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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識產權糾紛解決之調解路徑的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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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納暮2025-06-03
    知識產權糾紛解決之調解路徑的探討

    #本文僅代表作者觀點,不代表IPRdaily立場,未經作者許可,禁止轉載#


    “本文從多元糾紛解決機制入手,探討調解的優勢及從多個視角分析如何應對被告反悔的行為,為知識產權糾紛的解決提供些許參考思路?!?/b>


    來源:IPRdaily中文網(iprdaily.cn)

    作者:王紅


    7.1


    在知識產權侵權案件中,糾紛解決機制的選擇至關重要。從多元糾紛解決機制的角度來看,調解作為一種高效、靈活且成本較低的方式,大概率會成為眾多當事人的首選,尤其是小額自然人被告,當然我國的法律機制也在朝著調解前置的方向發展。然而,當調解意愿初步達成后,被告卻在付款前反悔,拒不履行付款義務,甚至失聯,這無疑會給原告甚至調解員及法院系統帶來些許困擾。今天,我們將從多元糾紛解決機制入手,探討調解的優勢及從多個視角分析如何應對被告反悔的行為,為知識產權糾紛的解決提供些許參考思路。


    一、多元糾紛解決機制與調解的優勢


    (一)多元糾紛解決機制的內涵


    多元糾紛解決機制是指通過多種途徑和方式解決糾紛的體系,包括協商、調解、仲裁、訴訟等。它強調根據糾紛的性質、復雜程度和當事人的需求,選擇最合適的方式解決糾紛,以實現糾紛的高效、公正解決。


    (二)調解在多元糾紛解決機制中的地位


    調解作為多元糾紛解決機制的重要組成部分,具有獨特的優勢。它不僅能夠快速解決糾紛,還能在一定程度上修復當事人之間的關系,避免因訴訟導致的進一步對立和矛盾。調解的靈活性和保密性,使其在處理知識產權糾紛時,能夠更好地保護當事人的商業秘密和隱私。


    (三)調解的優勢


    1.高效便捷:調解程序相對簡單,無需經過復雜的訴訟程序,能夠快速解決糾紛,節省時間和精力。

    2.成本較低:相比訴訟,調解的費用通常較低,減輕了當事人的經濟負擔。

    3.保密性強:調解過程和結果一般不會公開,能夠保護當事人的隱私和商業秘密,避免對當事人的聲譽和商業利益造成不必要的影響。

    4.靈活性高:調解方案可以根據當事人的具體需求進行定制,具有較高的靈活性,能夠更好地滿足當事人的利益訴求。

    5.修復關系:調解注重雙方的溝通和協商,有助于修復當事人之間的關系,避免因訴訟導致的進一步對立和矛盾。


    二、被告在調解過程中,尤其是簽完筆錄且談好調解金額的情況下反悔,如何應對?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的規定,調解達成協議,人民法院應當制作調解書。調解書應當寫明訴訟請求、案件的事實和調解結果。調解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如果調解是在法院主持下進行的,且雙方當事人簽字確認,那么這份調解筆錄就是一份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文件。法官在處理此類案件時,會從法律程序和司法權威的角度出發,確保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得到保障。


    (一)法官視角:維護法律尊嚴,保障當事人權益


    1.確認調解筆錄效力:調解筆錄是雙方當事人在調解過程中達成的協議,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法院會依據調解筆錄中的調解協議制作調解書,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2.督促履行義務:法官會嘗試與被告進行溝通,向其釋法說理,告知其不履行調解協議的法律后果。這不僅是對被告的一種警示,也是維護法律尊嚴的體現。如果被告在法官的督促下仍拒不履行,那么法官會建議原告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3.申請強制執行:當被告拒不履行調解協議時,原告可以向原審法院或有管轄權的法院提交強制執行申請。法官會指導原告準備好調解筆錄副本、身份證明等材料,以便法院受理執行申請。法院受理后,會發出執行通知書,并可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凍結、劃撥被告財產等措施,以保障原告的合法權益。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三條的規定,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4.追究法律責任:如果被告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情節嚴重的,可能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法官會根據具體情況,考慮是否追究被告的刑事責任。這不僅是對被告的一種懲罰,也是對其他潛在違法者的警示。根據《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規定,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二)律師視角:專業策略,維護客戶權益


