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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德鎮市中級人民法院發布景德鎮法院2024年度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典型案例?!?/b>
執審判之筆,護窯火不熄。為充分發揮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領作用,在2025年全國知識產權宣傳周期間,景德鎮市中級人民法院發布景德鎮法院2024年度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典型案例,這些案例既是景德鎮法院立足“千年瓷都”文化底蘊,匠心打造的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示范樣本,也是護航陶瓷文化傳承與創新的生動實踐。
下一步,景德鎮法院將繼續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主動服務和融入景德鎮國家陶瓷文化傳承創新試驗區建設,用具有景德鎮特色的知識產權保護新路徑,進一步提升知識產權司法保護效能,為加快新質生產力發展貢獻司法智慧和力量,努力把“千年瓷都”這張靚麗的名片擦得更亮。
目 錄
01、住宅樓盤“傍名牌”侵害商標權糾紛案
02、“安牌”桃酥商標權侵權案
03、VR動感劇場中央管理系統計算機軟件著作權侵權案
04、品牌經銷商拒絕交易糾紛案
05、寫實類美術作品獨創性認定及侵權判定規則案
06、使用“非營利性機構”特定字號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07、“等燈”陶瓷燈著作權侵權案08招財貓著作權侵權案
01、住宅樓盤“傍名牌”侵害商標權糾紛案
【華某公司與江西某科技有限公司、江西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侵害商標權糾紛】
一審:景德鎮市中級人民法院(2023)贛02民初81號
二審: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2024)贛民終214號
【基本案情】
華某公司通過協議取得“萬象匯”商標普通使用許可,并可以自己名義進行維權?!叭f象匯”是華某置地開發的高品質購物中心。2020年8月2日江西某科技有限公司與案外人簽訂《建設工程委托監理合同》,工程名稱為:萬象匯(XXXX)?!澳衬橙f象匯”小區樓盤系列標識牌、防控工程標牌、地下停車場指示牌、公告欄等有多處使用了“某某萬象匯”名稱。
【裁判結果】
景德鎮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為,被訴侵權商標僅在請求保護的商標上加上公司簡稱,容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品混淆誤認的,構成近似商標。商品房開發、銷售、宣傳與不動產管理、廣告等服務在功能用途、消費對象、銷售渠道等方面基本相同,并存在特定的聯系,應當認定兩者構成商品與服務之間的類似。本案綜合考慮江西某科技有限公司的侵權行為持續時間、侵權規模區域、主觀惡意程度,再結合華某公司所享有涉案商標的知名度和影響力,確定江西某科技有限公司向華某公司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維權支出共計32.4萬元。根據現有在案證據,不能證明江西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與江西某科技有限公司共同開發了涉案樓盤,是涉案樓盤的開發主體,故駁回華某公司對其訴訟請求。
華某公司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后未按期繳納上訴費,以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典型意義】
