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xmp id="ekmwy"><tr id="ekmwy"></tr>
  • 返回
    頂部
    我們已發送驗證鏈接到您的郵箱,請查收并驗證
    沒收到驗證郵件?請確認郵箱是否正確或 重新發送郵件
    確定

    被訴侵權技術方案的確定

    案例
    納暮2025-08-04
    被訴侵權技術方案的確定

    #本文僅代表作者觀點,不代表IPRdaily立場#


    “侵害專利權糾紛案件中,若權利人舉證的被訴侵權產品實物與被訴侵權人對外展出的產品照片相比缺少零部件的,人民法院可以結合零部件的結構、安裝位置、組合關系、技術效果以及實際安裝的可能性等,確定被訴侵權技術方案的相關技術特征?!?/b>


    被訴侵權技術方案的確定


    ——(2024)最高法知民終550號


    裁判要旨


    侵害專利權糾紛案件中,若權利人舉證的被訴侵權產品實物與被訴侵權人對外展出的產品照片相比缺少零部件的,人民法院可以結合零部件的結構、安裝位置、組合關系、技術效果以及實際安裝的可能性等,確定被訴侵權技術方案的相關技術特征。

    關鍵詞


    民事 侵害發明專利權 技術方案

    基本案情

    芬蘭某公司訴稱:其系專利號為20101011****.9、名稱為“篩分、粉碎或攪拌鏟斗”的發明專利(以下簡稱涉案專利)的專利權人?,斈彻局圃?、銷售和許諾銷售的鏟斗涵蓋了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中所記載的全部技術特征?,斈彻镜纳鲜鲂袨榍趾α松姘笇@麢?,依法應當停止侵權、賠償損失,并應適用懲罰性賠償。劉某幫助瑪某公司實施被訴侵權行為,屬于共同侵權,應當承擔連帶責任。故請求判令:1.瑪某公司立即停止被訴侵權行為,包括但不限于停止制造、使用、銷售、許諾銷售等行為,并銷毀侵權庫存以及專用模具和設備;2.瑪某公司、劉某連帶賠償芬蘭某公司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開支共計100萬元。

    瑪某公司辯稱:被訴侵權技術方案未落入涉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即使認定侵權,芬蘭某公司主張的賠償額及合理開支也過高。

    劉某辯稱:
    被訴侵權產品是瑪某公司自主設計,未侵害涉案專利權。劉某沒有共同侵權的主觀故意和客觀行為,不應承擔責任。

    法院經審理查明:二審庭審中,雙方當事人發表了技術對比意見,瑪某公司主張被訴侵權技術方案缺少擋泥板等4個技術特征。各方當事人確認,一審法院證據保全的被訴侵權產品與芬蘭某公司公證取證的瑪某公司在展會及宣傳冊中展示的被訴侵權產品圖片相比,二者的差異僅在于前者無擋泥板而后者有擋泥板或蓋板,除上述差異外二者的其余技術特征完全相同。芬蘭某公司稱據其客戶反映,如果沒有擋泥板則三個月左右就得更換工作鼓等部件,安裝擋泥板后其鏟斗的工作壽命可達10年。

    一審法院作出一審民事判決:瑪某公司停止侵權,賠償芬蘭某公司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開支共計36萬元。芬蘭某公司與瑪某公司均不服,分別提出上訴。最高人民法院于2024年9月27日作出(2024)最高法知民終550號民事判決:撤銷一審判決,瑪某公司停止侵權并賠償芬蘭某公司經濟損失55.125萬元及維權合理開支10萬元。

    裁判意見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被訴侵權技術方案具備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的全部技術特征并落入其保護范圍。關于瑪某公司主張的第3個技術爭議即被訴侵權產品缺少擋泥板及對應特征。首先,瑪某公司雖主張公證照片中的蓋板不是擋泥板,但從整個鏟斗結構以及該蓋板在鏟斗中位置可知,當公證照片中的鏟斗工作時,蓋板確實能夠防止一部分待粉碎物料進入工作鼓與料斗殼體之間縫隙,即蓋板客觀上能夠起到擋泥板的作用,并不因為其被命名為蓋板就與涉案專利中的擋泥板產生實質性差異。其次,瑪某公司雖主張一審法院證據保全中的被訴侵權產品沒有擋泥板,但該證據中清楚顯示其鏟斗殼體上預留有安裝螺孔,從技術上完全可以用來安裝擋泥板。最后,一審法院證據保全的被訴侵權產品可能并非被訴侵權產品的最終成品,其最終成品應當是瑪某公司在宣傳冊、展會上展示的篩分破碎鏟斗產品。而瑪某公司在宣傳冊、展會上展示的篩分破碎鏟斗產品的照片和實物中均設置有擋泥板,且一審法院證據保全的被訴侵權產品在鏟斗的框架板(5)上亦預留有可以用于安裝擋泥板(10)的安裝螺孔。被訴侵權產品具備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中記載的擋泥板及對應特征。

