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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自治區高院發布2024年知識產權典型案例?!?/b>
為進一步加強知識產權法治宣傳,增強社會各界的知識產權保護意識,營造尊重知識、崇尚創新、誠信守法、公平競爭的法治氛圍,在第25個世界知識產權日來臨之際,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于4月24日上午召開新聞通氣會,通報2024年全區法院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狀況,發布知識產權典型案例,并就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工作情況答記者問。
通報顯示,2024年全區法院共受理各類知識產權案件3343件,審結2803件,比2023年分別上升101.17%、89.91%。全區法院聚焦“公正與效率”工作主題,積極應對案件激增挑戰,聚焦主責主業,促推審判工作提質增效,堅持嚴格保護理念、遵循寬嚴相濟司法政策、依法規制權利濫用,充分釋放審判效能,全年審判質效明顯提升。
2024年,新疆法院堅決貫徹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立足全區知識產權審判實際,狠抓“九分落實”,積極探索審判體制機制創新,健全法庭、巡回審判布局,優化知識產權管轄格局。優化繁簡分流機制,及時保障維權救濟。加大事實查明力度,破解技術事實查明難題,不斷深化知識產權審判領域改革,引領保護效能提升。
新疆法院堅持和發展新時代“楓橋經驗”,主動融入自治區黨委領導、多方協同的社會治理體系,服務保障高質量發展。采取“源頭治理+組織調解+示范判決”模式,完善多元解紛機制建設。推進知識產權領域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合作,依法嚴厲打擊不誠信行為。堅持“抓前端、治未病”理念,發揮司法建議源頭治理作用,為自治區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奠定堅實基礎。
新疆法院深化府院聯動,構建知識產權協同保護機制。積極探索建立種業知識產權保護銜接聯動協作機制,共同打造植物新品種協同保護長效機制。加強地理標志保護應用,助推傳統特色產業優化升級與鄉村振興建設。護航文化旅游產業發展,不斷加強司法審判與行政執法協作,推進構建知識產權大保護工作格局。
會上,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向社會公開發布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侵害著作權、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假冒注冊商標罪及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六個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典型案例。
案例一: 河南某食品科技公司訴江蘇某食品科技公司、安徽某生物科技公司等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基本案情
河南某食品科技公司系“食族人”系列注冊商標的權利人,該商標在方便食品領域具有較高知名度。后江蘇某食品科技公司、安徽某生物科技公司等生產銷售帶有“食族人”文字標識及與河南某食品科技公司產品相似包裝裝潢的產品,并通過多個電商平臺進行銷售,銷售區域廣、數量大,河南某食品科技公司遂訴至法院。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江蘇某食品科技公司、安徽某生物科技公司存在全面模仿河南某食品科技公司權利商品、攀附河南某食品科技公司商譽“搭便車”的行為,主觀上存在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的故意,且侵權情節嚴重,支持權利人對侵權人適用懲罰性賠償的主張。根據網頁顯示的已銷售數額、銷售單價,以及實體店進貨清單上顯示的進貨數量、零售批發單價分別計算線上、線下銷售數額,結合方便食品類平均利潤率,確定江蘇某食品科技公司、安徽某生物科技公司侵權獲利279萬元,并以此為基數,確定1.5倍賠償倍數,計算本案賠償數額已超出權利人主張的300萬元賠償數額,故全額支持權利人300萬元損失賠償的訴訟請求。
典型意義
