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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工智能生成的文章獨創性的認定

    案例
    珍珍2025-05-03
    人工智能生成的文章獨創性的認定

    #本文僅代表作者觀點,不代表IPRdaily立場#


    “深圳市騰訊計算機系統有限公司與上海盈訊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權權屬、侵權糾紛、商業賄賂不正當競爭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b>


    深圳市騰訊計算機系統有限公司與上海盈訊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權權屬、侵權糾紛、商業賄賂不正當競爭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廣東省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

    (2019)粵0305民初14010號


    原告:深圳市騰訊計算機系統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區。

    法定代表人:馬某騰,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黎孟龍,北京德恒(深圳)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成淑妍,北京德恒(深圳)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上海盈訊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區。

    法定代表人:徐某偉,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朱明微,男,系該司工作人員。


    原告深圳市騰訊計算機系統有限公司訴被告上海盈訊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4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由審判員黃娟敏擔任審判長,與審判員喻湜、周靈均組成合議庭,于2019年9月4日不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黎孟龍、成淑妍以及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朱明微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通過信息網絡對外傳播原告享有著作權的《午評:滬指小幅上漲0.11%報2671.93點通信運營、石油開采等板塊領漲》文章;2、判令被告立即停止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和公認的商業道德準則擅自在其網站信息中使用《午評:滬指小幅上漲0.11%報2671.93點通信運營、石油開采等板塊領漲》文章的不正當競爭行為;3、判令被告連續一個月在其官方網站“網貸之家”的首頁顯著位置刊登改正其侵權行為的聲明、消除侵權行為的不良影響;4、判令被告因其實施著作權侵權行為和不正當競爭侵權行為向原告賠償經濟損失人民幣10000元。5、判令被告賠償原告因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公證費和律師費等合理開支人民幣9000元。6、判令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事實和理由:Dreamwriter計算機軟件系由原告關聯企業騰訊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自主開發的一套基于數據和算法的智能寫作輔助系統,于2015年8月20日開發完成,是滿足規?;蛡€性化內容業務需求的高效助手。2019年5月9日,騰訊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取得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版權局頒發的《騰訊Dreamwriter軟件[簡稱:Dreamwriter]V4.0》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證書(編號:軟著登字第3868479號)。騰訊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已將上述“Dreamwriter”計算機軟件著作權許可給原告使用。自2015年以來,原告主持創作人員使用Dreamwriter智能寫作助手每年可以完成大約30萬篇作品,原告于2018年8月20日在騰訊證券網站上首次發表的標題為《午評:滬指小幅上漲0.11%報2671.93點通信運營、石油開采等板塊領漲》的財經報道文章(以下簡稱“涉案文章”)也是原告主持創作人員使用Dreamwriter智能寫作助手完成,故原告在官網發表涉案文章時采用末尾注明“本文由騰訊機器人Dreamwriter自動撰寫”的方式表達文章屬原告法人意志創作。涉案文章系由原告主持,代表原告意志創作,并由原告承擔責任的作品,原告依法應視為涉案文章的作者,涉案文章作品的著作權歸原告。原告發現被告未經原告許可在原告文章發表當日復制了原告涉案文章(以下簡稱“侵權文章”),并在被告運營的“網貸之家”網站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侵權文章的內容與原告享有著作權的《午評:滬指小幅上漲0.11%報2671.93點通信運營、石油開采等板塊領漲》作品內容完全相同,被告的行為侵犯了原告的信息網絡傳播權。此外,原告對于財經報道內容的高效產出是原告通過一系列創造性勞動所累積形成的競爭優勢,被告未經智力勞動創作,直接復制原告的工作成果用于被告網站獲取網絡流量攫取競爭利益,違背了誠信信用原則和公認的商業道德,擾亂財經媒體市場的公平競爭秩序,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谏鲜鍪聦?,原告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特依據《著作權法》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第十七條,以及《侵權責任法》第十五條之規定提起訴訟,被告應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和為制止侵權行為支付的合理開支等民事責任,懇請法院判如所請。