    關聯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11條第1款、第64條第1款、第71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7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第15條、第16條

    附:判決書



    芬蘭某某公司侵害發明專利權糾紛民事二審民事判決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24)最高法知民終550號


    上訴人(一審原告):芬蘭阿某公司(A×FinlandOy.)。住所地:芬蘭共和國彭納拉市(PENNALA)。
    代表人:彼某·邁某·格某(P×M×G×),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陳申軍,上海市一平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邢德杰,上海市一平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一審被告):安徽瑪某工程機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徽省合肥市肥東縣。
    法定代表人:劉某杰,該公司執行董事。
    委托訴訟代理人:婁爾玉,國浩律師(合肥)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一審被告):劉某杰,男,1984年9月21日出生,住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徽省霍邱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婁爾玉,國浩律師(合肥)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芬蘭阿某公司(以下簡稱阿某公司)、上訴人安徽瑪某工程機械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瑪某公司)因與被上訴人劉某杰侵害發明專利權糾紛一案,不服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23年4月3日作出的(2021)皖民初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4年5月7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24年5月28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阿某陸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陳申軍、邢德杰,上訴人瑪某公司與被上訴人劉某杰的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婁爾玉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阿某公司向一審法院提起訴訟,一審法院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受理。阿某公司一審起訴請求判令:1.瑪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專利號為20101011****.9、名稱為“篩分、粉碎或攪拌鏟斗”的發明專利權(以下簡稱涉案專利權)的行為,包括但不限于停止制造、使用、銷售、許諾銷售等行為;2.瑪某公司立即銷毀全部被訴侵權產品庫存以及用于制造被訴侵權產品的模具和專用設備;3.瑪某公司、劉某杰連帶賠償阿某公司經濟損失人民幣100萬元(本判決書所涉貨幣均為人民幣),包括阿某公司維權的合理支出費用。事實和理由:阿某公司的涉案專利權合法有效?,斈彻居?017年與阿某公司簽訂某品牌產品分銷協議,其中包含知識產權條款和保密條款。隨后瑪某公司開始從事與阿某公司產品基本類似的篩分破碎鏟斗的制造和銷售。阿某公司發現瑪某公司制造、銷售和許諾銷售的鏟斗完全涵蓋了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中所記載的技術特征?,斈彻疚唇浽S可,以生產經營為目的制造、許諾銷售、銷售這種篩分破碎鏟斗的行為侵害了阿某公司涉案專利權,依法應當停止侵權、賠償損失及維權必要支出,并應適用懲罰性賠償。劉某杰幫助瑪某公司實施被訴侵權行為,屬于共同侵權,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瑪某公司一審辯稱:1.被訴侵權產品是瑪某公司自主設計,與涉案專利無關,沒有落入其保護范圍。2.瑪某公司兩次參展的產品均缺少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2的相關技術特征,不構成許諾銷售。3.法院證據保全取得的照片可以證明,瑪某公司制造、銷售的被訴侵權產品中均沒有涉案專利權利要求書中的“擋泥板”及相關技術特征。4.瑪某公司雖然曾經代理銷售阿某公司的有關產品,但并不是代為生產加工,而且劉某杰不是技術人員,沒有能力僅憑銷售產品就能掌握涉案專利產品內部結構等技術特征,并據此制造出專利產品。5.涉案專利除了“擋泥板”這一技術特征具有一定創新外,其他結構均系本行業公知技術方案,且“擋泥板”及相關部分并非該類產品必須具有的零部件,在沒有“擋泥板”情況下,該類產品的主要性能及使用效果不會受到多大影響,故不能認為只要制造、銷售了與涉案專利類似的產品,就涉嫌侵權且主觀上具有惡意。6.涉案專利在被訴侵權產品的技術方案中所占比例較小,且創新點僅在于“擋泥板”,其對該產品的貢獻率較小,即使認定侵權,阿某公司主張的賠償額及合理開支也過高。綜上,瑪某公司請求駁回阿某公司的訴訟請求。

    劉某杰一審辯稱:1.被訴侵權產品是瑪某公司自主設計,與涉案專利無關,未侵害涉案專利權。2.劉某杰系瑪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沒有共同侵權的主觀故意和客觀行為,瑪某公司的任何責任不應由劉某杰承擔。3.劉某杰與其他設計人或者發明人為瑪某公司共同設計或者研發產品,研發成果系職務發明創造,劉某杰不應承擔任何責任。綜上,劉某杰請求駁回阿某公司的訴訟請求。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

    涉案專利系專利號為20101011****.9、名稱為“篩分、粉碎或攪拌鏟斗”的發明專利,其申請日為2010年2月3日,授權公告日為2014年5月7日,專利權人為阿某公司,目前為有效專利。阿某公司在一審中明確以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作為指控侵權的保護范圍。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為:

    “1.一種篩分、粉碎或攪拌鏟斗,其被形成為挖掘機或斗式裝料機的鏟斗,包括底板(1)、側壁(2)、位于所述鏟斗后部的工作鼓(3)及用于動力傳輸和所述工作鼓(3)支承的外殼(4);所述工作鼓能夠繞其軸旋轉且在其旋轉時篩分、粉碎或攪拌所述鏟斗中的材料并同時將被篩分、粉碎或攪拌的材料從所述工作鼓(3)之間或經過工作鼓(3)送出所述鏟斗;所述外殼(4)由能夠連接所述工作鼓(3)的支承殼體(6)的框架板(5)限制;該鏟斗的特征在于,在所述框架板(5)和/或所述側壁(2)的內側固定有擋泥板(10),所述擋泥板(10)在所述工作鼓(3)的軸之間延伸,挨著所述軸的引入部,并且,所述擋泥板(10)包括用于接收所述工作鼓(3)的軸的切口(11);其中,所述工作鼓(3)包括端部凸緣(9),所述端部凸緣(9)相對于所述支承殼體(6)位于所述框架板(5)的另一側,緊鄰所述框架板(5),并且,所述端部凸緣(9)隨著連接于所述工作鼓(3)的軸的各工作鼓(3)轉動,并且,所述擋泥板(10)挨著所述端部凸緣(9)延伸,使得每個端部凸緣(9)的至少一部分保持在所述框架板(5)和所述擋泥板(10)之間,以引導通過所述端部凸緣(9)和所述框架板(5)之間的縫的正被處理的材料?!?br>
    涉案專利說明書第[0005]段記載:本方案基于使用由耐磨鋼制成的單獨的擋泥板。在本發明的一種優選實施方式中,擋泥板與工作鼓的端部凸緣一起使用。擋泥板防止直接的材料壓力作用在框架和軸之間的縫上,并在本發明的一種優選實施方式中,與端部凸緣一起形成了迷宮結構。于是,待密封的部分只受到塵土的壓力。涉案專利說明書有關具體實施方式的第[0011]段記載:根據本發明的鏟斗可以被安裝成為挖掘機或斗式裝料機的鏟斗,為此目的,鏟斗的頂側具有緊固凸耳8。第[0012]段記載:該鏟斗包括底板1、側壁2和位于鏟斗后部的工作鼓3,工作鼓3可繞其軸旋轉,當工作鼓旋轉時工作鼓篩分、粉碎或攪拌鏟斗中的材料并同時將被篩分、粉碎或攪拌的材料從工作鼓3之間或經過工作鼓3送出鏟斗。在工作鼓3的凸緣之間可以固定不同類型粉碎齒(未示出)。第[0013]段記載:外殼4連接到側壁2的后部以用于動力傳輸和工作鼓3的支承。在圖示實施方式中,框架板5將外殼4與鏟斗的內部隔開,工作鼓3的支承殼體6能夠連接到框架板5。在示出的情況下,框架板5為側壁2的直接延伸,并且與側壁2為同樣的板材。第[0014]段記載:工作鼓3具有端部凸緣9,端部凸緣9相對于支承殼體4位于框架板5的另一側,緊鄰框架板5。端部凸緣9隨著各工作鼓3轉動,即端部凸緣9連接于工作鼓3的軸。第[0015]段記載:在框架板5和/或側壁2的內側固定有擋泥板10。擋泥板10挨著端部凸緣9延伸,使得每個端部凸緣9的至少一部分保持在框架板5和擋泥板10之間。擋泥板10對通過端部凸緣9和框架板5之間的縫的正被處理的材料進行引導。第[0016]段記載:在所披露的例子中,擋泥板10包括橫跨工作鼓軸向的保護板10,該保護板部分地延伸伸過端部凸緣9。擋泥板10有切口11,用于接收工作鼓3的軸。切口或者縫11允許擋泥板10進行更換,而無需拆卸工作鼓的軸。同時,這種結構具有沿著材料流動方向伸向后側的間隙,因此,能夠容易地從該間隙除去通過擋泥板10和框架板5之間的材料。

    2020年8月1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上海市黃埔公證處(以下簡稱黃埔公證處)應上海市一平律師事務所的申請進行保全證據公證,并于2020年11月4日對上述公證行為出具(2020)滬黃證經字第2445號公證書(以下簡稱第2445號公證書)。第2445號公證書記載:2020年8月14日,黃埔公證處的公證員林某華和工作人員顧某君與申請人的負責人陳申軍來到上海新國際博覽中心正在舉辦的第二十一屆中國環博會,陳申軍對展館展示牌、平面圖拍攝了照片二張,隨后進入E4展館,在E4C68“安徽瑪某工程機械有限公司安徽尚某環??萍加邢薰尽闭刮?,陳申軍取得“安徽瑪某工程機械有限公司”宣傳冊一本(復印件見附件一)……并對該展位及展示的部分展品拍攝了照片八張(照片打印件見附件三)。附件一“安徽瑪某工程機械有限公司”宣傳冊對瑪某公司的篩分破碎鏟斗的工作原理和具體配置進行了介紹,并且展示了“H系列篩分破碎鏟斗”和“DB系列篩分破碎鏟斗”。附件三展會現場照片展示了篩分破碎鏟斗。

