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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巴西反壟斷機構關于SEP許可實踐的裁決

    行業
    納暮2025-07-28
    巴西反壟斷機構關于SEP許可實踐的裁決

    #本文由作者授權發布,不代表IPRdaily立場,未經作者許可,禁止轉載#


    “這一裁決結果可能會產生廣泛影響。首先,它進一步強化了這樣一種觀點:巴西的實施人可能有合法理由尋求地域性的SEP許可,而不應被強迫接受全球打包許可方案,特別是在此類強制行為是被用于對其他司法轄區的糾紛施壓,或全球打包許可方案中包含的專利在部分地區并不相關或無效的情形下。[41]其次,該裁決表明,盡管FRAND承諾源于標準制定組織(SSO)政策,其內容仍可通過巴西反壟斷法規間接獲得強制執行,以應對濫用性或歧視性行為。再次,CADE對定價透明與非歧視原則的高度關注,預示其今后可能進一步審查全球SEP許可協議中的條款對巴西本地市場競爭的影響,包括不同被許可人之間定價差異的正當性問題?!?/b>


    引言


    2025年4月,巴西反壟斷機構,即巴西經濟保護行政管理委員會(Conselho Administrativo de Defesa Econ?mica, CADE),審理了由摩托羅拉移動電子產品貿易有限公司(Motorola Mobility Comércio de Produtos Eletr?nicos Ltda.,以下簡稱“摩托羅拉移動”)與聯想技術巴西有限公司(Lenovo Tecnologia Brasil Ltda.,以下簡稱“聯想”)提起的行政上訴。該上訴針對CADE總監督局(General Superintendence,GS)先前作出的一項決定提出了異議,即駁回他們就愛立信公司(Telefonaktiebolaget L.M. Ericsson,以下簡稱“愛立信”)涉嫌在5G SEP許可過程中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而提出的臨時措施請求。[1]


    聯想與摩托羅拉稱,愛立信憑借其龐大的5G SEP組合占據市場支配地位,且濫用這一地位,拒絕在僅限于巴西境內的基礎上獨立許可這些專利。愛立信被指控即便聯想與摩托羅拉已表示愿意為巴西市場的專利使用支付臨時許可費,并出于正當理由(例如在其他法域存在未決訴訟)更傾向于獲得本地許可,其仍把全球交叉許可協議作為獲得其SEP許可的條件。[2]上訴人認為此舉構成非法搭售行為及歧視性做法,且包含潛在的濫用性條款,這不僅違背了其以公平、合理、非歧視(FRAND)原則許可SEP的承諾,還可能構成對《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TRIPS協議》)項下義務的違反。[3]


    該案于2025年4月下旬提交至巴西反壟斷機構(CADE)。在其全體會議審理過程中,各方當事人稱已簽署一項全球許可協議,并共同申請撤回上訴。[4]CADE雖批準了撤訴申請[5],但仍采取了一項值得注意的舉措:即便當事人已達成私下和解,仍責令總監督局(GS)依職權對愛立信相關行為的啟動行政調查。[6]Augusto專員的意見獲CADE全體一致通過,他強調,競爭利益具有公共性與集體性,因為“《巴西競爭法》所保護的法益歸屬于社會整體”。[7]同時,鑒于目前已有初步證據表明愛立信可能存在反壟斷違法行為,因此對愛立信的SEP許可做法進行更深入的調查具有正當理由。[8]該裁決明確表明,CADE有意將競爭法適用于巴西境內的SEP許可問題,并在法律適用中兼顧國內反壟斷法律規范和諸如《TRIPS協議》等國際協定規定的國際法義務。


    Part.1
    背景:愛立信與聯想之間的全球專利許可爭端


    CADE的裁決并非孤立存在,而是愛立信與聯想之間圍繞愛立信擁有的2G、3G、4G和5G SEP專利組合許可糾紛展開的全球爭端中的關鍵一環。雙方談判破裂后,愛立信于2023年末在多個司法管轄區發起訴訟攻勢,試圖在包括美國、巴西和哥倫比亞在內的多個主要市場尋求針對聯想產品的銷售禁令。作為回應,聯想則在英國提起訴訟,請求法院確定一項全球性的FRAND許可條款,并承諾受該裁決約束。在巴西,這一爭議尤為激烈。愛立信成功獲得了一項初步禁令,禁止聯想銷售其5G設備。聯想方面則稱,其已提出按照愛立信所要求的許可費率就巴西市場支付全部費用,以換取法院暫緩執行禁令,但該提議據稱遭到愛立信拒絕。