    被告在庭審中表示認可原告所主張的事實。


    原告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


    一、原、被告主體情況


    原告成立于1998年11月11日,系有限責任公司,經營范圍包括為計算機軟、硬件的設計、技術開發、銷售(不含專營、???、專賣商品及限制項目)、數據庫及計算機網絡服務等;被告成立于2012年2月29日,系有限責任公司,經營范圍包括投資咨詢;設計、制作各類廣告,利用自有媒體發布廣告等。


    二、原告主張對涉案文章享有著作權的相關事實


    2019年5月9日,騰訊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取得證書號為軟著登字第3868479號《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證書》,登記的軟件名稱為“騰訊Dreamwriter軟件[簡稱:Dreamwriter]V4.0”,開發完成時間為2015年8月20日,首次發表時間為2015年9月11日,權利取得方式為原始取得,權利范圍為全部權利,登記號為2019SR0447722。


    2019年5月13日,騰訊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許可方)向原告(被許可方)出具《騰訊Dreamwriter軟件及智能寫作系統知識產權許可書》,內容為:鑒于許可方作為騰訊Dreamwriter軟件V4.0(以下簡稱Dreamwriter)的開發者,對Dreamwriter智能寫作計算機軟件(以下簡稱授權軟件)享有著作權?,F許可方授權被許可方在許可區域使用上述Dreamwriter智能寫作計算機軟件。被許可方在授權區域內享有授權軟件著作權非專有使用許可:1、許可方許可被許可方在不限于一臺的滿足授權軟件運行條件的硬件中安裝運行使用授權軟件,被許可方運行使用授權軟件所創作的作品的著作權歸被許可方。2、許可方授予被許可方就制止任何侵犯授權軟件著作權的侵權行為采取包括但不限于民事起訴、行政投訴等維權法律措施。許可方確認被許可方自Dreamwriter軟件開發完成之日(即2015年8月20日)起至本許可書簽署日已經獲得許可方許可的上述授權軟件著作權許可權利。許可區域:中華人民共和國。許可期限:2015年8月至雙方協商書面終止本許可書。


    在工業和信息化部ICP/IP地址/域名信息備案管理系統查詢www.qq.com的備案信息,顯示原告是騰訊網(網站域名為qq.com)的主辦單位。


    2018年8月20日,原告在騰訊證券網首次發表標題為《午評:滬指小幅上漲0.11%報2671.93點通信運營、石油開采等板塊領漲》的文章(以下簡稱“涉案文章”),涉案文章末尾注明:本文由騰訊機器人Dreamwriter自動撰寫。涉案文章是一篇股市財經綜述類文章,連標題在內共計979字,由九個自然段組成,第一自然段對2018年8月20日上午的滬指、深成指、創業板指數及上證50指數的漲跌情況進行了介紹;第二、三、四、五自然段分別對盤面、概念股、個股、換手率、資金流向方面的相關情況進行了介紹;第六、七、八、九自然段對人民幣對美元中間價、銀行業同業拆放利率、融資融券信息、滬深港通南北資金流向的相關情況進行了介紹。


    關于涉案文章的生成過程,原告作出如下陳述:


    涉案文章是由原告利用Dreamwriter軟件在大量采集并分析股市財經類文章的文字結構,不同類型股民讀者的需求的基礎上,根據原告獨特的表達意愿形成文章結構,并利用原告收集的股市歷史數據和實時收集的當日上午的股市數據,于2018年8月20日11點32分(即股市結束的2分鐘內)完成寫作并發表。


    Dreamwriter軟件由原告組織的相關主創團隊主持運行,主創團隊包含編輯團隊、產品團隊和技術開發團隊。具體而言,編輯團隊主要負責提出需求和提供根據其經驗認為比較好的樣例文章,參與文章模板升級迭代和設定觸發條件,并進行內容復審;產品團隊主要負責評估產品需求,設計產品方案,把編輯團隊的智能寫作需求轉變為可實施的產品方案;技術開發團隊則負責具體實施系統開發落地、迭代和維護。