“萬象匯”是華某置地開發的高品質購物中心,該項目遍及全國,“萬象匯”商標具有較強的知名度和識別度,在全國具有極高的影響力。在實際生活中,存在部分企業通過在商品房開發與銷售中隨意、故意使用“萬象匯”商標標識,不僅會讓普通消費者產生混淆,影響了知識產權權利人的合法權益,也會對良性的市場秩序造成沖擊。本案的判決嚴厲打擊市場上企業隨意使用他人商標的亂象,不僅讓侵權者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同時也在一定程度上加大對侵權者的賠償力度,維護了消費者和權利人的切身利益,同時也引導了行業的新風正氣,最大限度服務繁榮了行業市場環境。
02、“安牌”桃酥商標權侵權案
【江西某廠與江西某公司、景德鎮某公司、張某某、樂平某公司侵害商標權糾紛】
一審:景德鎮市中級人民法院(2024)贛02民初77號
二審: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2025)贛民終 4 號
【基本案情】
江西某廠為全民所有制企業,系“安牌”“安派”“安牌桃酥王”商標的注冊人,安牌桃酥為其重點產品,榮獲多項國家級榮譽?!癮npai”商標于2004年由該廠注冊獲得,2014年失效。2022年,皇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張某某獲得“anpai”商標,2024年該商標轉讓至案外人?;誓彻緩募t某公司采購了1592斤散裝小桃酥,從昌某金屬采購了540個鐵罐桶,在其倉庫分裝成“安牌”“中國桃酥王”成品后,銷售至景德鎮各超市。江西某廠認為皇某公司、張某某、紅某公司、昌某金屬侵害了其商標權,提起訴訟,請求判令對被告適用5倍懲罰性賠償及合理維權開支共計102萬元。一審中,張某某提出反訴,認為江西某廠侵害其“anpai”商標,請求判令江西某廠賠償10萬元。
【裁判結果】
景德鎮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為,皇某公司未取得授權,訂購鐵罐桶和桃酥后自行分裝,并向商超銷售,導致消費者誤認混淆,侵害了江西某廠商標權?;誓彻痉ǘù砣藦埬衬趁髦ㄈ藢嵤┑男袨槭乔謾嘈袨?,自身積極參與侵權行為的實施,該侵權行為既體現了法人的意志又體現了法定代表人意志,張某某與皇某公司屬于共同侵權人。昌某金屬未盡到審慎的核查授權的注意義務,銷售帶有涉案商標的鐵罐亦構成侵權。江西某廠構成對“anpai”標識的在先使用,其可以在原有經營范圍內繼續使用,且張某某在本案立案后并非涉案“anpai”商標的商標權人,對張某某的反訴請求不予支持。結合各商超負責人的調查筆錄陳述及市場監督管理局的調查結論,計算出侵權獲利為24,532.2元??紤]到皇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張某某此前經營的商戶為江西某廠經銷商,雙方存在業務往來,明確知曉江西某廠的涉案商標,且故意采購與江西某廠產品高度近似的外包裝,存在侵害知識產權的主觀故意;張某某及皇某公司以假冒的“安牌”桃酥按照正品銷售到商超,讓眾多潛在的消費者在混淆的情況下購買;張某某明知江西某廠曾為“anpai”商標持有人,江西某廠在該商標因未及時續展而失效后仍在使用該標識的情況下,仍注冊多個“anpai”商標;且其在本案立案時明知缺乏知識產權正當權利基礎仍對他人提起訴訟構成惡意訴訟,其侵害知識產權情節可謂嚴重。對皇某公司及張某某適用5倍懲罰性賠償。判令皇某公司及張某某共同賠償經濟損失147,193.2元及合理維權支出8,000元,昌某金屬賠償經濟損失5,000元,駁回張某某的反訴請求?;誓彻炯皬埬衬巢环?,提起上訴。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江西某廠為全民所有制企業,其生產的“安牌”桃酥為江西省特色名小吃,享譽中外?!鞍才啤笔鞘着敖骼献痔柶放啤?,連續榮獲江西省著名商標。市場上逐漸出現仿冒“安牌”或者傍品牌的桃酥產品,嚴重影響了相關品牌聲譽。本案判決,對具有侵權惡意且侵權情節嚴重的行為,頂格適用5倍懲罰性賠償,充分體現了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的嚴格保護,維護了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和品牌聲譽。此外,還明確了公司法定代表人積極參與侵權行為的,應與公司共同承擔侵權責任,有力規制了市場上侵權人通過不斷更換企業“馬甲”實施侵權的行為。
03、VR動感劇場中央管理系統計算機軟件著作權侵權案