    2021年4月20日,黃埔公證處應上海市一平律師事務所的申請進行保全證據公證,并于2021年6月10日對上述公證行為出具(2021)滬黃證經字第750號公證書(以下簡稱第750號公證書)。根據公證書記載,2021年4月20日,黃埔公證處的公證員林某華和工作人員謝某珺與申請人的負責人陳申軍來到上海新國際博覽中心正在舉辦的第二十二屆中國環博會,陳申軍對上海新國際博覽中心外觀、入口、展館平面圖拍攝了照片四張,隨后進入E3展館,在E3D08“安徽瑪某工程機械有限公司”展位,陳申軍取得“安徽瑪某工程機械有限公司”宣傳冊一本(復印件見附件一),并對該展位及展示的部分展品拍攝了照片十二張(照片打印件見附件二)。附件一“安徽瑪某工程機械有限公司”宣傳冊對瑪某公司的篩分破碎鏟斗的工作原理和具體配置進行了介紹,并且以大幅照片的形式展示了“H系列篩分破碎鏟斗”和“DB系列篩分破碎鏟斗”。附件二展會現場照片展示了篩分破碎鏟斗。其中,瑪某公司宣傳冊對公司簡介記載:瑪某公司是一家集篩分破碎鏟斗、顎式粉碎鏟斗研發、生產、銷售及服務于一體的環保裝備制造公司。公司開發的篩分破碎鏟斗,具有完全自主知識產權,適配20-45噸級挖掘機以及各種型號裝載機。篩分破碎后的土壤顆粒直徑從10mm到70mm不等,是目前國內篩分破碎鏟斗規格最為齊全的公司之一。篩分破碎鏟斗是一種可實現篩分、破碎、混合、攪拌、裝載和喂料等作業的多功能材料處理設備,適用于:土壤修復,對污染土壤進行破碎、篩分、藥劑和固化劑的混合攪拌;建筑渣土處理和再利用,對建筑渣土進行篩分,破碎,分離出凈土和水泥石塊;含油污泥的破碎篩分;管道細土篩分回填等工況。

    2021年8月17日,經阿某公司申請,一審法院到瑪某公司工廠進行證據保全,并拍攝照片若干,即阿某公司所舉證據9中法院證據保全拍照的照片,瑪某公司和劉某杰對該組照片的真實性并無異議,故一審法院證據保全的被訴侵權產品可以作為本案侵權對比的對象。

    另外,瑪某公司系有限責任公司,成立于2014年4月10日,劉某杰系該公司法定代表人。

    阿某公司為本案訴訟維權需要申請了保全證據公證,并支付了相應的公證費用。

    2020年9月7日,阿某公司出具委托書,委托上海市一平律師事務所,并由該所指派律師陳申軍、邢德杰代表其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采取合法手段維護其合法權益,特授權上述律師就涉案專利侵權事宜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履行職責。2021年11月8日,阿某公司向上海市一平律師事務所匯入款項99182.99元。

    一審法院認為:

    本案系涉外知識產權案件,應當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涉案專利現為有效專利,依法應受法律保護,阿某公司作為涉案專利權人有權提起本案訴訟。

    阿某公司明確以涉案專利的權利要求1作為指控侵權的保護范圍。將法院證據保全的被訴侵權產品技術方案和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所記載的技術特征進行對比,法院證據保全的被訴侵權產品雖然沒有包括擋泥板技術特征,但證據保全的被訴侵權產品在鏟斗的框架板(5)上已經預留了用于安裝擋泥板(10)的安裝螺孔,且瑪某公司在宣傳冊、展會上展示的篩分破碎鏟斗照片和實物均包括了擋泥板。從涉案專利說明書的發明內容記載來看,涉案專利技術是基于使用由耐磨鋼制成的單獨的擋泥板,擋泥板防止直接的材料壓力作用在框架和軸之間的縫上,從而體現出技術上的進步。因此,本案足以認定瑪某公司實際制造、銷售、許諾銷售的被訴侵權產品的成品應當包括擋泥板。在此情況下,將被訴侵權產品的技術方案與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的技術特征進行對比,被訴侵權技術方案包括了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的全部技術特征,落入了涉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

