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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隔12年山東修訂專利條例?!?/b>
《山東省專利條例(修訂草案)》(以下簡稱《條例(修訂草案)》)已經省第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初次審議,于2025年6月22日前公開征求社會各界的意見和建議?!稐l例(修訂草案)》對幫助侵權、重復侵權和不執行展會侵權裁決三種違法行為增設了行政處罰,最高可罰款10萬元。
時隔12年山東修訂專利條例
《山東省專利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于2013年實施,其間2021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四次修正實施、2024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修訂實施,關于加強專利權人合法權益保護、促進專利實施和轉化運用等方面新的立法精神和規定需要在《條例》中進一步細化落實,《條例》與上位法的不適應之處,也亟需修訂完善。
《條例》自2013年9月1日施行以來,有效規范和促進了山東專利工作有序開展。近年來,知識產權工作的新情況和新形勢不斷出現,需要更加注重專利的質量和轉化運用以及全鏈條保護?!渡綎|省知識產權保護和促進條例》《山東省專利糾紛行政裁決和行政調解辦法》相繼出臺,配套政策體系持續完善,構筑了全省知識產權高質量發展的“四梁八柱”。
5月20日,在山東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上,山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黨組書記、局長兼山東省知識產權局局長吳承丙就《條例(修訂草案)》作了說明。他表示,修訂《條例》是適應山東知識產權工作新形勢、促進專利事業發展的有效保障。同時,山東在知識產權創新創造、綜合保護、運用轉化、管理服務和打擊侵權、假冒偽劣等方面開展了卓有成效的工作,培育出一大批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優勢企業和關鍵核心技術,形成了覆蓋全省的知識產權保護網絡,加快了科技成果向現實生產力的轉化步伐,助力區域經濟高質量發展。山東在知識產權領域多年的探索、改革,為《條例》修訂提供了有力的實踐支撐。
擬增加加強新業態等專利創造和保護,促進人工智能運用
《條例(修訂草案)》共6章53條,在體例上,由原來的七章減為六章,《條例》第二章“專利促進”的名稱修改為“專利創造與運用”,第四章“專利管理”、第五章“專利服務”整合為一章“專利服務與管理”,其他章節名稱保持不變。在內容上,《條例(修訂草案)》進行了全面修訂。
為適應專利工作發展的新形勢、新要求,《條例(修訂草案)》與時俱進融入新發展理念,實現專利全鏈條保護,增加了“培育發展新質生產力,推動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的立法目的。以知識產權“大保護”為主線,調整優化了章節名稱,增加了加強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的專利創造和保護,促進人工智能的運用等內容。明確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以及專利行政部門、各相關部門的職責劃分,同時與國家機構改革的要求對應,將行政處罰的主體明確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專利執法的部門。
專利轉化運用是科技創新成果轉化為現實生產力的關鍵環節?!稐l例(修訂草案)》從建立高價值專利培育機制、獎勵優秀專利項目、鼓勵職務發明、建立專利轉移轉化機制等多方面促進專利高質量創造和高效率運用,推動知識產權運營體系建設,促進專利與產業深度融合。鼓勵和支持產學研聯合、專利開放許可、專利權入股等多種方式,促進專利轉化運用。
擬對三種違法行為增設行政處罰
關于強化專利保護,《條例(修訂草案)》進一步完善了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制度,新增專利行政裁決簡易程序、專利行政裁決的變更或撤銷等內容。為解決專利保護中的周期長、成本高、效果差等突出問題,遏制重復侵權等擾亂市場秩序的故意侵犯專利權的行為,《條例(修訂草案)》對幫助侵權、重復侵權和不執行展會侵權裁決三種違法行為設定了行政處罰,并召開了擬增設行政處罰論證會進行了研究。
《條例(修訂草案)》第四十九條明確,違反本條例規定,明知或者應知是假冒專利,仍為其提供資金、場所、生產設備以及運輸工具、銷售等便利條件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專利執法的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條明確,違反本條例規定,同一侵權人就同一專利權再次實施相同類型侵權行為,擾亂專利管理秩序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專利執法的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一條明確,違反本條例規定,展會期間被認定專利侵權行為成立的當事人,拒不采取從展會上撤出侵權展品、銷毀或者封存相應的宣傳材料、更換或者遮蓋相應的展板等措施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專利執法的部門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建立健全海外專利風險防控體系
