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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案判決的積極意義在于,督促專利權人在行使權利時遵循誠信原則,防止權利人在專利權無效行政程序中為了維持專利權有效限縮其專利權的保護范圍,而在侵權訴訟時卻又擴大解釋專利權的保護范圍,‘兩頭得利’不當獲益?!?/b>
依法適用禁止反悔原則防止專利權利人“兩頭得利”
——(2023)最高法知民終607號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在一起侵害實用新型專利權糾紛案中指出,專利權的保護范圍應當與其作出的技術貢獻、創新程度相適應;專利審查檔案是解釋權利要求,合理確定保護范圍,繼而進行侵權判斷的重要依據;相關專利無效決定中認定權利要求具有創造性并維持其有效的具體理由,以及權利人在專利無效宣告程序中有關權利要求的相關陳述,均屬于涉案專利的審查檔案,在認定被訴侵權產品是否落入權利要求限定的保護范圍時,應當予以相應的考慮,防止維持專利權有效的認定與是否構成侵權的認定標準不一致,導致專利權人“兩頭得利”。
深圳某事件公司為名稱為“一種手機號碼牌安裝臺”的實用新型專利的專利權人,在本案中請求保護權利要求2、3。深圳某事件公司主張東莞某泰公司未經許可擅自制造、銷售、許諾銷售與涉案專利相同的產品,構成專利侵權。一審法院認定東莞某泰公司銷售、許諾銷售的被訴侵權產品的技術方案落入涉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但其合法來源抗辯成立。一審法院判決東莞某泰公司立即停止銷售、許諾銷售侵害涉案專利權產品的行為,并賠償維權合理開支8000元。宣判后,深圳某事件公司、東莞某泰公司分別提起上訴。
最高人民法院二審查明:國家知識產權局分別于2022年5月5日、2023年7月11日(本案二審期間)作出第55861、562751號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均維持涉案專利的權利要求2-5、7-9有效。第55861號決定認定:“專利權人提交意見陳述書認為,涉案專利采用的兩端轉動的翹板,不需要彈簧、固定扣與固定槽組合,翹板部分地容納于底座的凹槽?!薄坝缮鲜雎N板已知的結構可知,本專利中翹板凸塊部分的中部與旋轉軸樞轉連接,翹板整體繞該旋轉軸轉動,使得翹板的兩端上下起落;通過凸塊部分地插入凹槽中,形成翹板與凹槽的配合,翹板兩端的上部在抬起的高位處露出凹槽外部,翹板兩端的下部在下落的低位處位于凹槽內部,使得翹板端部側面設置的號碼板能夠由凹槽顯示或隱藏,依靠重力翹板可在一端翹起一端落下的狀態中維持穩定,穩定狀態中翹板必有一端處于露出凹槽外部的高位處,即為翹板‘部分地容納’于凹槽中?!薄氨緦@褂昧寺N板結構,由翹板自身的工作原理即可實現轉動且能夠維持一端翹起、一端落下的穩定狀態?!痹摏Q定已發生法律效力。第562751號決定載明:“關于必要技術特征,專利權人認為本專利的翹板通過重力就可實現顯示或隱藏并保持穩定,磁體或增加摩擦均是為了更加穩定而采用的技術手段,并非必要技術特征?!?br>
最高人民法院二審判決認為,專利權的保護范圍應當與其作出的技術貢獻、創新程度相適應。涉案專利為實用新型專利,根據涉案專利的說明書及其附圖所公開的全部內容,其結構并不復雜。無論是“蹺蹺板”的基本原理,還是涉案專利說明書中記載的“受重力影響,除非外力作用,否則翹板保持一端翹起的狀態”,均屬于日常生活常識。盡管目前權利要求2被國家知識產權局在相關無效決定中認定為具有創造性,但其創新程度顯然十分有限,保護范圍不能失之過寬,導致比例失當。
國家知識產權局在相關無效決定中認定涉案專利權利要求2具有創造性并維持其有效的具體理由,以及權利人在專利無效行政程序中有關權利要求2的相關陳述,均屬于涉案專利的審查檔案,在認定被訴侵權產品是否落入權利要求2限定的保護范圍時,應當予以相應的考慮,防止維持專利權有效的認定與是否構成侵權的認定標準不一致,導致專利權人“兩頭得利”。權利人在專利無效宣告行政程序中,針對權利要求2陳述了“涉案專利采用的兩端轉動的翹板,不需要彈簧、固定扣與固定槽組合”“由翹板自身的工作原理即可實現轉動且能夠維持一端翹起、一端落下的穩定狀態”“磁體或增加摩擦均是為了更加穩定而采用的技術手段,并非必要技術特征”等意見。第55861號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認定,涉案專利以“翹板”自身的工作原理即可實現轉動且能夠維持一端翹起一端落下的穩定狀態,涉案專利的權利要求2具有創造性。