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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高院:2024年知識產權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
    納暮2025-04-27
    湖北高院:2024年知識產權十大典型案例

    #本文僅代表作者觀點,不代表IPRdaily立場#


    “本次發布十件知識產權典型案例?!?/b>


    湖北法院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考察湖北重要講話精神和湖北省委部署要求,緊扣 “以高質量審判保障科技創新服務支點建設” 主題,聚焦促進新質生產力發展。2024年審結各類知識產權案件 15627 件,以嚴格公正司法“強保護”“合理保護”“創新保護”,持續加大對大數據、人工智能、生物技術等新興產業、重點領域的知識產權保護力度,激發創新創造活力。本次發布十件知識產權典型案例,覆蓋了商業秘密、商標、著作權、植物新品種、反不正當競爭等案件類型,涉及人工智能、平臺經濟、網絡游戲、食品種業、微短劇制作等行業領域,進一步明確了相關裁判規則,彰顯了司法裁判對行業發展的引領、規范和保障作用。


    3.13.2


    案例索引: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2023)鄂01知民初481號

    裁判要旨

    在運營的網站鏈接中使用與AI大模型商標相同或近似的標識,在網頁標題鏈接、軟件名稱、軟件介紹等處使用與商標相同字樣,提供的產品或服務亦與權利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務范圍類似,具有標識該商品或服務來源的作用,屬于商標性使用,容易導致混淆的構成商標侵權。

    案情摘要

    某某公司乙經核準取得第6506185*號、第6504569*號、第6506187*號“通義”注冊商標。第6506185*號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為第9類,包括可下載的計算機應用軟件等;第6504569*號商標核定使用服務為第38類,包括計算機終端通信、提供數據庫接入服務等;第6506187*號商標核定使用服務為第42類,包括提供互聯網搜索引擎、云計算等。2023年3月1日,某某公司乙向某某公司甲出具《授權與確認函》,將上述商標授權給某某公司甲使用,某某公司甲享有以自己名義提起民事侵權訴訟并獲得賠償的權利。

    2023年4月至6月,某某公司甲、某某公司乙陸續發布名稱為“通義千問”“通義聽悟”的AI大模型系列產品并進行公測。為提高品牌影響力,兩公司在其微信公眾號、微博及新華網、搜狐網、網易等多家媒體進行大量報道,宣稱其產品覆蓋語言、聽覺、多模態等領域,致力于實現接近人類智慧的通用智能,讓AI從“單一感官”到“五官全開”。2023年6月9日,某某公司甲微信公眾號發布文章載明通義千問目前沒有官方APP。2023年10月31日,“通義千問”APP正式發布并在各大手機應用市場上線。

    2023年6月-11月,某某公司甲、某某公司乙進入武漢某某公司開辦的網站后,檢索“通義千問”,顯示多個不同版本的APP下載鏈接,檢索“聽悟”“通義聽悟”,顯示“阿里通義聽悟插件”“聽悟”“阿里通義聽悟插件v1.0”下載鏈接,軟件廠商為某某公司甲。通過勘驗,上述部分鏈接最終指向某某公司甲、某某公司乙的“通義千問”產品。上述鏈接在頁面標題、軟件名稱、軟件介紹、軟件截圖、下載鏈接等處均使用“通義千問”“通義聽悟”或“通義”字樣。據此,某某公司甲、某某公司乙主張武漢某某公司的行為侵害其商標專用權,構成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行為,訴至法院要求武漢某某公司停止侵權、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支出500萬元并消除影響。

    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武漢某某公司在其運營的網站中提供涉案軟件的下載服務,屬于在網絡上提供可下載的計算機應用軟件,該行為所涉商品和服務類別與涉案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務相同或類似。其在網頁標題鏈接、軟件名稱、安裝后的APP或插件名稱、軟件介紹等處使用“通義千問”“通義聽悟”字樣,具有標識該商品來源的作用,屬于商標性使用。被訴侵權行為中使用的“通義千問”“通義聽悟”標識,包含了權利商標“通義”二字?!巴x”是涉案AI大模型產品的核心要素,構成標識的主要識別部分,且該商標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響力。在最具顯著性部分相同的情況下,被訴侵權標識與某某公司甲、某某公司乙主張權利的商標構成近似。武漢某某公司被訴侵權行為容易導致相關公眾誤以為涉案軟件系由某某公司甲、某某公司乙提供,或者武漢某某公司與某某公司甲、某某公司乙具有授權、合作等特定聯系,從而造成混淆。某某公司甲、某某公司乙在被訴侵權行為發生時尚未正式對外發布相關軟件官方APP版本,且其提供的APP并不能完整體現權利軟件的全部功能,可能導致用戶體驗感降低,并損害涉案商標的品質保障功能。武漢某某公司在相同或類似商品或服務上使用與涉案商標近似的標識,足以導致相關公眾的混淆誤認,構成商標侵權。一審判決:武漢某某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立即停止侵犯某某公司甲、某某公司乙涉案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及虛假宣傳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武漢某某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某某公司甲、某某公司乙經濟損失200000元及維權合理費用30360元;武漢某某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其運營的官方網站連續十五日發布聲明,消除侵權影響;駁回某某公司甲、某某公司乙的其他訴訟請求。

    一審宣判后,各方當事人均未上訴,一審判決發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義

    本案系全國首例AI大模型商標侵權案件。通過打擊假冒AI大模型商標引流行為,保護了AI大模型開發者的合法權益,為人工智能產業創新發展提供了堅實的司法保障。網站經營者在網絡鏈接中,使用與AI大模型商標相同或近似的標識,宣傳推廣其他軟件,易使相關公眾產生來源混淆和關聯混淆,構成商標侵權。在準確界定商標侵權的同時,不因AI大模型處于公測階段即否定損害結果的發生,對權利人潛在市場的損害仍予以賠償。本案判決有助于制止利用AI大模型商標引流的侵權行為,消除科技企業侵權疑慮,助推人工智能產業的良性發展。