【桂林某文化公司與廣州某文旅公司等被告侵害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糾紛】
一審:景德鎮市中級人民法院(2024)贛02民初60號
二審: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2024)贛知民終46號
【基本案情】
桂林某文化公司系“動感劇場中央管理系統1K11V2版本”(以下簡稱涉案權利軟件)的著作權人。桂林某文化公司訴稱余某發經營的個體戶余干某中心及余干某俱樂部商業使用被訴侵權軟件,余某發辯稱被訴侵權軟件來源于廣州某文旅公司,廣州某文旅公司辯稱其從董某鵬處購買的是正版權利軟件。原告訴至法院要求廣州某文旅公司、余干某中心、余干某俱樂部、余某發停止侵權并賠償損失50萬元。法院查明,武某在桂林某文化公司廣州分公司處曾任職銷售代表。離職后,武某于2021年4月15日與董某鵬簽訂合同,約定從董某鵬處購買環幕飛行影院整套設備(6座),價格為26.8萬元,內含播控軟件及影片。廣州某文旅公司于2022年11月11日成立,法定代表人系武某,經營范圍包括數字文化創意技術裝備銷售、軟件銷售、數字文化創意軟件開發等。廣州某文旅公司與余某發于2022年11月29日簽訂合同,約定廣州某文旅公司向余某發出售裸眼3D飛行影院設備(10座),價格為22.5萬元。在合同設備清單中,軟件項目均標注為自主研發,余某發委托案外人支付21萬元給廣州某文旅公司,該套設備自使用后多次出現維修更換情形。
【裁判結果】
景德鎮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關于對計算機軟件復制品持有人的合理注意義務的審查,應考慮持有人是否具備合法經營資質、持有人是否擁有相應的軟件開發知識或經驗以識別正版軟件、持有人是否支付了合理的對價、持有人是否曾有機會接觸到軟件原件。此外,還需驗證交易對方是否持有合法銷售該軟件的權利。本案被告余干某中心、余干某俱樂部不具有軟件開發知識及經驗、沒有接觸過軟件原件、向具有銷售軟件資質的廣州某文旅公司購買復制品并支付合理對價,應認定其沒有合理理由應當知道持有軟件是侵權復制品,不承擔賠償責任。在涉及軟件與硬件捆綁銷售的情形下,權利用盡原則的適用則需進一步關注是否存在正式的軟件買賣合同、合同標的物與涉案軟件的一致性、對于多次流轉的商品能否提供完整的流轉記錄及物流信息、權利人售出的軟件版本與被訴侵權軟件版本是否一致、隨附硬件是否有過更換或維修的歷史。本案廣州某文旅公司不能提供完整的流轉記錄及物流信息、其主張從董某鵬處購買的被訴侵權軟件版本與涉案權利軟件版本不一致且不能作出合理解釋、隨附硬件多次更換維修,不能適用權利用盡規則。遂判決廣州某文旅公司停止侵權并賠償桂林某文化公司經濟損失8萬元及合理維權支出40,170元;余干某俱樂部、余干某中心對合理維權支出在5,000元范圍內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原告桂林某文化公司與被告廣州某文旅公司均不服,提起上訴。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隨著科學技術的進步,VR(虛擬現實)技術作為一項重大突破,展現出廣闊的應用前景和產業發展潛力。本案聚焦于一款作為VR應用核心系統的權利軟件,在VR軟硬件配套銷售情景下探討合理注意義務及權利用盡認定的法律問題。本案通過準確認定復制品持有人的責任承擔以及權利用盡抗辯是否成立,既保障了VR技術開發企業的合法權利,又兼顧了相關計算機軟件在市場上的合理流通。本案在審理過程中及時采取證據保全、財產保全的訴訟措施給權利人提供全面的司法保護,不僅體現了法院在保護VR技術創新方面的堅定立場,同時也鼓勵開發者積極投身創新活動,共同營造一個公平、健康且穩定的VR市場環境,對類案處理也提供了有益的參考借鑒。
04、品牌經銷商拒絕交易糾紛案
【楚某公司與天某公司拒絕交易糾紛】
一審:景德鎮市中級人民法院(2024)贛02知民初51號
【基本案情】