第562751號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則認定,設置磁體并非涉案專利解決其技術問題的必要技術特征,并維持其有效?;诖?,在認定被訴侵權產品是否落入權利要求2限定的保護范圍時,應當對權利人在無效宣告程序的意見陳述予以相應的考慮。本案被訴侵權產品必須依賴于定位維持結構,才能使“翹板”保持穩定地一端翹起一端落下狀態。相較于涉案專利中僅“依靠自身重力”就能保持穩定的“翹板”,被訴侵權產品“依靠定位維持結構(其中包含彈簧)才能保持穩定”,并不具有與之相同或者等同的技術特征,故應認定被訴侵權產品未落入涉案專利權利要求2、3的保護范圍,不構成侵權。東莞某泰公司關于適用禁止反悔原則的抗辯成立。最高人民法院二審判決撤銷一審判決,改判駁回深圳某事件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該案判決的積極意義在于,督促專利權人在行使權利時遵循誠信原則,防止權利人在專利權無效行政程序中為了維持專利權有效限縮其專利權的保護范圍,而在侵權訴訟時卻又擴大解釋專利權的保護范圍,“兩頭得利”不當獲益。
附:判決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23)最高法知民終607號
上訴人(一審原告):深圳某事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廣東省深圳市龍崗區坂田街道。
法定代表人:鄭某某,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周海泉,廣東卓建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一審被告):東莞市某泰五金塑膠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廣東省東莞市橋頭鎮。
法定代表人:余某甲,該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雪花,北京市隆安(廣州)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深圳某事件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事件公司)與上訴人東莞市某泰五金塑膠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怡某公司)侵害實用新型專利權糾紛一案,均不服廣州知識產權法院(以下簡稱一審法院)于2022年12月14日作出的(2021)粵73知民初885號民事判決,分別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3年3月27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分別于2023年6月16日、同年12月6日進行詢問和公開開庭審理。某事件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周海泉、怡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劉雪花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事件公司上訴請求:1.撤銷一審判決,改判支持某事件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2.本案一、二審訴訟費用由怡某公司負擔。事實與理由:(一)怡某公司實施了制造被訴侵權產品的侵權行為。(二)怡某公司的合法來源抗辯不能成立。(三)一審判賠維權合理開支8000元過低,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均有錯誤。
怡某公司辯稱:被訴侵權產品未落入專利號為201721717014.0、名稱為“一種手機號碼牌安裝臺”實用新型專利(以下簡稱涉案專利)的權利保護范圍。怡某公司未制造被訴侵權產品,被訴侵權產品具有合法來源,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某事件公司批量維權提起大量訴訟,多重得利,請求賠償15萬元明顯過高。
