#本文僅代表作者觀點,不代表IPRdaily立場#
#開庭公告#
中國重汽作為原告/上訴人的1起涉及侵害商標權糾紛的訴訟將于2025年8月7日開庭
根據企查查APP顯示,近日公布了一則中國重型汽車集團有限公司作為原告/上訴人的開庭公告,案號:(2025)贛01民初249號,詳細內容如下:
根據統計,近一年內以中國重型汽車集團有限公司為當事人的歷史開庭公告有82則,其中案由為“侵害商標權糾紛”的公告以49則居首,其次為“商標權權屬、侵權糾紛”有13則,“侵害商標權”有10則。歷史開庭公告(前20條)如下:
(來源:IPRdaily綜合證券之星、企查查)
#IPO那些事兒#
巴蘭仕IPO:兩起專利訴訟涉案近2500萬元
靠境外貼牌業務撐起了近75%的營收,上海巴蘭仕汽車檢測設備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巴蘭仕”)正沖刺北交所上市。
根據北交所官網,巴蘭仕已提交注冊,正等待IPO注冊結果。本次IPO,其擬募集資金3億元,用于汽車維修保養設備智能化改造及擴產項目、舉升設備智能化工廠項目、研發中心建設項目。
在業績表現方面,2021—2024年,巴蘭仕的歸母凈利潤分別為6056.45萬元、3003.55萬元、8055.36萬元、1.29億元,波動明顯。2022年其歸母凈利潤腰斬,同比下跌50.41%,2023—2024年分別同比增長168.19%、60.64%。巴蘭仕預計2025年上半年的歸母凈利潤將同比增長1.65%至6.70%。從趨勢來看,2024年、2025年上半年,其歸母凈利潤增速存在一定的下滑。
由于巴蘭仕來自境外的貼牌收入對業績的影響較為明顯,在第一輪問詢中,北交所也要求其披露截至問詢回復之日(2025年4月8日)境外銷售在手訂單情況,并根據在手訂單量化說明是否存在需求大幅下滑的風險。
根據巴蘭仕的回復,2024年,其前五大境外客戶的銷售規模均實現同比增長,收入合計為2.92億元,同比增長了39.23%。不過,總體在手訂單方面,截至2024年2月末,其境外銷售在手訂單金額為21786.54萬元,2025年2月末較去年2月末僅增加了240.32萬元,同比增長幅度為1.1%。
資料顯示,截至2024年末,巴蘭仕擁有境內外專利共226個,包括發明專利20個。其中,19項專利為繼受取得,而繼受取得的專利包含了5項發明專利。也就是說,巴蘭仕四分之一的發明專利均非自研而來。
同時,巴蘭仕還在第二輪問詢回復中披露,截至2025年6月13日,其正面臨營口大力汽保設備科技有限公司訴巴蘭仕侵害發明專利權糾紛案,以及奈克希文股份公司訴巴蘭仕侵害發明專利權糾紛案,2家原告企業要求巴蘭仕賠償及支付為制止侵權行為發生的費用分別為993萬元、1500萬元,合計2493萬元。
根據巴蘭仕的披露,上述兩起訴訟涉及的產品分別為一款免撬棍拆胎鉤、一款拆胎機,2024年上述兩款產品實現的收入分別為1161.17萬元、152.83萬元。巴蘭仕稱,若法院判決認定公司構成侵權,則公司將無法繼續生產、銷售案涉機器或部件并可能支付賠償款。(來源:時代周報)
#企業知產那些事兒#
涉嫌侵犯京東知識產權,無人配送車企業九識智能遭調查
京東近日對媒體證實,經過多方調查,京東已經掌握了大量九識智能相關侵權證據,于2024年11月20日正式向公安機關報案,目前該案件正在調查中。
據悉,九識智能成立于2021年8月10日,其核心團隊曾是京東無人車的創始班底,在2021年9月至10月先后從京東物流離職,并且挖走了10多名京東的研發人員,加入九識智能。
2022年2月,該公司第一批無人車開始在公開道路上正式運營。2022年8月以來,九識智能完成多輪融資,融資總額超過30億元人民幣。(來源:中關村在線)
#知產大省那些事兒#
武漢建立知識產權糾紛行政調解與仲裁銜接機制
