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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知識產權局撤銷專利代理機構執業許可決定書?!?/b>
近日,國家知識產權局發布了一則撤銷專利代理機構執業許可決定書。其中提到,重慶某專利代理事務所(普通合伙)提交的《專利代理機構執業許可證審批事項告知承諾書》上的有關合伙人簽名,并非其本人或委托他人簽署,且該合伙人未與當事人簽署《聘用協議》,未參與當事人業務經營,其承辦的專利代理業務系當事人擅自在相關專利申請文件簽署其姓名。
國家知識產權局認為,當事人利用他人專利代理師資質及執業經歷,提供虛假材料取得專利代理機構執業許可證,屬于《專利代理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以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手段取得專利代理機構執業許可證”的情形。根據《專利代理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現決定如下:撤銷重慶××專利代理事務所(普通合伙)專利代理機構執業許可證。
國家知識產權局撤銷專利代理機構執業許可決定書
當事人名稱:重慶××蟲專利代理事務所(普通合伙)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5××××××××××××509
專利代理機構機構代碼:50288
負責人:張×
合伙人:張×、韋××
法定代表人:李××
機構地址:重慶市渝中區
當事人于2021年7月12日向我局提出辦理專利代理機構執業許可證的申請,提交了合伙協議、《專利代理機構執業許可證審批事項告知承諾書》等申請材料,并于2021年7月14日取得專利代理機構執業許可證(機構代碼:50288)。經查明,當事人提交的《專利代理機構執業許可證審批事項告知承諾書》上的有關合伙人簽名,并非其本人或委托他人簽署,且該合伙人未與當事人簽署《聘用協議》,未參與當事人業務經營,其承辦的專利代理業務系當事人擅自在相關專利申請文件簽署其姓名。
2025年3月11日,我局向當事人送達了《國家知識產權局撤銷行政許可告知書》(國知運撤函字〔2025〕1號),告知當事人擬作出撤銷行政許可的事實、理由、依據及內容,并告知當事人享有的權利。當事人在規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也未提出聽證要求。
我局認為,當事人利用他人專利代理師資質及執業經歷,提供虛假材料取得專利代理機構執業許可證,屬于《專利代理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以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手段取得專利代理機構執業許可證”的情形。根據《專利代理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現決定如下:
撤銷重慶××專利代理事務所(普通合伙)專利代理機構執業許可證。
當事人應當妥善處理尚未辦結的專利代理業務,并向我局辦理注銷專利代理機構執業許可證的手續。當事人如對本決定不服,可自收到本決定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自收到本決定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特此告知。
國家知識產權局
2025年4月21日
(原標題:國家知識產權局撤銷專利代理機構執業許可決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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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國家知識產權局網站
編輯:IPRdaily趙甄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注:原文鏈接:弄虛作假取得專利代理機構執業許可證!國知局:撤銷!(點擊標題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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