    涉案文章的創作流程主要經歷數據服務、觸發和寫作、智能校驗和智能分發四個環節。首先,Dreamwriter軟件的數據服務模塊會收集多個維度的數據,并通過機器學習算法對數據進行解析,分析其中有價值的數據,并結合歷史統計數據等維度的內容,形成一定格式的待檢測數據庫。其次,Dreamwriter軟件的觸發器模塊中設定了規則引擎和觸發條件,智能化判斷待檢測數據庫中的內容是否滿足文章生成要求。當遍歷規則引擎設定的各類觸發條件時,滿足觸發條件的便進入寫作引擎模塊撰寫文章。Dreamwriter軟件將前述數據服務模塊生成的數據輸入寫作引擎,寫作引擎首先進行數據校驗,然后通過模板撰寫涉案文章。涉案文章生成后,會進入智能校驗模塊進行審核校對,審校完成后智能分發到騰訊網等相關平臺發表。上述環節中,數據類型的輸入與數據格式的處理、觸發條件的設定、文章框架模板的選擇和語料的設定、智能校驗算法模型的訓練等均由主創團隊相關人員選擇與安排。


    三、被控侵權行為


    在工業和信息化部ICP/IP地址/域名信息備案管理系統查詢www.wdzj.com的備案信息,顯示被告是網貸之家網站(域名為wdzj.com)的主辦單位。


    2019年5月17日,經原告申請,北京市方正公證處工作人員依據原告代理人確認的公證步驟使用公證處網絡及計算機進行了操作,該公證處于2019年5月24日出具了(2019)京方正內經字第03630號公證書。該次公證中與本案相關的主要內容為:在瀏覽器地址欄輸入“https://www.wdzj.com/hjzs/ptsj/20180820/745287-1.html”,鍵入回車鍵,瀏覽相關網頁,頁面顯示:“網貸之家”網站上發布了標題為《午評:滬指小幅上漲0.11%報2671.93點通信運營、石油開采等板塊領漲》的文章。經比對,該文章與原告在本案中主張權利的涉案文章的標題和內容完全一致。該文章末尾同樣標注:本文由騰訊機器人Dreamwriter自動撰寫。庭審中,原告對涉案文章已經刪除的事實予以確認。


    原告提交的“網貸之家”網站的相關網頁截圖顯示該網站“大家都在投”廣告欄展示了“和信貸”等金融產品的相關介紹和注冊直達按鈕。原告提交該證據以證明被告網站存在廣告投放,被告轉載涉案文章的目的在于吸引相關公眾瀏覽其網站以增加市場交易機會。


    四、原告的合理維權支出


    原告提交了委托代理合同和律師費發票以證明其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律師費,原告在本案中主張律師費支出為人民幣8000元。原告提交公證費發票以證明其為制止侵權行為支出公證費人民幣1000元。


    以上事實,有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證書、許可書、公證書、相關網頁截圖、發票、委托代理合同及本院庭審筆錄等在案佐證,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本案為侵害著作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原告在本案中主張涉案文章系文字作品、法人作品。本案涉及以下審理焦點:


    一、原告是否為本案適格的主體


    (一)涉案文章是否構成文字作品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二條規定,著作權法所稱作品,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并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智力成果。第四條第一項規定,文字作品是指小說、詩詞、散文、論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現的作品。涉案文章是一篇股市財經綜述文章,屬于文學領域的表達,具備可復制性。因此,涉案文章是否構成文字作品的關鍵在于判斷涉案文章的是否具有獨創性。


    首先,判斷涉案文章是否具有獨創性,應當從是否獨立創作及外在表現上是否與已有作品存在一定程度的差異,或具備最低程度的創造性進行分析判斷。涉案文章由原告主創團隊人員運用Dreamwriter軟件生成,其外在表現符合文字作品的形式要求,其表現的內容體現出對當日上午相關股市信息、數據的選擇、分析、判斷,文章結構合理、表達邏輯清晰,具有一定的獨創性。