    這場全球爭端在2025年2月迎來轉折點。英國上訴法院在一項對聯想有利的決定性判決中,作出裁定授予臨時許可的聲明。Arnold大法官在判決中嚴厲批評了愛立信在英國FRAND費率尚在審理期間,仍在其他國家尋求禁令的策略。他在判決中指出,愛立信的真正訴求并非由某一特定法院確定FRAND費率,而是“更看重國家法院頒布禁令的排他性效力...而非任何法院作出的FRAND裁決”。他在對愛立信策略作出嚴厲評價時直言:“這就是專利劫持?!?b>[9]
    該判決成為促成轉變的關鍵因素。在幾周內,各方當事人宣布達成全球和解協議,終止了所有正在進行的訴訟。正是在這一背景下,尤其是英國法院將愛立信的行為定性為專利劫持的這一備受關注的司法批判,為理解為何CADE在兩個月后,在即便爭議雙方已達成私下和解的情況下,仍決定啟動其自身的公共利益調查提供了關鍵依據。


    Part.2
    TRIPS協議與SEP許可及競爭執法的關聯


    TRIPS協議與SEP許可及競爭執法的關聯SEP許可處于知識產權與競爭政策的交叉領域,而這種互動關系亦已為《TRIPS協議》所確認?!禩RIPS協議》第8.1條規定,只要措施符合《TRIPS協議》的相關規定,世貿組織成員在“制定或修訂本國法律時,可以采取對保護公共健康和營養,促進對其社會經濟和技術發展至關重要部門的公共利益所必需的措施”。此外,《TRIPS協議》第8.2條明確允許世貿組織成員可以采取適當且符合TRIPS的措施,以防止知識產權權利持有人濫用知識產權或采取“不合理地限制貿易或對國際技術轉讓造成不利影響”的做法。從本質上講,第8條為諸如CADE等競爭監管機構在認為SEP許可行為具有濫用性質時介入進行干預提供了基礎依據,從而確保知識產權權利的行使服務于更廣泛的公共和發展利益。CADE對愛立信相關行為的調查可以被視為對這些原則的一種具體適用。


    《TRIPS協議》第28條賦予專利權人排他性權利,然而,這些權利具有地域性限制。CADE對此予以強調,指出:“專利是一種地域性資產,其僅在特定國家的領土范圍內存在。世界范圍內不存在統一的全球性專利?!?b>[10]CADE進一步闡明:“專利僅在其申請注冊的司法轄區內存在,即專利申請時所在的國家。在不同司法轄區中,專利都構成獨立的權利資產,其有效期限、申請程序、權屬情況及適用規則,均可因各國法律之不同而異?!?b>[11]第28條所蘊含的地域性原則意味著,包括競爭規則在內的各國國內法可以作為調和專利權行使與市場準入之間沖突的重要手段。[12]正是基于這種理解,CADE對愛立信堅持要求聯想接受全球性許可安排的做法展開審查,認為此舉可能可能凌駕于正當國家利益之上。盡管CADE并未將愛立信的行為直接定性為違反《TRIPS協議》,而是依據競爭法標準進行評判,但其論證邏輯與《TRIPS協議》所賦予的靈活性相契合。


    至關重要的是,《TRIPS協議》為規制反競爭行為提供了制度上的靈活性?!禩RIPS協議》第40.1條明確指出,“一些限制競爭的有關知識產權的許可活動或條件可對貿易產生不利影響,并會妨礙技術的轉讓和傳播?!钡?0.2條進一步確認,成員方有權界定并采取措施應對此類反競爭的許可行為。CADE在其裁決中直接援引上述條款,指出“由專利注冊所產生的限制可能對競爭造成損害,甚至引發反競爭行為?!?b>[13]

    此外,《TRIPS協議》第31條授權在特定條件下實施專利強制許可。但第31條b款規定,通常要求成員在實施專利強制許可之前,必須已按合理商業條款和條件試圖從專利權人處努力獲得授權,但該努力“未能在合理期限內成功”。第31條k款則針對競爭法相關問題設立了一項重要例外,在“經司法或行政程序后確定為限制競爭的行為”時,允許為糾正該行為而使用專利,從而可豁免事先談判的要求。這一規定明確承認,政府有權在專利權的行使違反競爭法構成濫用的情況下介入進行干預。CADE聚焦于愛立信被指控拒絕以FRAND條件進行本地許可的行為,正是與TRIPS的這些靈活性規定相契合。