    3.3


    案例索引: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2023)鄂知民終560號

    裁判要旨

    《建設工程設計合同》已約定委托設計圖紙作品著作權的歸屬,該約定不因合同解除而當然歸于無效。委托人使用或委托第三方在特定目的范圍內合理正當使用該作品,未超出原委托設計圖紙作品的正常使用范圍,不構成侵權。

    案情摘要

    2010年9月30日,深圳某某公司與武漢某某公司簽訂《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約定深圳某某公司承擔武漢中央文化旅游區住宅五標段(K-9地塊)初步設計及施工圖設計工程;合同設計費為含人防設計1029萬元;并約定“發包人擁有設計人提供的所有設計成果、設計資料和文件的知識產權和相關財產權利”等。2011年1月至4月,深圳某某公司陸續交付項目設計圖紙857張。武漢某某公司支付設計費617.4萬元。2012年12月至2013年3月,武漢某某公司多次致函要求深圳某某公司對相關樓棟戶型、層高等進行調整并提供相關施工圖紙,遭到深圳某某公司拒絕。2013年5月3日,武漢某某公司向深圳某某公司發出《合同解除函》,并與青島某某公司簽訂《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約定由青島某某公司承擔項目施工圖設計工程,合同設計費為含人防設計450萬元。

    2014年11月3日,武漢某某公司向青島某某公司出具《項目設計變更說明函》,稱為配合第二次圖審,已施工樓棟套用深圳某某公司圖紙設計,直至圖審通過。青島某某公司根據武漢某某公司要求進行部分修改后完成項目委托設計。涉案工程至2016年11月4日已全部辦理竣工驗收備案。經委托司法鑒定,中國版權保護中心版權鑒定委員會出具中版鑒字(2022)8號鑒定報告結論為:深圳某某公司圖紙和青島某某公司圖紙對應的688組圖紙中,有607組圖紙基本相同,53組圖紙相似,17組圖紙不相同;另有11組青島某某公司圖紙包含深圳某某公司對應圖紙內容。

    深圳某某公司為此訴請判令:確認武漢某某公司、青島某某公司侵犯了其施工圖作品的著作權;武漢某某公司、青島某某公司停止侵權行為,將所涉項目建筑施工圖設計人名稱更改為深圳某某公司;武漢某某公司、青島某某公司在《湖北日報》等全國性媒體上刊登致歉聲明,消除侵權影響;武漢某某公司、青島某某公司連帶賠償經濟損失822.7089萬元;武漢某某公司、青島某某公司承擔維權合理費用20萬元;武漢某某公司、青島某某公司承擔案件受理費和鑒定費用。

    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武漢某某公司、青島某某公司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并將涉案項目建筑施工圖紙的設計人名稱變更為深圳某某公司;武漢某某公司賠償深圳某某公司經濟損失822.7089萬元;武漢某某公司賠償深圳某某公司維權合理費用10萬元;青島某某公司對判決第二、三項金額在450萬元范圍內與武漢某某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駁回深圳某某公司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70790元、鑒定費595580元,由武漢某某公司和青島某某公司共同負擔。

    深圳某某公司、武漢某某公司、青島某某公司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涉案《建設工程設計合同》已明確約定委托作品著作權的歸屬,該合同對委托設計成果知識產權及相關財產權利歸屬問題的明晰和處理,能夠組合構成合同的結算和清理條款,不受合同解除終止的影響,不應因合同解除而當然歸于無效。當事人在合同權利義務關系終止后,仍應尊重當事人約定,按照合同中結算和清理條款的規定去履行,且深圳某某公司主張的涉案權利作品施工圖紙已實際履行交付,武漢某某公司對解除合同不具有過錯,故涉案委托作品的著作財產權應確定歸屬于武漢某某公司所有?;谖錆h某某公司享有涉案委托創作作品的著作財產權,其使用或委托青島某某公司在特定目的范圍內合理正當使用該作品,未超出深圳某某公司原設計圖紙的正常使用范圍,不構成侵權。

    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撤銷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鄂01民初4802號民事判決;駁回深圳某某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一審案件受理費70790元、鑒定費595580元;二審上訴費合計115465.62元,均由深圳某某公司負擔。


    典型意義

    近年來,建工領域內的知識產權糾紛與日俱增,建設工程施工設計圖紙作為著作權法意義上的圖形作品,其著作權歸屬的確定以及侵權判斷標準等問題在司法實踐中頗具爭議并極易形成認識上的混淆或誤區。本案屬建工領域內極具典型性的施工設計圖紙作品著作權糾紛,對建設工程領域內著作權的保護及相關糾紛的解決提供了較好地思路并具有指導意義。


    3.4


    案例索引: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2024)鄂01知民初450號

    裁判要旨

    被訴侵權品種繁殖材料使用的名稱與授權品種相同,但有證據證明不屬于該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被訴侵權人構成假冒品種行為,并參照假冒注冊商標行為的有關規定確定民事責任。在被訴侵權物既可以作為繁殖材料又可以作為收獲材料的情況下,應由被訴侵權人是以繁殖材料進行銷售還是作為收獲材料用于消費進行舉證。在被訴侵權人未能充分舉證系作為收獲材料用于消費用途時,可以結合其日常經營行為和方式等認定其系作為繁殖材料銷售。

    案情摘要

    山東某某公司經授權,獲得“徐**”大豆植物新品種獨占實施許可的權利。廣水某某公司未經授權,在互聯網上發布“徐**號大豆,供應優質黃豆,高蛋白做豆腐的黃豆”產品鏈接,顯示3.3元每斤,500斤起批。山東某某公司維權人員以需要購買種子為由,與廣水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涂某霖進行微信溝通,要求其寄發“徐**”樣品,涂某霖寄送了樣品。其后,山東某某公司維權人員在廣水某某合作社、廣水某某公司共同經營地址購買了黃豆100斤,包裝袋上除印有“安徽黃豆優”外,無其他信息。廣水某某合作社出具收據記載“陳某鵬購徐**黃豆100斤”。經當事人確認,取證產品實際并非“徐**”品種。

