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僅代表作者觀點,不代表IPRdaily立場,未經作者許可,禁止轉載#
“本文通過分析一個共享單車領域的專利侵權案例,探討專利侵權舉證困難的根源,并提出從專利撰寫源頭上優化專利布局的策略?!?/b>
來源:IPRdaily中文網(iprdaily.cn)
作者:邱小波 北京超凡宏宇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1、引言
隨著企業規模的不斷擴張和市場競爭的加劇,知識產權保護已成為企業發展的關鍵因素,與此同時,越來越多企業將關注焦點從專利授權轉向專利侵權維護。然而,專利侵權舉證困難已成為眾多企業面臨的共同挑戰。近期,在與國內某知名共享電單車X企業的知識產權總負責人交流中,筆者獲悉該企業同樣處于這一困境之中。
本文將通過分析一個共享單車領域的專利侵權案例,探討專利侵權舉證困難的根源,并提出從專利撰寫源頭上優化專利布局的策略,以期降低未來的侵權舉證難度,提高專利的可維權性。
圖1 共享單車
2、專利侵權舉證難的現狀分析
2.1專利侵權舉證的特殊性
專利侵權舉證與一般民事訴訟舉證存在顯著差異。專利侵權訴訟的證據通常具有科技屬性,取證技術要求高[1]。獲得授權的專利通常是各領域的先進技術,這使得證據的取證技術要求也隨之提高。例如,某半導體公司指控競爭對手的芯片產品侵犯其晶體管布局專利,控方取證時可能需采用逆向工程等專業技術手段,這類取證的技術門檻顯然是較高的。
此外,專利侵權證據的隱蔽性也相對較強,這就增加了取證的難度[2]。以方法發明專利為例,其通常是一個行為的實施過程,往往需要親臨現場,才能了解被控侵權者的生產過程和方法,這使得取證面臨諸多困難。
2.2專利侵權舉證難的典型案例分析
2.2.1案件概況
原告胡某與被告摩拜(北京)信息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摩拜公司)侵害發明專利權糾紛一案,于2017年8月16日在上海知識產權法院進行了一審公開審理。原告稱,摩拜單車鎖控制系統的技術特征,與其已授權專利ZL 201310268509.X“一種電動車控制系統及其操作方法”的權利要求1和權利要求3記載的全部技術特征完全相同,侵犯了其專利權。被告方則辯稱侵權指控不成立。最終,一審駁回了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原告隨后先后訴至二審和最高人民法院,法院最終認定摩拜單車鎖控制系統不落入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和權利要求3的保護范圍,因此駁回了胡濤的再審申請。[3-5]
圖2 摩拜單車“掃碼開鎖”涉嫌侵權案一審開庭現場
2.2.2涉案專利的權利要求分析
涉案專利(CN103318299B)的獨權為:
“一種電動車控制系統,其特征在于:由微型攝像頭、圖形解碼器、存儲器及二維碼比對器構成二維碼識別器,微型攝像頭與圖形解碼器電連接,圖形解碼器和存儲器同時與二維碼比對器電連接,二維碼比對器對存儲器儲存的二維碼數據與圖形解碼器解碼的微型攝像頭拍攝的圖像數據比對并發給控制器,比對信號一致時控制器控制電動車的啟動或/和多媒體播放,比對信號不一致時控制器控制防盜報警器報警?!?br>
2.2.3侵權判定焦點分析
在一審到終審的三場論述中,控辯雙方圍繞是否侵權,聚焦在涉案產品與涉案專利的技術特征比對上,主要包括以下幾方面:
1. 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的主題名稱“電動車控制系統”的限定作用:
- 原告認為自行車和電動車屬于同一技術領域
- 被告認為兩者屬于不同技術領域
- 法院認為,雖然“電動車”對專利權具有限定作用,但其并非鎖裝置的組成部分,涉案專利技術方案可以完全脫離電動車實施,且專利文本將自行車技術領域的發明專利申請列為對比文件,因此摩拜公司的抗辯意見不成立。
2. 構成“二維碼識別器”的四個元器件(微型攝像頭、圖形解碼器、存儲器和二維碼比對器)是否需要集成在一起:
- 原告認為可以不集成
- 被告認為必須集成
- 法院認為,根據權利要求書和說明書的描述,二維碼識別器由四個元器件集成在一起,且“電連接”是指物理接觸的電路連接,而非無線連接。
3. “電連接”是否包括無線信號連接:
- 原告認為包括
- 被告認為不包括
- 法院認為根據說明書和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的理解,電連接是指物理接觸的電路連接。
4. “比對信號不一致時控制器控制防盜報警器報警”的技術特征:
- 原告認為可以理解為控制報警或不報警
- 被告認為僅指控制報警
- 法院認為該技術特征是建立在二維碼比對器對接受的數據進行比對的基礎之上,與被控侵權產品在比對結果不符合條件的情況下不向報警器發送任何信號的技術特征不相同。
3、專利撰寫缺陷與侵權舉證難的關系
3.1主題名稱過度限定技術領域,削弱保護范圍
涉案專利獨立權利要求主題名稱為“一種電動車控制系統”,明確將技術領域限定于電動車場景。盡管原告主張自行車與電動車屬于同一技術領域,但法院認為專利說明書中多次強調“電動車”的技術背景和發明目的,且被控侵權產品應用于自行車鎖控制,屬于不同應用場景。
撰寫失誤:主題名稱未采用更上位的表述(例如“車輛控制系統”或“基于二維碼的鎖控裝置”),導致保護范圍被嚴格限制在“電動車”領域。說明書中亦未提供其他應用場景的實施例,難以通過等同原則擴展保護。
3.2技術特征過于具體化,缺乏對替代方案的覆蓋
權利要求1限定了二維碼識別器必須由微型攝像頭、圖形解碼器、存儲器及二維碼比對器四個硬件組件“構成”,且需通過物理電連接集成。摩拜單車的二維碼識別功能由用戶手機(攝像頭、解碼器)、云端服務器(比對器)及車載鎖控裝置(存儲器)分散實現,組件間通過無線信號連接。法院據此認定被控侵權產品缺少“集成式硬件結構”和“物理電連接”特征。
撰寫失誤:權利要求僅描述硬件結構的物理集成,未采用功能性描述(例如“圖像采集模塊”、“數據處理模塊”等)或允許分布式組件的可能性,導致技術方案被嚴格限定為特定硬件架構。此外,說明書未對“電連接”可能包含的無線通信方式作出解釋,無法支持等同侵權主張。
3.3權利要求缺乏層次化布局,未構建防御性保護網
涉案專利獨立權利要求采用單一技術路徑,未通過從屬權利要求覆蓋可能的變體(如無線連接、云端比對等)。當被控侵權產品采用不同技術手段實現相同功能時,原告無法通過從屬權利要求主張侵權。
撰寫失誤:未構建“核心發明點+擴展實施例”的權利要求體系。例如,權1可聚焦“二維碼比對控制”的核心邏輯,從屬權利要求則細化硬件集成方式、連接類型(有線/無線)或應用場景(電動車/自行車),從而形成多層次的保護范圍。
3.4說明書未充分支持技術特征的廣義解釋
法院在解釋“電連接”時,依據說明書和本領域常識認定其為物理電路連接。盡管原告主張“電連接”包括無線信號傳輸,但說明書中僅提及物理連接實施例,且未定義術語的擴展含義,導致法院拒絕采納廣義解釋。
撰寫失誤:說明書未預見技術發展的可能方向(如無線通信普及),亦未通過實施例或定義條款明確技術特征的包容性。例如,可補充說明“電連接包括直接電路連接或通過通信協議的信號傳輸”,為后續等同原則適用提供依據。
4、基于"源頭防控"的專利撰寫優化策略
4.1主題名稱上位化
主題名稱設計上可以采用“功能+裝置”的命名方式,例如:“基于二維碼識別的車輛鎖控系統及方法”,避免直接限定具體產品類型。
4.2技術領域多場景擴展
在說明書中描述發明可應用的多種場景,例如電動車、自行車、共享租賃設備等,并通過從屬權利要求覆蓋不同場景,防止因領域限定過窄而喪失保護機會。
4.3"功能性語言+硬件抽象化"的技術特征描述
對于核心發明點,例如本案中的二維碼比對控制邏輯,可以采用“手段+功能”式描述,例如:“圖像采集模塊,用于獲取二維碼信息;數據處理模塊,用于比對二維碼數據并生成控制信號”,從而避免綁定具體硬件結構。
此外,還可以通過模塊化描述替代具體元器件,例如將微型攝像頭“擴展為”圖像采集裝置,并在說明書中列舉多種實現方式(如攝像頭、手機拍照、掃描儀等),從而實現硬件抽象化。
4.4權利要求多層次防御設計
首先,獨立權利要求應聚焦最核心的技術方案,確保滿足新穎性和創造性。其次,通過從屬權利要求覆蓋可能的替代方案(如無線連接、分布式組件、云端數據處理等),形成“核心+外圍”的多層次保護網。例如,本案其中一項從屬權利要求可限定為“所述電連接包括有線或無線通信連接”。
4.5強化說明書中的定義解釋
在撰寫說明書時,一方面要對權利要求中的術語進行定義與必要的擴展,例如,在說明書中明確定義關鍵術語(如“電連接”包括物理電路連接和無線信號傳輸),并同時提供多種實施例支持廣義解釋。另一方面,還需要強調技術問題與效果關聯。具體地,詳細說明發明解決的技術問題(如防盜性能不足)及實現效果,避免法院因技術領域差異而縮小保護范圍。例如,可以強調“本發明的核心在于通過二維碼比對實現安全解鎖,可應用于任何需要防盜鎖控的場景”。
4.6侵權舉證的顯性設計
事實證明,技術特征顯性化程度與舉證成本成反比。因此,通過引入可檢測特征,在權利要求中嵌入易于取證的技術特征(例如:特定信號傳輸協議、唯一標識符生成邏輯),有助于后續通過反向工程或日志分析獲取侵權證據。并且,還可以將方法權利要求與系統權利要求結合,對于涉及軟件控制的技術,同時申請方法權利要求(例如:“一種二維碼解鎖控制方法”),以覆蓋侵權方可能采用的不同硬件架構。
