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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以巴西新規作為契機,溯源‘獲得顯著性’理論基礎與國際規則,并通過對比中巴‘獲得顯著性’規則與實踐,為中國大陸主體出海南美市場提供合規參考,以期在遵守規則的基礎上充分利用‘獲得顯著性’規則,為中國品牌在海外市場贏得更大的競爭優勢?!?/b>
來源:IPRdaily中文網(iprdaily.cn)
作者:孫雨溪 中國貿促會專利商標事務所
欄目名稱:《金磚國家知識產權內容專題》
欄目支持:金磚國家知識產權論壇
引 言
2025年6月10日,巴西國家工業產權局(BPTO)發布第INPI/PR15/2025號法令,正式承認缺乏固有顯著性的標志可通過提供使用證據證明其“獲得顯著性”/“第二含義”,由此可作為商標獲準保護。新規的出臺重塑了巴西商標行政審查“顯著性”相關規則,推動巴西國家工業產權局的審查實踐與國際規則及司法實踐保持一致,被稱為巴西商標法的轉折點。文章以巴西新規作為契機,溯源“獲得顯著性”理論基礎與國際規則,并通過對比中巴“獲得顯著性”規則與實踐,為中國大陸主體出海南美市場提供合規參考,以期在遵守規則的基礎上充分利用“獲得顯著性”規則,為中國品牌在海外市場贏得更大的競爭優勢。
關鍵詞:固有顯著性 獲得顯著性 第二含義 商標性使用 通用化
Part.2
巴西商標“顯著性”規則發展路徑
(一)承認商標“獲得顯著性”之前的審查規范
巴西商標制度的國內法律淵源為《巴西工業產權法(The Industrial Property Act)》(第9.279/1996號法律)。根據該法第122條,除法律明確禁止的情況外,任何“視覺上可感知的顯著性標志”均可注冊為商標[1]。由此可見,“顯著性”或“顯著特征”為商標申請注冊之必要條件之一,這也意味著若某標志被視為通用性或僅具描述性等,可能將面臨被駁回、不予注冊、宣告無效等后果?!栋臀鞴I產權法》并未對“顯著性”(此處應指“固有顯著性”)下定義,僅從反面列舉的方式對“不具有顯著性因而禁止注冊”的情況進行了規定:
《巴西工業產權法》第124條:以下標志不可作為商標注冊:II-單獨的字母、數字和日期,除非具有足夠的顯著性形式;VI-具有通用性、必要性、常見性、普通性或純粹描述性的標志,且與所指定的商品或服務相關;或通常用于指明商品或服務在性質、國籍、重量、價值、質量以及生產或服務提供時間方面的特征的標志,除非具有足夠的顯著性形式;VII-僅用作廣告手段的標志或表達;XVIII-在工業、科學和藝術中使用的技術術語,且與所要區分的產品或服務相關;XXI-產品或包裝的必要、常見或普通形狀,或無法與技術效果分離的形狀。
由此,根據巴西現行法,缺乏固有顯著性的標志被視為“不可作為商標注冊”。故長期以來,巴西國家工業產權局(BPTO,亦稱INPI,下文統一簡稱“BPTO”)在對商標進行可注冊性審查時,僅限于考量商標標志的固有顯著性,對該標志在實際市場中的投入和使用情況一概不予考慮。這使得因缺乏固有顯著性被駁回或不予注冊或無效宣告的商標所有人無法在行政程序中獲得有效救濟,只得訴諸司法。盡管巴西法院會將商標實際使用情況納入考量范圍,并承認商標經過使用“獲得顯著性”,但司法訴訟與行政審查在“是否承認獲得顯著性”這一問題上所采用的完全相反的觀點,往往給商標所有人及權利人帶來較大的不確定性,從而降低了商標在巴西申請注冊的效率,增加了商標權利人在巴西申請注冊的成本負擔。
2019年10月,巴西成為《馬德里議定書》的締約國。自此,巴西陸續引入商標共有制度、申請時允許一標多類以及商標分割制度,以完善國內商標申請注冊制度,與國際規則接軌,承認“獲得顯著性”便是該法律背景下的產物。
(二)新規下“獲得顯著性”審查規范
