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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藏法院:5件知識產權典型案例!

    案例
    納暮2025-04-27
    西藏法院:5件知識產權典型案例!

    #本文僅代表作者觀點,不代表IPRdaily立場#


    “此次發布的五起典型案例?!?/b>


    序 言


    知識產權保護工作關系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審議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進中國式現代化的決定》在構建“高水平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部分明確提出要“建立高效的知識產權綜合管理體制”。近年來,全區法院始終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定不移貫徹落實知識產權強國戰略,以司法之力服務保障全區經濟高質量發展,加快發展新質生產力。為進一步強化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力度,發揮人民法院案例指導作用,引導人民群眾依法保護知識產權,現發布全區法院第四批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典型案例。


    此次發布的五起典型案例,民事案件涉及商標權、著作權、知識產權批量訴訟;刑事案件涉及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假冒注冊商標罪等類型,重點圍繞懲罰性賠償適用、著作權合理使用、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假冒注冊商標罪等方面以案釋法,規范和指導公眾的日常行為,明確知識產權保護的司法界限,在全社會營造保護知識產權的濃厚氛圍。


    目  錄


    一、安徽某健康產業公司、西藏某科技公司、安徽某健康科技公司侵害商標權案

    二、西藏某局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案

    三、福建某電池公司訴柳梧某水果商店等侵害注冊商標權批量維權案

    四、田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案

    五、趙某假冒注冊商標罪案


    民  事  類


    一、安徽某健康產業公司、西藏某科技公司、安徽某健康科技公司侵害商標權案

    【基本案情】


    西藏某藏藥開發公司注冊“某如圣方”的注冊商標,2021年3月授權許可四川某生物工程公司獨占使用該商標,2023年2月授權該公司設計、生產“某如圣方雪蓮蟲草精”;2023年11月,安徽某健康產業公司委托安徽某健康科技公司獨家生產“某汝圣方雪蓮蟲草精”產品(被訴侵權產品),委托西藏某科技公司獨家銷售“某汝圣方雪蓮蟲草精”。

    安徽某健康產業公司的“某汝圣方雪蓮蟲草精”與四川某生物工程公司的“某如圣方雪蓮蟲草精”在包裝色彩、要素、構圖布局及整體風格上基本一致,公司產品商標僅一字之差,且產品質量及包裝所用材質明顯較為低劣。

    2023年11月2日,安徽某健康產業公司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注冊“某汝圣方”商標。2024年1月2日,國家知識產權局發布《商標初審公告》,載明該商標初步審定,異議期限自2024年1月21日至2024年4月20日止。

    2024年1月,四川某生物工程公司向西藏某科技公司、安徽某健康科技公司發送《律師函》,要求停止侵權行為。后,市場中仍有被訴侵權產品銷售,且部分取證樣品生產日期為2024年4月7日,四川某生物工程公司向法院提起訴訟。

    【裁判結果】

    法院認為,四川某生物工程公司銷售的“某如圣方”商標的案涉產品具有一定的影響,安徽某健康產業公司、西藏某科技公司、安徽某健康科技公司未經商標權利人許可,擅自使用、生產及銷售案涉商品名稱、包裝、裝潢相同或近似的產品,侵害了四川某生物工程公司注冊商標專用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相關規定,判令安徽某健康產業公司、西藏某科技公司、安徽某健康科技公司停止生產、銷售案涉侵權產品。

    安徽某健康產業公司、西藏某科技公司及安徽某健康科技公司侵害了案涉注冊商標專用權,同時,至本案起訴之日,仍在生產、銷售被訴侵權產品,具有侵害四川某生物工程公司商標專用權的故意,對四川某生物工程公司經濟和聲譽造成了雙重損失。法院基于四川某生物工程公司的訴訟請求,依法適用懲罰性賠償,按照四川某生物工程公司實際損失40,000元的一倍計算懲罰性賠償數額為40,000元,結合權利人合理維權支出50,000元,判令安徽某健康產業公司、西藏某科技公司及安徽某健康科技公司向四川某生物工程公司賠償130,000 元。

    【典型意義】

    申請商標注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也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經營者不得實施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系,擅自使用與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包裝、裝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識,否則將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對于惡意侵害商標專用權,情節嚴重的,侵權人可能還需承擔超過侵權所得金額以外一倍至五倍的懲罰性賠償責任。


    二、西藏某局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案


    【基本案情】

    江西某知識產權服務公司通過繼受方式合法取得原作品名稱“雪山”、版權登記號為“黔作登字-2024-G-01330***”的攝影作品的著作權財產性權利及維權權利。后,江西某知識產權服務公司發現,西藏某局擅自將涉案攝影作品發布在由其運營管理的“某某編譯”微信公眾平臺上,名稱為“某某又雙火了!”文章中,用于當地旅游宣傳推廣。西藏某局未經江西某知識產權服務公司的許可,也未支付著作權使用費用。西藏某局的行為侵害了江西某知識產權服務公司的合法權利,損害了涉案作品的市場價值。江西某知識產權服務公司訴請西藏某局立即停止侵害其網絡信息傳播權的行為并賠償各項費用損失。