    山東某某公司認為,廣水某某合作社、廣水某某公司、涂某霖未經授權生產、銷售名稱為“徐**”的大豆種子,侵害了其合法權益,為此訴請判令:廣水某某合作社、廣水某某公司、涂某霖立即停止侵害“徐**”植物新品種權的行為;廣水某某合作社、廣水某某公司、涂某霖賠償山東某某公司經濟損失及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共計415084元;本案訴訟費、保全費由廣水某某合作社、廣水某某公司、涂某霖承擔。廣水某某合作社、廣水某某公司、涂某霖共同辯稱:銷售的黃豆品種并非徐**,而是從安徽界首采購的安豆2013和鄆豆1號混合型黃豆,農業局調查可證明未作為種子出售。收據中關于徐**的表述,系其按照山東某某公司要求,而非其真實意愿。銷售被訴黃豆,并非是作為種子出售,而是為制作豆腐出售,山東某某公司系釣魚取證,違背誠信原則。

    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訴侵權物既可以作為繁殖材料又可以作為收獲材料,被訴侵權人主張被訴侵權物系作為收獲材料用于消費而非用于生產、繁殖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廣水某某公司未能有效舉證,且在案事實可以證明其明知山東某某公司系作為繁殖材料購買。廣水某某公司與廣水某某合作社構成共同侵權。雖然被訴侵權種子與“徐**”實際并非同一品種,但廣水某某公司與廣水某某合作社以“徐**”名義銷售侵權產品,仍構成假冒“徐**”品種行為,應當參照假冒注冊商標行為的有關規定確定民事責任。一審判決廣水某某公司與廣水某某合作社停止假冒“徐**”大豆植物新品種權的行為,并共同賠償山東某某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3.3萬元。

    一審宣判后,各方當事人均未上訴,一審判決發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義

    侵害植物新品種權,是指未經品種權人許可,生產、繁殖或者銷售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或者為商業目的將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重復使用于生產另一品種的繁殖材料的行為。本案中,針對被訴侵權材料雖然以受保護品種名義進行銷售,但被訴侵權材料品種實際與受保護品種不一致的實際情況,法院以被訴行為屬于假冒受保護品種的行為進行了規制,并參照假冒注冊商標行為的有關規定確定民事責任,全方位保護了植物新品種權人的利益。被訴侵權材料既可以作為繁殖材料又可以作為收獲材料,在被訴侵權人主張被訴侵權物系作為收獲材料用于消費而非用于生產、繁殖,但未能就其主張充分舉證的情況下,法院認定被訴侵權人系以繁殖材料進行銷售,構成侵權,體現了司法裁判中對于舉證責任的準確理解。


    3.5


    案例索引:湖北省武漢市洪山區人民法院(2024)鄂0111知民初164號

    裁判要旨

    微短劇如有明確的主題、故事主線,體現了作者在選擇素材、拍攝角度、表現手法及畫面編排等方面的獨創性,應被認定為視聽作品,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十七條第二款確定著作權歸屬。是否備案雖決定其能否公開傳播,但不影響其權屬認定。在難以確定權利人損失及侵權人獲利的情形下,侵權賠償數額應綜合考慮微短劇知名度、投資額度、熱播時間、被訴侵權人主觀惡意、侵權時間、權利人維權合理開支等予以認定。

    案情摘要

    某某公司委托杭州某某公司,以冰某創作的小說為劇本,制作網絡短劇《恰似**》,雙方確認短劇作品的著作權由某某公司享有。某某公司取得涉案短劇《作品登記證書》。某某公司將涉案短劇的網絡傳播權授予北京某某公司行使,且北京某某公司有獨立維權或與某某公司共同維權的權利。涉案短劇在授權平臺“**視頻”微信小程序播放。后北京某某公司、某某公司發現,武漢某某公司甲經營的“**劇院”微信小程序中播放的微短劇《這一世**》視頻內容展現的故事主線、劇情設計、人物設定、出演人員、視頻時長均與《恰似**》完全一致。北京某某公司、某某公司為此訴請判令:武漢某某公司甲在《中國知識產權報》連續三十日發布聲明、消除影響;武漢某某公司甲、武漢某某公司乙賠償北京某某公司、某某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500000元;武漢某某公司甲、武漢某某公司乙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

    湖北省武漢市洪山區人民法院認為:涉案短劇根據小說改編攝制,有著相對明確的主題和主線、連續和完整的故事情節,具有獨創性,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三條規定的視聽作品。涉案短劇系杭州某某公司接受某某公司委托制作,約定著作權由某某公司享有,某某公司將涉案短劇信息網絡傳播權及維權權利授予北京某某公司,北京某某公司、某某公司有權提起本案訴訟。武漢某某公司甲、武漢某某公司乙辯稱涉案短劇未被列入《2023年6月全國重點網絡微短劇拍攝備案公示信息》,進而主張不存在著作權權屬,但著作權自作品創作完成之日起產生,是否備案并不影響著作權權屬。此外,國家廣播電視總局印發的《關于微短劇備案最新工作提示》自2024年6月1日施行,北京某某公司、某某公司亦按該規定將涉案短劇作為“其他微短劇”實施了備案,不屬于禁止傳播的視聽作品。武漢某某公司甲未經許可,在其抖音平臺賬號發布涉案短劇推廣鏈接,并在其微信小程序上發布了與涉案短劇名稱不同,但集數、故事主線、劇情設計、人物設定、出演人員、視頻時長完全一致的短劇,且包含授權平臺付費播放內容。武漢某某公司甲的行為,侵犯了某某公司對涉案短劇享有的修改權以及北京某某公司、某某公司對涉案短劇享有的信息網絡傳播權,應依法承擔消除影響、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結合現有證據,北京某某公司和某某公司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及武漢某某公司甲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均難以確定,綜合考慮微短劇知名度、投資額度、熱播時間、被訴侵權人主觀惡意、侵權時間、權利人維權合理開支等因素,酌情確定武漢某某公司甲賠償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支出共計46000元。因武漢某某公司甲系一人公司,武漢某某公司乙作為股東,其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財產獨立于武漢某某公司甲,應對武漢某某公司甲的前述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一審判決:武漢某某公司甲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向在其經營的涉案微信小程序頁面、抖音平臺公開發表聲明(時間不少于七日),為某某公司消除影響(該聲明內容須于判決生效后三日內送法院審核,逾期不履行,法院將在相關媒體上刊登本判決主要內容,所需費用由武漢某某公司甲負擔);武漢某某公司甲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北京某某公司、某某公司賠償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開支46000元;武漢某某公司乙對武漢某某公司甲上述債務向北京某某公司、某某公司承擔連帶責任;駁回北京某某公司、某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一審宣判后,各方當事人均未上訴,一審判決發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義