2025年6月10日,巴西國家工業產權局(BPTO)發布第INPI/PR15/2025號法令,將“獲得顯著性”納入商標行政審查之中。這也就是說,BPTO將“顯著性”區分為“固有顯著性”[2]和“獲得顯著性”[3],商標缺乏固有顯著性在巴西將非絕對不能獲準注冊,若能夠證明該商標在巴西市場經過持續、有效地使用獲得顯著性,即可突破《巴西工業產權法》第122條及第124條禁止注冊條款[4]。該新規自2025年11月28日起生效。
新規的出臺對于巴西商標制度構建及商標行政審查具有開創性意義。該法令填補了BPTO長期以來在承認獲得顯著性上的法律空白,標志著巴西商標行政審查首次承認商標的第二含義,以此更加貼近國際公約關于顯著性判斷相關規則以及巴西法院堅持的司法判斷標準。一方面,這象征著巴西商標申請注冊體系更加嚴謹、科學,更具現代化,為商標權利人提供更加具有透明度和可預測性的商標審查趨勢;另一方面,將商標持續使用狀態納入審查,體現了BPTO對企業投入、品牌價值的認可,對既定市場格局的尊重,彰顯出BPTO為市場主體提供更加清晰、更加公平、更具效率的商標申請注冊制度的決心。
該法令提出“獲得顯著性”審查的請求只能在BPTO提交一次,需支付特定費用,且僅限于行政程序的以下階段之一:提交商標申請時;商標申請公告之日起60天內;對基于缺乏固有顯著性的駁回決定提出復審時;在對異議或行政無效程序進行答辯時,且該異議或無效理由為缺乏顯著性[5]。由此,商標權利人既可以在商標申請及公告之日60天內主動提交“獲得顯著性”審查請求,亦可在因缺乏顯著性被駁回、異議、行政無效時被動提交“獲得顯著性”審查請求。
提交“獲得顯著性”審查請求后,還需在60天內提交專門的請求書及商標使用證據[6]。新規并未細化商標經過使用“獲得顯著性”的證據要求[7],但商標所有人須證明在提交“獲得顯著性”審查請求之前,對該商標至少進行了三年持續有效的商業使用,同時巴西相關市場消費者能夠將該標志識別為商標并與商標所有人提供的商品或服務產生專屬聯系(associates exclusively),且能夠與其他市場主體相區分。全國性的市場調查研究和消費者調查報告均可作為證明商標獲得顯著性的有效證據[8]。在審查期間,BPTO還有權要求提供補充信息,但補充材料必須在60天內提供。
若最終不服該“獲得顯著性”審查決定,當事人有權在決定作出后60天內申請復審[9]。此外,新法令還規定了過渡期[10]。自新規生效之日起,對于尚處于申請程序或已注冊商標因缺乏顯著性而被駁回、異議、無效的,權利人有權提供證據證明商標經過持續有效的市場使用獲得顯著性。
Part.3
中巴商標“獲得顯著性”審查規則對比
如前所述,中國和巴西承認“獲得顯著性”實際都源于與國際規則接軌,以便更好地打開國內市場。但兩國“獲得顯著性”規則在立法與施行上尚有一定差異。例如在法律位階上,我國“獲得顯著性”納入《商標法》立法,系經立法機關審議通過的法律規定;而巴西“獲得顯著性”新規是由BPTO這一行政機關制定的行政規章,系《巴西工業產權法》的下位法,僅對商標行政審查具有指導意義,終局決定受聯邦法院司法審查。在啟動“獲得顯著性”審查的程序上,我國“獲得顯著性”審查申請在駁回復審、異議答辯、無效答辯理由中陳述并提供相關使用證據即可;巴西需單獨提交專門的“獲得顯著性”審查申請書及商標使用證據,且該審查請求只能在BPTO提交一次,否則后續請求將不予受理。此外,兩國“獲得顯著性”行政審查在考量因素、判斷時間、與權利人的聯系程度等方面還存在差異,具體如下:
(一)“獲得顯著性”的考量因素
巴西新規從文件的證明要求角度側面明確了經過使用“獲得顯著性”的考量因素,即該標志是否發揮識別與區分商品或服務來源的功能,是否進行了持續、有效的使用,該標志是否與其權利人專屬關聯,以及相當一部分的巴西國內消費者的認知情況。
我國《商標法》未對“獲得顯著性”的考量因素作具體的規定。但北高《審理指南》規定了三要素,國知局《審理指南》規定了五要素,即綜合考慮該標志的使用是否為商標性使用,使用的時間、地域、范圍、規模、知名程度等,廣告宣傳及覆蓋范圍,同行業經營者使用該標志的情況及相關公眾的認知情況。