專利不僅是法律權利,更是國家科技競爭力的重要指標和國際博弈的戰略資源。構建海外專利風險防控體系是國家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的重要保障,也是維護國家經濟安全與科技安全的關鍵舉措。
《條例(修訂草案)》堅持問題導向、需求導向,針對目前面臨的企業海外糾紛應對成本高、專業人才儲備不足、國際規則運用能力欠缺等問題,作出了有針對性的制度安排。明確政府在建立健全海外專利風險防控體系,加強涉外專利人才培養,提供涉外專利培訓、風險監測分析、糾紛應對指導服務等方面的職責,鼓勵和支持企業開展海外專利布局,建立海外維權聯盟,提升海外專利糾紛應對能力。
目前,《山東省專利條例(修訂草案)》公開征求社會各界的意見和建議。社會各界人士可以直接將意見和建議發送至fagongwei@126.com,也可以寄送山東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濟南市歷下區院前街1號,郵編:250011),并在信封上注明《山東省專利條例(修訂草案)》征求意見。公開征求意見截止日期為2025年6月22日。
附:《山東省專利條例(修訂草案)》
《山東省專利條例(修訂草案)》公開征求意見
《山東省專利條例(修訂草案)》已經省第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初次審議。根據《山東省地方立法條例》規定,現將《山東省專利條例(修訂草案)》全文公布,公開征求社會各界的意見和建議。
社會各界人士可以直接將意見和建議發送至fagongwei@126.com,也可以寄送山東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濟南市歷下區院前街1號,郵編:250011),并在信封上注明《山東省專利條例(修訂草案)》征求意見。
公開征求意見截止日期為2025年6月22日。
山東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
2025年5月22日
關于《山東省專利條例(修訂草案)》的說明
——2025年 5月20日在山東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上
山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黨組書記、局長 山東省知識產權局局長 吳承丙
省人大常委會:
我受省人民政府的委托,現就《山東省專利條例(修訂草案)》(以下簡稱《條例(修訂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立法背景和立法必要性
黨的十八大以來,習近平總書記立足黨和國家事業發展大局,提出了“創新是引領發展的第一動力,保護知識產權就是保護創新”的重要論斷;黨的二十大報告明確指出“加強知識產權法治保障,形成支持全面創新的基礎制度”。這些重要論述為我省修訂《山東省專利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提供了思想指引和根本遵循?!稐l例》于2013年實施,其間2021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四次修正實施、2024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修訂實施,關于加強專利權人合法權益保護、促進專利實施和轉化運用等方面新的立法精神和規定需要在《條例》中進一步細化落實,《條例》與上位法的不適應之處,也亟需修訂完善。同時,廣東、遼寧、陜西、重慶、河南、內蒙古等?。▍^、市)已經開展了專利地方立法的修訂工作,為我省修訂《條例》提供了重要立法參考。
《條例》自2013年9月1日施行以來,有效規范和促進了我省專利工作有序開展。近年來,知識產權工作的新情況和新形勢不斷出現,需要更加注重專利的質量和轉化運用以及全鏈條保護?!渡綎|省知識產權保護和促進條例》《山東省專利糾紛行政裁決和行政調解辦法》相繼出臺,配套政策體系持續完善,構筑了全省知識產權高質量發展的“四梁八柱”。修訂《條例》是適應我省知識產權工作新形勢、促進專利事業發展的有效保障。同時,我省在知識產權創新創造、綜合保護、運用轉化、管理服務和打擊侵權、假冒偽劣等方面開展了卓有成效的工作,培育出一大批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優勢企業和關鍵核心技術,形成了覆蓋全省的知識產權保護網絡,加快了科技成果向現實生產力的轉化步伐,助力區域經濟高質量發展。我省在知識產權領域多年的探索、改革,為《條例》修訂提供了有力的實踐支撐。
二、起草過程
省市場監管局于2023年10月成立了《條例》修訂工作領導小組和起草工作組,明確了工作任務和責任分工,并制定了立法工作方案。一是深入開展調研。廣泛收集資料,形成立法修訂材料匯編。以問題為導向,深入監管服務對象、相關行業群體、關聯部門單位,進行調查研究,梳理出需要通過《條例》解決的問題。召開6次研討會、座談會,充分聽取了部門、高校、協會、專利服務機構、科創企業的專家學者與實務工作者的意見。二是廣泛征求意見。向24個省直部門(單位)、各市市場監管局、部分人大代表和立法聯系點征求意見;通過互聯網向社會公眾征求意見。召開3次高校專家學者、法律顧問、科創企業代表、協會代表、基層執法人員等參加的立法論證會,對條例立法進行論證研討。召開擬增設行政處罰論證會,從必要性、合法性、適當性等方面對擬增設的行政處罰條款進行了論證。共收到156條意見建議,采納95條。三是做好前期對接。省市場監管局、省司法廳與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組成起草小組,開展立法調研并多次聯合改稿。省市場監管局向省人大財經委作立法工作情況匯報,并參與開展實地調研。開展公平競爭審查并通過會審。2025年5月7日,經省政府第99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形成提請本次會議審議的《條例(修訂草案)》。