本案系認定“全方位”品牌模仿構成主觀惡意明顯適用懲罰性賠償的典型案例,充分體現了人民法院正確施行懲罰性賠償制度和嚴厲制裁惡意侵害他人商譽行為,維護公平競爭的鮮明司法導向。本案依法適用舉證妨礙規則,在侵權人掌握其生產銷售被訴侵權產品的財務資料,但拒不提交的情況下,按照法律規定,根據權利人提交的侵權人網絡平臺銷售數據以及線下銷售商進銷被訴侵權產品情況的相關證據,考慮相關行業利潤情況、侵權時間、范圍等因素,確定懲罰性賠償計算基數及倍數,降低權利人的舉證難度,提高侵權人的侵權成本,有力遏制此類知識產權侵權行為。
案例二: 烏魯木齊某食品有限公司、烏魯木齊佰某食品有限公司訴伊寧市某椒麻雞店侵害商標權糾紛案
基本案情
烏魯木齊某食品有限公司、烏魯木齊佰某食品有限公司是“圖片”注冊商標的合法權利人,其發現伊寧市某椒麻雞店擅自使用與其注冊商標近似的標識,涉嫌構成商標侵權,遂訴至法院。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圖片 ”注冊商標經過長期宣傳使用,在新疆地區具有一定知名度。馬某經核準注冊“黃某兒子娃娃椒麻雞”“二某兒子娃娃椒麻雞”商標,但在其經營的伊寧市某椒麻雞店實際使用時,將“兒子娃娃椒麻雞”用大號字體放置于店面門頭及店內菜單中心顯著位置,將“黃某”“二某”字體縮小放置于上方,拆分后整體文字大小明顯不成比例,改變了其核準使用的注冊商標的顯著特征,主要識別部分與權利人“圖片”注冊商標中顯著識別部分“兒子娃娃”構成近似,且兩者使用的服務類別一致,容易使相關公眾產生混淆或者誤認。伊寧市某椒麻雞店不規范使用其核準注冊商標行為構成商標侵權,依法應承擔停止侵權并賠償10萬元經濟損失的民事責任。
典型意義
本案是不規范使用注冊商標,侵害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典型案例?!皟鹤油尥蕖笔切陆窖詫θ宋镄愿窨滟澋拿枋鲂栽~匯,權利人將該詞匯注冊為商標,經過長期使用和廣泛宣傳,具有一定知名度,可以起到識別商品和服務來源的作用。侵權人改變自身注冊商標的顯著特征,并以拆分、組合等方式在與權利商標核準使用相同的服務上進行使用,與他人注冊商標構成近似,可以認定侵權人具有攀附意圖,構成對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侵犯。侵權人以使用“兒子娃娃”文字系對產品質量的描述進行抗辯不能成立。本案判決不僅體現了倡導誠實守信的價值導向,也有力彰顯了法院嚴厲懲治“蹭熱度”行為的堅定決心,同時提醒廣大市場主體守好“底線”,勿觸“紅線”,嚴格規范使用注冊商標,避免侵犯他人合法權益。
案例三: 新疆某啤酒有限責任公司訴某啤酒釀造集團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基本案情
新疆某啤酒有限責任公司系“烏蘇”文字及圖文系列商標的權利人,其發現某啤酒釀造集團有限公司生產銷售“烏蘇河”啤酒,遂訴至法院。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某啤酒釀造集團有限公司在侵權產品瓶貼上突出使用“烏蘇河啤酒”字樣,與“烏蘇”注冊商標近似,構成商標侵權。且其作為同行業競爭者,以與“烏蘇”近似的“烏蘇河”作為企業字號進行登記注冊,并在啤酒商品上使用與新疆某啤酒有限責任公司生產的啤酒商品包裝、裝潢整體視覺效果上無實質性差異的包裝、裝潢,容易造成相關公眾的誤認和混淆,構成不正當競爭,依法應當承擔停止侵權及不正當競爭行為,銷毀尚未使用的仿冒權利商品的包裝裝潢標貼,變更企業名稱,同時賠償新疆某啤酒有限責任公司損失500,000元。
典型意義
此案系通過司法審判加強對企業名稱保護,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的典型案例。注冊商標、企業字號可以起到識別商品和服務來源的作用,即將提供商品或服務的經營者與其他經營者進行市場區分,承載了經營者較高商業聲譽,具有一定商業價值。同業競爭者應對他人已取得并具有一定知名度的企業字號及注冊商標中的文字予以合理避讓。本案侵權人企業名稱雖經核準登記注冊,但其將與權利人在先取得的企業字號以及注冊商標近似的文字作為其企業名稱中的字號使用,易使相關消費者產生混淆誤認,其故意攀附、仿冒,借助他人商譽及影響力提升自身競爭力的行為,擾亂公平有序市場競爭秩序,人民法院必須依法予以嚴格規制和懲處。
案例四: 新疆喀什某食品有限公司訴山東某飲品有限公司、新疆某供應鏈管理有限公司等侵害著作權糾紛案
基本案情
新疆喀什某食品有限公司將其享有著作權、名稱為“伽穆莫吉托”的美術作品用于“伽穆莫吉托碳酸飲料”外包裝上進行生產銷售,后發現山東某飲品有限公司、新疆某供應鏈管理有限公司在其抖音賬號宣傳發布并銷售的“杰奶母莫吉托碳酸飲料”,與“伽穆莫吉托碳酸飲料”外包裝及商品名稱基本一致,遂訴至法院。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案涉“伽穆莫吉托”美術作品在被控侵權商品包裝使用之前已完成創造并通過在“伽穆莫吉托碳酸飲料”商品外包裝上使用公開發表,山東某飲品有限公司和新疆某供應鏈管理有限公司存在接觸案涉美術作品的可能性。山東某飲品有限公司和新疆某供應鏈管理有限公司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在其生產銷售的商品上使用與涉案美術作品構成實質性相似的包裝設計,構成對涉案美術作品著作權中復制權的侵害,應承擔停止侵權并賠償新疆喀什某食品有限公司經濟損失159,000元的民事責任。