    Part.3
    巴西競爭法與SEP持有人義務


    根據巴西法律,反壟斷責任的認定以行為對競爭所產生的潛在或實際影響為依據,而不考慮行為人的主觀意圖如何?!陡偁幏ā返?6條[14]列舉了多種違法行為,包括旨在以限制、扭曲或以其他方式損害自由競爭或可能產生此類效果的行為。具體而言,拒絕銷售商品或提供服務,[15]強加濫用性或無正當理由的交易條件,[16]以及濫用知識產權,[17]均為法律所明令禁止的行為。在愛立信一案中,CADE初步認定,愛立信的全球獨家許可要求并拒絕授予涵蓋巴西市場的單獨許可的行為,可能構成上述禁止行為。CADE在其裁定摘要中指出,拒絕在巴西境內授予SEP許可,可被視為拒絕銷售商品或提供服務,而這一行為在法律上被界定為具有反競爭性質。[18]尤其是在當實施人已表明對該許可的合法利益并愿意按FRAND費率支付巴西地區許可費用的情形下,僅就巴西境內拒絕SEP許可的行為可能被視為構成非法搭售以及對專利權的濫用。[19]

    盡管巴西法律中并沒有專門規定FRAND原則的成文法,但此類義務通常源于標準制定組織(SSOs)為避免許可行為違反競爭法而設立的知識產權政策。[20]從歷史來看,FRAND承諾是由SSO為防止專利權人濫用標準化過程損害競爭而主動采取的措施,這一風險早已被多個司法轄區的競爭執法機構所關注。[21]因此,FRAND承諾并非僅僅是私人合同條款,更是對競爭關切的直接回應,意在確保對標準化技術的獲取保持開放性與競爭性。據此,CADE在案件分析中將愛立信涉嫌違背其FRAND承諾的行為視為一個競爭法問題,具有正確的法理基礎。CADE強調,SEP權利人有義務以非歧視性條款向有意愿的被許可人提供許可,而愛立信在雙方已就巴西地區的許可價格達成初步共識的情況下,仍拒絕提供地域性許可,該行為似乎有悖于這一原則。[22]因此,通過將FRAND承諾作為行為評估的判斷基準,CADE得以運用其針對拒絕交易、歧視及濫用行為的一般性競爭法規則,對損害競爭的許可行為進行嚴格審查。


    Part.4
    CADE制止SEP濫用的公共利益使命


    CADE在其裁決中的一個核心觀點是:愛立信因其自愿將技術納入5G標準并作出相關的合同性承諾,依法負有按照FRAND條件許可其SEP的獨立競爭法義務。然而,重要的是,應將此裁決理解為CADE在這一復雜且不斷發展的領域內的初步看法。裁決本身亦指出,CADE經濟研究司目前正在就SEP許可的競爭影響開展正式研究,這表明其監管框架尚處于發展階段。[23]因此,盡管裁決中所闡述的立場具有重要意義,但未來可能會隨著時間的推移而進一步細化與完善。


    Augusto專員表示:“被認為對遵循某一特定互操作性標準(如5G SEPs)而言所必需的專利,理應受到本競爭主管機構的介入干預……”[24]CADE強調:“當一家公司將其技術貢獻用于設定某一技術體系的標準時,它必須承擔允許其他公司使用該技術的義務,以便這些公司得以進入新市場并推出創新產品。若不承認這一點,就意味著允許技術標準被用來封閉市場、阻礙創新并形成壟斷……”[25]基于此,針對這些專利的濫用行為可能構成對經濟秩序的侵犯。[26]


    這是CADE首次在SEP爭議中啟動對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調查程序。[27]這一做法與其他主要司法管轄區的監管框架相呼應,例如歐盟法院(CJEU)在華為訴中興案判決中確立的規則。[28]盡管CADE的裁決在程序立場上并未完全照搬華為案的處理方式,但其對愛立信被指控拒絕就巴西地區以FRAND條件開展許可談判、堅持全球打包許可以及存在價格歧視可能性的關注,反映出一個相似的基本原則:SEP權利人即便具有市場支配地位,其權利的行使仍要受到FRAND承諾制約,并負有不得從事排他性或剝削性濫用行為的義務。