    本案立足數字文化產業發展新趨勢,以清晰的司法指引為微短劇行業健康發展注入法治動能。認定涉案微短劇具有明確主題主線、連續完整故事情節,具有獨創性,屬于法律規定的視聽作品,是否備案僅決定其能否公開傳播,但不影響其權屬的認定,破除了行政備案與權利取得的邏輯混淆,切實保障創作者權益。創新性地將備案信息中的投資額度轉化為量化實際損失的客觀依據,使版權價值評估更具科學性和可操作性,實現維權舉證從主觀估算到客觀量化的范式突破。該案例得到《人民法院報》??瘓蟮?,有助于激發創作者的創作熱情、加強行業版權生態建設,推動我國微短劇行業向著更加規范、健康的方向發展,為社會主義文化繁榮作出積極貢獻。


    3.6


    案例索引: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2024)鄂01知民終18號

    裁判要旨

    學生獨立完成的雕塑畢業設計作品,符合最低限度創造性要求的,屬于美術作品,應受著作權法保護。完成該畢業設計的學生即為作者,教師不因傳授雕塑方法、設計模特形態或提供咨詢及建議輔助性工作而成為作者。學生同意教師復制該雕塑作品,不代表該作品為共同創作完成。教師在該作品復制件基礎上進行二次創作但與學生作品實質性相似的,仍然構成侵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案情摘要

    陳某,某美術學院2006級雕塑系畢業生。黃某,2003年由華中某大學轉聘某美術學院,原雕塑系副教授,2005年由雕塑系調入視覺藝術基礎部,2022年4月退休。2010年11月12日,陳某在2010-2011學年上學期指導教師為黃某的“等大泥塑人體”課程中,完成了涉案“等大女人體”雕塑,該雕塑被評為優秀并被學校留存。雕塑泥稿完成后,由黃某出資2000元翻制兩個玻璃鋼材質的雕塑,由二人各留一件。2012年3月15日,黃某在陳某“等大女人體”雕塑翻制件上進行部分修改制作了命名為《春》的雕塑。后黃某在工作室及工廠中對《春》進行制作、復制,并將相關制作圖片、視頻等發在朋友圈、抖音等社交賬號中,獲得較高關注度。

    陳某為此訴請判令:黃某立即停止侵權行為,銷毀侵權作品及撤銷一切網絡宣傳;在湖北日報等省級以上報紙、微信朋友圈、抖音上就侵權事實向陳某公開致歉;向陳某支付經濟損失50萬元及維權合理成本開支2萬元等。

    湖北省武漢市洪山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黃某立即停止對陳某“等大女人體”雕塑作品的侵權行為、銷毀侵權雕塑《春》并撤銷相關網絡宣傳;黃某在《湖北日報》、微信朋友圈、抖音上向陳某公開致歉;黃某賠償陳某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10萬元;駁回陳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陳某、黃某均不服一審判決,陳某以一審判決賠償金額過低為由提起上訴,請求改判增加賠償金額至52萬元;黃某以雕塑作品的著作權歸屬于學校、黃某是作品的合作作者、黃某在雕塑復制件上二次創作不侵犯著作權等為由提起上訴,請求駁回陳某全部訴訟請求。

    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教師根據教學大綱要求人體模特呈現特定的姿態,學生以該人體模特為對象“臨摹”完成雕塑課堂作業。同一班級學生完成的雕塑作業主題相同,但并不因此而消解學生獨立完成的作品成為著作權法保護對象的可能性。只要系學生獨立完成、所完成的雕塑符合最低限度創造性的要求就能形成美術作品,受到著作權法保護。從獨立完成角度而言,教師會指導學生使用何種方法完成雕塑作業,但學生才是使該雕塑從無到有的主體;從創造性角度而言,一方面美術作品的創造并不苛求于必須具備高度的藝術創作水準或高超的藝術創作質量,亦不拘泥于作者的身份是學生或者教師,美的觀念總是因人而異、因時而異;另一方面,每一位學生在看到模特時會產生不同的內心思想和情感觸動,在此基礎上,將模特的形態涵攝于以線條為表現的靜態雕塑中,每一位學生作為作者的創作不可避免會表達出個性特點,學生完成的課堂作業并不是對模特形態的精準“臨摹”,是在技巧、藝術品位與判斷力的基礎上,以自己的經驗和理解進行創作,該作品具有獨創性。因此,學生雕塑課堂作業是受著作權法保護的美術作品。黃某僅以其系該作品創作過程中的指導教師不是其成為作者的理由,因為教師并不能通過行使控制權而監督作品的創作,即其無法控制學生的思想,也無法要求學生創作出表達教師思想的作品。如果作者咨詢他人并采納了有用的建議后,就喪失了獨享著作權的法律地位,將使得為創作提供輔助性工作的主體也成為作者,進一步將使作者的范圍得到不適當的擴大,亦與《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三條第二款的規定相悖。因此,課堂作業的作者是學生,教師不是作者或合作作者。本案中,陳某提供證據證實雕塑由其實際創作,則陳某為雕塑作品的作者。陳某將內心的思想感情借助符號體系轉化為藝術形式的表達,不可否認,這種符號體系的使用需要方法、練習或天賦,但教授方法的教師、組織教師教授方法的學院不因傳授方法這一不受著作權法保護的客體就成為學生作品的作者,從而成為著作權人。黃某的作品《春》是在陳某作品基礎之上進行的創作,但其創作成果在視覺上與原作品差異很小,則該勞動成果仍然不能達到獨創性的要求而成為新的作品,該作品是侵權復制品。黃某未經陳某許可,在陳某“等大女人體”雕塑翻制件的基礎上進行部分修改、制作,并以黃某自己的名義署名、復制,通過信息網絡向不特定公眾傳播的行為,侵犯了陳某對其作品享有的發表權、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復制權、發行權、信息網絡傳播權等權利,應承擔民事責任。