怡某公司上訴請求:1.撤銷一審判決第一項、第二項,改判駁回某事件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2.本案一、二審訴訟費用由某事件公司負擔。事實與理由:(一)被訴侵權產品未落入涉案專利權利要求2的保護范圍。1.關于涉案專利的“翹板”,應當結合專利說明書、國家知識產權局第55861號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以下簡稱第55861號決定)的有關認定,解釋為“驅動翹板相對于凹槽轉動以將號碼板隱藏在凹槽中或從凹槽中突出,利用翹板本身的重力,從而顯示或隱藏號碼板上的手機號碼信息并維持穩定狀態”。2.被訴侵權產品的“翹板”不具有“凸塊”及其他相關技術特征,不能以“翹板”本身的重力使號碼保持顯示狀態。(1)被訴侵權產品的“翹板”由壓板、兩個端板和兩個側板一體成型,兩個端板和兩個側板不同于涉案專利的“凸塊”。被訴侵權產品的“翹板”本身的重力不足以使號碼保持顯示狀態,不能實現涉案專利僅靠“翹板”本身重力“使手機號碼選擇性地顯示或隱藏”的發明目的。(2)被訴侵權產品具有定位維持結構,包括彈簧、支桿、安裝槽、可兩點定位的金屬片及卡槽等,以實現使號碼保持顯示或隱藏狀態的技術效果,該定位維持結構必不可少。如被拆除,被訴侵權產品不能僅依靠“翹板”自身重力保持號碼顯示狀態。(3)某事件公司在涉案專利說明書及無效行政程序中均明確,涉案專利系依靠“翹板”自身重力,使手機號碼選擇性地顯示或隱藏并維持穩定狀態。本案應當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關于禁止反悔原則的規定。(二)被訴侵權產品未落入權利要求2的保護范圍,也沒有落入引用權利要求2的權利要求3的保護范圍。
某事件公司辯稱:怡某公司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一)怡某公司對涉案專利權利要求2的解釋錯誤。1.權利要求2的保護范圍包括等同特征所確定的范圍。2.根據第55861號決定,權利要求2排除的技術方案僅限于“號碼顯示屏一端與臨時停車牌本體之間通過銷軸樞轉連接實現轉動(即號碼顯示屏一端為軸、另一端繞軸轉動),隱藏時的穩定狀態通過固定扣與固定槽配合實現,顯示時通過彈簧彈力將顯示屏頂出凹槽”,并未排除被訴侵權產品的技術方案。(二)被訴侵權產品包含涉案專利中的“翹板包括壓板和凸塊,壓板與凸塊頂部相連,凸塊的直徑小于凹槽的孔徑,凸塊部分插入凹槽中”等技術特征。1.判斷兩項技術特征是否相同,應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第十三條的規定,從是否“以相同的手段,實現相同的功能,達到相同的效果”進行判斷。2.怡某公司認為被訴侵權產品的“翹板”不具有“凸塊”的主張不能成立。被訴侵權產品的“翹板”分為“壓板”和“兩個端板和兩個側板組成部分”兩部分?!皟蓚€端板和兩個側板組成部分”與底座凹槽通過旋轉軸轉動連接,按壓壓板驅動“兩個端板和兩個側板組成部分”轉動,側板上的號碼板隨之轉動,顯露或隱藏在底座凹槽中。(三)被訴侵權產品具備權利要求3的附加技術特征。權利要求3未限定“凸塊”的具體結構及形狀,也未限定“凸塊底面為空心或者封閉或者實心”。根據等同原則,權利要求3的保護范圍涵蓋“凸塊底面為空心或者封閉或者實心”的特征,該特征也不是權利要求3的必要技術特征,即使被訴侵權產品的“兩個端板和兩個側板”未封閉,仍落入權利要求3的保護范圍。(四)怡某公司有關禁止反悔原則的主張不能成立。怡某公司并未將專利號為201520611602.0的實用新型專利(以下簡稱602專利)作為現有技術抗辯的依據,其認可被訴侵權產品與602專利不同。權利要求2未排除被訴侵權產品所采用的技術方案。
某事件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怡某公司停止制造、銷售、許諾銷售侵犯涉案專利權的被訴侵權產品;2.判令怡某公司賠償經濟損失及為制止侵權支出的合理開支等合計15萬元;3.怡某公司負擔本案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怡某公司未經許可擅自制造、銷售、許諾銷售與涉案專利相同的產品,構成侵權。
怡某公司一審辯稱:(一)涉案專利的權利要求1已被宣告無效。(二)被訴侵權產品未侵害涉案專利權。(三)怡某公司未制造被訴侵權產品。(四)怡某公司銷售、許諾銷售的被訴侵權產品具有合法來源。(五)某事件公司訴請的賠償金額過高。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
2017年12月12日,某事件公司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涉案專利,于2018年6月15日獲得授權。涉案專利的權利要求如下:
“1.一種手機號碼牌安裝臺,其特征在于,包括彼此活動連接的底座和翹板,底座上設置有凹槽,翹板部分地容納于底座的凹槽中并可在凹槽中轉動,翹板的一側設置有號碼板,號碼板的外表面上設置有手機號碼信息,驅動翹板相對于凹槽轉動以將號碼板隱藏在凹槽中或從凹槽中突出,從而顯示或隱藏號碼板上的手機號碼信息。
