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僅代表作者觀點,不代表IPRdaily立場#
“一起商標侵權糾紛、不正當競爭糾紛案?!?/b>
名牌商品知名度較高
具有一定的市場號召力
不少商家蹭名牌流量
利用“名牌同款”標簽來引流
這些“名牌同款”合法嗎?
請和鵬法君一起來看看這個案例!
1、案情簡介
A公司是研發、生產、銷售、安裝和維保電梯、自動扶梯及關鍵零部件的企業,其注冊商標“AA”具有一定影響力,先后獲得“全國電梯行業質量領先品牌”等榮譽。2023年4月,A公司發現B公司通過自媒體賬號發布相關視頻,視頻介紹上標有“AA同款”“AA電梯”標簽,視頻上有“AA同款高性價比電梯”的水印。
A公司認為,B公司擅自使用A公司的商標對外進行宣傳,以此獲取不正當利益,損害了A公司的權益,構成商標侵權與不正當競爭行為。于是,A公司對B公司“AA同款”營銷的侵權行為進行了公證,并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B公司停止侵權并承擔賠償責任。
B公司辯稱,涉案視頻僅用作宣傳,瀏覽量不大,傳播范圍也較小,不會使消費者產生混淆,且視頻內容不涉及直接售賣的情形,不應認定為商標侵權行為,亦不構成不正當競爭。此外,在得知涉案視頻存在侵權嫌疑時,B公司立即下架了視頻鏈接,刪除了全部內容。
2、法院審理
本案系商標侵權糾紛、不正當競爭糾紛。
根據A公司提交的知名度證據,足以證明A公司持續經營多年,“AA”商標具有一定影響。B公司在視頻中拍攝電梯內部視頻,并配以“AA同款”“AA電梯”字樣,再通過預留的聯系方式聯系B公司員工,在詢問其銷售電梯的相關情況時,員工稱“電梯源自AA”。上述行為足以令人誤認為其與AA品牌商品、A公司之間存在特定聯系,構成不正當競爭,依法應當承擔停止不正當競爭行為、賠償損失的法律責任。
涉案視頻中雖使用“AA”字樣,但相關公眾可以通過“AA同款”識別出該款電梯并非AA品牌,消費者不可能將其視為識別商品或服務來源的標志,故B公司使用“AA”字樣不構成商標性使用,不構成商標侵權。
在案證據不足以證明A公司因被侵權所遭受的實際損失或B公司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賠償數額綜合考量B公司侵權行為性質、過錯程度以及A公司為制止侵權所支付的合理費用等因素,法院判決B公司賠償A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維權費用25萬元。該判決已生效。
3、鵬法君說法
商標作為一個企業的標識,代表著產品的來源,也是產品質量和商譽的代表。在網絡營銷風靡的當下,不少企業在推廣品牌時,習慣使用“名牌同款”字樣,蹭熱度蹭名氣,借此引流,短期內增加成交概率。然而從長遠看,這種不誠信的營銷手段,不僅容易誤導消費者,影響購買決策,還將損害自身品牌形象和市場信譽,不利于可持續發展,甚至面臨法律風險。一旦被認定為侵權,企業需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包括但不限于停止侵權行為、賠償經濟損失等。
鵬法君提醒,良好的市場競爭環境離不開經營者的公平競爭意識與商業道德,企業應堅守法律底線,慎用“名牌同款”硬蹭流量的形式進行推廣,共同助力構筑誠實信用、公平有序的市場環境。企業做優產品和服務,流量和銷量自然會接踵而至。消費者在搜索同款時,一定要認清商標品牌,別讓“撿便宜”變成“掉坑里”。
4、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第四十八條 本法所稱商標的使用,是指將商標用于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書上,或者將商標用于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用于識別商品來源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
第六條 經營者不得實施下列混淆行為,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系:
(一)擅自使用與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包裝、裝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識;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響的企業名稱(包括簡稱、字號等)、社會組織名稱(包括簡稱等)、姓名(包括筆名、藝名、譯名等);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域名主體部分、網站名稱、網頁等;
(四)其他足以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系的混淆行為。
(原標題:“名牌同款”營銷,流量能否硬蹭?)
欄目支持,共建合作伙伴持續招募
來源: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供稿:坪山區法院
作者:鄧鈺瑋 劉斌
編輯:IPRdaily辛夷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注:原文鏈接:“名牌同款”營銷,流量能否硬蹭?(點擊標題查看原文)
「關于IPRdaily」
IPRdaily是全球領先的知識產權綜合信息服務提供商,致力于連接全球知識產權與科技創新人才。匯聚了來自于中國、美國、歐洲、俄羅斯、以色列、澳大利亞、新加坡、日本、韓國等15個國家和地區的高科技公司及成長型科技企業的管理者及科技研發或知識產權負責人,還有來自政府、律師及代理事務所、研發或服務機構的全球近100萬用戶(國內70余萬+海外近30萬),2019年全年全網頁面瀏覽量已經突破過億次傳播。
(英文官網:iprdaily.com 中文官網:iprdaily.cn)
本文來自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并經IPRdaily.cn中文網編輯。轉載此文章須經權利人同意,并附上出處與作者信息。文章不代表IPRdaily.cn立場,如若轉載,請注明出處:“http://www.tyccp6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