相較而言,兩國判斷“獲得顯著性”的考量因素相類似。盡管字面而言,我國多了一項對“同行業經營者使用情況”的認定,但在巴西“獲得顯著性”審查須證明該標志是否與其權利人專屬關聯的情況下,實際也需對其他經營者使用情況進行衡量。
(二)判斷“獲得顯著性”的時間
對于判斷“獲得顯著性”的時間,巴西新規明確判斷“獲得顯著性”的時間為提出“獲得顯著性”審查請求之日前推的三年內。按照新法令第84-D條規定的啟動該程序的階段,巴西判斷“獲得顯著性”的時間實際為案件審理之時往前倒推的三年期間。
我國國知局《審理指南》按照商標審查所處的不同階段進行區分,認為駁回復審案件、不予注冊復審案件應當以審理時的事實狀態為準;無效宣告案件原則上以系爭商標申請注冊時的事實狀態為準,以審理時的事實狀態作為參考。(2015)高行(知)終字第3590號“品鑒”無效宣告案[11]、(2020)京73行初18054號“小罐茶”無效宣告案[12]、(2023)京行終850號“竹鹽”無效宣告案[13]進一步明確了審查判斷商標是否經過使用獲得顯著性一般應以提出商標注冊申請時的事實狀態為準,但若有充分的證據能夠證明系爭商標自申請時至審理時持續、有效地使用并獲得顯著性的,從節約司法資源與保護當事人合法利益的角度,對商標申請日后的證據也將納入考量范圍之中。
相較于我國判斷“獲得顯著性”的時間存在“商標申請日、注冊日、審理時”的爭議,巴西新法令的規定更為簡單直接,即提交審查之時的前三年。
(三)“獲得顯著性”的商品或服務范圍
巴西新規對此未作規定。但一般而言,“獲得顯著性”的范圍僅限于實際使用的商品或服務,且不延及于同群組類似商品或服務。例如在“古方”無效宣告案[14]中,該商標核準注冊商品為:“3003,紅糖;3003,天然增甜劑;食用葡萄糖;白糖;方糖;冰糖*;3003/3004,糖*3015,醬油;醋”。再審階段,最高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訴爭商標權利人提交的大量實際使用證據能夠證明“古方”在“紅糖”商品上經過使用取得顯著特征,故對訴爭商標在“紅糖”一項商品上維持注冊,未將“獲得顯著性”及于同群組的“天然增甜劑;食用葡萄糖;白糖;方糖;冰糖”。同樣,在“竹鹽”無效宣告案[15]中,“獲得顯著性”的商品僅限于“牙膏”,未及于同群組的“非醫用漱口水”商品。
(四)標志與權利人是否必須為唯一指向
通常來說,經過使用獲得顯著性的標志所發揮的區分商品和服務來源的功能,并不要求相關消費者知曉該商品或服務來源的制造商名稱,僅需公眾認識到該商品或服務指向單一來源即可[16],這是承載商譽、保證品質的必然要求。巴西新規中明確該標志需“被相關部分公眾認可為識別單一商業來源”,或“與申請人具有專屬關聯關系(associates exclusively)”,與美國的“獨家使用”類似。但此處的專屬聯系并非絕對,僅需指定商品或服務的“相當一部分”巴西國內消費者公眾有此認知即可,該公眾認知一般通過市場調查、消費者報告體現。
我國現行法律法規未對“經過使用獲得顯著性的標志是否與其權利人形成唯一對應關系”作明確規定,商標行政司法審查實踐存在“唯一穩定聯系”“穩定聯系”“緊密對應關系”“對應關系”“較為穩定的對應關系”等多種處理方法。若以司法判決的時間順序來看“唯一指向”的發展路徑,很容易得出裁量標準不一、適用混亂的結論。
但筆者認為,在判斷“獲得顯著性與使用主體的對應關系”上,若完全拘泥于法院用詞之上,實乃緣木求魚,徒勞無益。事實上,認定“獲得顯著性”的關鍵在商標使用情況,而使用情況是根據證據的時間、數量、形式等進行評估的??此苹靵y的裁判規則實際是按照在案證據情況進行認定的,若在案證據足以證明訴爭商標與其權利人形成唯一、穩定的對應關系,則相應體現在判決書中便是“唯一、穩定的聯系”;盡管在案證據不足以證明訴爭商標與其權利人形成唯一、穩定的對應關系,但能夠證明二者已經形成較為穩定、緊密的聯系,在無其他證據切斷二者聯系的基礎上,亦可借此認定訴爭商標經過大量、有效使用獲得顯著性。在立法與司法解釋對“獲得顯著性”證明標準無定論的前提下,“唯一穩定的聯系”或“(較為)穩定的對應關系”均有合理之處。
