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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某代理事務所指派專利代理師使用電子簽名在未經其本人撰寫或審核的專利申請文書上簽名并提交國家知識產權局審核。安徽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對其作出警告并罰款5000元?!?/b>
近日,安徽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了一則行政處罰信息。其中提到,合肥某代理事務所指派專利代理師使用電子簽名在未經其本人撰寫或審核的專利申請文書上簽名并提交國家知識產權局審核,嚴重損害了專利申請人的利益,屬于專利代理機構疏于管理造成嚴重后果的違法行為。安徽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處罰決定如下:1.警告;2.罰款5000元。
安徽省市場監管局對合肥××知識產權代理事務所
(普通合伙)的行政處罰信息公開
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
被處罰單位名稱:合肥××知識產權代理事務所(普通合伙)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D6X
被處罰單位執行事務合伙人姓名:張××
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皖市監稽罰〔2025〕4號
案件名稱:合肥××知識產權代理事務所(普通合伙)疏于管理造成嚴重后果案
違法的主要事實:合肥××知識產權代理事務所(普通合伙)于2021年3月19日成立,于2021年8月3日取得專利代理機構執業許可證。當事人指派專利代理師使用電子簽名在未經其本人撰寫或審核的專利申請文書上簽名并提交國家知識產權局審核,嚴重損害了專利申請人的利益,屬于專利代理機構疏于管理造成嚴重后果的違法行為。
行政處罰決定:1.警告;2.罰款5000元。
行政處罰依據: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專利代理管理辦法》第五十一條第八項規定“專利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專利代理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的“疏于管理,造成嚴重后果”的違法行為:……默許、指派專利代理師在未經其本人撰寫或者審核的專利申請等法律文件上簽名,嚴重損害當事人利益”?!秾@項l例》第二十五條第五項“專利代理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或者逾期未改正的,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責令停止承接新的專利代理業務6至12個月,直至吊銷專利代理機構執業許證:……(五)疏于管理,造成嚴重后果”。
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憑《安徽省統一公共支付平臺繳款通知單》繳納罰沒款。
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執法機關名稱:安徽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日期:2025年6月6日
(原標題:安徽省市場監管局對合肥××知識產權代理事務所<普通合伙>的行政處罰信息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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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IPRdaily中文網(iprdaily.cn)
編輯:IPRdaily辛夷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注:原文鏈接:專利代理師在未經其本人撰寫或審核的專利申請文書上簽名并提交國知局!該代理機構被警告并罰款(點擊標題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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