原告楚某公司與被告天某公司建立商品供銷關系多年。2024年3月7日,被告天某公司與原告楚某公司再次續簽產品銷售合同,雙方約定:楚某公司作為天某公司的經銷商;如楚某公司達不到合同約定的銷售量,天某公司有權解除本合同等等內容。2024年4月開始被告天某公司以原告楚某公司未達到約定的銷售量為由拒絕向楚某公司供貨。被告天某公司向原告楚某公司提供的產品有:好人家老壇酸菜魚調料、好人家手工牛油老火鍋底料、好人家醇香牛油火鍋底料、好人家麻辣烤魚調料、好人家水煮魚調料、好人家麻婆豆腐調料、大紅袍中國紅火鍋底料等復合調味品。原告楚某公司認為天某公司濫用其市場支配地位拒絕供貨,致使原告缺貨,造成較大經濟損失,提起訴訟,請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拒絕交易侵權行為,且賠償原告各項經濟損失(含合理開支)168,386.25元。被告天某公司認為,天某公司不具有市場支配地位,本案事實與《反壟斷法》無任何關系,僅是民事買賣合同糾紛。
【裁判結果】
景德鎮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為,在拒絕交易糾紛案件中,首先應當由原告對被告在相關市場內具有支配地位和被告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承擔舉證責任。在原告初步證明被告在相關市場內具有支配地位和被告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后,被告如以其行為具有正當性為由進行抗辯,則應由被告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本案中,應由原告首先對被告在全國復合調味品市場上具有市場支配地位承擔舉證責任。原告所出示證據不足證明被告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經法律釋明,原告仍然堅持其訴訟請求以及選擇的案由。綜上,依法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典型意義】
在拒絕交易糾紛中,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一方實施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拒絕交易的行為。所涉及的是反壟斷法律關系,由公法中的反壟斷法進行規制。拒絕交易是企業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一種比較典型和常見的行為表現,其核心要件是拒絕提供的產品或服務應具有必不可少性。市場經濟條件下,作為平等自由經營的主體有權選擇其交易對象。只有當主體具有市場支配地位并濫用這一地位以拒絕交易為手段限制競爭行為、排擠競爭對手、獲取超額壟斷利潤時,反壟斷法才能適用。因為此時市場機制已經失靈,只有依靠公權力的介入才能恢復和維護正常的競爭秩序。如果拒絕提供的產品或服務不具有必不可少性,就意味著其不具有市場支配地位,其他經營者可以找到替代產品或通過其他方法予以彌補。那么,競爭仍在繼續,應由市場機制進行調節,反壟斷法不必介入??梢钥吹?,特定產品或服務的必不可少性是拒絕交易行為能否構成的核心要件,也是民法中意思自治原則和反壟斷法中濫用行為規制的分界點。在本案中,復合調味品市場行業準入門檻低,品牌眾多,市場競爭激烈,不具有必不可少性。故涉案糾紛應為民法中的合同糾紛。本案對區分合同糾紛與反壟斷法中的拒絕交易糾紛具有一定借鑒意義。
05、寫實類美術作品獨創性認定及侵權判定規則案
【上訴人李某明與被上訴人珠山區某海陶瓷作坊著作權侵權糾紛】
一審:景德鎮市珠山區人民法院(2024)贛0203知民初195號
二審:景德鎮市中級人民法院(2024)贛02民終1258號
【基本案情】
李某明系《案頭畫范·李某明畫荷花》圖書作者,本案涉案美術作品為該圖書第33頁美術作品,李某明主張珠山區某海陶瓷作坊銷售的被訴侵權產品圖案侵犯涉案美術作品的著作權,向景德鎮市珠山區人民法院起訴要求珠山區某海陶瓷作坊停止侵權并賠償損失。原審法院查明李某明對涉案美術作品享有著作權,被訴侵權產品上的圖案與涉案美術作品的荷花雖在花瓣部分鏡像相似,但在花蕊、荷葉、水草、昆蟲等形狀、元素運用、構圖、線條、整體布局、色彩等方面上存在明顯差異,不構成實質性相似,認定不構成侵權,判決:駁回李某明的全部訴訟請求。判決后,李某明不服提起上訴,主張上訴人涉案美術作品的荷花部分具有獨創性及獨特的審美意義,構成著作權法上的作品,應受著作權法的保護;原審法院在將上訴人的涉案美術作品與被訴侵權產品上的圖案比對時選取要素錯誤,未抓住上訴人作品的主要部分荷花來進行比對。
【裁判結果】