2.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手機號碼牌安裝臺,其特征在于,翹板包括壓板和凸塊,壓板與凸塊的頂部相連,凸塊的直徑小于凹槽的孔徑,凸塊部分地插入凹槽中,并且通過旋轉軸與凹槽相對的兩內側壁轉動連接。
3.根據權利要求2所述的手機號碼牌安裝臺,其特征在于,旋轉軸連接在凸塊的中下部以及凹槽內側壁的中上部,凸塊處于水平狀態時,凸塊的底面與凹槽的底壁形成隔離空間,以允許翹板的凸塊在底座的凹槽中轉動,從而確保號碼板可全部突出于凹槽或全部隱藏在凹槽中。
……”
國家知識產權局作出的第47480號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以下簡稱第47480號決定)宣告涉案專利的權利要求1、6無效,在權利要求2-5、7-9的基礎上維持涉案專利權有效,該決定已經生效。某事件公司在本案中請求保護權利要求2、3。
怡某公司主張合法來源抗辯,并提交了案外人深圳市技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技某公司)的工商登記資料、技某公司監事余某乙的微信聊天記錄以及微信轉賬記錄等證據。
一審庭審中,雙方當事人將被訴侵權產品與涉案專利的權利要求2、3分別進行了對比。怡某公司認為,被訴侵權產品缺少涉案專利中的“凸塊”“凸塊的直徑小于凹槽的孔徑”“旋轉軸連接在凸塊的中下部”的特征,被訴侵權產品的“翹板”不能實現涉案專利說明書[0027]段所述的“通過重力影響”完成“翹板”的功能。某事件公司認為,涉案專利未限定“凸塊”是實心或者空心,也未限定“凸塊”是否封閉,被訴侵權產品中的兩個側板和端板圍起來的部分就是“凸塊”,其功能與涉案專利說明書所載明的功能相同,怡某公司關于被訴侵權產品的“翹板”與涉案專利中的“翹板”功能不同的主張與事實不符。
關于維權合理開支,某事件公司提供了公證費發票等證據。
一審法院認為,被訴侵權產品包含涉案專利權利要求2、3的全部技術特征,落入涉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首先,涉案專利的權利要求1-3未限定“凸塊”為實心塊狀結構,被訴侵權產品包含“凸塊”的技術特征。其次,被訴侵權產品具有“翹板”,“翹板”包括“壓板”和“凸塊”,怡某公司主張被訴侵權產品的“翹板”與涉案專利中的“翹板”功能不同,與事實不符。根據相關公證書的內容及怡某公司的自認,足以認定怡某公司銷售、許諾銷售了被訴侵權產品。
怡某公司與案外人技某公司監事余某乙通過微信聯系并交易。余某乙與怡某公司工作人員的聊天記錄中,包含與被訴侵權產品相似的圖片、付款記錄等相關聯的內容,且技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申請的外觀設計專利與被訴侵權產品的外觀相似,因此,怡某公司的合法來源抗辯成立。某事件公司主張怡某公司制造被訴侵權產品,一審法院不予支持。
鑒于合法來源抗辯成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七十七條的規定,怡某公司不承擔賠償經濟損失的民事責任,但仍應承擔停止侵權的民事責任。根據某事件公司提交的公證費單據以及委托律師出庭等,一審法院酌定怡某公司支付維權合理開支8000元。
一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六十五條、第七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2021年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之規定,判決:“一、東莞市某泰五金塑膠制品有限公司于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許諾銷售、銷售侵害深圳某事件科技有限公司名稱為‘一種手機號碼牌安裝臺’、專利號為201721717014.0實用新型專利權產品的行為;二、東莞市某泰五金塑膠制品有限公司于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賠償深圳某事件科技有限公司維權合理開支8000元;三、駁回深圳某事件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2021年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3300元,由深圳某事件科技有限公司負擔1562元,東莞市某泰五金塑膠制品有限公司負擔1738元?!?br>
本院二審期間,某事件公司提交了以下5份證據:
1.怡某公司在阿里巴巴設立的店鋪銷售被訴侵權產品的網頁、時間戳認證書及視頻光盤,擬證明怡某公司繼續許諾銷售被訴侵權產品;
2.(2023)津泰達證經字第914號公證書及被訴侵權產品實物,擬證明怡某公司繼續銷售、許諾銷售被訴侵權產品;
