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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法院發布2024年度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十個典型案例?!?/b>
遼寧法院2024年度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十個典型案例,包括民事和刑事兩部分。民事案件涵蓋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和不正當競爭糾紛等案件類型,突出對數據權益、生物醫藥、植物新品種和技術秘密等科技創新領域知識產權的嚴格保護;同時選取了適用懲罰性賠償制度的案件、對商標搶注及濫用知識產權行為予以否定評價的案件和技術領域研發失敗實行容錯的案件。知識產權刑事案件選取較為常見的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假冒注冊商標案件,涉及多人多個假冒品牌,涵蓋假冒商標商品的生產和銷售全過程。發布案例如下:
案例一
張某、某計算機系統公司、某文化傳播公司與譚某侵害計算機軟件著作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簡要案情】
原告張某與某文化公司簽訂協議,在某計算機公司運營的平臺創作并發表游戲作品,張某對游戲作品享有著作權,作品的數據權益歸某文化公司所有。張某創作并發表涉案游戲《某英雄主義》。被告譚某在“閑魚”平臺出售涉案游戲的修改服務,可對游戲賬號中游戲人物的金錢、技能、人物形象等數值變量進行修改。張某以被告行為侵害其著作權并構成不正當競爭為由,請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權,賠償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支出10萬元。某計算機公司、某文化公司申請作為共同原告參加訴訟。
法院認為,被告的行為侵害了權利主體享有的數據權益,減少了涉案游戲的運營收益,妨礙了涉案游戲服務的正常運行,也損害了其他游戲用戶的的合法權益,構成不正當競爭。故判令譚某賠償三原告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費用共18270元。
【典型意義】
數據是數字經濟時代的新型生產要素,其對推動經濟社會轉型升級和經濟高質量發展發揮著重要的作用。本案選擇反不正當競爭法路徑為數據權利主體提供有效保護,在法律適用上具有創新性和示范意義。本案有效制止數據不正當競爭行為,充分保護數據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切實發揮數據關鍵性生產要素作用,鼓勵和保障數字經濟高質量健康發展。本案一審宣判后當事人自動履行判決,實現了“三個效果”相統一。
案例二
某電子有限公司與某電氣工程有限公司商標權權屬、侵權糾紛案
【簡要案情】
某電子有限公司系第12827035號“”注冊商標的商標權人,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類別為第9類電觸點、電開關、傳感器等。某電氣工程有限公司銷售了德國S公司生產的主令控制器,其商品銘牌上標有“
Spohn+Burkhardt”標識。S公司注冊了“
”“
”“
”等商標,分別核準在第12類、35類、9類等商品。S公司針對某電子有限公司的商標提出異議、無效、撤銷等行政程序,經過行政訴訟,確定某電子有限公司系爭議商標的權利人。某電子有限公司以某電氣工程有限公司銷售主令控制器的行為侵犯其商標權為由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某電氣工程有限公司立即停止銷售侵權商品,賠償經濟損失及為制止侵權行為所產生的合理費用共計100萬元。
【典型意義】
本案基于知識產權保護激勵創新的目的和比例原則,知識產權的保護范圍和強度要與特定知識產權的創新和貢獻程度相適應。從案外人S公司針對案涉商標提起的異議、無效、撤銷程序來看,雖然案涉商標仍屬合法有效、行政程序并未認定惡意搶注,但某電子有限公司搶注的意圖明顯,在此情況下其起訴被搶注方的產品侵權,有濫用知識產權嫌疑,亦不符合誠實信用原則。在不能否定案涉商標的合法有效性的前提下,本案從不構成混淆的角度,結合某電子有限公司不能證明其對商標顯著性和知名度作出了相應貢獻,認定某電氣工程有限公司銷售帶有被訴侵權標識產品的行為不構成侵權,體現了司法對于商標搶注及濫用知識產權行為的否定性評價態度。