景德鎮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上訴人李某明根據自然界的荷花寫生創作出涉案美術作品的荷花部分,荷花部分由一朵盛開的荷花和一朵花蕾組成,上訴人李某明在線條、輪廓、盛開的荷花和花蕾排列組合及花瓣、花蕊、蓮蓬的布局上體現了上訴人的個性選擇和獨特審美,符合獨創性的構成要件,涉案美術作品的荷花部分能夠受到著作權法保護。上訴人陳述涉案美術作品的荷花部分是在自然界現有的荷花基礎上,以寫實的手法通過獨特的線條和輪廓描繪形成,涉案美術作品的荷花部分來源于自然界的荷花,盛開的荷花與花蕾在顏色、形態、布局與自然界的荷花相比所作的創新較少,獨創性較低,在將涉案美術作品的荷花部分與被訴侵權產品圖案上的荷花比對時應更加注意細節上的差異。上訴人李某明主張應選取中間一朵盛開的荷花進行比對,該朵荷花與被訴侵權產品圖案左下角荷花在花瓣數、花瓣形態、花瓣紋理、花瓣顏色、花蕊顏色、花蕊中間有無蓮蓬均在區別,不構成實質性相似;該朵荷花與被訴侵權產品圖案右上角荷花相比在花瓣形態、花瓣紋理、花瓣顏色、花蕊與蓮蓬的比例均存在區別,不構成實質性相似;將涉案美術作品的整體畫面與被訴侵權產品圖案相比,二者在元素編排、顏色填充以及比例的選擇上均存在差異,不構成實質性相似,被上訴人珠山區某海陶瓷作坊不構成侵權。故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陶瓷的沿革綿延幾千年,在陶瓷上作畫自古有之,陶瓷上繪畫自然界已經存在的自然景觀是常見題材之一,但囿于創作的題材單一,陶瓷創作作品浩瀚、陶瓷載體的空間較小,繪畫寫實類美術作品的陶瓷保護面臨著是否該賦以著作權保護、如何認定是否構成侵權的難題。本案例對寫實類美術作品的獨創性認定采用了獨創性有無標準,并且對于作品的局部畫面符合獨創性構成要件的承認了局部畫面的獨創性,但考慮到寫實類美術作品的獨創性較低,在比對時更加注重細節上的差異,施以更加嚴格的判斷標準。上述規則厘清了怎樣的寫實類美術作品能受到著作權保護以及怎樣的創新能避免被追究侵權責任的難題,鼓勵陶瓷創作者激發創新活力、提高創作熱情,創作出更多優質作品,繁榮陶瓷市場,守護陶瓷文化的傳承與創新。
06、使用“非營利性機構”特定字號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景德鎮十大瓷廠陶瓷博物館訴被告江某、淘某公司不正當競爭糾紛】
一審:景德鎮市珠山區人民法院(2024)贛0203知民初254號
【基本案情】
原告景德鎮十大瓷廠陶瓷博物館的業務范圍為收集研究和展示瓷廠產品,業務主管單位為市文廣新旅局,發證日期為2010年3月9日。2024年7月,原告向公證處申請辦理保全證據公證。該公證處出具公證書顯示案涉店鋪(淘寶店)“十大瓷廠博物館”的經營者是被告江某,案涉商品鏈接名稱、銷量及售價。原告認為被告在淘寶網上冒用原告的字號銷售陶瓷,嚴重侵害了原告打造的品牌和名譽,損害了景德鎮十大瓷廠的形象,向法院起訴,要求被告停止使用十大瓷廠博物館字號并承擔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被告江某認為,被控店鋪名稱和原告的字號有明顯區別,“十大瓷廠博物館”不是原告獨有的商標,原告不享有“十大瓷廠”的商標。經法院核算,被告江某在淘寶頁面反映案店鋪所銷售的金額合計46,604.2元。當前,該被控侵權店鋪名稱已經修改。
【裁判結果】
景德鎮市珠山區人民法院認為,原告景德鎮十大瓷廠陶瓷博物館為民辦非企業單位,雖非《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所指的“法人或非法人組織”,但是這并不排斥其名稱或簡稱蘊含商業價值。當其名稱的商業價值被不正當利用時,原告的非營利性機構的身份并不能否定其受到《反不正當競爭法》的保護,原告仍應認定為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的“經營者”。被訴侵權行為發生時,原告在陶瓷行業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其品牌的知名度必然也會輻射到其企業名稱,可認定景德鎮十大瓷廠陶瓷博物館的名稱受《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保護的“有一定影響的社會組織名稱”。