    由于瑪某公司未經阿某公司許可實施了涉案專利,即瑪某公司生產、銷售了落入涉案專利權保護范圍的產品,侵害了阿某公司的涉案專利權,應當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阿某公司雖請求適用懲罰性賠償,但其在起訴時沒有明確賠償數額、計算方式等,故對阿某公司請求適用懲罰性賠償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綜合本案具體情況,一審法院酌定瑪某公司賠償阿某公司經濟損失及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出的合理費用共36萬元。阿某公司還請求判令瑪某公司立即銷毀全部被訴侵權產品庫存,并立即銷毀用于制造被訴侵權產品的模具和專用設備,但由于阿某公司沒有提供證據證明被訴侵權產品庫存及用于制造被訴侵權產品的模具和專用設備的存在,故對該訴訟請求不予支持。此外,瑪某公司系依法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并無證據證明劉某杰具有幫助瑪某公司實施侵權行為的主觀過錯和客觀行為。因此,阿某公司有關劉某杰與瑪某公司連帶賠償損失的訴訟請求不能成立。

    一審法院依照2020年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以下簡稱專利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七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第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害知識產權民事案件適用懲罰性賠償的解釋》第二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判決:“一、被告安徽瑪某工程機械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害原告芬蘭阿某公司專利號為201010112939.9、名稱為‘篩分、粉碎或攪拌鏟斗’的發明專利權的行為,即停止制造、使用、銷售、許諾銷售行為;二、被告安徽瑪某工程機械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芬蘭阿某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人民幣36萬元;三、駁回原告芬蘭阿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費人民幣13800元,保全費人民幣5000元,由原告芬蘭阿某公司負擔人民幣7100元,被告安徽瑪某工程機械有限公司負擔人民幣11700元?!?br>
    阿某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改判瑪某公司與劉某杰連帶賠償阿某公司經濟損失人民幣100萬元,包括阿某公司維權的合理支出費用,并判令瑪某公司與劉某杰在省級媒體上公開賠禮道歉。事實和理由:一審判決酌定的賠償數額過低。被訴侵權產品銷售額至少超過700萬元,即使以15%作為估算利潤率,瑪某公司因侵權所得利潤也已經超過100萬元。為進一步查清侵權產品獲利情況,請求責令瑪某公司提供其掌握的與被訴侵權產品相關的賬簿、資料。同時,瑪某公司與劉某杰侵權惡意明顯,應當承擔連帶責任并公開賠禮道歉。

    瑪某公司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改判駁回阿某公司全部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一)被訴侵權技術方案未落入涉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被訴侵權技術方案缺少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記載的多項技術特征,瑪某公司在宣傳冊、展會上展示的被訴侵權產品實物照片上沒有擋泥板,一審判決將被訴侵權產品框架板上預留的螺孔認定為安裝擋泥板所用,并推定瑪某公司實際制造、銷售、許諾銷售的被訴侵權成品應當包括擋泥板,其事實認定錯誤。(二)即使能夠認定瑪某公司侵害涉案專利權,一審判決瑪某公司賠償36萬元也過高。

    阿某公司與瑪某公司相互答辯:均不認可對方的上訴主張,請求人民法院駁回對方的上訴請求。

    劉某杰辯稱:認可瑪某公司的上訴主張,不認可阿某公司的上訴主張,請求人民法院駁回阿某公司的上訴請求。

    二審中,各方當事人均未提交新證據。

    本院查明: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基本屬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另查明:

    在二審庭審中,本院組織各方當事人就被訴侵權技術方案是否落入涉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進行技術對比,各方當事人均充分陳述了技術對比意見?,斈彻局鲝埍辉V侵權技術方案未落入涉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并發表了如下的技術對比意見:1.針對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中的“一種篩分、粉碎或攪拌鏟斗,其被形成為挖掘機或斗式裝料機的鏟斗,包括底板(1)、側壁(2)、位于所述鏟斗后部的工作鼓(3)及用于動力傳輸和所述工作鼓(3)支承的外殼(4)”,被訴侵權產品缺少“側壁(2)及支承的外殼(4)”。2.針對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中的“所述外殼(4)由能夠連接所述工作鼓(3)的支承殼體(6)的框架板(5)限制”,被訴侵權產品缺少“外殼(4)由支承殼體(6)的框架板(5)限制”,僅具有一整體的外殼。3.針對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中的“在所述框架板(5)和/或所述側壁(2)的內側固定有擋泥板(10),所述擋泥板(10)在所述工作鼓(3)的軸之間延伸,挨著所述軸的引入部,并且,所述擋泥板(10)包括用于接收所述工作鼓(3)的軸的切口(11)”,被訴侵權產品缺少擋泥板及對應特征。4.針對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中的“所述工作鼓(3)包括端部凸緣(9),所述端部凸緣(9)相對于所述支承殼體(6)位于所述框架板(5)的另一側,緊鄰所述框架板(5),并且,所述端部凸緣(9)隨著連接于所述工作鼓(3)的軸的各工作鼓(3)轉動,并且,所述擋泥板(10)挨著所述端部凸緣(9)延伸,使得每個端部凸緣(9)的至少一部分保持在所述框架板(5)和所述擋泥板(10)之間,以引導通過所述端部凸緣(9)和所述框架板(5)之間的縫的正被處理的材料”,被訴侵權產品缺少端部凸緣(9),其工作鼓兩端分別為安裝法蘭,每個法蘭由相對兩部分組成,一部分通過螺栓安裝在整體外殼上,另一部分通過螺栓與軸連接,兩個法蘭再用螺栓連接,即兩根軸的兩端分別與法蘭及工作鼓中間的軸組接,不是一根整軸,與涉案專利不同,法蘭寬厚起承載作用,也沒有與權利要求1所述的擋泥板(10)及其他特征共同形成引導材料的作用。除上述4點不同外,瑪某公司認可被訴侵權產品具備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的其余技術特征。阿某公司發表的技術對比意見為:瑪某公司主張的上述不同點均不能成立,被訴侵權產品具備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的全部技術特征,落入了涉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