(五)無權禁止他人使用
無權禁止他人使用的理論基礎在于遵循比例原則。即其商標禁用權受到限制,無權禁止他人使用已經進入公有領域的詞匯,如通用名稱、地名等。巴西新規里未提及該問題,但在該法令出臺前的草案中規定:即使一個商標因獲得顯著性而成功注冊,該商標申請人也不得阻止第三方以該詞語的“通常含義(common meaning)”使用相同的術語[20],與“無權禁止他人使用”表意相同。
我國行政司法審查實踐中多次在裁定或法院判決明確,對于經過使用獲得顯著性的商標中含有的描述性詞匯,權利人無權妨礙他人正當使用。如在“小罐茶”無效宣告案[21]中,國知局承認“小罐茶”經過長期、大量的銷售與宣傳,已經起到區分商品來源的作用,同時也指出:雖然“小罐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起到區別商品來源的作用,但“小罐”是茶葉包裝的一種,爭議商標的注冊不能妨礙他人的正當使用。
Part.4
“獲得顯著性”規則的遵守與利用
巴西商標行政審查承認“獲得顯著性”的規定無疑拓寬了商標在巴西可注冊的范圍,為海外主體在巴西尋求商標注冊保護提供了新的機會和行政路徑,亦為海外主體進入巴西市場提供更加有力的知識產權權利支撐。無論是在我國還是在巴西,維持商標顯著性都是商標使用的基本要求,市場主體需主動管理商標,預先規避商標被認定“缺乏顯著性”的風險;規范使用商標,防止因商標成為通用名稱而被撤銷;打擊侵權商標,積極維護長久以來積攢的商譽。當前,盡管巴西商標“獲得顯著性”行政審查具體實施規則尚未發布,亟待完善,但新規為中國企業在南美主要市場布局商標釋放出更為積極的信號。由此,中國大陸主體在遵守商標規則的基礎上,要善于利用既定規則,以此幫助企業在進入海外市場前防控風險,并助力企業在市場流通中占據優勢競爭地位,強化中國品牌的海外認可度。
(一)主動管理商標,預先規避風險
巴西新規實際強調了主動型商標管理在企業品牌管理中的重要性,尤其商標被認定“獲得顯著性”后非一勞永逸,其“顯著性”隨其商業使用、市場競爭及相關消費者的認知情況而動態變化。因此,企業需主動對商標進行系統管理,以應對未來可能出現的風險。從維穩的角度出發,企業在創設品牌之初,應以臆造性或任意性商標作為優選,并及時儲備具有固有顯著性的標志,降低因“欺騙誤認”[22]或“缺乏顯著性”被駁回、異議、無效的風險。同時,獲得顯著性的認定需要全面的證據做支撐。盡管我國法律法規未作明確規定,但參考巴西新規及我國實踐做法,“獲得顯著性”的證據要求通常為三年及以上,這便要求企業要定期著意留存使用證據,尤其是首次使用證據。使用證據需同時顯示系爭商標、核定商品或服務以及權利人,必要時做可信時間戳取證,以固定證據使用時間,防止因證據瑕疵喪失商標注冊機會。
(二)規范使用商標,防止通用化
“獲得顯著性”是一種市場狀態,并非通過注冊取得,而是通過真實、有效的商業使用與宣傳獲得[23]。因此,為維持“顯著性”,規范使用商標尤為重要。其一,添加注冊標記,以此向消費者表明該標志為注冊商標,而非某商品或服務的通用名稱;其二,將商標以顯著、醒目的方式印制于產品上或服務場所。若與旗下其他商標共同使用時,在產品包裝上要注意區分,避免二者混同而無法證明該商標的宣傳與使用情況[24];其三,將商標始終作為形容詞使用,避免作為名詞或動詞,否則可能導致商標退化為通用名稱而面臨被撤銷的風險。需要指出的是,盡管巴西商標撤銷程序中尚不包含成為通用名稱的情況,但保留真實、持續的商標性使用證據可有效預防五年不使用或中斷使用而被撤銷風險[25]。就我國而言,不同于“獲得顯著性”時以商標申請日或審理時作為時間基準,因注冊商標成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通用名稱而提起的撤銷采用“提出撤銷申請日”來判斷該注冊商標“是否具有顯著性”[26]。因此,商標“獲得顯著性”后并非時間越長,顯著性隨之增強,而需視該商標在市場中的實際使用情況,以及相關公眾對其商標識別與區分功能的認知情況而具體判斷。這意味著商標權利人在商業使用中需規范使用、積極維權,防止商標通用化而被撤銷。