三、需要說明的幾個問題
《條例(修訂草案)》共6章53條,在體例上,由原來的七章減為六章,變化主要體現在:《條例》第二章“專利促進”的名稱修改為“專利創造與運用”;第四章“專利管理”、第五章“專利服務”整合為一章“專利服務與管理”;其他章節名稱保持不變。在內容上,《條例(修訂草案)》進行了全面修訂。
(一)關于立法目的及部門職責的問題
為適應專利工作發展的新形勢、新要求,《條例(修訂草案)》與時俱進融入新發展理念,實現專利全鏈條保護,增加了“培育發展新質生產力,推動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的立法目的。以知識產權“大保護”為主線,調整優化了章節名稱,增加了加強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的專利創造和保護,促進人工智能的運用等內容。明確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以及專利行政部門、各相關部門的職責劃分,同時與國家機構改革的要求對應,將行政處罰的主體明確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專利執法的部門。
(二)關于促進專利技術轉化運用的問題
專利轉化運用是科技創新成果轉化為現實生產力的關鍵環節,對于推動經濟發展、提升產業競爭力和社會進步具有重要意義。國家高度重視轉化運用,國務院《專利轉化運用專項行動方案(2023-2025年)》要求提高專利轉化率,促進創新鏈與產業鏈深度融合?!稐l例(修訂草案)》從建立高價值專利培育機制、獎勵優秀專利項目、鼓勵職務發明、建立專利轉移轉化機制等多方面促進專利高質量創造和高效率運用,推動知識產權運營體系建設,促進專利與產業深度融合。鼓勵和支持產學研聯合、專利開放許可、專利權入股等多種方式,促進專利轉化運用。
(三)關于強化專利保護的問題
進一步完善了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制度,新增專利行政裁決簡易程序、專利行政裁決的變更或撤銷等內容。為解決專利保護中的周期長、成本高、效果差等突出問題,遏制重復侵權等擾亂市場秩序的故意侵犯專利權的行為,根據《立法法》《行政處罰法》等規定,《條例(修訂草案)》對幫助侵權、重復侵權和不執行展會侵權裁決三種違法行為設定了行政處罰,并召開了擬增設行政處罰論證會進行了研究。另外,北京、重慶、吉林、浙江等?。ㄊ校@胤搅⒎P于幫助侵權、重復侵權行政處罰的規定,為本次條例修訂增設行政處罰提供了重要立法參考。
(四)關于海外專利糾紛風險防控的問題
專利不僅是法律權利,更是國家科技競爭力的重要指標和國際博弈的戰略資源。構建海外專利風險防控體系是國家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的重要保障,也是維護國家經濟安全與科技安全的關鍵舉措?!稐l例(修訂草案)》堅持問題導向、需求導向,針對目前面臨的企業海外糾紛應對成本高、專業人才儲備不足、國際規則運用能力欠缺等問題,作出了有針對性的制度安排。明確政府在建立健全海外專利風險防控體系,加強涉外專利人才培養,提供涉外專利培訓、風險監測分析、糾紛應對指導服務等方面的職責,鼓勵和支持企業開展海外專利布局,建立海外維權聯盟,提升海外專利糾紛應對能力。
以上說明連同《條例(修訂草案)》,請予審議。
山東省專利條例
(修訂草案)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專利創造與運用
第三章 專利保護
第四章 專利服務與管理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護專利權人的合法權益,鼓勵發明創造,促進專利運用,增強自主創新能力,培育發展新質生產力,推動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專利創造、運用、保護、服務、管理以及相關活動。
第三條 專利工作遵循激勵創造、促進運用、依法保護、優化服務、科學管理的原則。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專利工作的領導,將專利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健全專利工作體系,保障相關經費,支持專利轉化運用和產業化,加強專利全鏈條保護,促進專利事業發展。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專利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專利工作。
發展改革、教育、科學技術、工業和信息化、公安、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商務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工作。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專利宣傳教育,普及專利知識,增強公眾的專利意識。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的專利創造和保護,促進人工智能的運用,支持企業、高等學校、科研機構等探索數字經濟、量子科技、生命科學等產業的專利管理措施和保護模式。
第八條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跨區域專利合作機制建設,推動專利保護協作、學術研究、人才培養和國際合作等工作。
鼓勵企業、高等學校、科研機構、社會組織等依法參與和開展專利國內國際交流合作。