    CADE的意見書深入討論了專利地域性原則。其指出:“當要求達成全球許可協議時,實際提供的并非一項在全球有效的單一專利,因為國際法中并不存在這樣的國際專利。目前的做法,簡而言之,就是將對巴西專利的許可附加于一系列在其他司法轄區申請的專利的許可之上?!?b>[29]CADE認為,“以強制取得僅存在于他國司法轄區的商品或服務為條件,來換取對僅在本國存在的商品或服務的許可”的做法是不當的,尤其是在被許可人基于正當理由排除特定地區時。[30]CADE甚至援引英國上訴法院的裁判結果指出,認為愛立信在聯想已表示愿意接受由英國法院裁定的FRAND條款的情況下,仍然在他國法院尋求禁令救濟,構成對誠信義務的違反。[31]

    CADE亦強調了其調查的公共性質,指出競爭法不僅保護投訴方的私益,更維護集體利益、社會整體、市場秩序及消費者福祉。[32]正是基于這一職責,CADE即便在相關各方已達成和解后仍有正當理由繼續展開調查,以確保對該等涉嫌行為可能帶來的更廣泛市場損害予以有效應對。[33]


    Part.5
    定價考量與歧視問題


    CADE的裁決中另一個關注點是愛立信在許可實踐中的價格歧視問題。CADE稱,愛立信的許可行為存在價格歧視的跡象,并詳述了一項市場測試的結果——結果顯示,愛立信所宣稱的每臺設備5美元的全球報價是“虛設的”,且“在巴西市場運營的任何手機制造商中均未實際采用”。[34]CADE指出,許可通常是通過復雜且保密的雙邊談判逐案授予的。[35]特別是,CADE關注一級價格歧視,即根據不同的許可模式向每位客戶收取其愿意支付的最高費用。[36]此外,當專利技術對市場參與不可或缺時,以此方式攫取全部消費者剩余可能損害社會福利。[37]CADE指出,這種個體區別對待且不透明的定價方式與以非歧視性FRAND條款許可SEP的義務不符,且可能通過對處境相似的競爭對手施加差異化成本來扭曲市場競爭。[38]


    專員還援引了巴西高級法院在愛立信訴蘋果案中的裁決,該裁決將愛立信針對其5G專利組合收取的專利許可費限定為每臺設備3美元,較愛立信最初提出的全球報價低40%,表明其初始要價虛高的慣例。[39]法庭認為,這些價格歧視和不透明定價的跡象,加之拒絕授予地域性許可的行為,足以引起關注,需展開進一步調查。[40]


    Part.6
     結語 


    CADE在愛立信一案中的裁決表明,其在將巴西競爭法應用于SEP許可實踐方面采取了更為積極的立場。盡管案件雙方當事人已達成私下和解,法庭仍決定啟動正式調查程序,由此可以確認此類SEP糾紛涉及公共利益,理應受到反壟斷監管。該裁決確立了一項原則: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SEP權利人的許可策略,尤其是涉及關鍵技術(如5G)許可中的行為,應接受基于競爭法一般原則的審查,包括承擔以合理且非歧視性條款提供許可的義務,以及不得基于專利的地域性實施不正當搭售或排他性做法的義務。


    這一裁決結果可能會產生廣泛影響。首先,它進一步強化了這樣一種觀點:巴西的實施人可能有合法理由尋求地域性的SEP許可,而不應被強迫接受全球打包許可方案,特別是在此類強制行為是被用于對其他司法轄區的糾紛施壓,或全球打包許可方案中包含的專利在部分地區并不相關或無效的情形下。[41]其次,該裁決表明,盡管FRAND承諾源于標準制定組織(SSO)政策,其內容仍可通過巴西反壟斷法規間接獲得強制執行,以應對濫用性或歧視性行為。再次,CADE對定價透明與非歧視原則的高度關注,預示其今后可能進一步審查全球SEP許可協議中的條款對巴西本地市場競爭的影響,包括不同被許可人之間定價差異的正當性問題。


    歸根結底,CADE的這一舉措使巴西在SEP監管與FRAND義務履行方面與全球趨勢更加接軌。其援引《TRIPS協議》中與競爭相關的條款,構建了一個將SEP視為市場準入關鍵投入要素的監管框架。雖然該初步框架可能通過正在開展的經濟研究得以完善,以更清晰地區分自愿承擔FRAND義務的SEP與其他專有技術之間的差異,但對愛立信的調查凸顯了一項原則:受FRAND原則約束的專利權并非絕對權利,行使該項權利必須符合競爭法的規定。正如CADE所闡明,其目標在于確保關鍵技術以公平條件可為市場所用,防止權利人以單方面許可策略限制競爭與抑制創新。[42]接下來由總監督局(GS)啟動的行政調查程序,將對塑造巴西SEP許可與執法框架至關重要。