3.怡某公司的注冊商標查詢結果,擬證明怡某公司注冊了“EITAI”及“”等圖形商標;
4.(2023)津泰達證經字第914號公證費發票;
5.差旅費憑證。
怡某公司的質證意見為:不認可證據1、2、3、4的關聯性與證明目的;某事件公司未提供證據5的原件,不認可其真實性。
本院的認證意見為:確認上述證據1-4的真實性、合法性;證據5并非原件,不認可其真實性、關聯性、合法性。
怡某公司提交了以下6份證據:
1.第55861號決定;
2.授權公告號CN205003969U實用新型專利(即602專利);
3.授權公告號CN205194943U實用新型專利;
4.授權公告號CN204537919U實用新型專利;
上述證據1-4擬證明涉案專利系依靠“翹板”自身重力使號碼隱藏或顯示,并維持穩定狀態,不再需要其他結構;
5.被訴侵權產品照片,擬證明被訴侵權產品采用定位維持結構保持號碼顯示或隱藏,定位維持結構必不可少;
6.國家知識產權局第562751號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以下簡稱第562751號決定),擬證明某事件公司在無效行政程序中主張涉案專利的“翹板”通過重力,就可實現顯示或者隱藏手機號碼信息并保持穩定。
某事件公司的質證意見為:認可上述證據1-4、6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但不認可怡某公司的證明目的;證據5系怡某公司單方制作,不認可其真實性、關聯性、合法性和證明目的。
本院的認證意見為:確認上述證據的真實性、關聯性、合法性。
一審查明的事實基本屬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另查明:
涉案專利說明書[0004]段記載:“本實用新型提供了一種手機號碼牌安裝臺,以使手機號碼選擇性地顯示或隱藏?!盵0027]段記載:“本實用新型的手機號碼牌安裝臺的工作原理類似于蹺蹺板,翹板的中部通過旋轉軸與底座轉動連接,通過按壓翹板使得翹板的一端翹起,翹板另一端隱藏在凹槽中,受重力影響,除非外力作用,否則翹板保持一端翹起的狀態?!?br>
國家知識產權局分別于2022年5月5日、2023年7月11日作出第55861、562751號決定,均維持涉案專利的權利要求2-5、7-9有效。
第55861號決定認定:“專利權人提交意見陳述書認為,涉案專利采用的兩端轉動的翹板,不需要彈簧、固定扣與固定槽組合,翹板部分地容納于底座的凹槽?!薄坝缮鲜雎N板已知的結構可知,本專利中翹板凸塊部分的中部與旋轉軸樞轉連接,翹板整體繞該旋轉軸轉動,使得翹板的兩端上下起落;通過凸塊部分地插入凹槽中,形成翹板與凹槽的配合,翹板兩端的上部在抬起的高位處露出凹槽外部,翹板兩端的下部在下落的低位處位于凹槽內部,使得翹板端部側面設置的號碼板能夠由凹槽顯示或隱藏,依靠重力翹板可在一端翹起一端落下的狀態中維持穩定,穩定狀態中翹板必有一端處于露出凹槽外部的高位處,即為翹板‘部分地容納’于凹槽中?!薄氨緦@褂昧寺N板結構,由翹板自身的工作原理即可實現轉動且能夠維持一端翹起、一端落下的穩定狀態?!痹摏Q定已發生法律效力。
第562751號決定認定:“關于必要技術特征,專利權人認為本專利的翹板通過重力就可實現顯示或隱藏并保持穩定,磁體或增加摩擦均是為了更加穩定而采用的技術手段,并非必要技術特征?!痹摪傅臒o效宣告請求人不服該決定,另案提起行政訴訟,目前尚在一審審理中。
上述事實,有涉案專利說明書、第55861號決定、第562751號決定以及當事人的陳述等在案佐證。
本院認為,本案系侵害實用新型專利權糾紛。根據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和在案證據,本案二審的爭議焦點問題為:被訴侵權產品技術方案是否落入涉案專利權利要求2、3所限定的保護范圍。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以其權利要求的內容為準,說明書及附圖可以用于解釋權利要求的內容?!薄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第一款規定:“人民法院對于權利要求,可以運用說明書及附圖、權利要求書中的相關權利要求、專利審查檔案進行解釋。說明書對權利要求用語有特別界定的,從其特別界定?!薄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規定:“專利申請人、專利權人在專利授權或者無效宣告程序中,通過對權利要求、說明書的修改或者意見陳述而放棄的技術方案,權利人在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中又將其納入專利權保護范圍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捅景府斒氯怂鶢幾h的被訴侵權產品技術方案是否落入涉案專利權利要求2、3所限定的保護范圍問題,本院分析評述如下:
首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應當與其作出的技術貢獻、創新程度相適應。涉案專利為實用新型專利,根據涉案專利的說明書及其附圖所公開的全部內容,其結構并不復雜(本專利附圖1-3附后)。無論是“蹺蹺板”的基本原理,還是涉案專利說明書中記載的“受重力影響,除非外力作用,否則翹板保持一端翹起的狀態”,均屬于日常生活常識。盡管目前權利要求2被國家知識產權局在相關無效決定中認定為具有創造性,但其創新程度顯然十分有限,保護范圍不能失之過寬,導致比例失當。
其次,專利審查檔案是解釋權利要求,合理確定保護范圍,繼而進行侵權判斷的重要依據。國家知識產權局在相關無效決定中認定涉案專利權利要求2具有創造性并維持其有效的具體理由,以及權利人在專利無效行政程序中有關權利要求2的相關陳述,均屬于涉案專利的審查檔案,在認定被訴侵權產品是否落入權利要求2限定的保護范圍時,應當予以相應的考慮,防止維持專利權有效的認定與是否構成侵權的認定標準不一致,導致專利權人兩頭得利。
根據涉案專利說明書記載的內容以及第55861、562751號決定的認定,涉案專利的“翹板”是一種兩端可交替轉動翹起的板狀結構,板的中部設置樞軸。僅依靠“翹板”自身重力,可在一端翹起一端落下的狀態下維持穩定,這也是權利要求2目前仍然被維持有效的重要理由。尤其是,某事件公司在無效行政程序中強調本專利“不需要彈簧”,以“區別于”相關現有技術。與之不同的是,被訴侵權產品必須依賴于定位維持結構,才能使“翹板”保持穩定地一端翹起一端落下狀態。因此,相較于涉案專利中僅“依靠自身重力”就能保持穩定的“翹板”,被訴侵權產品并不具有與之相同或者等同的技術特征。
最后,權利人行使權利應當遵循誠信原則。根據某事件公司在專利無效行政程序中陳述的“涉案專利采用的兩端轉動的翹板,不需要彈簧、固定扣與固定槽組合”“由翹板自身的工作原理即可實現轉動且能夠維持一端翹起、一端落下的穩定狀態”“磁體或增加摩擦均是為了更加穩定而采用的技術手段,并非必要技術特征”等意見,某事件公司一方面在無效行政程序中強調本專利“不需要彈簧、固定扣與固定槽組合”“由翹板自身的工作原理即可實現轉動且能夠維持一端翹起、一端落下的穩定狀態”,以“區別于”相關現有技術;另一方面,又在本案中主張適用等同原則,主張依靠定位維持結構(其中包含彈簧)才能保持穩定的被訴侵權產品構成侵權,顯然違反了禁止反悔原則。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規定,對某事件公司有關被訴侵權產品構成侵權的主張,本院不予支持。
涉案專利權利要求3引用權利要求2。相應地,被訴侵權產品也沒有落入權利要求3的保護范圍。
綜上所述,被訴侵權產品技術方案未落入涉案專利權利要求2、3限定的保護范圍,不構成侵權,怡某公司的上訴請求成立,應予支持。某事件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有誤,應予糾正。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第一款、第六條、第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廣州知識產權法院(2021)粵73知民初885號民事判決;
二、駁回深圳某事件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一審案件受理費3300元,由深圳某事件科技有限公司負擔;深圳某事件科技有限公司預交的二審案件受理費3140元、東莞市某泰五金塑膠制品有限公司預交的二審案件受理費50元,均由深圳某事件科技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袁曉貞
審判員 崔曉林
審判員 杜麗霞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張 楠
技術調查官 鄧學欣
書記員 王 燚
(原標題:依法適用禁止反悔原則 防止專利權利人“兩頭得利”)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
編輯:IPRdaily辛夷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注:原文鏈接:依法適用禁止反悔原則 防止專利權利人“兩頭得利”(點擊標題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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