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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包裝設計作為商業競爭的重要載體,其知識產權保護涉及著作權與商標權的交叉與競合,本文將由此著眼,淺析兩者在實務中進行保護的異同?!?/b>
來源:IPRdaily中文網(iprdaily.cn)
作者:陳靜
隨著知識產權強國建設的不斷推進,現如今企業對于自身知識產權布局意識也在進一步增強,企業中常見的知識產權類型大致可以分為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及其他。商品包裝設計作為商業競爭的重要載體,其知識產權保護涉及著作權與商標權的交叉與競合,本文將由此著眼,淺析兩者在實務中進行保護的異同。
當一件商品的外包裝設計含有獨特的圖案、色彩組合或者立體形狀時,其本身具有獨創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現,將構成著作權法中的美術作品或實用藝術作品。商標則通常是具有顯著特征,便于識別商品來源的標志。企業在進行商標布局時,可以選擇商品包裝設計中的某些元素申請注冊為商標,比如名稱或特定的圖案。與商標權的取得需要通過向國家商標局提交注冊申請,并經審查通過不同的是,我國為《伯爾尼公約》的成員國,根據公約規定,著作權自作品創作完成后自動取得,可以及時獲得保護。在實務中,企業為明確權利歸屬,減少相關權利糾紛,往往會就相關美術作品向國家版權局申請登記,取得著作權登記證書,作為享有著作權的有效憑證。
兩者在實務中的保護也因其法律依據與權利本質不同而產生了競合與沖突。著作權以包裝設計的核心藝術表達為保護對象,側重于表達形式,且不局限于其所使用在的商品類別上。公民的作品的保護期限為作者終生及其死后五十年,法人和其他組織的作品保護期限為五十年。以上特點使權利人可對仿冒行為進行廣泛維權,如意大利費列羅公司曾通過著作權訴訟阻止他人模仿其獨特的金箔包裝。而商標權的保護對象則是標識的識別功能,保護目的是避免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混淆,范圍限于申請注冊時指定的商品或服務類別。商標的保護期限為十年,但可多次無限續展。
當商標標識本身構成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時,權利人可以主張雙重保護,但就同一侵權行為而言,雙重保護并不當然可以得到雙重賠償的判決結果。分別賠償損失與我國民法典中規定的公平原則相悖,往往不會被法院支持。且在2020年我國著作權法修正中,法定賠償額得以提高,同時引入了懲罰性賠償和最低賠償額制度?,F階段,著作權法中規定的法定賠償額上限與商標法中的規定均達到了五百萬元。這也就提示權利人在實際維權提訴的過程中,需要根據實際情況選擇對自己最為有利的保護方式及訴訟策略。
商品包裝設計的著作權與商標權保護在制度目標上形成互補:前者維護創作自由,后者規范市場秩序。企業在日常經營中,可以考慮核心標識注冊為商標以確保專用權,并應定期續展以維持權利不銷亡,同時以著作權保護對商品包裝整體視覺效果的設計,由此對自身產品搭建更為完善嚴密的保護機制。中大型企業也應當注重留存并保護相關權利憑證,并定期監測市場,及時應對仿冒行為,避免因侵權行為導致的損失擴大。
商品包裝設計的著作權與商標權保護體現了知識產權制度對智力成果的多元價值認可。企業作為創新主體,在國家近年來一直在推動的知識產權強國戰略中扮演著重要的角色,應當主動融入國家戰略布局,通過規劃和完善自身知識產權布局,實現知識產權價值的最大化,以推動商業標識保護體系的進一步發展。
(原標題:淺析商品包裝設計著作權與商標權的權利競合與沖突)
來源:IPRdaily中文網(iprdaily.cn)
作者:陳靜
編輯:IPRdaily辛夷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注:原文鏈接:淺析商品包裝設計著作權與商標權的權利競合與沖突(點擊標題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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