第二章 專利創造與運用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綜合運用財政、投資、稅收、人才、產業、金融等政策措施,建立以企業為主體、市場為導向、產學研相結合的專利創造與運用機制。
第十條 省、設區的市和有條件的縣(市、區)人民政府專利行政部門應當建立高價值專利培育機制,鼓勵企業、高等學校、科研機構等創新主體進行發明創造,圍繞重點產業、關鍵領域形成高價值專利或者高價值專利組合,促進專利的高質量創造和高效率運用。
第十一條 鼓勵企業、高等學校、科研機構等開展專利申請前價值和市場前景評估,提升專利申請質量。
第十二條 省人民政府對產生較好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的優秀專利項目和獲得國家獎勵的優秀專利項目給予獎勵。
第十三條 以政府財政資金設立的創業風險投資資金管理機構,應當加大對專利技術產業化項目的投資力度。
第十四條 企業在專利實施以及產業化過程中形成的新產品,享受國家有關扶持新產品開發的稅收優惠。
單位和個人從事專利技術轉讓、開發和與之相關的專利技術咨詢、服務等業務的,依法享受稅收優惠。
第十五條 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應當按照規定或者約定,對職務發明創造的發明人、設計人以及對專利的轉化運用做出重要貢獻的人員給予獎勵和報酬。
鼓勵高等學校、科研機構、符合條件的企業等通過賦予職務發明創造的發明人、設計人所有權或者長期使用權等方式實施激勵;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單位可以與職務發明創造的發明人、設計人就發明成果歸屬、轉移轉化和收益等進行約定。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專利轉移轉化機制,推動產業知識產權運營體系建設,支持構建重點產業專利池,培育專利密集型產業,促進專利與產業深度融合。
鼓勵和支持專利權人提出專利開放許可聲明,促進專利資源的共享和轉化運用。
鼓勵和支持專利權人通過自主生產、技術合作開發或者采取專利權入股、質押、轉讓、許可等方式,促進專利轉化運用。
第十七條 重點實驗室、企業技術中心、技術創新中心等認定時,應當將專利的轉化效益作為重要評價指標;專業技術職稱評審、人才評價時,應當將專利發明人、設計人的相關專利轉化運用情況作為綜合評價的重要內容。
第十八條 鼓勵和支持專利權人將專利的創新成果轉化為國際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或者團體標準,促進專利與技術標準有效融合。
第十九條 鼓勵和支持高等學校、科研機構與企業之間加強交流合作,聯合開展專利技術創新和轉移轉化,促進專利技術的產業化。
第二十條 鼓勵和支持銀行等金融機構開展專利權質押融資、專利證券化等服務。
鼓勵擔保機構為專利轉化運用提供信用擔保。
鼓勵保險機構開發專利執行保險、專利被侵權損失保險、專利侵權責任保險等與專利相關的保險產品。
第三章 專利保護
第二十一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侵犯他人專利權,不得假冒專利。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為侵犯他人專利權、假冒專利行為提供資金、場所、生產設備以及運輸工具、銷售等便利條件。
第二十二條 發生專利糾紛的,可以依法向專利行政部門申請專利糾紛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屬于專利侵權糾紛的,還可以向專利行政部門申請行政裁決。
第二十三條 專利侵權糾紛涉及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專利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專利行政部門可以要求請求人出具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作出的專利權評價報告。
專利行政部門要求提供專利權評價報告,請求人無正當理由不提交的,專利行政部門可以按照國家規定不予受理或者駁回請求人的請求。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專利行政部門裁決專利侵權糾紛案件,可以按照繁簡難易程度進行分類,對于案情簡單、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案件可以適用簡易程序。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專利行政部門根據裁決專利侵權糾紛的需要進行調查時,可以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一)詢問有關當事人和證人;
(二)對當事人涉嫌違法行為的場所實施現場檢查;
(三)采用查閱、復制、測量、拍照、攝像等方式進行現場勘驗;
(四)要求被調查人進行現場演示;
(五)對涉嫌侵權的產品進行抽樣取證;
(六)對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又無法進行抽樣取證的證據,經專利行政部門負責人批準,予以登記保存。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專利行政部門行使前款規定的職權,公安機關等有關部門應當予以協助。當事人和有關人員應當協助配合,如實反映情況,不得拒絕、阻撓或者偽造、隱匿、毀損證據。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專利行政部門應當根據已經查明的事實以及當事人提供的證據等材料,對是否構成侵權予以認定。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應當作出行政裁決;認定侵權行為不成立或者證據不充分的,應當駁回請求。