    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本案涉及到教師指導學生完成的雕塑課堂作業是否構成作品以及作者身份認定的問題。在師生關系背景下,在雕塑這一歷史悠久的傳統藝術領域,通過回歸著作權法基本原理,結合法律規定,厘清了學生課堂作業的作品性質以及著作權歸屬,對學生依法維護自身權利的行為予以鼓勵和支持,對教師竊取學生智力成果的行為予以制止和懲罰,在維護風清氣正的藝術創作氛圍方面作出了有益探索,表明了司法保護獨創性智力成果、保護創新的堅定態度。


    3.7


    案例索引:湖北省襄陽市中級人民法院(2024)鄂06知民初31號

    裁判要旨

    適用懲罰性賠償的案件可以權利人的主張和提供的證據為基礎,綜合當事人過錯程度、侵權持續時間、侵權人經營規模及獲利等因素,合理確定懲罰性賠償的基數和倍數。

    案情摘要

    某某公司系“寶馬”“BMW”“BAOMA”“3.8”“3.9”等系列商標(以下統稱涉案商標)的權利人,涉案商標分別注冊在機動車輛、摩托車及其零件、車輛維修及維護服務上,其中部分商標先后被國家知識產權局等認定為馳名商標。2013年1月24日、2016年1月6日,司某宏先后注冊成立襄陽某某會所、襄陽某某會所立業路店,經營汽車裝飾用品批零兼營、汽車美容服務。兩家店鋪在經營活動中廣泛使用“寶馬匯”“3.10”等侵權標識。2022年10月21日,某某公司向襄陽某某會所、襄陽某某會所立業路店發出律師函,要求其立即停止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行為未果。2023年8月2日,某某公司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投訴,次日,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執法人員現場進行調查處理,并下達責令改正通知書。2023年8月18日與2023年10月26日,某某公司再次調查取證發現,襄陽某某會所的微信公眾號、店內裝飾等處仍在使用“寶馬匯”“”等侵權標識。某某公司為此訴請判令:襄陽某某會所、襄陽某某會所立業路店、司某宏立即停止侵害某某公司注冊商標專用權、馳名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的行為;襄陽某某會所、襄陽某某會所立業路店、司某宏在《中國市場監管報》等報刊以及網易新聞等網絡媒體上,就其侵權行為刊登書面聲明以消除影響;襄陽某某會所、襄陽某某會所立業路店、司某宏賠償某某公司經濟損失1000萬元以及維權合理費用100萬元;襄陽某某會所、襄陽某某會所立業路店、司某宏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



    湖北省襄陽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襄陽某某會所、襄陽某某會所立業路店侵犯了某某公司涉案商標專用權,且侵害了某某公司企業名稱權,構成不正當競爭。其侵權持續時間較長,侵權獲利較大,在收到權利人警告函后并未停止侵權,直至行政執法機關向其下達責令改正通知書后,也未徹底整改,至某某公司再次進行調查取證,其仍然繼續使用侵權標識,侵權情節嚴重,可依據某某公司請求適用懲罰性賠償。關于懲罰性賠償的數額,按照“年均營收數額×利潤率×侵權時間”的計算方式合理確定懲罰性賠償基數,并考慮侵權過錯程度及經營規模,確定適用一倍的懲罰性賠償。一審判決:襄陽某某會所、襄陽某某會所立業路店立即停止侵害某某公司第28219*號“BMW”、第28219*號“3.11”等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在門店招牌、店內裝潢、微信、抖音等線下門店或線上平臺的經營活動中不得使用與上述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標識;襄陽某某會所、襄陽某某會所立業路店立即停止不正當競爭行為,在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變更企業名稱,變更后的企業名稱中不得再使用含有“寶馬”或與其近似的字號;襄陽某某會所、襄陽某某會所立業路店在《中國市場監管報》《襄陽晚報》刊登消除影響聲明,并在微信公眾號“寶馬匯汽車服務”、抖音號“襄陽市樊城區寶馬匯汽車美容汽修中心”發布消除影響聲明;襄陽某某會所、襄陽某某會所立業路店賠償某某公司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開支人民幣1497150元;駁回某某公司其他訴訟請求。

    一審宣判后,雙方當事人均未上訴,一審判決發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義

    本案系德國知名企業某某公司馳名商標“寶馬”“3.12”商標被襄陽某某會所等長期惡意使用引發的糾紛,該案依法適用懲罰性賠償,是涉外馳名商標平等嚴格保護的典型案例。法律效果上,該案充分考慮權利人舉證難的實際,依法采納權利人所提交的侵權獲利證據,按照“年均營收數額×利潤率×侵權時間”的計算方式合理確定懲罰性賠償基數,并考慮被告侵權過錯程度及經營規模,確定適用一倍的懲罰性賠償,對準確適用懲罰性賠償案件具有較好示范作用。社會效果上,依法平等保護中外經營者的知識產權權益,引導市場主體以誠信和善意的方式參與市場競爭,體現了人民法院實施嚴格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的態度與決心,彰顯了我國知識產權司法服務高水平對外開放,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的責任擔當。