(三)打擊侵權商標,積極維護商譽
“獲得顯著性”往往需要對該標志與其權利人之間的關聯程度進行判斷,巴西新規要求二者具有“專屬聯系”,我國商標審查實踐通常采用“穩定聯系”的觀點,這便要求不存在同行業其他經營者使用該標志的情況,或同行業其他經營者對該標志的使用無法中斷該標志與其權利人之間的穩定聯系。故而,企業在持續、有效使用“獲得顯著性”商標的同時,也要定期監視市場上是否存在與其商標易混淆的近似商標。若放任該近似商標進入市場流通而不采取行動,可能導致商標權弱化。由此,如遇到同行業競爭者廣泛、大量使用、抄襲、摹仿的情況,“獲得顯著性”商標權利人要及時制止,并采取相應的行政或司法措施積極維權,防止該商標成為行業通用術語,降低甚至喪失其發揮識別商品或服務來源的功能,亦防止侵權商標進入市場不當牟利,對權利人商譽產生不利影響。
注釋:
[1] 《巴西工業產權法》第122條:視覺上可感知的、不屬于法律禁止范圍的顯著性標志,可以作為商標注冊。
[2] 巴西國家工業產權局(INPI)第INPI/PR 15/2025號法令第84-B條,作為商標申請提交的標志的固有顯著性,系指該標志本身具備識別所標示產品或服務源自其申請人、并將其與來源不同的相同或類似產品或服務區分開來的能力。
[3] 巴西國家工業產權局(INPI)第INPI/PR 15/2025號法令第84-C條,缺乏固有顯著性的標志,如能證明該被審查標志通過本申請人的有效和持續使用,已獲得足夠的顯著性,能夠被相關市場領域的消費者公眾識別為能夠標示所涉產品或服務的制造來源、并將其與來源不同的相同或類似產品或服務區分開來,則該標志可注冊為商標。
[4] 巴西國家工業產權局(INPI)第INPI/PR 15/2025號法令第84-A條:在商標可注冊性審查期間,證明通過使用獲得顯著性,是證明1996年5月14日第9.279號法律第122條及第124條第II、VI、VII、VIII、XVIII和XXI款所規定禁止情形不適用的一種方式。
[5] 巴西國家工業產權局(INPI)第INPI/PR 15/2025號法令第84-D條,獲得顯著性審查的請求,只能在以下時間點提出:
I–在提交商標注冊申請時,通過清晰明確的聲明,附于該注冊申請的提交書之后;或
II–自注冊申請公布之日起60(六十)天內,通過清晰明確的聲明,附于意見陳述書之后;
III–在針對基于缺乏固有顯著性而駁回商標注冊申請的決定提交行政上訴時,通過清晰明確的聲明,附于針對該注冊申請駁回決定的上訴書之后;
IV-在針對基于缺乏顯著性提出的異議提交答辯意見時,通過清晰明確的聲明,附于意見陳述書之后;或
V-在針對基于缺乏顯著性提起的行政無效程序提交答辯意見時,通過清晰明確的聲明,附于意見陳述書之后。
§1o在本條第III款和第V款規定的情形下,必須明確說明該請求是否僅在INPI公布關于該標志缺乏固有顯著性的意見后才由INPI進行審理。
§2o本條主條款所指的請求,在每個行政程序中僅能提出一次,否則后續請求將不予受理。
[6] 巴西國家工業產權局(INPI)第INPI/PR 15/2025號法令第84-E條,除第84-D條所述的請求外,申請人必須通過專門的請求書,在請求提出之日起60(六十)天內提交能夠證明通過使用獲得顯著性的文件,否則該請求將不予受理。
§1o在第84-D條第III款和第V款所述情形下,證明文件可在確認被審查標志缺乏固有顯著性的決定公布之日起60(六十)天內提交。
§2o本條主條款所述的請求書,可在其提交之日起60(六十)天內進行補充。
[7] 巴西國家工業產權局(INPI)第INPI/PR 15/2025號法令第84-F條,證明通過使用獲得顯著性的文件必須證明:
I–在提交第84-D條所述請求之日前推的三年內,對作為注冊申請對象的商標進行了實質性的持續使用;且