為促進數字領域創新創造,以強有力的知識產權保護推動數字產業優化升級,7月26日,由武漢市法學會、武漢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武漢市知識產權局)、武漢市科技創新局、武漢仲裁委員會(武漢國際仲裁中心)、武漢市律師協會、湖北省版權保護協會共同主辦的“知識產權保護和數字經濟”法律沙龍活動在武漢仲裁委員會成功舉辦。
活動中,武漢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武漢市知識產權局)與武漢仲裁委辦共同簽署合作備忘錄,就建立知識產權糾紛行政調解與仲裁銜接機制達成一致,并明確該機制的具體運行模式,同時對知識產權糾紛行政調解協議仲裁確定的相關概念作出了清晰界定,明確規定了管轄、程序、時限、仲裁確認等具體細節,并逐一列舉了提交材料要求。此次合作是繼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與法院聯合印發《知識產權糾紛行政調解協議司法確認工作指引》后,深化知識產權糾紛多元化解機制的又一重要舉措。該機制的建立將進一步暢通行政調解與仲裁的銜接渠道,優化協同保護效能,為創新主體提供更加高效、便捷的糾紛解決路徑,助力打造國家知識產權保護高地。(來源:國家知識產權局網站)
9月1日起!重慶首部知識產權綜合性法規《重慶市知識產權保護和促進條例》施行
重慶市六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表決通過新修改的《重慶市知識產權保護和促進條例》(以下簡稱《條例》)。重慶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法規一處處長婁振新在對其進行解讀時介紹,該《條例》是重慶市第一部知識產權綜合性法規。
近年來重慶市知識產權工作取得了較好成效,但還存在服務科技創新產業創新標志性成果不夠全、全鏈條保護體系不健全、知識產權法治建設較滯后等問題,需要通過立法推動建設高效的知識產權保護和促進機制,提升知識產權保護和促進整體效能,營造良好創新生態環境,促進重慶市經濟高質量發展。
該條例共6章55條,包括:總則、創造與運用、行政保護與司法保護、社會共治、服務與管理、附則,將于2025年9月1日起施行。(來源:華龍網)
#海外知產那些事兒#
西班牙監管機構擴大對蘋果涉嫌不正當競爭的調查
據路透社報道,西班牙國家市場與競爭委員會(CNMC)周二表示,將擴大對蘋果公司涉嫌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調查,重點審查該公司是否在其應用商店(App Store)中對移動應用開發者施加不平等的商業條件。
CNMC 在聲明中指出,擴大調查的重點是審查蘋果是否通過設定應用商店的定價規則,濫用其市場支配地位,從而損害開發者的利益。
據了解,該機構于一年前啟動了這項調查,蘋果自始至終否認相關指控。(來源:IT之家)
美國專利商標局代理局長基于“既定預期”駁回多方復審立案
?背景?
根據美國專利商標局(USPTO)2025年3月發布的新政策,立案前的多方復審(IPR)程序現分為兩階段:第一階段由局長基于酌情依據決定是否立案,第二階段則可能考慮案件的是非曲直。
?結果?:在近期兩項裁決(iRhythm案和Dabico案)中,USPTO代理局長科克.摩根.斯圖爾特(Coke Morgan Stewart)首次以當事人“既定預期(settled expectations)”為由酌情駁回立案,理由是爭議專利已生效較長時間且請求人早已知曉該專利。
展望?
請求人(尤其是制藥行業)可能需要更早提交IPR或授權后復審(PGR)(例如在列入《橙皮書》后立即行動),以避免因專利權人的既定預期而被酌情駁回。相反,專利權人現可通過主張請求人(及公眾)長期知曉爭議專利來避免立案。
?具體政策細節?
