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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侵害商標權糾紛、不正當競爭糾紛案?!?/b>
漢語言文字博大精深
同音異字原本天差地別
有些商家卻打起聰明算盤
以諧音梗硬蹭“名牌”
企圖瞞天過海牟取利益
殊不知這已構成商標侵權
請和鵬法君一起來看看這個案例!
案情簡介
A醫藥公司是國內有影響力的藥品零售連鎖集團化企業,擁有“伊藥”(化名)字號,系“伊藥”注冊商標的專用權人,其直營業務覆蓋國內大部分地區,先后榮獲多項榮譽。
2023年7月,經市場調查,A醫藥公司發現B藥房公司及其開設的連鎖藥店使用“依藥”(化名)字號與“依藥”商標,而“依藥”與“伊藥”諧音。A醫藥公司認為,B藥房公司及其連鎖藥店與A醫藥公司均從事藥品、保健品、醫療器械零售服務,存在同業競爭關系,理應知曉“伊藥”字號及商標在行業內的影響力、知名度。B藥房公司及其連鎖藥店擅自在經營的店鋪中使用“依藥”及“依藥”標識的行為,容易導致相關公眾對服務的來源產生混淆誤認,其行為侵害了A醫藥公司的注冊商標專用權;將“依藥”商標及字號作為其企業名稱中的字號進行登記和使用,極易使相關公眾誤認為其與A醫藥公司存在特定關系,誤導公眾,構成不正當競爭。A醫藥公司遂將B藥房公司及其連鎖藥店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停止侵權行為并賠償損失。
法院審理
本案系侵害商標權糾紛、不正當競爭糾紛。A醫藥公司依法享有“伊藥”注冊商標專用權,本案糾紛發生時,涉案商標尚在有效期內,A醫藥公司有權提起本案訴訟。本案爭議焦點為:一是B藥房公司及其連鎖藥店是否構成侵害商標權;二是B藥房公司及其連鎖藥店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
一、B藥房公司及其連鎖藥店是否構成侵害商標權?B藥房公司及其連鎖藥店系經營相關藥品零售,經營范圍與“伊藥”注冊商標核定使用類別相同。其次,在隔離狀態下比對,B藥房公司及其連鎖藥店使用“依藥”文字標識,與A醫藥公司的注冊商標“伊藥”在文字構成及讀音上相近,構成相似。再次,A醫藥公司相關“伊藥”商標經過長期、持續地使用,獲得了一定知名度,其商標具有較強顯著性。B藥房公司及其連鎖藥店使用“依藥”文字標識可能導致相關公眾混淆。故法院認定,B藥房公司及其連鎖藥店存在侵犯A醫藥公司“伊藥”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
二、B藥房公司及其連鎖藥店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A醫藥公司在先使用“伊藥”字號,且在先注冊并持續使用“伊藥”商標,使該字號在相關公眾中具有一定影響。B藥房公司及其連鎖藥店成立在后,知道“伊藥”商標和字號的知名度,但在醫藥零售等經營范圍使用與A醫藥公司字號在文字構成及讀音上近似的“依藥”字號,足以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混淆。B藥房公司及其連鎖藥店將“依藥”作為其字號使用,主觀上有攀附A醫藥公司企業字號及案涉權利商標知名度的惡意,搶占了A醫藥公司的市場份額,構成不正當競爭,應承擔停止侵權,并賠償損失的法律責任。
綜上,法院判決B藥房公司及其連鎖藥店立即停止侵害“伊藥”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立即停止使用“伊藥”的企業名稱,賠償A醫藥公司相關經濟損失及合理維權費用。該判決已生效。
鵬法君說法
商標的構成要素一般包括:文字、圖形、字母、數字等。判斷商標是否近似,應在相關公眾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況下,比對商標中文字的讀音、字形、含義或者圖形的構圖及顏色,或者其各要素組合后的整體結構是否相似,是否容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的來源產生誤認或者認為來源與相關注冊商標的商品有特定聯系予以綜合判斷。
本案中,“伊藥”商標和字號具有較高的知名度,相關公眾只要一看到或者聽到這個商標和字號,就會很容易聯想到A醫藥公司。B藥房公司及其連鎖藥店采取“諧音?!?,以“依藥”硬蹭攀附“伊藥”商標及字號,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混淆,其行為構成侵害商標權與不正當競爭。
鵬法君提醒,商標權是知識產權中的重要組成部分,商標不僅僅是商品的標志,還象征著商品的品質、信譽、評價和口碑。企業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和商業道德,注意規范使用注冊商標,摒棄“傍名牌”“搭便車”心理,否則將給企業帶來經營風險。廣大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時要擦亮眼睛,應從商品商標、包裝裝潢、廠商信息等多方面識別商品,避免產生誤認或混淆,確保購買到口碑佳的商品。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第五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屬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
(一)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
(二)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
(三)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
(四)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的;
(五)未經商標注冊人同意,更換其注冊商標并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
(六)故意為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行為提供便利條件,幫助他人實施侵犯商標專用權行為的;
(七)給他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
第五十八條 將他人注冊商標、未注冊的馳名商標作為企業名稱中的字號使用,誤導公眾,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下列行為屬于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七)項規定的給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行為:
(一)將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為企業的字號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關公眾產生誤認的;
(二)復制、摹仿、翻譯他人注冊的馳名商標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商品上作為商標使用,誤導公眾,致使該馳名商標注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
(三)將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冊為域名,并且通過該域名進行相關商品交易的電子商務,容易使相關公眾產生誤認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
第六條 經營者不得實施下列混淆行為,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系:
(一)擅自使用與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包裝、裝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識;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響的企業名稱(包括簡稱、字號等)、社會組織名稱(包括簡稱等)、姓名(包括筆名、藝名、譯名等);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域名主體部分、網站名稱、網頁等;
(四)其他足以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系的混淆行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三條 經營者實施下列混淆行為之一,足以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系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第四項予以認定:
(一)擅自使用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規定以外“有一定影響的”標識;
(二)將他人注冊商標、未注冊的馳名商標作為企業名稱中的字號使用,誤導公眾。
(原標題:商家玩諧音梗蹭“名牌”,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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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供稿:坪山區法院
作者:鄧鈺瑋 劉斌
編輯:IPRdaily辛夷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注:原文鏈接:商家玩諧音梗蹭“名牌”,結果......(點擊標題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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