典型意義
新疆喀什某食品有限公司系一家本土知名民營品牌,其對生產銷售的商品外包裝所使用的裝潢進行設計,通過對圖形、色彩、藝術字體的選擇以及編排所形成的整體,構成一種獨創性表達,屬于著作權法保護的美術作品,其將該美術作品作為其生產銷售的商品包裝裝潢進行使用,構成作品的發表。侵權人未經權利人許可,在其生產銷售的商品上使用與上述美術作品構成實質性相似的包裝裝潢,嚴重侵害了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應予嚴懲。本案嚴厲懲處惡意侵權行為,表明了人民法院對民營企業知識產權保護的堅定立場,為民營企業專注經營、安心發展創造了良好的法治化營商環境。
案例五: 大連某知識產權服務公司訴伊犁某投資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案
基本案情
大連某知識產權服務公司以伊犁某投資公司未經其許可,擅自將其經受讓取得著作權的圖片作品在伊犁某投資公司運營管理的微信公眾號中使用,侵害其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為由,訴至法院。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著作權登記證書僅能起到初步證明的作用,并非獲得著作權的確權證明。被訴侵權行為發生時間早于涉案作品的著作權登記時間,大連某知識產權服務公司并未提交有效證據證實作品作者在被訴侵權行為發生前已完成作品創作并公之于眾,且在案涉作品作者、首發及權利人等案件關鍵事實多次進行虛假陳述,構成虛假訴訟,遂裁定駁回大連某知識產權服務公司的起訴,并對其罰款50,000元。
典型意義
我國實行著作權自愿登記制度,登記機構對登記人是否系作品真正權利人并不進行實質審查。近年來,出現原告利用著作權登記制度這一特點,將他人作品登記為自己作品,獲取版權登記證書后進行惡意“維權”的案件。人民法院通過全面、嚴格審查著作權權屬證據,依法認定原告的訴訟行為屬于妨害民事訴訟的虛假訴訟行為,違反了誠信訴訟原則,依法對原告惡意訴訟采取罰款措施,彰顯了人民法院嚴厲打擊虛假訴訟、惡意訴訟的堅定決心,有力震懾假借維權之名牟利的不法分子,對優化營商環境、打造誠信社會具有積極的推動作用。
案例六: 王某假冒注冊商標罪,賈某、鄒某、曹某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某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擅自制造并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白酒。被告人賈某、鄒某明知從王某等處進購的白酒為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仍然以明顯低于市場批發的價格,將進購的白酒銷售給曹某某等人。被告人曹某某明知賈某、鄒某出售假冒注冊商標的白酒,仍多次從二人處低價進購,對外銷售。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王某已銷售及待銷售金額共計690,462元,其行為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賈某、鄒某、曹某某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白酒,銷售金額分別達581,440元、1,022,916元、1,323,408元,其行為構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依法追究四被告人的刑事責任。
典型意義
本案是一起嚴懲全鏈條侵犯注冊商標商品犯罪的典型案件。通過依法對侵權產品的“上游”生產商、“中游”批發商、“下游”零售商的違法犯罪行為進行嚴厲懲處,顯著提升侵犯知識產權犯罪的成本和風險,有力擠壓制假售假者的生存空間,有效阻斷犯罪分子再次實施假冒注冊商標商品的行為和銷售假冒注冊商標商品的行為,對懲治震懾犯罪分子、教育警示社會公眾具有良好的引領示范作用。同時在維護消費者及權利人合法權益,凈化酒類交易市場,優化營商環境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
來源:新疆高院
編輯:IPRdaily辛夷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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