II–相關產品或服務的相當一部分巴西國內消費者公眾,將作為注冊申請對象的標志識別為與其申請人專屬關聯的商標,能夠識別與其相關的產品和服務,并將其與來源不同的相同或類似產品和服務區分開來。
[8] 新規出臺之前的草案對證據的要求更為嚴苛。草案提出關鍵要求包括:實質性與排他性使用(Substantial and Exclusive Use):提供商標在巴西市場至少五年不間斷使用的證據。消費者認知(Consumer Recognition):通過市場調查證明公眾將該標識識別為來源標識。品牌建設投入(Investmentin Brand Building):提供廣告活動和支出的詳細記錄,展示為強化商標識別度所做的努力。證據還必須滿足其他高標準:必須專門針對巴西消費者,涵蓋該國多個地區,并且與申請審查中的完全相同的商標相對應。例如,對于文字商標,證明其獲得顯著性時,不能依賴未包含在申請中的視覺或組合元素。參見《巴西的獲得顯著性:解讀巴西專利商標局(BPTO)的新指南草案》,載daniel-ip網2025年1月2日,https://www.daniel-ip.com/en/articles/acquired-distinctiveness-in-brazil-decoding-the-bptos-new-draft-guidelines/。
[9] 巴西國家工業產權局(INPI)第INPI/PR 15/2025號法令第84-H條,對通過使用獲得顯著性審查所作出的決定,可根據1996年第9.279號法律的規定提起復審。
[10] 巴西國家工業產權局(INPI)第INPI/PR 15/2025號法令第96-A條。對于在本法令公布之日,其商標注冊申請正在審理中的申請人,或因其商標在注冊時缺乏顯著性而成為行政無效程序目標的商標注冊所有人,將享有一個12(十二)個月的特別期限,自本法令生效之日起計算,以便他們能夠在不同于第84-D條規定的日期請求進行獲得顯著性審查。
§1o在本條主條款所述程序階段請求進行獲得顯著性審查的期限,將在公布相應程序階段對應決定之日屆滿。
§2o本條主條款規定的特別期限的授予,并不意味著暫停相關程序的正常審查流程。
[11] 瀘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訴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無效宣告(商標)二審案,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2015)高行(知)終字第3590號行政判決書。
[12] 常州開古茶葉食品有限公司訴國家知識產權局無效宣告(商標)一審案,北京知識產權法院(2020)京73行初18054號行政判決書。
[13] 佛山市南海區黃岐嘉純生物工程有限公司訴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知識產權局其他商標行政糾紛案,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2023)京行終850號行政判決書。
[14] 濟南小驢快跑商貿有限公司訴國家知識產權局、黔西南古方紅糖有限責任公司無效宣告(商標案,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行申3521號行政裁定書。
[15] 佛山市南海區黃岐嘉純生物工程有限公司訴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知識產權局其他商標行政糾紛案,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2023)京行終850號行政判決書。
[16] See Union carbide Corp. v. Ever-Ready, Inc., 531F. 2d 366 (7th Cir. 1976).