案例三
A健身公司與B健身中心、郭某某商業詆毀糾紛案
【簡要案情】
A健身公司認為B健身中心、郭某某構成商業詆毀訴至法院。法院生效判決認為,郭某某以自然人身份從事在體育健身相關行業提供商品與服務的經營行為,構成反不正當競爭法意義上的“經營者”,并與A健身公司在體育健身市場中構成競爭關系。郭某某在多條視頻中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或者誤導性信息,客觀上損害了A健身公司的商業信譽與服務聲譽,屬于商業詆毀行為。B健身中心作為與A健身公司具有直接競爭關系的經營者,且其法定代表人甲與郭某某之間聯系密切,應當對郭某某所拍攝視頻的指向對象、客觀情況以及可能導致的后果具有更為清晰的認識,非但未對郭某某的行為加以勸導,反而提供場地、作為角色參與表演拍攝,客觀上參與了郭某某的商業詆毀行為,依法應承擔連帶責任,故判令郭某某、B健身中心賠償A健身公司損失及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共計20000元。
【典型意義】
本案通過分析郭某某發布的視頻內容,明確了商業詆毀行為的認定標準,即需結合信息內容是否虛假或誤導、是否指向特定對象、是否造成實際損害等因素綜合判斷,為類似案件的審理提供了參考。通過本案的公正審理,規范了經營者的行為,維護了公平競爭市場秩序。
案例四
某韓國公司與某文化體育公司、某科技公司侵害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糾紛案
【簡要案情】
原告某韓國公司是某高爾夫模擬器軟件的著作權人。被告某科技公司未經授權,對該權利軟件進行復制、修改,制作出被訴侵權軟件并對外銷售。被告某文化體育公司在明知的情況下,向某科技公司購買被訴軟件用于商業經營使用。原告以二被告侵害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為由,向法院起訴請求判令其停止侵權、賠禮道歉并賠償經濟損失、維權合理開支。法院認為二被告構成計算機軟件著作權侵權,某科技公司故意侵權,且情節嚴重,應按照原告損失的1.5倍承擔懲罰性賠償。故判令二被告停止侵權,某科技公司登報道歉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開支人民幣115萬元、懲罰性賠償人民幣165萬元,某文化體育公司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開支人民幣511200元。
【典型意義】
本案是適用懲罰性賠償的技術類知識產權民事案件。本案在判令侵權行為人在賠償損失之外,按照原告經濟損失的1.5倍承擔懲罰性賠償金,顯著提高了侵權代價和違法成本。此外,本案為充分保護權利人合法權益,在上訴期間適用訴訟禁令,責令二被告在二審判決前停止侵權行為。本案彰顯了加強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平等保護中外市場主體合法權益的司法擔當和作為。同時依法運用訴訟禁令制度,及時制止侵權行為,防止損害后果進一步擴大,對建設公平、高效的法治化營商環境具有積極意義和示范作用。
案例五
某工具公司與某精密公司等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簡要案情】
原告某工具公司系某注冊商標專用權人,該注冊商標為字母“TDC”和圖形的組合。原告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表中的英文名稱為“TDC Cutting Tools Inc”,海關備案的英文名稱為“TDC CUTTING TOOLS INC”。被告某精密公司經營范圍與原告類似,其出口業務使用的英文名稱為“TDC TOOLS CO.,LTD”。被告公司員工向外國公司發送的報價郵件中使用了“TDC”字母及原告的注冊商標。原告認為被告使用與原告近似的英文名稱以及原告商標等作為郵件名片向外國公司提供報價,使外國公司產生被告系與原告為同一公司的錯誤認知,構成不正當競爭,故請求判令被告停止不正當競爭行為,停止侵犯原告注冊商標權的侵權行為,停止使用“TDC TOOLS CO.,LTD”英文名稱,停止使用帶有TDC標志的郵箱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一審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原告的英文企業名稱屬于《反不正當競爭法》第6條第2項規定的企業名稱,應受到保護,被告使用與原告近似的英文企業名稱構成不正當競爭。因此,判決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注冊商標的行為,立即停止使用包含“TDC”字樣的英文企業名稱并賠償原告合理損失。