    各方當事人在二審中確認,被訴侵權產品至少已經銷售了21臺,阿某公司同意以21臺被訴侵權產品計算本案賠償金額,按照每臺被訴侵權產品售價35萬元并取15%的利潤率,則瑪某公司的侵權獲利為110.25萬元?,斈彻局鲝埍辉V侵權產品的利潤率為10%。阿某公司在二審中放棄有關懲罰性賠償和賠禮道歉的上訴主張,并請求人民法院根據上述110.25萬元的侵權獲利,酌定賠償數額并全額支持其訴訟請求。各方當事人還確認,一審法院證據保全的被訴侵權產品與第2445號公證書及第750號公證書所公證的被訴侵權產品圖片相比,二者的差異僅在于前者無擋泥板而后者有擋泥板或蓋板,除上述差異外二者的其余技術特征完全相同。阿某公司稱據其客戶反映,如果沒有擋泥板則三個月左右就得更換工作鼓等部件,安裝擋泥板后其鏟斗的工作壽命可以達10年。

    瑪某公司在一審中針對阿某公司提交的證據發表質證意見時,稱被訴侵權產品的售價為30多萬元,其在二審中確認該售價為一臺被訴侵權產品的售價,并稱被訴侵權產品有多個型號,有的型號的被訴侵權產品售價不到30萬元?,斈彻菊J可其在2017年至2019年期間作為阿某公司的銷售商,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徽省銷售過阿某公司的專利產品,售價一般在40萬元左右。

    阿某公司在一審訴訟中提交了證據9,即(2021)渝渡證字第6349號公證書(以下簡稱第6349號公證書),證明瑪某公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重慶市銷售了被訴侵權產品?,斈彻炯皠⒛辰芫J可其在一審訴訟中對第6349號公證書發表的質證意見,即第6349號公證書所載“張某”系阿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陳申軍指定的“相關人員”,故不認可6349號公證書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及證明目的,亦不認可該被訴侵權產品系其銷售。

    上述事實,有公證書及當事人陳述、筆錄等證據在案佐證。

    本院認為:

    涉案專利權為合法有效專利權,依法應受保護。2020年修正的專利法于2021年6月生效,而一審法院于2021年8月17日在瑪某公司工廠對被訴侵權產品進行證據保全,即被訴侵權行為持續到2020年修正的專利法實施以后,故本案應適用2020年修正的專利法。根據當事人的訴辯主張并結合已查明事實,本案的爭議焦點為:(一)被訴侵權技術方案是否落入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的保護范圍;(二)一審判決認定的侵權責任是否恰當。