    其次,從涉案文章的生成過程來分析是否體現了創作者的個性化選擇、判斷及技巧等因素。根據原告的陳述,原告組織包含編輯團隊、產品團隊和技術開發團隊在內的主創團隊運行Dreamwriter軟件生成包含涉案文章在內的財經新聞類文章。涉案文章的生成過程主要經歷數據服務、觸發和寫作、智能校驗和智能分發四個環節。在上述環節中,數據類型的輸入與數據格式的處理、觸發條件的設定、文章框架模板的選擇和語料的設定、智能校驗算法模型的訓練等均由主創團隊相關人員選擇與安排。涉案文章的創作過程與普通文字作品創作過程的不同之處在于創作者收集素材、決定表達的主題、寫作的風格以及具體的語句形式的行為也即原告主創團隊為涉案文章生成作出的相關選擇與安排和涉案文章的實際撰寫之間存在一定時間上的間隔。本院認為,涉案文章這種缺乏同步性的特點是由技術路徑或原告所使用的工具本身所具備的特性所決定的。原告主創團隊相關人員的上述選擇與安排符合著作權法關于創作的要求,應當將其納入涉案文章的創作過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三條規定,著作權法所稱創作,是指直接產生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的智力活動。據此,具體認定是否屬于創作行為時應當考慮該行為是否屬于一種智力活動以及該行為與作品的特定表現形式之間是否具有直接的聯系。根據本案查明的事實,顯然,本案中原告主創團隊在數據輸入、觸發條件設定、模板和語料風格的取舍上的安排與選擇屬于與涉案文章的特定表現形式之間具有直接聯系的智力活動。從整個生成過程來看,如果僅將Dreamwriter軟件自動生成涉案文章的這兩分鐘時間視為創作過程,確實沒有人的參與,僅僅是計算機軟件運行既定的規則、算法和模板的結果,但Dreamwriter軟件的自動運行并非無緣無故或具有自我意識,其自動運行的方式體現了原告的選擇,也是由Dreamwriter軟件這一技術本身的特性所決定。如果僅將Dreamwriter軟件自動運行的過程視為創作過程,這在某種意義上是將計算機軟件視為創作的主體,這與客觀情況不符,也有失公允。因此,從涉案文章的生成過程來分析,該文章的表現形式是由原告主創團隊相關人員個性化的安排與選擇所決定的,其表現形式并非唯一,具有一定的獨創性。至于Dreamwriter軟件研發人員的相關工作與涉案文章的獨創性之間有無直接的關聯,考慮到本案的實際情況以及軟件著作權人已和原告約定其使用授權軟件所創作的作品的著作權歸原告所有,已無查明必要,在所不問。


    綜上,從涉案文章的外在表現形式與生成過程來分析,該文章的特定表現形式及其源于創作者個性化的選擇與安排,并由Dreamwriter軟件在技術上“生成”的創作過程均滿足著作權法對文字作品的保護條件,本院認定涉案文章屬于我國著作權法所保護的文字作品。


    (二)涉案文章是否構成法人作品


    《著作權法》第十一條規定,創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意志創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責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視為作者。本案中,原告主張涉案文章系法人作品,著作權由其享有。


    本院認為,根據查明的事實,涉案文章是在原告的主持下,由包含編輯團隊、產品團隊、技術開發團隊在內的主創團隊運用Dreamwriter軟件完成,并未提及涉案文章還有其他參與創作的主體。涉案文章是由原告主持的多團隊、多人分工形成的整體智力創作完成了作品,整體體現原告對于發布股評綜述類文章的需求和意圖。涉案文章在由原告運營的騰訊網證券頻道上發布,文章末尾注明“本文由騰訊機器人Dreamwriter自動撰寫”,其中的“騰訊”署名的指向結合其發布平臺應理解為原告,說明涉案文章由原告對外承擔責任。故在無相反證據的情況下,本院認定涉案文章是原告主持創作的法人作品,原告是本案適格的主體,有權針對侵權行為提起民事訴訟。


    二、被告是否侵害原告享有的著作權


    被告未經許可,在其經營的網貸之家網站上向公眾提供了被訴侵權文章內容,供公眾在選定的時間、選定的地點獲得,侵害了原告享有的信息網絡傳播權,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故原告要求被告賠償經濟損失的主張,本院予以支持。庭審中,原告確認被控侵權文章已經刪除,故對于其停止侵權的訴訟請求,本院不再支持。


    對于侵犯著作權的行為,本院已經依照《著作權法》的具體條款對原告予以救濟,不再符合《反不正當競爭法》的適用條件。因此,對原告主張被告的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訴訟主張,本院不予支持。