    3.13


    案例索引:湖北省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2024)鄂0192知民初114號

    裁判要旨

    游戲角色信息符合不為公眾所知悉、具有商業價值、經權利人采取相應保密措施這三項法定條件的,可以構成商業秘密。即便游戲角色的概括形象已通過動態視頻形式公開,但其具體細節參數等詳細信息未公開的,相關信息構成秘密點。勞動者將帶有涉密游戲角色詳細參數信息的設計圖附在個人簡歷中對外投遞,屬于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

    案情摘要

    武漢某某公司總部位于光谷,是一家以動漫IP制作、運營為核心的全產業鏈公司,已累計創作近300部作品,為中國制作體量最大的動畫公司之一,并入選國家文化產業示范基地名單,代表作有動畫《我是江小白》等。黎某劍是武漢某某公司員工,負責《王牌戰士2》游戲角色的設計,雙方簽訂了保密協議。2023年9月,黎某劍離職,武漢某某公司在離職證明中明確載明黎某劍在離職后仍負有保密義務。之后,黎某劍在求職過程中,將其設計的角色信息作為作品附在簡歷中向其他公司投遞,后被武漢某某公司發現。武漢某某公司認為黎某劍負有對涉案商業秘密的保密義務,其在離職后將騰訊公司委托武漢某某公司制作的項目中的游戲角色形象放入求職簡歷并向第三方公司投遞的行為,導致游戲角色信息泄露,并直接造成騰訊公司對武漢某某公司處以罰金18萬元等處罰,黎某劍的行為嚴重侵害武漢某某公司商業秘密。武漢某某公司為此訴請判令:黎某劍停止侵權,賠償武漢某某公司直接經濟損失18萬元,并支付懲罰性賠償50萬元。黎某劍辯稱:涉案游戲角色已由騰訊公司在媒體上公開,不屬于商業秘密保護范疇;黎某劍并未違反與武漢某某公司之間的保密義務,武漢某某公司從未告知涉案游戲角色形象需要保密;武漢某某公司與騰訊公司之間就涉案游戲角色泄露達成的賠償合意未經黎某劍協商確認,其賠償金額不應及于黎某劍。

    湖北省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員工離職后對外發布游戲角色形象是否構成對原單位商業秘密的侵害。故首先應判斷涉訴信息的性質,涉案游戲角色形象系受合同方委托設計,在相關設計上體現了設計者的設計風格、審美選擇、畫面呈現效果的獨特創意,屬于武漢某某公司的經營信息。該游戲角色形象與已公開發布的信息在具體參數、表現形式、細節內容上存在明顯差異,應認定不為公眾所知悉。其次,游戲角色形象能夠為游戲經營者和設計者帶來營業收入、增強經營者的競爭優勢,具有商業價值。再次,武漢某某公司已采取與員工簽訂含有保密義務的勞動合同、組織保密管理制度培訓、授權獲取信息等方式對涉案信息進行保護,具有保密性,符合商業秘密的構成要件。據此,涉案游戲角色形象應當認定屬于反不正當競爭法所保護的商業秘密。黎某劍在明知涉案信息應通過公司IT授權取得的情況下,私自將與上級聊天取得的涉案信息儲存在個人手機中,致使涉案信息脫離武漢某某公司原始控制,產生可能被披露和使用的風險,并在離職后將含有涉案秘密信息附在個人求職簡歷中對外投送,屬于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應承擔相應民事責任。一審判決:黎某劍自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武漢某某公司支付經濟損失90000元;駁回武漢某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一審宣判后,當事人未上訴,一審判決發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義

    商業秘密所保護的本質是權利人所主張信息的秘密性以及基于此所產生的競爭優勢。在游戲行業,創新是核心競爭力,而商業秘密作為創新成果的重要體現,一旦泄露可能導致競爭對手迅速模仿或超越原創游戲產品,從而損害原創者的市場份額和品牌形象。因此,商業秘密對游戲企業的市場競爭力至關重要。本案裁判探索將游戲未公開角色形象納入商業秘密的保護范疇,并闡明了相應的認定標準和裁判規則,彰顯了對游戲企業商業秘密保護的堅決態度,為游戲企業維護自身競爭優勢和市場地位構建起一道堅實的法律保護屏障,體現了知識產權審判保障技術創新、助推新質生產力發展的司法理念。


    3.14


    案例索引:湖北省武漢市江岸區人民法院(2024)鄂0102知民初214號

    裁判要旨

    誠信原則和禁止權利濫用原則要求當事人在不損害他人和社會利益的前提下,善意、審慎地行使自己的訴訟權利。若當事人在明知缺乏知識產權權利基礎的情況下,以獲取非法或不正當利益、或致使相對人遭受損失為目的而故意提起法律上或事實上無根據之訴,屬于知識產權惡意訴訟,其訴訟請求應予全部駁回,被訴侵權人可針對知識產權惡意訴訟行為提起反訴要求賠償損失,法院可根據惡意訴訟行為的情節輕重給予不同程度的司法懲戒。

    案情摘要

    武漢某某公司是行業內具有影響力的漁具制造、銷售企業。2016年10月,武漢某某公司委托設計師黃某為其創作圖形“3.15”。2018年4月,武漢某某公司在微信公眾號發布使用上述圖形作為標識的魚竿。此后,武漢某某公司在其生產的魚竿、餌盆等產品上使用上述圖形,該系列產品成為公司主推產品。武漢某某公司與黃某約定黃某享有該作品的署名權,武漢某某公司享有該作品除署名權外的其他著作權。

