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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在2022年7月到2023年12月期間,存在代理非正常專利申請的行為,其中2525條被國家知識產權局認定為非正常專利申請行為,代理數量巨大,涉及全國多個省份,嚴重擾亂專利工作秩序。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代理非正常專利申請的違法行為,并對當事人作以下處罰:1.警告;2.罰款8萬元?!?/b>
來源:IPRdaily中文網(iprdaily.cn)
近日,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了一則行政處罰。其中提到,茂名市某事務所在2022年7月到2023年12月期間,存在代理非正常專利申請的行為,其中2525條被國家知識產權局認定為非正常專利申請行為,代理數量巨大,涉及全國多個省份,嚴重擾亂專利工作秩序。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代理非正常專利申請的違法行為,并對當事人作以下處罰:1.警告;2.罰款8萬元。
行政處罰決定書(粵市監罰〔2025〕粵西辦0715號)
粵市監罰〔2025〕粵西辦0715號
當事人:茂名市****事務所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住所:茂名市******
法定代表人:***
身份證件號碼:******
2025年3月28日,國家知識產權局將一批專利代理機構及專利代理師涉嫌代理非正常專利申請線索和相關非正常專利申請的認定意見、代理非正常專利清單等材料交由本局管轄。國家知識產權局轉來《關于茂名市****事務所代理非正常專利申請的認定意見》指出,從2022年7月到2023年12月,國家知識產權局非正常申請監控工作組在專利申請質量檢測中發現,當事人存在代理不以保護創新為目的的非正常專利申請行為,其中2525件屬于《關于規范申請專利行為的辦法》(國家知識產權局公告第411號)第二條所述的非正常專利申請,并提供了具體申請號、專利類型、申請日、專利代理師等信息。
2025年5月15日,本局對當事人涉嫌非正常專利申請的行為進行立案調查。經查明,當事人在2022年7月到2023年12月期間,存在代理非正常專利申請的行為,其中2525條被國家知識產權局認定為非正常專利申請行為,代理數量巨大,涉及全國多個省份,嚴重擾亂專利工作秩序。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國家知識產權局轉來《關于轉送有關專利代理機構及專利代理師涉嫌代理非正常專利申請線索的函》(專代案字〔2025〕37號)、《關于茂名市****事務所代理非正常專利申請的認定意見》及非正常專利申請清單、《關于轉送專利代理違法線索相關材料的函》,證明案件來源。
2.當事人《營業執照》《專利代理機構注冊證》《合伙協議書》,當事人合伙人(***、***、***)、總經理***、專利代理師***、***、***等人專利代理人資格證書復印件,證明其證照齊全。
3.對當事人《現場筆錄》,對當事人總經理***、專利代理師***等人《詢問筆錄》,證明當事人違法事實成立。
4.當事人專利代理師***、***、***等人聘用協議及解聘證明,當事人合伙人、專利代理師***、***、***《情況說明》,證明當事人涉案非正常專利申請記錄均為其專利代理師實際代理。5.茂名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復函》,證明當事人一年內未因同一性質的違法行為受過行政處罰。
本局于2025年7月1日作出《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告知書》(粵市監罰告〔2025〕粵西辦0701號),當事人在規定期限內均未提出陳述、申辯,也未要求聽證。
本局認為,當事人上述行為,屬于《關于規范申請專利行為的辦法》(國家知識產權局公告第411號)第二條所述的非正常專利申請,構成《專利代理管理辦法》第五十一條第(二)項“專利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專利代理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的‘疏于管理,造成嚴重后果’的違法行為:(二)從事非正常專利申請行為,嚴重擾亂秩序”的情形,違反了《專利代理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五)項“專利代理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或者逾期未改正的,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責令停止承接新的專利代理業務6個月至12個月,直至吊銷專利代理機構執業許可證:(五)疏于管理,造成嚴重后果?!钡囊幎?,應對當事人作處罰。
當事人從事非正常專利申請,代理數量巨大,涉及全國多個省份,嚴重擾亂專利工作秩序,危害后果程度較重、范圍較廣、持續時間較長,依據《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七)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從重行政處罰:(七)其他依法可以從重處罰的”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從重行政處罰。
綜上,當事人上述行為構成《專利代理管理辦法》第五十一條第(二)項的情形,依據《專利代理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代理非正常專利申請的違法行為,并對當事人作以下處罰:
1.警告;2.罰款8萬元。
當事人應當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沒款繳至指定銀行。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本局將依據《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加處罰款不超過罰款的本數。經催告仍不履行的,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當事人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廣東省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依法向廣州鐵路運輸中級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5年7月15日
(原標題:行政處罰決定書<粵市監罰〔2025〕粵西辦071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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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網站
編輯:IPRdaily辛夷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注:原文鏈接:2525件專利被認定為非正常,代理數量巨大,涉及全國多個省份!一代理機構被警告并罰款80000元(點擊標題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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