    參考文獻:
    [1] Para 10 of the Vote.
    [2] Para 13 of the Vote.
    [3] Para 10, 13 of the Voluntary Appeal Vote GAB 03 (2025年4月29日), 載https://sei.cade.gov.br/sei/modulos/pesquisa/md_pesq_documento_consulta_externa.php?HJ7F4wnIPj2Y8B7Bj80h1lskjh7ohC8yMfhLoDBLddZ7BJaSj-iR1wMZDgIQel66QrOJDLDJGYRy-WsBSAfbjklLga9Ngwl0hnt79IxSPWw7M1P4PO-XIeQ-ORAZyGVg (Voluntary Appeal Vote). Para 145-146.
    [4] Paras 48-51.
    [5] Para 7 of the Vote.
    [6] ‘CADE abre inquérito para apurar conduta antinconcorencial da Ericsson em licenciamento de patentes 5G’ (Cátedras, 2025年4月24日) ,載https://www.catedras.com.br/2025/04/24/cade-abre-inquerito-para-apurar-conduta-anticoncorrencial-da-ericsson-em-licenciamento-de-patentes-5g/#:~:text=A%20controv%C3%A9rsia%20teve%20in%C3%ADcio%20com,seu%20potencial%20impacto%20no%20mercado,訪問日期:2025年5月29日。Paras 7, 51, 163.
    [7] Paras 52, 157.
    [8] Paras 6, 51-57, 155, 160-162.
    [9] Lenovo Group Ltd & Ors v Telefonaktiebolaget LM Ericsson (PUBL) & Anor [2025] EWCA Civ 182, [153].
    [10] Para 3.
    [11] Para 111.
    [12] 《TRIPS協議》第8條.
    [13] Para 60.
    [14] 《第12.529號法律》,2011年11月30日(巴西競爭法)第36條第3款第11項。
    [15] 同注[14],第36條第3款第11項。
    [16] 同注[14],第36條第3款第18項。
    [17] 同注[14],第36條第3款第19項。
    [18] Beatriz Olivon, ‘Antitrust watchdog to keep 5G patent probe despite private agreement’ (Valor International, 2025年4月24日) ,載https://valorinternational.globo.com/business/news/2025/04/24/antitrust-watchdog-to-keep-5g-patent-probe-despite-private-agreement.ghtml,2025年5月29日訪問。
    [19] Paras 120, 145.
    [20] 參見網頁:https://lesi.org/article-of-the-month/overview-of-seps-frand-licensing-and-patent-pools/#:~:text=If%20the%20SEP%20holder%20is%20a%20member%20of%20a%20standard,takes%20effect%20as%20a%20contract.
     [21] Robert Pocknell & David Djavaherian, 'The History of the ETSI IPR Policy: Using the Historical Record to Inform Application of the ETSI FRAND Obligation' (2023) 75 Rutgers University Law Review 977.
    [22] Paras 76, 90, 106-107, 129-132.
    [23] Para 87.
    [24] Para 88.
    [25] Para 128.
    [26] Voluntary Appeal Vote para 160.
    [27] Janith Aranze, ‘CADE adjusts SEP enforcement approach with Ericsson probe’ (Global Competition Review, 2025年4月24日),載 https://globalcompetitionreview.com/article/cade-adjusts-sep-enforcement-approach-ericsson-probe,訪問日期:2025年5月29日。
    [28] Nicholas Banasevic and Zuzanna Bobowiec, ‘SEP-Based Injunctions: How Much Has the Huawei v ZTE Judgment Achieved in Practice?’ (2023) 14(2) Journal of European Competition Law & Practice 121,載https://doi.org/10.1093/jeclap/lpad012,訪問日期:2025年5月29日。
    [29] Para 144.
    [30] Para 119.
    [31] Paras 151-152.
    [32] Paras 52-56.
    [33] Paras 51, 56.
    [34] Paras 42-43, 46, 139.
    [35] Voluntary Appeal Vote para 142, 43.
    [36] Voluntary Appeal Vote para 99-101.
    [37] Lars A Stole, ‘Price Discrimination and Competition’ in Mark Armstrong and Robert H Porter (eds), Handbook of Industrial Organization, vol 3 (North-Holland 2007) 2221-2299.
    [38] Paras 91, 96-98, 100-102, 141-142.
    [39] Paras 83-84, 140.
    [40] Para 155.
    [41] Paras 105-107, 119-120, 130-132, 153. 
    [42] Paras 128, 134-135.


    (原標題:國際視野||巴西反壟斷機構關于SEP許可實踐的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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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IPRdaily辛夷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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