    畢某梅與其子主要經營漁具店與蚯蚓養殖場。畢某梅將作品“圖片14.png”申請著作權登記,并于2023年6月19日獲得登記,《作品登記證書》載明作者與著作權人均是畢某梅,創作完成日期為2023年4月7日,未發表。2023年10月10日,畢某梅與其子在武漢某某公司抖音店鋪購買了使用涉案圖形的魚竿、魚漂、餌盆等產品,畢某梅認為武漢某某公司未經許可使用涉案圖形,侵犯其著作權,為此訴請判令:武漢某某公司停止侵權、賠禮道歉、消除影響。武漢某某公司認為畢某梅不僅侵犯其著作權,還惡意提起侵權訴訟,遂提起反訴請求判令:畢某梅停止侵權、賠禮道歉并賠償損失及合理開支25000元。

    畢某梅除《作品登記證書》外未提供其他權屬證據,并稱底稿已丟失,本人拒絕出庭并向法院申請撤訴。武漢某某公司提交了作品底稿、首次發表作品的網頁、支付合理開支的證據,設計師黃某出庭展示了底稿、說明了創作過程。

    湖北省武漢市江岸區人民法院認為,國家版權局對作品登記僅做形式審查,《作品登記證書》只具有著作權公示效力,不能僅憑該證書直接推斷涉案作品的權利主體,畢某梅本人拒絕到庭說明創作過程,不能證明其是涉案作品著作權人。而武漢某某公司提交的權屬證據涵蓋委托創作、發表、使用作品的全過程,能夠形成完整證據鏈,足以證明武漢某某公司對涉案作品享有著作權。因此,認定畢某梅復制武漢某某公司作品進行著作權登記,侵害了武漢某某公司的作品復制權。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信原則。民事主體不得濫用民事權利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當事人應在不損害他人和社會利益的前提下,善意、審慎地行使訴訟權利,若以獲取非法或不正當利益、或致使相對人遭受損失為目的而故意提起法律上或事實上無根據之訴,屬于惡意訴訟。本案中,畢某梅明知缺乏權利基礎和事實根據,仍以損害武漢某某公司合法利益為目的起訴,主觀惡意明顯。畢某梅對武漢某某公司提起訴訟的行為應認定為惡意訴訟。一審判決:駁回畢某梅全部訴訟請求;畢某梅立即停止侵害武漢某某公司著作權的行為,即向國家版權局申請撤銷《作品登記證書》;畢某梅在報紙上向武漢某某公司發布道歉聲明;畢某梅向武漢某某公司賠償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開支25000元;駁回武漢某某公司的其他反訴訴訟請求。

    一審宣判后,雙方當事人均未上訴,一審判決發生法律效力。

    本案系畢某梅第二次提起知識產權惡意訴訟,一審法院決定對畢某梅罰款30000元。決定送達后,畢某梅主動繳納罰款并履行判決確定的義務。

    典型意義

    本案是運用反訴賠償和司法懲戒制度懲治知識產權惡意訴訟的典型案例。本案精準識別并認定知識產權惡意訴訟,通過著作權實質審查的方式確定作品真正權利歸屬,認定當事人在明知缺乏權利基礎的情況下,以獲取非法或不正當利益、或致使相對人遭受損失為目的而故意提起法律上或事實上無根據之訴的,構成知識產權惡意訴訟。同時創新適用惡意訴訟反訴賠償制度,通過反訴程序支持對惡意訴訟提起的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反訴請求,有效遏制惡意訴訟行為,及時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并通過司法懲戒的方式嚴厲打擊惡意訴訟行為,恢復知識產權制度的正當性,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強化公眾對法律的敬畏和遵守意識,引導形成正確的價值觀和行為準則。


    3.16


    案例索引:湖北省宜昌市三峽壩區人民法院(2023)鄂0591刑初70號

    裁判要旨

    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以注冊商標所有人生產的臨期或者過期產品作為商品原料重新封裝,并在其外包裝上使用與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

    案情摘要

    2023年2月至3月,王某、李某低價在市場上大量購進湖南某某公司甲、湖南某某公司乙等注冊商標所有人生產的過期、臨期正品檳榔散籽后,利用印有前述公司注冊商標的假冒外包裝袋進行重新封裝,后通過多家網店對外銷售,銷售金額共計44萬余元。經查,前述假冒檳榔外包裝袋與內置檳榔散籽原廠外包裝袋在視覺上基本無異,其上部分標識分別與湖南某某公司甲所有的第319742*號、第591909*號、第827698*號、第636714*號、第1530092*號注冊商標,湖南某某公司乙所有的第2696736*號、第692038*號注冊商標,湖南某某公司丙所有的179864*號注冊商標完全相同。前述注冊商標的核準使用范圍均包括檳榔,其所有人亦未允許王某、李某二人使用。

    湖北省宜昌市三峽壩區人民法院認為,王某、李某所用的臨近或已過銷售期的檳榔與市場銷售的正品檳榔在功能用途、主要原料、消費對象、生產廠家等方面相同,但因使用期限不同而不應歸類為同一商品,應屬于商標法和刑法意義上的同一種商品。王某、李某未經湖南某某公司甲、湖南某某公司乙等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將前述公司生產的臨期、過期正品檳榔重新封裝并在外包裝上使用與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該行為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且情節特別嚴重。一審法院綜合考量二人坦白、認罪認罰等情節,遂以假冒注冊商標罪判處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并處罰金十萬元,以假冒注冊商標罪判處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并處罰金二萬元。

    一審判決后,被告人未上訴、公訴機關未抗訴,一審判決發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義

    本案系涉及舊貨翻新行為的典型案例。本案對于厘清假冒注冊商標罪中同一種商品的外延以及明確舊貨翻新行為的法律邊界進行了積極探索。在法律適用上,舊貨翻新行為的定性素有爭議,本案判決明確了臨期、過期商品與市場上銷售的正品雖在功能用途、主要原料、生產廠家、消費對象等方面相同,但二者因使用期限不同,應屬于假冒注冊商標罪中規定的同一種商品,而非同一商品,為準確處理舊貨翻新類案件提供了裁判思路和解釋路徑。在社會效果上,隨著《循環經濟促進法》的出臺,舊貨翻新行為日益增多,本案判決不僅明確了舊貨翻新行為的法律邊界,而且體現了人民法院在處理舊貨翻新類案件的價值導向,更展現了知識產權刑事審判服務經濟健康發展的責任與擔當。


