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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蒙古高院:知識產權典型案例

    案例
    納暮2025-04-27
    內蒙古高院:知識產權典型案例

    #本文僅代表作者觀點,不代表IPRdaily立場#


    “內蒙古高級人民法院精選了三件具有代表性的知識產權典型案件予以發布?!?/b>


    習近平總書記指出“一個案例勝過一打文件”,深刻闡釋了案例的示范和指引功能。在第二十五個知識產權日來臨之際,內蒙古高級人民法院精選了三件具有代表性的知識產權典型案件予以發布,這些案件生動體現了人民法院嚴格保護知識產權、激勵創新創造的司法理念。希望通過這些案件的展示,幫助社會各界更深入地理解知識產權法律制度,在全社會營造尊重和保護知識產權的良好氛圍,共同打造有利于創新和創業的良好環境,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


    趙某某、內蒙古某機械加工股份有限公司與某能源煤電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某礦山設備有限公司侵害發明專利權糾紛案

    ——等同侵權的動態認定與專利技術保護的司法彈性


    基本案情


    內蒙古某機械加工股份有限公司系名稱為“采煤巷道電纜支架車”的發明專利權人。趙某某、內蒙古某機械加工股份有限公司發現某礦山設備有限公司在官網許諾銷售ZDC-900型自移式管纜托車裝置,并公開了被訴侵權產品在使用時的照片,某礦山設備有限公司多次制造、銷售案涉侵權產品至某能源煤電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的下屬公司及礦區。內蒙古某機械加工股份有限公司認為其專利權受到侵害,遂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權行、連帶賠償損失及合理維權費用100萬元。


    裁判結果

     涉案專利的專利權人為內蒙古某機械加工股份有限公司,該專利在有效期限內。法院經比對,被訴侵權技術方案中的替代手段屬于與案涉專利技術方案系基本相同的手段,能夠達到相同功能和效果,且上述替代手段是本領域內技術人員無需經過創造性勞動就能夠聯想到的,二者構成等同特征。被訴侵權技術方案與案涉專利權利要求記載的全部技術特征相同或等同,落入了案涉專利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某礦山設備有限公司未經專利權人許可,以生產經營為目的制造并銷售侵犯案涉專利權的產品,某能源煤電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未經專利權人許可以生產經營為目的使用侵犯案涉專利權的產品,二被告的行為均構成侵權。一審法院判決某礦山設備有限公司停止侵權、決賠償損失40萬元;某能源煤電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的合法來源抗辯成立,無需承擔賠償責任,判決其停止侵權。該案宣判后,某礦山設備有限公司不服,提出上訴。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該案屬于判定發明專利等同侵權的典型案件。隨著技術的不斷發展,被控侵權人的侵權手段日益復雜多樣,侵權人往往采用可以替代專利方案記載的技術特征方案來規避侵權,因此人民法院判斷被控侵權技術方案是否采用等同特征系此類案件進行審查的關鍵事實。本案判決正確適用等同侵權判定規則,加大對發明專利的保護力度,嚴厲懲處侵權人采用替代技術特征,進而逃脫法律制裁的惡意侵權行為,彰顯人民法院充分保護高質量發明專利的司法態度。


    河南某商業管理有限公司與青山區某餐飲店著作權權屬、侵權糾紛案

    ——著作權侵權與不正當競爭的司法競合處理


    基本案情

    河南某商業管理有限公司發現青山區某餐飲店未經其許可,使用與其注冊商標極為近似的標識開設的店鋪,店鋪的招牌、店內裝潢幾乎完全照搬模仿原告店鋪,且該店鋪將原告享有著作權的圖片制作成菜單、布景、燈箱等。其經營模式、菜品類型亦與原告極為相似,導致消費者引起誤認而到該店鋪內進行消費。其認為青山區某餐飲店的上述行為侵犯其著作權并構成不正當競爭,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遂訴至法院請求人民法院判令青山區某餐飲店停止侵權、賠償損失。

    裁判結果

    一審法院認為,根據河南某商業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的設計著作權底稿等,在無相反證據的情況下,可以認定其是作品著作權人。在著作權侵權案件中,采用“接觸+實質性相似”的判定原則。河南某商業管理有限公司的涉案美術作品已發表,處于公之于眾的狀態,被控侵權人具有接觸可能性,經對權利作品和被訴侵權作品進行實質性相似比對,二者在對象、構圖、場景方式上均相似,可以認定二者構成實質性相似。青山區某餐飲店行為已經侵害涉案權利作品的著作權,應承擔停止侵害、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河南某商業管理有限公司同時提出的不正當競爭主張。根據查明的事實,被訴不正當競爭行為與侵害著作權行為的侵權表現形式相同,因其相同涉嫌侵權事實主張已經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對其同時提出的不正當競爭主張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規定不再進行評價。

    典型意義


    著作權法保護作品創作和傳播中的專有權利,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經營中的競爭利益,在侵犯著作權案件的侵權行為與不正當競爭發生競合時,當事人可以自主選擇主張著作權或反不正當競爭請求權。當事人未作選擇的,人民法院先行審查其著作權侵權主張能否成立,就同一侵權事實已經受到著作權保護的,對其不正當競爭主張不再作重復評價及保護。


    王某某、靳某某侵犯注冊商標罪案


    基本案情

    2021年1月至2023年4月期間,被告人王某某從廢品收購站等處,購買、收集廢舊的河套王酒瓶及酒蓋,在自己家中進行簡單清洗后,將從他處購買的散裝白酒灌入清洗好的空瓶內,重新將瓶蓋用膠水粘封后以裸瓶對外出售,并向他人謊稱自己出售的系河套酒廠“內部酒”。被告人靳某某明知被告人王某某以此種方式灌裝生產、銷售假冒河套酒業生產的白酒,仍然為其提供清洗酒瓶、灌裝白酒、聯絡銷售等幫助。截至案發時,被告人王某某的非法經營數額為人民幣835875元。

    裁判結果

     一審法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靳某某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標識,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因二人自愿認罪認罰,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可以從寬處理。同時結合本案犯罪事實、情節及社會危害程度等,以假冒注冊商標罪,判處王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并處罰金;判處靳某某有期徒刑兩年,緩刑兩年并處罰金。判決作出后,二被告人均未上訴。

    典型意義


    河套酒業作為“蒙字號”知名品牌,受廣大消費者認可和歡迎,容易成為不法分子謀取利益的侵權對象。不法分子通過回收河套王酒瓶、灌裝其他散裝白酒進行銷售,謀取非法利益,不僅損害了知名品牌企業信譽,也損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擾亂了市場經濟秩序。本案的審理,彰顯了人民法院打擊侵犯知識產權犯罪和保護創新創造的決心,為營造保護知識產權、促進品牌經濟發展、維護誠信經營的市場環境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本案在判處被告人有期徒刑的同時判處罰金刑,注重運用財產刑,從經濟上剝奪犯罪分子再犯罪的能力和條件。

    來源: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

    編輯:IPRdaily辛夷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與國旗相近似的商標注冊駁回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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