【典型意義】
本案明確了司法解釋列舉的企業名稱不是完全列舉,中國企業在對外貿易中實際使用的、與中文企業名稱存在對應關系、已具有識別市場經營主體作用的英文名稱,可以視為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的企業名稱,拓寬了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的“企業名稱”外延。本案裁判充分保護了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有力維護了公平和自由競爭秩序,對引導經營主體規范生產經營行為具有重要的司法裁判指引功能和典型示范意義。
案例六
某藥業公司與某生物科技公司技術委托開發合同糾紛案
【簡要案情】
某藥業公司作為委托方與受托方某生物科技公司簽署《技術開發(合作)合同》,約定研發注射用某乳劑項目。合同履行前期,雙方尚能協同推進新藥研發及申報工作,此后雙方一度中斷聯系,導致項目擱置近四年。后某藥業公司決定重啟該項目,但新藥注冊申請最終沒有通過注冊審批。某藥業公司起訴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支付的研發費用及利息等,某生物科技公司反訴請求支付違約金。法院認為,案涉藥品注冊申請未獲批準,某藥業公司未積極推進案涉項目審批,與項目最終未能獲批存在一定聯系;根據國家主管部門對案涉藥品不予批準的具體理由,結合雙方履行情況,項目未獲批準不能完全歸咎于某一方,而是雙方均有一定責任,故判令解除合同,駁回反訴和某藥業公司其他訴訟請求。
【典型意義】
加強對生物科技、創新藥等創新成果司法保護,激勵生命科學、生物醫藥領域科技創新發展是知識產權司法保護服務保障新質生產力發展的應有之義。本案涉及生物醫藥技術委托開發,案涉新藥研發因技術路線選擇、市場競爭環境以及政策變化等因素影響,雙方當事人亦在履約過程中互有違約行為而致研發失敗。人民法院準確理解把握鼓勵創新、寬容失敗的容錯糾錯機制,合理確定研發失敗的風險負擔,切實保障委托方和受托方的合法權益。本案的裁判,對于營造包容創新環境、激發創新活力具有重要意義。
案例七
葉某某等人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假冒注冊商標案
【簡要案情】
2021年至2023年,葉某某、楊某某、尹某某、李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等人,通過網絡渠道向全國各地銷售大量假冒品牌挎包,分別獲利數十萬元。以上被告人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情節特別嚴重,均已構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和假冒注冊商標罪。以上人員被法院分別判處一到五年不等的有期徒刑,部分犯罪情節輕微、認罪態度較好的人員被適用緩刑。
【典型意義】
商標是企業的重要知識產權,假冒注冊商標行為直接侵犯了商標權利人的專用權。通過審理此類案件,依法對侵權人進行懲處,能夠切實維護商標權利人的合法權益,保護其品牌價值和市場競爭力,鼓勵企業進行創新和品牌建設。
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以次充好、以假亂真,擾亂了正常的市場競爭秩序,破壞了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打擊假冒注冊商品行為,有助于凈化市場,保障其他合法經營者的利益,促進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
對假冒注冊商標案的公正審理和判決,彰顯了法律的威嚴和公正,體現了國家對知識產權保護的重視,向社會傳遞了尊重知識產權、依法經營的強烈信號,有助于增強社會公眾的法治意識,推動形成良好的法治氛圍。
案例八
某童模文化藝術傳播有限公司與王某特許經營合同糾紛案
【簡要案情】
