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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罰性賠償作為商業秘密保護的重要法律工具,不僅體現了對侵權行為的嚴厲懲戒,也在一定程度上填補了權利人實際損失難以完全彌補的不足?!?/b>
案例簡述
陳某自2003年起在A公司任銷售員,在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獲取A公司的投標價格、客戶需求等商業秘密,并將這些信息透露給其控制的B公司,還通過故意調高A公司投標價格,安排B公司以略低價格投標,最終使B公司中標。2020年4月,陳某因誤將B公司交易合同照片發至A公司群被發現后離職,但離職后仍繼續利用A公司的客戶信息和合同資料牟利。經審計,截至2021年10月,B公司通過侵權行為共獲凈利潤138萬元,其中2019年4月至2021年10月期間的凈利潤為50萬元。2023年2月,陳某因侵犯商業秘密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并處罰金,違法所得被依法收繳。A公司在刑事案件辦理過程中提起民事訴訟,主張陳某擅自披露、使用及允許他人使用公司的商業秘密,請求適用懲罰性賠償,判決陳某賠償480萬元。
法院認為:
陳某侵權惡意明顯、獲利數額巨大且情節嚴重,應適用懲罰性賠償。但根據“法不溯及既往”原則,懲罰性賠償僅適用于2019年4月23日《反不正當競爭法》修訂后發生的侵權行為。法院以2019年4月23日后B公司的凈利潤50萬元為基數,結合陳某的惡意程度、行為性質及其已受刑事處罰等因素,判處1.7倍懲罰性賠償,并加上2019年4月23日前獲利的88萬元,最終判決陳某賠償A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228萬元。
在之前的《侵犯商業秘密民事損失的認定標準》案例中,我們提到,我國侵犯商業秘密案件中民事賠償數額的確定主要包括四種方式:賠償實際損失、按照侵權人獲利確定、懲罰性賠償以及酌定法定賠償。其中,懲罰性賠償是針對侵權行為造成嚴重后果的一種特殊賠償方式,即在侵權行為造成嚴重后果時,法院除了判決侵權人賠償實際損失外,還可以根據侵權人的過錯程度和侵權行為的嚴重性,判決侵權人支付超出實際損失的賠償金,以此達到懲罰和震懾的效果?!斗床徽敻偁幏ā芬幎?,“經營者惡意實施侵犯商業秘密行為,情節嚴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確定數額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確定賠償數額”。
關于“惡意實施”和“情節嚴重”這兩個構成要件,二者密切相關,法院通常會綜合多方面因素進行認定。例如,侵權人獲取商業秘密的手段是否惡劣、是否在司法程序后繼續侵權、商業秘密的市場價值及對市場的沖擊、是否以侵權為業,以及是否妨礙舉證等行為。本案中,法院還結合被告已受刑事處罰的情況,表明是否受過刑事或行政處罰也是適用懲罰性賠償的重要參考因素之一。
此外,適用懲罰性賠償還需滿足以下條件:
? 權利人明確主張。懲罰性賠償屬于“不告不理”事項,權利人必須依法提出懲罰性賠償請求,法院才會適用。權利人未依法提出請求的,人民法院不應主動適用。
? 基數可以確定。懲罰性賠償數額的計算方式為基數乘以倍數,基數即為填平性的損害賠償數額。若基數無法明確計算和確定,則無法適用懲罰性賠償。
? 侵權行為發生或持續至2019年《反不正當競爭法》修訂之后。商業秘密懲罰性賠償規定于2019年4月23日生效的《反不正當競爭法》,根據“法不溯及既往”原則,對于2019年4月23日之前發生的侵權行為,一般不適用懲罰性賠償。
懲罰性賠償作為商業秘密保護的重要法律工具,不僅體現了對侵權行為的嚴厲懲戒,也在一定程度上填補了權利人實際損失難以完全彌補的不足。通過合理運用懲罰性賠償制度,不僅可以有效震懾侵權行為,還能更好地維護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推動市場競爭秩序的規范化發展。
(原標題:惡意侵權!獲判1.7倍懲罰性賠償)
來源:上海市場監管
供稿:浦東新區市場監管局
編輯:IPRdaily辛夷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注:原文鏈接:惡意侵權!獲判1.7倍懲罰性賠償(點擊標題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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