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專利行政部門在作出行政裁決前,可以先行調解。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專利行政部門發現已作出的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中涉案專利被宣告全部無效或者部分無效且無效宣告決定書已生效的,或者有其他需要糾正或者撤銷情形的,應當依職權或者依申請予以變更或者撤銷。但是,已經履行或者強制執行的專利侵權糾紛處理決定,不具有追溯力。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專利行政部門或者人民法院作出認定侵權成立并責令侵權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的行政裁決或者判決生效后,同一侵權人再次就同一專利權實施相同類型侵權行為,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請求裁決的,專利行政部門可以直接作出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的裁決決定,并依據職權查處。
第二十九條 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專利行政部門調解,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的,由專利行政部門制作行政調解協議書,并由當事人在協議書上簽名或者蓋章。
達成調解協議的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司法確認或者依法申請仲裁機構出具仲裁調解書、裁決書。
行政調解協議書中具有給付內容的,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的規定申請公證機關賦予強制執行效力。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專利行政部門對專利糾紛進行裁決或者調解時,根據需要可以向有關專家或者機構咨詢涉及的專業性問題,也可以委托有關機構進行檢測、鑒定或者選聘技術調查官,提供專業支持。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專利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專利違法行為舉報制度,公布舉報方式;對于查證屬實的舉報,按照有關規定對舉報人給予獎勵,并為其保密。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專利行政執法與司法銜接機制,加強專利行政部門與公安機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協調配合,共同打擊專利違法犯罪行為。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專利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專利信用分級分類監管機制,依法將有關專利違法信息納入社會信用記錄。
失信主體按照要求糾正失信行為、消除不良影響的,可以依法向失信行為認定部門申請信用修復。
第三十四條 電子商務、網絡直播等平臺經營者應當建立健全專利保護和管理制度以及投訴舉報處理機制,依法履行平臺經營者的知識產權保護義務,維護專利權人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五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舉辦經濟技術貿易展覽會、展銷會、博覽會、交易會、展示會等展會的,舉辦者應當建立健全展會專利保護制度以及投訴舉報處理機制。
舉辦者應當與參展者明確專利保護的權利和義務,查驗標有專利標記的參展產品或者技術的專利權有效證明,參展者應當予以配合。展會舉辦中發現參展者存在專利違法行為的,舉辦者應當及時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第三十六條 展會期間,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發現參展者侵犯其專利權的,可以向展會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專利行政部門申請行政裁決。專利行政部門受理后,可以根據展會的展期指定答辯期限,要求被請求人在指定期限內答辯。
專利行政部門經審查,認定專利侵權行為成立的,應當及時作出行政裁決,并責令被請求人立即采取從展會上撤出侵權展品、銷毀或者封存相應的宣傳材料、更換或者遮蓋相應的展板等措施。
專利行政部門在展會期間內不能作出認定的,應當告知當事人,并在展會結束后繼續處理。
第四章 專利服務與管理
第三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專利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專利公共服務體系,加強專利信息公共服務網點建設,建立重點行業、支柱產業專利信息數據庫,提供一站式專利檢索、咨詢、申請、維權等服務。
第三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專利行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完善專利導航服務,對重點行業、重點領域的專利信息開展分析,定期發布專利導航成果,為宏觀決策、產業規劃、企業經營、技術研發和人才管理等活動提供指引。
鼓勵企業、高等學校、科研機構等開展專利導航工作。