    (一)被訴侵權技術方案是否落入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的保護范圍

    專利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以其權利要求的內容為準,說明書及附圖可以用于解釋權利要求的內容?!备鶕鲜鲆幎?,專利權的保護范圍應當以權利要求記載的全部技術特征所確定的范圍為準,也包括與該技術特征相等同的特征所確定的范圍。等同技術特征是指與所記載的技術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實現基本相同的功能,達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在被訴侵權行為發生時無需經過創造性勞動就能夠聯想到的特征?!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規定:“人民法院判定被訴侵權技術方案是否落入專利權的保護范圍,應當審查權利人主張的權利要求所記載的全部技術特征。被訴侵權技術方案包含與權利要求記載的全部技術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術特征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落入專利權的保護范圍;被訴侵權技術方案的技術特征與權利要求記載的全部技術特征相比,缺少權利要求記載的一個以上的技術特征,或者有一個以上技術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沒有落入專利權的保護范圍?!?br>
    本案中,首先,關于瑪某公司在二審庭審時主張的第1個技術爭議即被訴侵權產品缺少“側壁(2)及支承的外殼(4)”,經審查雖然僅從在案證據的圖片不能毫無疑義地確定被訴侵權產品中殼體是否具有支撐作用,但從具體產品的使用來看其必須在被支撐狀態下完成旋轉運動,而至于是靠兼具支撐作用的外殼實現支撐,還是單獨增設軸承部件以實現支撐,均屬于本領域技術人員的常規設計手段。因此,被訴侵權產品具備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中記載的技術特征“側壁(2)及支承的外殼(4)”。其次,關于瑪某公司在二審庭審時主張的第2個技術爭議即被訴侵權產品缺少“外殼(4)由支承殼體(6)的框架板(5)限制”,經審查被訴侵權產品僅具有一整體的外殼,但為支撐工作鼓旋轉,其必然具有實現相同功能的框架板和支撐部分,至于框架板作為殼體的一部分或框架板與殼體連接為一體,都是本領域技術人員的常規選擇。因此,被訴侵權產品具備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中記載的技術特征“所述外殼(4)由能夠連接所述工作鼓(3)的支承殼體(6)的框架板(5)限制”。再次,關于瑪某公司在二審庭審時主張的第3個技術爭議即被訴侵權產品缺少擋泥板及對應特征,經審查瑪某公司雖主張公證照片中的蓋板不是擋泥板,但從整個鏟斗結構以及該蓋板在鏟斗中位置可知,當公證照片中的鏟斗工作時,蓋板確實能夠防止一部分待粉碎物料進入工作鼓與料斗殼體之間縫隙,即蓋板客觀上能夠起到擋泥板的作用,并不因為其被命名為蓋板就與涉案專利中的擋泥板產生實質性差異?,斈彻倦m主張一審法院證據保全中的被訴侵權產品沒有擋泥板,但該證據中清楚顯示其鏟斗殼體上預留有安裝螺孔,從技術上完全可以用來安裝擋泥板。而且,一審法院證據保全的被訴侵權產品可能并非被訴侵權產品的最終成品,其最終成品應當是瑪某公司在宣傳冊、展會上展示的篩分破碎鏟斗產品,而瑪某公司在宣傳冊、展會上展示的篩分破碎鏟斗產品的照片和實物中均設置有擋泥板,且一審法院證據保全的被訴侵權產品在鏟斗的框架板(5)上亦預留有可以用于安裝擋泥板(10)的安裝螺孔。因此,被訴侵權產品具備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中記載的擋泥板及對應特征。最后,關于瑪某公司在二審庭審時主張的第4個技術爭議即被訴侵權產品缺少端部凸緣(9)及對應特征,經審查涉案專利端部凸緣保持在框架板和擋泥板之間,其外端直徑大于擋泥板用于接收工作鼓軸的切口,可以進一步阻擋待粉碎物料進入工作鼓與料斗殼體之間縫隙;被訴侵權產品工作鼓軸端部設置安裝法蘭,其安裝位置及所起到作用均與端部凸緣相同,即被訴侵權產品的安裝法蘭相當于涉案專利端部凸緣。因此,被訴侵權產品具備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中記載的端部凸緣及對應特征。

    同時,鑒于各方當事人均認可被訴侵權技術方案具備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中除上述爭議技術特征外的其余技術特征,故一審法院認定被訴侵權技術方案具備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的全部技術特征并落入其保護范圍,并無不當?,斈彻居嘘P被訴侵權技術方案未落入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保護范圍的上訴主張依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二)一審判決認定的侵權責任是否恰當