[17]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從使用主體在客觀上的唯一性、相關公眾認知上的唯一性,來論證“滬深300指數”與訴爭商標權利人具有唯一、穩定的聯系,從而獲得顯著特征。參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訴中證指數有限公司駁回復審(商標)案,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2016)京行終744號行政判決書。
[18]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獲得顯著性不以使用主體的唯一性為判斷標準。在在案證據能夠證明訴爭商標與指定商品形成穩定聯系,且無證據表明其他主體的使用破壞或影響了該穩定聯系的基礎上,應認定訴爭商標經過使用獲得顯著性。參見姚洪軍訴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無效宣告(商標)案,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行申7175號行政裁定書。
[19] 某有限公司訴國家知識產權局商標行政糾紛案,北京知識產權法院(2023)京73行初13799號行政判決書。
[20] 《巴西認可獲得顯著性用于商標注冊》,載marks-clerk網2025年06月11日,https://www.marks-clerk.com/insights/latest-insights/102kdtm-accepting-acquired-distinctiveness-for-trade-mark-registration-in-brazil/。
[21] 小罐茶無效宣告案,國家知識產權局商評字[2019]第0000114742號《關于第16791551號“小罐茶XIAOGUANTEA”商標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
[22] 若某標志同時存在違反“欺騙誤認”和“缺乏顯著性”問題,是否還需對“該標志在某商品上經過長期、大量使用獲得顯著性”作判斷?巴西新規未對具體的審查方法作進一步規定,但在(2024)京行終4444號“R-1”無效宣告案中,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明確指出,因“欺騙誤認”條款屬于禁用之情形,故訴爭商標的使用情況無法成為該商標應予維持注冊的理由。因此不再對訴爭商標的使用證據予以考量,僅從商標標志構成本身認定訴爭商標同時缺乏固有顯著性。株式會社明治訴北京中貿促商務咨詢有限公司無效宣告(商標)二案,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2024)京行終4444號行政判決書。
[23] 劉麗娟:《確立反假冒為商標保護的第二支柱——〈反不正當競爭法〉第6條之目的解析》,載《知識產權》2018年第2期。
[24] 在(2015)高行(知)終字第3590號案中,一審法院認為瀘州老窖提交的大量宣傳證據顯示其產品上同時標注了“瀘州老窖”和“品鑒”,或其他商標和“品鑒”,難以證明“品鑒”商標經過大量宣傳使用獲得顯著性。瀘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訴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無效宣告(商標)二審案,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2015)高行(知)終字第3590號行政判決書。
[25] 《巴西工業產權法》第143條:在以下情況下,經任何具有合法利益的人請求,注冊將被撤銷:自注冊授予之日起5(五)年后,在請求之日:
I-該商標未在巴西開始使用;或
II-該商標的使用中斷超過5(五)年,或在該期限內,商標的使用方式發生改變,導致其原始顯著性特征發生變化,與注冊證書所載不一致。
§1o若權利人證明未使用商標有正當理由,則不發生撤銷。
§2o將通知權利人在60(六十)天內作出說明,其有責任證明商標的使用或證明未使用有正當理由。
[26] 根據國知局《審理指南》第十七章第4.2條:判斷注冊商標成為其核定使用商品的通用名稱的時間點,一般應以提出撤銷申請時的事實狀態為準,案件審查審理時的事實狀態可以作為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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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一家之言】從巴西國家工業產權局新規看商標“獲得顯著性”<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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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IPRdaily中文網(iprdaily.cn)
作者:孫雨溪 中國貿促會專利商標事務所
欄目名稱:《金磚國家知識產權內容專題》
欄目支持:金磚國家知識產權論壇
編輯:IPRdaily辛夷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注:原文鏈接:從巴西國家工業產權局新規看商標“獲得顯著性”(下)(點擊標題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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