在2025年3月26日發布的《專利審判和上訴委員會(PTAB)工作量管理暫行程序備忘錄》中,斯圖爾特通過以下方式分拆IPR和PGR立案決定權:(1)?局長首先裁決自由裁量的考慮事項;(2)僅當局長認為沒有自由裁量駁回依據的情況下,才由3名行政專利法官組成的合議庭來裁決實體問題及非法定自由裁量事項。
該備忘錄明確了自由裁量駁回的考量因素,包括:
· 現有委員會判例中的自由裁量依據;
· 其他場合是否已對專利有效性或可專利性作出裁決;
· 權利要求發布關于可專利性的新法律或司法判例;
· 質疑不可專利性的力度;
· 請求人對專家證詞的依賴;
· 當事人的既定預期;
· 緊迫的經濟、公共衛生或國家安全利益;以及
· 任何其他自由裁量考慮因素。
最近的兩項裁決闡釋了這位代理局長將如何適用“既定預期”這一自由裁量因素。
在第一項iRhythm案裁決中,斯圖爾特駁回了5項關聯IPR的立案請求,理由為請求人對涉案專利的長期了解(如一份10年前的信息披露聲明引文所示)已形成不會被質疑的“既定預期”(參見iRhythm Techs., Inc.訴Welch Allyn, Inc.案,案號IPR2025-00377,PTAB,2025年6月6日)。雙方銷售競爭性的心臟監護儀,存在平行的地區法院訴訟,且請求人“在監測現有專利(包括受質疑的專利)方面擁有既定的公開記錄”。專利權人請求酌情駁回請愿書,其主張包含關于雙方“既定預期”的論點。
在不予受理iRhythm案時,該代理局長指出含傳統Fintiv因素在內的若干自由裁量駁回因素均不支持酌情駁回。但她認為:最早爭議專利于2012年頒發及請求人2013年的信息披露聲明的引用,證明其早已了解該專利且“未尋求早期審查”,由此產生不會提出質疑的預期。盡管斯圖爾特提及“對所有證據和論點的整體評估”,但裁決僅討論了雙方“既定預期”這一因素,故該因素即便非決定性,顯然亦屬關鍵因素。
在第二項Dabico案裁決中,斯圖爾特延伸了iRhythm案的邏輯,以“爭議專利已生效近8年,形成既定預期”為由駁回立案請求(參見Dabico Airport Sols., Inc.訴AXA Power ApS案,案號IPR2025-00408,PTAB,2025年6月18日)。與iRhythm案不同,該案無證據顯示請求人長期知悉爭議專利,雙方也沒有在平行地區法院訴訟。值得注意的是,專利權人主張酌情駁回時未提及“既定預期”(請求人答辯時亦未提出)。
再次駁回立案時,斯圖爾特注意到專利申請和授權專利的公開性,并認定“專利或可能侵權的實際通知并不是形成既定預期的必要條件”。此外,她對3月份備忘錄的解釋是,雙方均有責任說明應否啟動復審的理由,并指出請求人“未提供令人信服的依據說明IPR屬于對USPTO資源的恰當運用”。
最近這些對“既定預期”酌情駁回考量的適用與《藥品價格競爭和專利期修正案》(《Hatch-Waxman法案》)訴訟當事人尤為相關,因為品牌藥企業在產品獲美國食品與藥品監督管理局(FDA)批準后,必須將特定相關專利列入《橙皮書》。此類列舉動議提供的專利公示通知甚至超越Dabico案中的公開程度。仿制藥公司可能會爭辯說,《Hatch-Waxman法案》中的獨特激勵措施會產生相反的預期,即專利會在未來幾年受到挑戰。作為回應,品牌藥企業可能會認為,USPTO無需耗費資源復審那些在地區法院訴訟中幾乎必然被挑戰的專利。在權衡這些論點時,斯圖爾特是否會認為對《橙皮書》所列專利的IPR屬于“對USPTO資源的恰當運用”?目前尚無定論。
展望未來,仿制藥企業可能需在《橙皮書》列示后不久就向PTAB提出質疑,以避免基于既定預期而被駁回。即便如此,代理局長仍可能基于《Hatch-Waxman法案》框架的特殊性,認定IPR程序不適用。與此同時,藥品專利權人應考慮在涉及已授權并列入《橙皮書》的專利IPR程序中提出此類主張。
?4項重要啟示
在iRhythm和Dabico案中,該代理局長確認“當事人的既定預期(如權利要求有效時長)”可能足以導致復審駁回,無須考慮先前委員會先例中的對抗性因素。
1、基于這些裁決,專利權人幾乎必定會增加以“既定預期”為由對IPR請愿書的質疑。依據Dabico案,專利生效時間越長,既定預期應越強。
2、在《Hatch-Waxman法案》訴訟動態的特殊背景下,PTAB程序的當事人應明白,《橙皮書》公示幾乎必然構成觸發“既定預期”分析的充分知悉要件。
3、請愿方現在有動力在產品開發及監管審批周期中更早階段就對《橙皮書》所列專利提起PTAB質疑,以降低被酌情駁回的風險。(來源:中國保護知識產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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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IPRdaily辛夷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注:原文鏈接:#晨報#美國專利商標局代理局長基于“既定預期”駁回多方復審立案;9月1日起!《重慶市知識產權保護和促進條例》施行(點擊標題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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