第三十九條 省、設區的市和有條件的縣(市、區)人民政府專利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專利預警機制,監測和通報重點行業、重點產業的國內外專利狀況、發展趨勢和競爭態勢,及時向社會公布具有重大影響的專利事件并對可能產生的風險發出預警。
第四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專利維權援助工作機制,加強公益性維權援助建設,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提供法律、技術、信息等援助。
鼓勵行業協會、高等學校等開展專利維權援助工作,構建多元化的專利維權援助體系。
第四十一條 省、設區的市和有條件的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海外專利風險防控體系,加強涉外專利人才培養,提供涉外專利培訓、風險監測分析、糾紛應對指導等服務。
鼓勵企業開展海外專利布局,支持行業、企業建立海外專利維權聯盟,提升海外專利糾紛應對能力。
第四十二條 省人民政府專利行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專利專家智庫建設,完善專家輔助決策和咨詢工作機制,為知識產權重大政策、決策的制定實施提供智力支撐。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制定和實施專利人才培養計劃,支持有條件的地方建設專利人才集聚區。鼓勵企業、高等學校、科研機構以及其他組織培養和引進高層次、復合型專利人才。
第四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采取措施,加強對專利代理、鑒定、運營、評估、咨詢、信息利用等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指導和監管,引導、支持專利服務機構向專業化、規范化、市場化、國際化發展。
第四十四條 專利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開展專利服務,不得出具虛假材料,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招攬業務,不得與當事人串通牟取不正當利益,不得損害專利申請人、專利權人以及其他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和公共利益。
第四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并完善專利評議制度,在重大產業規劃、重大政府投資項目等立項前,組織有關部門對項目所涉及的專利權狀況、專利侵權風險等進行分析評議,防止技術的盲目引進、重復研發或者侵犯專利權,避免造成重大經濟損失。
第四十六條 組織和參與實施重大科學技術項目和重點項目的部門和單位,應當將專利管理納入項目實施全過程,保護科技創新成果,促進專利轉化運用。
第四十七條 財政資助科研項目承擔單位或者個人在申請專利時,應當按照規定聲明該專利申請所依托的財政資助項目信息。
由財政資助科研項目所形成的專利,專利權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交易或者提交專利開放許可聲明,促進專利轉化運用。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已經規定法律責任的,適用其規定。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明知或者應知是假冒專利,仍為其提供資金、場所、生產設備以及運輸工具、銷售等便利條件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專利執法的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同一侵權人就同一專利權再次實施相同類型侵權行為,擾亂專利管理秩序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專利執法的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展會期間被認定專利侵權行為成立的當事人,拒不采取從展會上撤出侵權展品、銷毀或者封存相應的宣傳材料、更換或者遮蓋相應的展板等措施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專利執法的部門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以及有關部門在專利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五十三條 本條例自XX年XX月XX日起施行。
(原標題:《山東省專利條例<修訂草案>》公開征求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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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IPRdaily綜合齊魯晚報·齊魯壹點、山東人大網
記者:楊璐
編輯:IPRdaily辛夷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注:原文鏈接:擬增設幫助侵權、重復侵權等處罰,最高可罰10萬 │ 附《山東省專利條例(修訂草案)》(點擊標題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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