被告江某在淘寶上經營的店鋪名稱“十大瓷廠博物館”使用了“十大瓷廠+博物館”的名稱,會誤導公眾認為其銷售的商品來源于十大瓷廠或者與原告景德鎮十大瓷廠陶瓷博物館存在特定聯系,故法院認定被告江某的銷售行為構成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響的社會組織名稱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其依法應當停止使用“十大瓷廠博物館”字號,并按照被告江某在其店鋪所銷售金額的30%計算賠償金額,判令被告江某向原告景德鎮十大瓷廠陶瓷博物館賠償損失17,991.26元(含制止侵權的合理開支4,010元)。本案雙方當事人已經履行完畢。
【典型意義】
本案系擅自使用“非營利性機構”(博物館)具有一定影響的特定“字號”命名方式而構成不正當競爭的案例,對“經營者”進行了解釋,明確“陶瓷博物館”作為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當認定為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的“經營者”。原告“十大瓷廠” 雖未注冊商標,但其字號作為文化遺產的一部分,應當受到法律保護。本案從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判賠被告賠償損失彰顯了知識產權嚴保護的價值導向,維護了字號所代表的文化尊嚴和獨特性,避免他人搭便車,防止文化元素被濫用、歪曲,確保文化價值得到正確傳承和弘揚,以司法服務保障促進陶瓷行業高質量發展。
07、“等燈”陶瓷燈著作權侵權案
【于某與景德鎮市三某陶瓷文化傳播有限公司著作權權屬、侵權糾紛】
一審:景德鎮市珠山區人民法院(2024)贛0203知民初39號
二審:景德鎮市中級人民法院(2024)贛02民終744號
【基本案情】
2023年4月25日,江西省版權局向于某出具作品登記證書,認定作品名稱為且齋陶瓷燈--等燈系列(器型)、作品類別為美術。于某發現景德鎮市三某陶瓷文化傳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三某公司)名下的淘寶店、天貓旗艦店均在未經其授權許可的情況下銷售于某擁有著作權的“等燈”陶瓷燈。三某公司亦在其運營的小紅書、抖音平臺賬號中發布關于“等燈”陶瓷燈的宣傳廣告。于某在公證相關證據材料后,遂將三某公司訴至法院。一審法院判決三某公司立即停止銷售使用“等燈”陶瓷燈美術作品的侵權商品,刪除“小紅書”“抖音”平臺上所屬名的“三某”賬號中發布侵害于某著作權的圖片并賠償于某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支出共計54,702元。三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訴。
【裁判結果】
景德鎮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實用藝術作品的藝術性認定,應充分考慮實用藝術作品受現有材料、功能等限制,其在藝術表達上相對于一般美術作品來說存有藝術高度降級的可能。雖然“等燈”陶瓷燈所使用的底座托盤、7字型燈桿樣式、透明加內層燈罩組合上均屬于臺燈現有的樣式,但該陶瓷燈在托盤大小、燈桿高度、燈罩雙層樣式的搭配等,均體現了創作人于某的取舍、選擇、設計、布局等創造性勞動;從燈的風格來看,“等燈”陶瓷燈采用的簡約明快設計特點,給人以和諧、溫婉的美感,綜上“等燈”陶瓷燈具有獨創性的審美意義,具備美術作品的藝術創作高度?!暗葻簟碧沾蔁糇鳛榧婢邔嵱霉δ芎蛯徝酪饬x的立體造型藝術作品,屬于著作權法保護的美術作品。
因著作權法保護的是實用藝術作品的藝術性,故在對立體造型類實用藝術作品作侵權判定時,應該集中在其整體布局、整體藝術美感、意境上的實質性相似的判斷上。本案被訴侵權陶瓷燈與“等燈”陶瓷燈對比,其改變了內層燈罩的陶瓷杯型和大小,該部件改動后,其在整體藝術審美上與“等燈”陶瓷燈構成實質性相似,故被訴侵權產品應認定為侵權。