    關于賠償數額,因原告無證據證明因涉案侵權行為給其造成的實際損失和被告因此而實際獲利的情況,故本院綜合考慮作品類型、合理使用費、侵權行為的性質及后果、原告必要、合理的維權支出等因素,酌定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合理的維權費用人民幣1500元。


    至于原告要求被告在其公司網站首頁刊登聲明以消除影響的訴訟請求,因無證據證明被告的侵權行為對原告的商譽或原告就涉案作品所享有的著作人身權造成損害,故對該項訴訟請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綜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三條、第十條第一款第十二項、第十一條、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一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上海盈訊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深圳市騰訊計算機系統有限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維權費用人民幣1500元;

    二、駁回原告深圳市騰訊計算機系統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為人民幣275元,由被告上海盈訊科技有限公司負擔,被告上海盈訊科技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徑付原告深圳市騰訊計算機系統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黃娟敏

    審判員      喻 湜

    審判員  周靈均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書記員  陳文珠


    附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第三條本法所稱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創作的文學、藝術和自然科學、社會科學、工程技術等作品:

    (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樂、戲劇、曲藝、舞蹈、雜技藝術作品;(四)美術、建筑作品;(五)攝影作品;

    (六)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

    (七)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示意圖等圖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計算機軟件;

    (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作品。


    第十條著作權包括下列人身權和財產權:

    (一)發表權,即決定作品是否公之于眾的權利;

    (二)署名權,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

    (三)修改權,即修改或者授權他人修改作品的權利;

    (四)保護作品完整權,即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

    (五)復制權,即以印刷、復印、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等方式將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權利;

    (六)發行權,即以出售或者贈與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復制件的權利;(七)出租權,即有償許可他人臨時使用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件的權利,計算機軟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標的的除外;

    (八)展覽權,即公開陳列美術作品、攝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復制件的權利;

    (九)表演權,即公開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種手段公開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權利;

    (十)放映權,即通過放映機、幻燈機等技術設備公開再現美術、攝影、電影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等的權利;

    (十一)廣播權,即以無線方式公開廣播或者傳播作品,以有線傳播或者轉播的方式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以及通過擴音器或者其他傳送符號、聲音、圖像的類似工具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的權利;

    (十二)信息網絡傳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

    (十三)攝制權,即以攝制電影或者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將作品固定在載體上的權利;(十四)改編權,即改變作品,創作出具有獨創性的新作品的權利;

    (十五)翻譯權,即將作品從一種語言文字轉換成另一種語言文字的權利;

    (十六)匯編權,即將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過選擇或者編排,匯集成新作品的權利;(十七)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


    著作權人可以許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并依照約定或者本法有關規定獲得報酬。


    著作權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轉讓本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并依照約定或者本法有關規定獲得報酬。


    第十一條著作權屬于作者,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創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


    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意志創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責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視為作者。


    如無相反證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作者。


    第四十八條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同時損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銷毀侵權復制品,并可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還可以沒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權復制品的材料、工具、設備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表演、放映、廣播、匯編、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的;

    (三)未經表演者許可,復制、發行錄有其表演的錄音錄像制品,或者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四)未經錄音錄像制作者許可,復制、發行、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制作的錄音錄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五)未經許可,播放或者復制廣播、電視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六)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故意避開或者破壞權利人為其作品、錄音錄像制品等采取的保護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技術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七)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故意刪除或者改變作品、錄音錄像制品等的權利管理電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八)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第四十九條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侵權人應當按照權利人的實際損失給予賠償;實際損失難以計算的,可以按照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給予賠償。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不能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五十萬元以下的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


    第二條著作權法所稱作品,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并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智力成果。


    第三條著作權法所稱創作,是指直接產生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的智力活動。


    第四條第一項文字作品是指小說、詩詞、散文、論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現的作品。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四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書 記 員 邢曉宇


    (原標題:深圳市騰訊計算機系統有限公司與上海盈訊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權權屬、侵權糾紛、商業賄賂不正當競爭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編輯:IPRdaily辛夷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注:原文鏈接人工智能生成的文章獨創性的認定點擊標題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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