    律師作為專業的法律服務提供者,會從客戶的角度出發,提供全面的法律服務,幫助客戶維護合法權益。


    1.收集證據材料:律師會協助原告收集與案件相關的證據,包括調解筆錄、侵權證據、損失證明等。這些證據是維護原告權益的基礎,也是后續訴訟或執行程序的重要依據。


    2.發送律師函:律師可以向被告發送律師函,再次明確其應履行的義務,并告知其不履行的法律風險。律師函不僅可以起到警示作用,還可以作為一種證據,證明律師已經采取了必要的法律措施來維護原告的權益。


    3.申請強制執行:當被告拒不履行調解協議時,律師可以代為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在申請過程中,律師會積極協助法院查找被告的財產線索,如銀行賬戶、房產、車輛等,以便法院采取有效的執行措施。


    以上是調解是在法院主持下進行的情況下法官和律師能做的事情,當調解是在非法院調解員主持下進行時,調解筆錄同樣具有重要的意義。雖然法院未直接參與調解過程,但調解筆錄仍然是雙方當事人達成合意的書面體現。此時,當事人可以依據調解筆錄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經人民調解委員會、商事調解組織等調解達成的調解協議,雙方當事人可以共同向調解組織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或人民法庭申請司法確認。法院將對調解協議的效力進行審查,若符合法律規定,將出具司法確認裁定書,該裁定書具有強制執行力。


    例如,在一起專利侵權糾紛中,原告某科技公司與被告某電子公司通過行業調解組織的調解,達成了調解協議,約定被告停止侵權行為并賠償原告損失。雙方隨后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法院經審查后,認為調解協議符合法律規定,出具了司法確認裁定書。當被告反悔拒絕履行協議時,原告依據司法確認裁定書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最終成功維護了自身權益。由上述案例和法律規定可以看出,非法院主持下的調解筆錄(含調解協議)或調解協議需要雙方當事人共同向調解組織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或人民法庭申請司法確認。那么在被告拒接電話不可能配合司法確認的情況下,當事人該如何應對?


    如果調解筆錄未賦予強制執行效力也無法單方進行司法確認,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的規定,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送達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判決。因此,如果被告拒不履行調解筆錄所記載的調解協議,原告可以選擇繼續法院原審程序,要求法院對案件進行判決。根據《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的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因此,如果被告拒不履行調解筆錄所記載的調解協議,原告也可以向法院提起違約訴訟,要求被告承擔違約責任,并賠償因未按時支付調解金額而造成的損失。這不僅可以維護原告的權益,還可以對被告形成法律上的威懾。


    三、結語


    知識產權著作權侵權案件的調解是一種有效的解決方式,因其高效、便捷、成本低、保密性強、靈活性高和有助于修復關系等優勢,被廣泛應用于各類糾紛的解決。但具體案例中可能會遇到被告反悔的情況,所以調解過程中,一定要做好被告反悔的預案:


    1.及時對調解協議進行司法確認,增強調解協議的法律效力,獲得強制執行力,為協議的履行提供法律保障,避免對方反悔或不履行協議時陷入被動局面。


    2.注意司法確認的期限和程序:務必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自調解協議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共同向法院提出申請,并按照法院的要求提交完整的申請材料,確保司法確認程序的順利進行。


    3.妥善保存相關材料:在整個調解過程中,要注意妥善保存好所有的證據材料、調解筆錄、調解協議、溝通記錄等重要文書,以備后續可能發生的爭議解決或執行程序之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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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標題:知識產權糾紛解決之調解路徑的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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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IPRdaily中文網(iprdaily.cn)

    作者:王紅

    編輯:IPRdaily辛夷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注:原文鏈接知識產權糾紛解決之調解路徑的探討點擊標題查看原文)


    淺談商業秘密之技術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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