某童模文化藝術傳播有限公司與王某簽訂加盟合約,約定公司通過“特許經營方式在某地區進行品牌推廣課程銷售”,將其企業標志、品牌名稱、商標標識、培訓課程等經營資源許可王某使用,王某支付特許經營費用。合約簽訂后,公司收取王某加盟費6萬元,王某制作標語、橫幅,購買衣服等花費若干。國家知識產權局受理了公司商標注冊申請,但未注冊成功。后雙方發生糾紛,王某訴至法院,請求解除合約,返還加盟費和經濟損失。法院生效判決認為,雙方約定符合法律規定的特許經營合同的內容及形式,合同名稱及公司是否具有相應資質或經營資源不影響合同性質。公司不符合《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兩店一年”的規定,不具有約定的注冊商標等經營資源,其行為致使王某合同目的無法實現,構成根本違約,對王某相關訴求予以支持。
【典型意義】
近年來,無論是餐飲零售等傳統行業,還是教育健康等新興領域,加盟連鎖模式都無處不在。但在特許經營行業繁榮發展的背后,也存在著特許人缺乏核心資源、虛構盈利前景、隱瞞經營風險、合同條款失衡、行業監管滯后、“割韭菜”式發展等風險和挑戰。本案依據合同內容準確判斷合同性質,在特許人不符合“兩店一年”規定,不具有約定的經營資源,被特許人也沒有請求以欺詐撤銷合同的情況下,依法認定合同合法有效。但特許人構成根本違約,據此支持被特許人合理訴求。本案是人民法院通過法律手段助力構建行業健康生態體系,推動特許經營行業從“野蠻生長”走向“合規發展”的生動實踐。
案例九
通某公司與天某泰公司、曲某峰等侵害技術秘密糾紛案
【簡要案情】
通某公司的4名高級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先后離職赴方某公司工作。方某公司和天某泰公司以部分離職人員作為發明人或共同發明人,利用在原單位接觸、掌握的有關高溫潛油電泵機組的技術信息,申請了3件實用新型專利和2件發明專利,又放棄或撤回。通某公司以天某泰公司、方某公司及相關人員侵害其技術秘密為由,向法院起訴,請求判令停止侵權并賠償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開支共計2015萬元。法院認為天某泰公司、方某公司及相關人員以不正當手段獲取涉案技術秘密并利用其中標工程,侵害了該技術秘密。因此天某泰公司、方某公司惡意放棄或撤回全部專利,造成權利人技術信息失去控制且無法再獲得專利保護,可作為侵權行為的從重情節考慮。故判令天某泰公司、方某公司及相關人員賠償通某公司經濟損失1000萬元及合理開支15萬元。
【典型意義】
本案明確了在侵害技術秘密糾紛中,被訴侵權人以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技術秘密,并以此申請專利,進一步擴大技術秘密的傳播范圍,然后又惡意放棄專利申請,造成權利人對技術秘密失去控制且無法再次獲得專利保護的后果的,人民法院確定賠償數額時,可以此作為侵權情節的從重考量因素。本案以“真保護”“嚴保護”助推高水平科技企業自立自強,促進傳統產業迭代升級。
案例十
華某公司與祥某公司、益某門市部侵害植物新品種糾紛案
【簡要案情】
華某公司經授權,取得“京糯6”玉米品種的生產權和使用權。華某公司發現益某門市部、祥某公司未經授權,擅自使用“京糯6”生產、繁育、銷售“玉如意”雜交種,侵害了其植物新品種權。華某公司經證據保全公證及第三方檢測,檢測結果為雜交種“玉如意”與親本“京糯6”比較位點數40,排除親子關系位點數為0。華某公司訴至法院請求判令益某門市部、祥某公司停止侵權、賠償經濟損失50萬元。法院認為祥某公司、益某門市部的行為構成侵權,綜合考慮侵權情節、華某公司許可使用費支出及維權費用支出等因素,判決祥某公司、益某門市部停止侵權;祥某公司賠償華某公司經濟損失、維權合理支出共502000元;益某門市部賠償華某公司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支出2470.85元。
【典型意義】
在侵害植物新品種權糾紛案件中,由于當事人舉證往往不足,法定賠償的適用存在泛化的傾向。同時由于司法自由裁量權較大,且部分判決對法定賠償的考量因素論理不足,難以使當事人服判息訴。本案正確適用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害植物新品種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關于法定賠償的規定,對各項因素進行了細致的分析,科學確定了法定賠償的金額,在法律適用上具有積極的參考、指導意義。本案有力地保護了植物新品種權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對促進農業科技發展具有積極意義。
來源:遼寧法院
編輯:IPRdaily辛夷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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