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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產品”方法專利案件中舉證責任倒置的受理條件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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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納暮2025-07-31
    “產品”方法專利案件中舉證責任倒置的受理條件分析

    #本文僅代表作者觀點,不代表IPRdaily立場,未經作者許可,禁止轉載#


    “所謂‘舉證責任倒置’主要是滿足一定條件的基礎上,將本應有專利權人舉證證明的積極事實的責任轉移到被訴侵權人,要求其提交相反證據加以否認,否則將承擔相應的不利后果?!?/b>



    來源:IPRdaily中文網(iprdaily.cn)
    作者:郭帥 廣東知恒(廣州)律師事務所
    欄目支持:郭帥作者團隊


    6.1


    Part.1
    方法專利定義


    按照性質劃分,權利要求有兩種基本類型,即物的權利要求和活動的權利要求,或者簡單地稱為產品權利要求和方法權利要求。第一種基本類型的權利要求包括人類技術生產的物(產品、設備);第二種基本類型的權利要求包括有時間過程要素的活動(方法、用途)。屬于物的權利要求有物品、物質、材料、工具、裝置、設備等權利要求;屬于活動的權利要求有制造方法、使用方法、通訊方法、處理方法以及將產品用于特定用途的方法等權利要求。一般將方法歸納為產品制造方法、作業方法(使用方法、通訊方法、處理方法)及用途方法三種,一般只有產品制造方法能夠延伸到保護到產品;而對于產品制造方法又涉及“老產品新方法”和“新產品新方法”。


    Part.2
    方法專利舉證責任倒置的法律規定


    專利侵權判定過程中,對于產品專利其結構比較明確,通過權利要求限定的保護范圍與涉案產品按照全面覆蓋的原則進行侵權比對即可,其侵權判定過程相對容易;但是方法專利保護的是工藝、步驟、方法等抽象的過程,只有在操作或生產過程中,其侵權行為才能再現,通常情況下,權利人很難取證;因此為了保護專利權人合法權益,專利制度確定了“方法延及產品”及“舉證責任倒置”兩種特殊的制度。

    所謂“舉證責任倒置”主要是滿足一定條件的基礎上,將本應有專利權人舉證證明的積極事實的責任轉移到被訴侵權人,要求其提交相反證據加以否認,否則將承擔相應的不利后果。

    根據《專利法》第六十六條的規定,對于涉及新產品制造方法發明專利的專利侵權糾紛,制造同樣產品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提供其產品制造方法不同于專利方法的證明。這意味著,原告首先需要證明其專利方法制造的產品是一種新產品,并且被告制造的產品與使用涉案專利方法制造的產品屬于相同產品,之后才適用“舉證責任倒置”。舉證責任倒置的受理條件主要包括以下幾點:

    (1)專利必須是關于新產品的制造方法發明專利。這里的“新產品”指的是在專利申請日之前,市場上從未出現過的產品。

    (2)被告制造的產品必須與按照該專利方法所直接獲得的產品屬于“同樣產品”,這通常需要從產品的組份、結構或質量、功能、性能等方面進行判斷。

    (3)原告需要完成其初步舉證責任,包括證明其專利方法制造的產品是新產品,以及被告的產品與專利方法制造的產品屬于相同產品。


    Part.3
    方法專利舉證責任倒置的案例分析


    在實踐中,舉證責任倒置的受理條件中何謂“新產品”,何謂“初步舉證”均沒詳細規定,通過案例分析,探討方法專利舉證責任倒置的條件。


    6.2


    Part.4
    方法專利舉證責任倒置的條件及啟示


    通過案例分析我們看到在方法專利中對新產品的認定要求還是比較高的,在實踐中,舉證責任倒置的受理條件中何謂“新產品”,何謂“初步舉證”均沒詳細規定,通過案例分析對方法專利舉證責任倒置的條件歸納如下:


    6.3


    首先,判斷方法專利是否為產品方法專利;如果方法專利不涉及產品,例如案例7和9為作業方法,那么就沒辦法舉證新產品,更談不上舉證責任倒置。

    其次,判斷產品是否為“新產品”;對于新產品的判定不能停留在產品名稱本身,要聚焦到產品的結構與成份上,具體為權利要求限定的方法對產品的結構和成份構成了限定且足以與舊產品區分開;可以借助查新報告(案例2)、審查記錄檔案(案例6)等初步舉證為新產品,對于否定性證據更多的需要被告承擔,可以通過現有技術、審查記錄、申請文件等舉證,例如案例3和案例8、案例11申請文件中對屬于已知產品的自認,案例5權利要求未體現產品的結構限定;也就是說對于產品方法專利,在撰寫階段和答復階段,一定要避免屬于已知產品的自認,且方法步驟對產品結構和組份的限定要在權利要求中充分體現。該步驟的判斷存在一個問題,判斷產品是否為“新產品”理應與舊產品進行對比,對于舊產品屬于使用證據,使用證據的舉證難度很大,在司法實踐中,大部分通過現有技術替代了舊產品,這個地方是擴大了舊產品概念的范圍。

    再次,判斷涉案產品與按照該專利方法所直接獲得的產品屬于“同樣產品”,這個可以借助侵權比對分析表,將專利方法獲得的產品轉化為相應的技術特征與涉案產品進行對比,從而判斷涉案產品與按照該專利方法所直接獲得的產品在結構或組份上是相同的。

    在舉證責任倒置的情況下,原告的舉證責任并沒有完全免除,轉換為對“新產品”和“同樣產品”的舉證,且原告證明“新產品”和“同樣產品”的責任更高,間接要求權利人對產品方法專利撰寫的注意義務要求更高;舉證責任在訴訟過程中可能會根據原被告雙方提出的主張和新的待證事實而發生轉移;因此,當事人或訴訟代理人需要對新專利法中舉證責任倒置的規定有全面深刻的理解,以最大限度地維護其合法權益。


    欄目支持


    郭帥作者團隊

    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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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標題:“產品”方法專利案件中舉證責任倒置的受理條件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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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郭帥 廣東知恒(廣州)律師事務所

    欄目支持:郭帥作者團隊

    編輯:IPRdaily辛夷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注:原文鏈接“產品”方法專利案件中舉證責任倒置的受理條件分析點擊標題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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