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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b>
使用網購平臺的logo做頭像就一定是官方賬號嗎?運動鞋配上防偽套件就一定是正品嗎?請和鵬法君一起來看看這個案例!
案情簡介
A公司是網購平臺“AA”網站及“AA”App的主辦單位、運營者和所有者,是注冊商標“AA”等商標注冊人?!癆A”平臺在傳統電商模式的基礎上提供鑒別真假與查驗瑕疵的服務,通過該平臺交易的商品會隨附以極光藍和黑色為主色調的防偽套件,包含印制有“AA”商標的鑒別證書、防偽扣、包裝盒和膠帶等。
2021年7月,A公司發現李某甲和李某乙在多個網絡平臺推銷運動鞋等商品的過程中,在其發布的圖文里多次使用“AA”等關鍵詞,使用“AA”作為微博平臺頭像,并在相冊中發布仿冒的“AA”防偽套件。
A公司認為李某甲、李某乙仿冒“AA”防偽套件,搭售大量帶有涉案商標的產品,侵害了A公司的注冊商標專用權,且擅自使用A公司具有一定影響力的服務名稱、服務裝潢,并通過該商品圖片進行虛假商業宣傳,構成不正當競爭,因此訴至法院,訴請李某甲、李某乙立即停止侵害,并賠償A公司經濟損失及為制止侵權所支出的合理費用共計50萬元。
法院審理
本案系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根據A公司提交的商標注冊證等證據可以認定,A公司是涉案商標“AA”等商標專用權人,上述商標尚在注冊有效期限內,其商標專用權依法受到保護,任何組織或個人均不得侵犯。
本案中,李某甲、李某乙與A公司均通過互聯網平臺銷售運動鞋等商品,與涉案注冊商標相關核定服務項目構成類似服務。李某甲、李某乙在多個網絡平臺使用的“AA”等標識,與A公司“AA”注冊商標在整體結構、要素組合方式等核心識別要素上基本一致,公眾在視覺上易產生混淆或者誤認,構成近似商標,且上述標識的使用均未獲得權利人的許可。因此,李某甲、李某乙上述行為違反商標法相關規定,構成對A公司涉案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侵犯,李某甲、李某乙應依法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其次,根據A公司提交的經營、推廣、榮譽獎項等方面的相關證據,“AA”平臺及“AA”防偽套件已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和市場影響力。鑒別證書、防偽扣、包裝盒等防偽證明材料,是“AA”平臺提供鑒別服務的標志,也是網絡用戶識別“AA”平臺服務的標志。李某甲、李某乙未經A公司許可,在經營過程中使用“AA”平臺具有一定影響的服務名稱及服務裝潢,容易使相關公眾產生混淆、誤認,且其宣稱自己銷售的運動鞋商品可以通過“AA”平臺驗證,與實際情況不符,屬虛假宣傳,構成不正當競爭。
綜合考慮被侵權商標、服務名稱、服務裝潢的知名度、侵權人的主觀故意程度以及A公司為維權支出的合理費用等因素,法院判定李某甲、李某乙立即停止侵權,并賠償A公司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開支共計15萬元。該判決已生效。
鵬法君普法
網購平臺推出的防偽套件,是以其商業信譽為其售出的商品真偽做背書。仿冒的防偽套件流入市場后,不僅給假冒偽劣產品穿上一層偽裝成正品的“馬甲”,嚴重侵害消費者的合法權益,還損害購物平臺長久以來建立的商業信譽與品牌價值。
鵬法君提醒,廣大商家要尊重原創設計,不可隨意侵犯他人的知識產權,“拿來主義”不僅侵害他人合法權益,也會擾亂正常市場秩序,破壞公平競爭市場環境。廣大消費者應擦亮眼睛,不要輕信外部包裝,要選擇正規渠道和信譽良好的商家進行購物。購物前,要了解市場上同類商品或服務的價格水平,以免被不良商家的低價促銷所迷惑。購物時,記得索要電子發票等購物憑證,如果購買到假冒偽劣產品,應通過法律途徑及時維護自身權益。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第五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屬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
(一)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
(二)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
(三)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
(四)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的;
(五)未經商標注冊人同意,更換其注冊商標并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
(六)故意為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行為提供便利條件,幫助他人實施侵犯商標專用權行為的;
(七)給他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
第六條 經營者不得實施下列混淆行為,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系:
(一)擅自使用與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包裝、裝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識;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響的企業名稱(包括簡稱、字號等)、社會組織名稱(包括簡稱等)、姓名(包括筆名、藝名、譯名等);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域名主體部分、網站名稱、網頁等;
(四)其他足以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系的混淆行為。
第八條 經營者不得對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質量、銷售狀況、用戶評價、曾獲榮譽等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
經營者不得通過組織虛假交易等方式,幫助其他經營者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
(原標題:使用仿冒包裝,兩人被判賠15萬?。?/font>
來源: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供稿:南山區法院
作者:邵李鳴 周靈均
編輯:IPRdaily趙甄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注:原文鏈接:使用仿冒包裝,兩人被判賠15萬!(點擊標題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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