    專利法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權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規定的以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專利產品,或者使用其專利方法以及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睂@ǖ谄呤粭l規定:“侵犯專利權的賠償數額按照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權利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參照該專利許可使用費的倍數合理確定。對故意侵犯專利權,情節嚴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確定數額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確定賠償數額。權利人的損失、侵權人獲得的利益和專利許可使用費均難以確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專利權的類型、侵權行為的性質和情節等因素,確定給予三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的賠償。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人民法院為確定賠償數額,在權利人已經盡力舉證,而與侵權行為相關的賬簿、資料主要由侵權人掌握的情況下,可以責令侵權人提供與侵權行為相關的賬簿、資料;侵權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虛假的賬簿、資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參考權利人提供的證據判定賠償數額?!薄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第十五條規定:“權利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有專利許可使用費可以參照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專利權的類型、侵權行為的性質和情節、專利許可的性質、范圍、時間等因素,參照該專利許可使用費的倍數合理確定賠償數額;沒有專利許可使用費可以參照或者專利許可使用費明顯不合理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專利權的類型、侵權行為的性質和情節等因素,依照專利法第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確定賠償數額?!钡谑鶙l規定:“權利人主張其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合理開支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專利法第六十五條確定的賠償數額之外另行計算?!?br>
    本案中,雖然阿某公司一審起訴請求判令瑪某公司停止使用被訴侵權產品,但從本案已查明的事實來看,現有證據不能證明瑪某公司實際使用了被訴侵權產品,故阿某公司該訴訟主張不能成立,一審法院判決瑪某公司承擔停止使用的侵權責任缺乏事實依據,本院予以糾正。此外,雖然阿某公司一審請求適用懲罰性賠償,但一審法院經審查認定本案不具備適用懲罰性賠償的法定條件后,阿某公司并未就此提起上訴,并在二審庭審時明確表示放棄懲罰性賠償的主張,且經審查一審判決相關認定并無不當,故本院對此予以確認。由于阿某公司一審中并未提交有效證據證明其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或者瑪某公司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本案也無涉案專利許可費可供參考,故一審法院在原有證據基礎上采取酌定賠償方式確定賠償數額并無不當。但是,從二審已查明事實來看,被訴侵權產品至少已經銷售了21臺,按照瑪某公司主張的單價30多萬元,本院取其中間值35萬元??紤]到瑪某公司曾系阿某公司的授權經銷商,其在經銷阿某公司專利產品時可能接觸并掌握了涉案專利技術,其實施制造、銷售等侵權行為具有較為明顯的侵權故意,故本案可采信阿某公司主張的15%的利潤率。再考慮到擋泥板對專利產品使用壽命的顯著貢獻,本院認定涉案專利對產品價值的貢獻率為50%,由此計算出瑪某公司的侵權獲利為55.125萬元。此外,考慮到阿某公司在一審中就已經實際支付律師費用99182.99元,以及本案還有公證費、差旅費等合理支出,故本院酌定阿某公司為本案支出的維權合理費用為10萬元?;谏鲜鍪聦嵑屠碛?,瑪某公司有關其不應承擔侵權賠償責任的上訴主張依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阿某公司有關一審判決確定的賠償責任不當的上訴主張部分成立,本院予以部分支持。

    阿某公司還主張劉某杰應當與瑪某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對此本院認為,瑪某公司為依法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應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同時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劉某杰與瑪某公司實施了共同侵權行為。因此,阿某公司有關劉某杰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上訴主張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阿某公司的上訴請求部分成立,本院予以部分支持;瑪某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基本清楚,但判決結果錯誤,應予改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2021)皖民初4號民事判決;
    二、安徽瑪某工程機械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害芬蘭阿某公司專利號為20101011****.9、名稱為“篩分、粉碎或攪拌鏟斗”的發明專利權的行為,即停止制造、銷售、許諾銷售行為;
    三、安徽瑪某工程機械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芬蘭阿某公司經濟損失人民幣55.125萬元;
    四、安徽瑪某工程機械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芬蘭阿某公司為本案支出的合理費用人民幣10萬元;
    五、駁回芬蘭阿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六、駁回安徽瑪某工程機械有限公司的上訴請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一審案件受理費人民幣13800元及保全費人民幣5000元,由芬蘭阿某公司負擔人民幣3800元,安徽瑪某工程機械有限公司負擔人民幣15000元;芬蘭阿某公司已交納的二審案件受理費人民幣10200元由其負擔人民幣3200元,由安徽瑪某工程機械有限公司負擔人民幣元7000元(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交納),安徽瑪某工程機械有限公司已交納的二審案件受理費人民幣6700元由其自行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劉曉軍
    審 判 員  米 于
    審 判 員  毛 涵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劉 丹
    技術調查官   鄧學欣
    書記員   馬文靜


    (原標題:被訴侵權技術方案的確定)


    欄目支持,共建合作伙伴持續招募

    來源:IPRdaily綜合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中國裁判文書網

    編輯:IPRdaily辛夷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注:原文鏈接被訴侵權技術方案的確定點擊標題查看原文)


    今日報名截止!尋找2024年“40位40歲以下企業知識產權精英”活動

    「關于IPRdaily」


    IPRdaily是全球領先的知識產權綜合信息服務提供商,致力于連接全球知識產權與科技創新人才。匯聚了來自于中國、美國、歐洲、俄羅斯、以色列、澳大利亞、新加坡、日本、韓國等15個國家和地區的高科技公司及成長型科技企業的管理者及科技研發或知識產權負責人,還有來自政府、律師及代理事務所、研發或服務機構的全球近100萬用戶(國內70余萬+海外近30萬),2019年全年全網頁面瀏覽量已經突破過億次傳播。


    (英文官網:iprdaily.com  中文官網:iprdaily.cn) 


    本文來IPRdaily綜合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中國裁判文書網并經IPRdaily.cn中文網編輯。轉載此文章須經權利人同意,并附上出處與作者信息。文章不代表IPRdaily.cn立場,如若轉載,請注明出處:“http://www.tyccp663.com”

    本文來自于iprdaily,永久保存地址為/news_40310.html,發布時間為2025-08-04 11:11:18。
    我也說兩句
    還可以輸入140個字
    我要評論
    相關文章
    国产人碰人摸人澡人视频_免费观看国产小粉嫩喷水_国产私拍福利精品视频推出_天啪天天久久99久久
  • <xmp id="ekmwy"><tr id="ekmwy"></t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