    【裁判結果】

    法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七項規定,國家機關為執行公務在合理范圍內使用已經發表的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作品名稱,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權利。據此,合理使用應具備以下條件:第一,使用作品的目的是為執行公務;第二,使用的作品應當是已經發表的作品;第三,使用的必要程度、方式、范圍等均應合理;第四,使用他人作品,應當指明作者、作品名稱,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權利。西藏某局未經許可,在其微信公眾號發布的文章中使用了涉案攝影作品作為配圖,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侵害了攝影作品所有權人享有的信息網絡傳播權。

    西藏某局作為國家行政機關,雖然初衷系旅游宣傳推廣,但是其使用涉案攝影作品不滿足著作權法規定的合理使用和法定許可使用的情形。西藏某局侵害了江西某知識產權服務公司攝影作品的信息網絡傳播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后,經法院主持調解,當事人自愿達成調解協議:1.西藏某局及第三人西藏某傳媒公司向江西某知識產權服務公司賠償各項損失共計1,500元;2.自2024年9月3日起至2025年3月2日止,江西某知識產權服務公司將案涉作品所涉著作權許可西藏某局使用。

    【典型意義】

    國家機關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在其宣傳平臺上擅自使用他人獨創性作品,在該行為不能被證明系合理范圍內使用的情況下,屬于侵害權利人著作權的行為,國家機關亦應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三、福建某電池公司訴柳梧某水果商店等侵害注冊商標權批量維權案


    【基本案情】

    某品牌電池為福建某電池公司所持有的注冊商標。2024年,福建某電池公司先后發現拉薩柳梧某水果商店等60余家商店出售假冒偽劣的某品牌電池,福建某電池公司工作人員現場對購買的電池予以公證留存,物證鑒定后,發現案涉電池不屬于該公司正品的某品牌電池。福建某電池公司為維護自身權益,以侵害商標權為由分別起訴拉薩柳梧某水果商店等60余家經營主體。

    【裁判結果】

    法院認為,拉薩柳梧某水果商店等60余家經營主體未經福建某電池公司許可,銷售侵害其注冊商標專用權的某品牌電池,應當承擔法律責任。但該公司相關批量維權訴訟案件較多,法院綜合考量各方權益,充分釋法析理,福建某電池公司與拉薩柳梧某水果商店等60余家經營主體達成和解,拉薩柳梧某水果商店等60余家經營主體向福建某電池公司支付一定損害賠償金后,福建某電池公司向法院提出撤訴申請。

    【典型意義】

    作為銷售者,應對所銷售的商品是否侵害他人商標權盡到合理審查義務,銷售侵害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同時,作為商標權人,應秉承誠信訴訟、正當維權的基本原則,杜絕以批量訴訟作為獲取高額收益的商業運營模式。


    刑 事  類


    四、田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案


    【基本案情】

    2024年5月以來,被告人田某在經營城西某商行過程中,明知所購卷煙為假煙,仍向他人銷售。其中,向白某銷售86條,收款36,815元;向謝某銷售56條,收款15,660元。另有未銷售的227條假煙,經某煙草專賣局核價為65,120元。案發后,田某賠償白某36,815元、謝某15,660元。

    另查明,2024年6月18日,被告人田某因未在當地煙草專賣批發企業進貨、被查獲假冒注冊商標且為偽劣卷煙被某煙草專賣局予以行政處罰。

    【裁判結果】

    法院認為,田某明知是假冒卷煙仍予以銷售,且銷售金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鑒于田某認罪認罰、積極退賠,可酌情從輕處罰,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0元,依法沒收涉案卷煙并予以銷毀。

    【典型意義】

    卷煙作為國家法律規定必須申請商標注冊的商品,市場經營主體若實施非法生產、銷售煙草專賣品的行為,不僅可能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非法經營罪,還可能構成侵犯知識產權犯罪,一種犯罪行為觸犯三個罪名,本案依照處罰較重的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定罪。


    五、趙某假冒注冊商標罪案


    【基本案情】

    “某彼特堡”商標系經原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核準注冊的商標,該商標權利人為江蘇某能源公司。2023年,被告人趙某承建某校供暖項目。在項目承建過程中,被告人趙某未按照發包方要求選用“某彼特堡”品牌的暖氣片,而是選用浙江某拉特公司的暖氣片,并同浙江某拉特公司約定在供貨時不在暖氣片上標注商標、不隨貨提供合格證、外包裝不做標識。后,被告人趙某在未取得商標權人授權的情況下,安排工人對暖氣片上打碼貼標,假冒“某彼特堡”品牌。

    【裁判結果】

    法院認為,被告人趙某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應予懲處。鑒于被告人趙某具有自首、認罪認罰、積極賠償被害人損失并取得被害人諒解等從輕、減輕處罰情節,判決被告人趙某犯假冒注冊商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150,000元。

    【典型意義】

    生產經營者應當尊重他人合法商標權利,尊重知識產權,誠信經營。未經授權盜用、冒用他人合法商標等不法行為,情節嚴重的,將受到刑事制裁。


    來源:西藏法院

    編輯:IPRdaily辛夷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與國旗相近似的商標注冊駁回情形

    「關于IPRdai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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