權利人要求按照權利人實際損失計算賠償金額,權利人應舉證證明其發行該實用藝術作品復制品的單位利潤。復制品的單位利潤應該由復制品售價減去復制品成本得出,故權利人應當向法院提交其發行復制品的所有成本證據。本案中,案涉實用藝術作品的復制品部件中包含了手工瓷茶盞,權利人主張該手工瓷茶盞系其本人手作手繪,故該部分無成本產生,且該陶瓷燈的銷售價格因其藝術鑒賞價值具有一定的溢價。二審法院認為,包含手作器物部件的實用藝術作品復制品的單位利潤必須扣除手作器物的物料、人工等必然成本。如權利人不提供手作器物的物料、人工等成本證據,應認定權利人舉證不能。一審法院計算權利人復制品單位利潤時未將該部分作為成本扣除,明顯不當。據此,二審改判三某公司賠償于某經濟損失22,000元及合理費用8,010元,共計30,010元。
【典型意義】
將傳統造型陶瓷物件與現代工業產品部件結合,創作出的具有藝術審美的實用藝術品,對其藝術性的認定應充分考慮實用藝術品受現有材料、功能等限制,認定標準不宜過于嚴苛。將具有一定獨創性的陶瓷實用品納入著作權法保護范圍,保障權利人著作權權利實現,有利于激發陶瓷藝術家創造熱情,促進陶瓷文化傳承發展。同時,基于著作權法保護實用藝術作品藝術性的規則,在對立體造型類實用藝術作品作侵權判定時,應該集中在其整體布局、整體藝術美感、意境上的實質性相似的判斷上,以遏制簡單改動實用藝術作品部件進行惡意侵權的行為。
08、招財貓著作權侵權案
【招某公司與廣某公司著作權權屬、侵權糾紛】
一審:景德鎮市珠山區人民法院(2023)贛0203知民初188號
二審:景德鎮市中級人民法院(2024)贛02民終268號
【基本案情】
吳某2012年就《招財貓系列1》《招財貓系列3》進行了著作權登記,《招財貓系列1》附圖為多個形象的招財貓立體陶瓷擺件,《招財貓系列3》附圖為五個不倒翁形象的招財貓立體陶瓷擺件;2018年8月31日,吳某就《祝愿貓》進行著作權登記,為六張平面招財貓畫像。招某公司經著作權人授權獲得招財貓系列美術作品在中國境內知識產權。廣某公司在阿某網店銷售卡通招財貓陶瓷擺件。招某公司認為廣某公司銷售的招財貓擺件侵害其美術作品著作權,訴請被告停止侵權并賠償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開支共計20萬元。
【裁判結果】
一審判決:駁回招某公司的訴訟請求。
招某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向景德鎮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景德鎮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涉案作品為招財貓美術形象通過不同的配色,添加魚、葫蘆、花朵等元素,變造貓的手勢和體態等,使之整體形象具有一定審美意義,具有獨創性,應當受到法律保護。但對采用生活中較為常見且具有悠久歷史的招財貓形象進行再創作的作品進行保護時,應當先剔除該形象中的公有元素或在先元素,對其保護范圍進行限縮。否則,會嚴重損害廣大使用和制作招財貓形象的民眾的利益?!敦堖洳┪镳^》書中招財貓的形象已有元素在本案中進行侵權比對時應當剔除,即組合成招財貓的臉部表情的下彎弧形的眉毛、彎曲的嘴巴等元素臉部形象設計不應列入侵權比對范圍??v觀涉案權利作品,其具備獨創性的部分集中體現為貓腹部裝飾圖案,貓手中所持道具,貓身顏色使用與搭配上而呈現的整體形象,以及有關貓身形態的各處細節處理。被訴侵權產品與權利作品在剔除公有元素后,各項元素細節及由各元素組合成的整體形象具有較為明顯的區別,不構成實質性相似,故被訴侵權產品未侵犯上訴人權利作品的著作權。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本案涉及對日常生活中常見擺件——招財貓的獨創性認定及侵權判定。厘定傳統與創新之間的保護界限,嘗試在個案中平衡保護個體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有效防止當事人權利濫用,有利于維護商業市場的有序發展。
(原標題:景德鎮中院發布景德鎮法院2024年度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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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瓷都審判
編輯:IPRdaily辛夷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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