    3.17


    案例索引: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2023)鄂知民終691號

    裁判要旨

    出租人廣告出租品牌正品商品,只要不改變商品狀況且未造成消費者混淆的,不構成商標侵權。商標專用權人已經從商品的首次銷售中收回了必要價值,不應阻止商品在市場上的再次利用與流通。

    網絡平臺競價排名中將注冊商標作為關鍵詞設置獲取的只是交易機會,在沒有誤導、欺騙消費者的情況下,未發揮識別商品或服務來源的功能和作用,此“隱性使用”行為不屬于商標法意義上的商標使用行為,不構成商標侵權。

    案情摘要

    上海某某公司于2017年在第10類商品上注冊“魔方瘦”商標,核定使用商品類別為按摩器械、健美按摩設備等。上海某某公司在小紅書和阿里巴巴平臺的天貓直通車、超級推薦、品銷寶-明星店鋪等對“魔方瘦”品牌進行宣傳、推廣,取得良好商譽。襄陽某某公司在2018年7月至2018年10月期間,從上海某某公司在某寶網開設的網店陸續購買涉案魔方瘦PRO產后修復儀66臺,款項共計147920元,并對外出租。襄陽某某公司在某寶直通車中以“魔方瘦”為關鍵詞進行競價,其出租魔方瘦PRO骨盆修復儀的商品圖片被展現在第三位。上海某某公司多次向浙江某某公司以襄陽某某公司侵害商標權為由提出投訴,浙江某某公司依據襄陽某某公司提交的其從上海某某公司處購買涉案商品的記錄認定出租的商品并非假貨,對襄陽某某公司的商品鏈接未作處理。

    上海某某公司為此請求判令:襄陽某某公司停止侵犯“魔方瘦”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并賠償損失;浙江某某公司將某寶網中的侵權鏈接刪除,并且未經許可不得將“魔方瘦”用于商品推廣。襄陽某某公司和浙江某某公司抗辯,襄陽某某公司出租的為正品,其行為不構成侵權。

    湖北省襄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襄陽某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上海某某公司第2611570*號“魔方瘦”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即停止在浙江某某公司設立的某寶網直通車中將“魔方瘦”作為搜索關鍵詞;浙江某某公司立即停止在某寶直通車中向襄陽某某公司提供以“魔方瘦”為搜索關鍵詞的推廣服務;襄陽某某公司賠償上海某某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3萬元;駁回上海某某公司其他訴訟請求。

    上海某某公司、襄陽某某公司均不服,向法院提起上訴。

    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襄陽某某公司從上海某某公司店鋪中購買“魔方瘦”品牌產后修復儀,依法享有涉案商品的物權,其在購買涉案商品后無須經過商標權人許可,可以將帶有商標的商品再次銷售或以出租等其他方式提供給網絡用戶。襄陽某某公司在其出租商品的展示圖片、商品鏈接、商品描述等處使用“魔方瘦”商標,屬于商標的指示使用行為,系直接表述其所出租的產后修復儀品牌為“魔方瘦”,即描述性使用了上海某某公司的注冊商標,是對出租商品來源于商標權人這一真實信息的客觀表述,屬于對上海某某公司注冊商標的合理、正當使用,不會對公眾造成指示商標來源的混淆。對于單純的后臺關鍵詞設置行為而言,被訴標識作為被推廣的關鍵詞僅出現于搜索平臺后臺,如果用戶輸入的搜索詞與被推廣的關鍵詞相同或者以其他方式相匹配,被推廣店鋪就會出現在搜索結果頁面的優先位置。這種后臺設置行為如果只是使被推廣店鋪排名靠前,而未使被訴標識展示于前臺的搜索結果頁面中,那么相對于公眾而言,被訴標識未發揮識別商品或服務來源的功能,此種“隱性使用”行為不屬于法律規定的商標使用行為,不構成商標侵權。本案中,上海某某公司對襄陽某某公司購買“魔方瘦”關鍵詞的競價排名取證,顯示襄陽某某公司出租魔方瘦PRO骨盆修復儀的商品圖片被展現在第三位,“魔方瘦”的商標標識展現在搜索結果頁面中,但如前所述,襄陽某某公司仍然是表述其所出租的產后修復儀品牌為“魔方瘦”,其對出租商品來源于商標權人進行客觀表述,屬于對上海某某公司注冊商標的合理、正當使用,不會對公眾造成指示商標來源的混淆。因此,襄陽某某公司在某寶直通車中將“魔方瘦”作為關鍵詞進行付費搜索競價排名的行為,并未侵犯上海某某公司“魔方瘦”注冊商標專用權。上海某某公司向浙江某某公司發起投訴,理由是濫用商標關鍵詞。浙江某某公司認為賣家出租的是上海某某公司的正品,不符合“濫用商標關鍵詞”投訴情形。浙江某某公司通知賣家涉訴信息并督促賣家對涉嫌侵權的信息予以移除,事后已采取制止侵權的必要措施,并沒有實施侵害涉案商標權的行為。

    二審判決:撤銷湖北省襄陽市中級人民法院(2021)鄂06知民初332號民事判決;駁回上海某某公司的訴訟請求。

    典型意義

    本案系網絡平臺搜索引擎引發的商標侵權認定的典型案例。平臺經濟中網絡經營者對于競價排名商業模式的使用已經屬于普遍現象,本案對后臺關鍵詞設置行為與前端展示結果的因果關系予以積極探索,界定了“顯性使用”發揮識別商品或服務來源的功能和作用,屬于商標使用行為,“隱性使用”不屬于法律規定的商標使用行為,不構成商標侵權。社會效果上,保護了搜索引擎向網絡用戶提供與其查詢內容有最大程度關聯性搜索結果的公益性需求,積極保護商標權的同時促進平臺經濟健康發展。


    來源:湖北高院

    編輯:IPRdaily辛夷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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