5、結語
本文通過分析共享單車領域的專利侵權案例,揭示了專利撰寫中存在的關鍵問題,并提出了從源頭上優化專利撰寫的策略,以降低未來的侵權舉證難度。該案例中,專利撰寫中的主要缺陷包括:主題名稱過度限定技術領域、技術特征過于具體化、權利要求缺乏層次化布局以及說明書未充分支持技術特征的廣義解釋等。針對這些問題,文章提出了六項優化策略:主題名稱上位化、技術領域多場景擴展、“功能性語言+硬件抽象化”的技術特征描述、權利要求多層次防御設計、強化說明書中的定義解釋以及侵權舉證的顯性設計。這些策略旨在通過優化專利撰寫,構建“自帶證據鏈”的專利資產,顯著降低未來維權成本。
筆者認為,專利侵權舉證難的本質,往往源于權利要求撰寫時的“短視”——過度追求授權成功率而犧牲保護范圍的彈性。專利侵權舉證難的破局之道,在于將“可驗證性”思維前置至撰寫源頭,以文章開頭提到的X企業為例,對于共享電單車等軟硬結合型產品,唯有讓技術特征“看得見、測得準、抓得住”,方能在侵權訴訟中掌握主動權。另外,胡濤案也啟示我們,僅靠事后訴訟策略難以彌補撰寫階段的缺陷,企業需在申請階段即樹立“源頭防控”意識,通過靈活運用本文所給出的六項撰寫優化策略,構建既能通過審查又能有效抵御侵權的專利資產。唯有如此,方能在日益激烈的技術競爭中,將專利真正轉化為市場護城河。
參考文獻:
[1]王偉.專利侵權訴訟的特殊性及其若干程序性救濟[J].經濟與法,2007(11):304.
[2]胡學軍.分合之道-兩種方法發明專利侵權舉證責任規則變遷評析[J].當代法學,2014(1):103
[3]胡濤與摩拜(北京)信息技術有限公司侵害發明專利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2017)滬73民初278號,上海知識產權法院,裁判日期:2017年8月16日,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https://wenshu.court.gov.cn),訪問日期:2025年4月21日.
[4]胡濤與摩拜(北京)信息技術有限公司侵害發明專利權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2017)滬民終369號,上海知識產權法院,裁判日期:2018年1月4日,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https://wenshu.court.gov.cn),訪問日期:2025年4月21日.
[5]胡濤、摩拜(北京)信息技術有限公司侵害發明專利權糾紛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2017)滬民終369號,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日期:2018年1月4日,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https://wenshu.court.gov.cn),訪問日期:2025年4月21日.
邱小波作者專欄
2、運用TRIZ挖掘非常規替代方案的實例探析,助力高質量專利撰寫之從權布局
4、創造性問題被駁回案件的再挖掘,企業重要技術的專利重生之路
(原標題:專利侵權舉證難:從源頭撰寫優化專利的方法探析)
來源:IPRdaily中文網(iprdaily.cn)
作者:邱小波
編輯:IPRdaily辛夷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注:原文鏈接:專利侵權舉證難:從源頭撰寫優化專利的方法探析(點擊標題查看原文)
「關于IPRdaily」
IPRdaily是全球領先的知識產權綜合信息服務提供商,致力于連接全球知識產權與科技創新人才。匯聚了來自于中國、美國、歐洲、俄羅斯、以色列、澳大利亞、新加坡、日本、韓國等15個國家和地區的高科技公司及成長型科技企業的管理者及科技研發或知識產權負責人,還有來自政府、律師及代理事務所、研發或服務機構的全球近100萬用戶(國內70余萬+海外近30萬),2019年全年全網頁面瀏覽量已經突破過億次傳播。
(英文官網:iprdaily.com 中文官網:iprdaily.cn)
本文來自IPRdaily中文網(iprdaily.cn)并經IPRdaily.cn中文網編輯。轉載此文章須經權利人同意,并附上出處與作者信息。文章不代表IPRdaily.cn立場,如若轉載,請注明出處:“http://www.tyccp6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