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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業秘密訴訟中關于秘點修改時機與限制的探討

    深度
    小知2024-02-21
    商業秘密訴訟中關于秘點修改時機與限制的探討

    #本文僅代表作者觀點,不代表IPRdaily立場,未經作者許可,禁止轉載#


    “在訴訟過程中,原告可能會多次修改秘點內容,此時會牽涉到秘點修改時機與限制的問題,在訴訟各方之間勢必會產生非常大的爭議,本文對此進行探討?!?br/>


    來源:IPRdaily中文網(iprdaily.cn)

    作者:潘聰 李暢 北京高文律師事務所


    商業秘密訴訟中關于秘點修改時機與限制的探討


    商業秘密訴訟中,秘點是核心的爭議焦點,其具體內容是否明確、是否能夠獲得載體的支撐、是否滿足秘密性和保密性的要求,決定了案件的成敗。在訴訟過程中,原告可能會多次修改秘點內容,此時會牽涉到秘點修改時機與限制的問題,在訴訟各方之間勢必會產生非常大的爭議,本文對此進行探討。


    一、問題提出


    關于秘點的修改時機,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商業秘密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20〕7號)第二十七條的規定,“權利人應當在一審法庭辯論結束前明確所主張的商業秘密具體內容”。也即,原告修改秘點的最遲時間節點可以是一審法庭辯論結束前。


    至于秘點的修改限制,目前相關法律并未對此進行明文規定。也即,理論上,原告可以任意修改(例如變更、縮小、擴大)秘點的內容,而不會受到任何法律上的限制。但總體來講,秘點的內容,通常不能脫離原告所提供的載體。

    但是,以上秘點修改時機與限制的現有規定,在商業秘密訴訟實務中可能會面臨以下兩個方面的問題:

    其一,如果在一審法庭辯論即將結束的時間點,原告才明確其秘點內容,則勢必需要再次正式開庭,會導致嚴重影響庭審效率。而且更嚴重的是,在這個時間節點上,原告可能已經了解到被告的涉案實際經營信息或技術信息,若此時允許原告將秘點調整為與被告相一致的信息,則顯然對被告明顯不公。

    其二,原告如果像“變色龍”一樣不斷修改或變化其秘點,特別是對具體的修改方式不加以任何限制,則會導致被告答辯無所適從,法院的審理工作也將陷入不斷循環的無用功之中。由于秘點是所有訴訟活動展開的核心,每次秘點變化都會帶來核對載體、尋找公知證據、比對同一性、組織鑒定等諸多事宜,因此秘點不斷變幻的局面會導致所有抗辯和審理工作無從展開和持續。


    二、法律探析


    實際上,審理商業秘密訴訟案件的相關法院也已經關注到以上問題,并出臺有相關的審理指南或指導意見,但由于這些意見基本都是在最高院的以上商業秘密司法解釋出臺之前,因此目前僅具有參考意義。


    1、關于秘點修改時機


    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發布的《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商業秘密侵權糾紛案件審理的若干指導意見(試行)》(2005年3月2日)第五部分第1條提到:“權利人在起訴時應提交含有其商業秘密載體的證據,指明其商業秘密的實際存在以及商業秘密體現的位置及內容,將商業秘密的范圍界定明確、清楚,并證明商業秘密本身的合法性,包括依商業秘密的構成要件證明技術、經營信息為商業秘密和獲得該商業秘密的途徑合法等?!?br/>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發布的《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侵犯商業秘密糾紛案件審理指南》(2010年11月)第2.3.3條提到:“案件審理中,人民法院一般應要求原告在證據交換結束前明確商業秘密基本內容。證據交換過程中,原告將對方當事人提供的經營信息、技術信息內容作為其自身商業秘密內容,請求改變或擴大其商業秘密范圍的,一般不予準許?!? 

    不過,江蘇高院的以上規則已經被《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侵犯商業秘密民事糾紛案件審理指南(2021修訂) 》第2.1條所替代,也即“原告在法院指定期限內(一審法庭辯論結束前)明確其主張商業秘密保護的信息的具體內容,提交足以反映其主張商業秘密的圖紙、光盤、文件等證據”。顯然,經過上述修改之后,江蘇高院對于秘點的修改時機問題,已經與最高院司法解釋保持一致。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發布的《侵犯商業秘密糾紛案件審判綜述》(2019年07月12日)提到[1]:“在程序上,我院一般會限定在某一訴訟階段前最終確定所主張的商業秘密的范圍。而在原告提出證據保全申請的情況下,我院一般要求原告在該保全申請之時便確定主張的范圍,這是因為提出證據保全申請范圍與主張的商業秘密的范圍應當是一致的?!?br/>
    綜上,在秘點的最終確定時間或者修改時機方面,曾經有“起訴時”、“證據交換結束前”、“某一訴訟階段前”、“保全申請之時”等各種時間節點。這些時間節點都在目前最高院司法解釋所提到的“一審法庭辯論結束前”的時間范疇之內,但顯然要早于一審法庭辯論結束的時間節點。


    2、關于秘點修改限制


    在修改限制方面,只有江蘇高院提到,一般不允許原告將對方當事人提供的經營信息、技術信息內容作為其自身商業秘密內容,請求改變或擴大其商業秘密范圍。

    將被告的商業信息作為自己的商業秘密來主張,顯然是不合理的,這種修改不應被允許。但除了這種特殊情形之外,江蘇高院似乎允許原告在未看到被告的涉案商業信息之前,自行地、主動地對秘點進行隨意修改(包括變更、縮小、擴大),只要在證據交換結束前即可。

    而在原告看到被告的涉案商業信息之后,如果原告只是根據其自己前期提供的載體修改了秘點的內容(例如數值區間),以覆蓋被告的涉案信息(例如數值點),則這種修改方式似乎并非直接將被告的信息作為秘點來主張,但又確實獲得了不合理的訴訟利益,此時應否允許,仍有爭議。

    無論如何,我們認為,盡管最高院司法解釋中提到原告應當在一審法庭辯論結束前明確所主張的商業秘密具體內容,但是實務中顯然不可能等到這一時間節點才明確秘點。我們傾向于認為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所提到的“某一訴訟階段前”的時間節點是法院實際審理中要求原告明確秘點內容的最終時間節點,特別是有保全申請的情況之下,原告應當在保全申請時明確固定其最終秘點,后續不應再輕易修改。至于修改的方式和限制,我們認為值得商榷,后文進行討論。


    三、案例討論


    在修改限制方面,存在正反兩種觀點。商業秘密本身具有模糊性,因此,與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權利邊界非常清晰不同,商業秘密的權利邊界往往需要逐步明確,這是支持原告修改秘點(而不應限制修改方式)的正方觀點。但反方觀點認為,權利不明確即發起訴訟,有濫訴之嫌;而且,秘點的修改不是無限制的隨意、任意修改,否則將影響被告的訴訟權益,也影響審判效率。本節將從正反兩方面觀點對此進行案例討論。


    1、正方觀點的案例


    正方觀點認為,商業秘密訴訟的特殊性決定了秘點可以進行修改,而且不應限制其具體修改方式,否則將影響原告訴訟權益。而且如果過于苛責原告,則原告亦可以重新發起訴訟,并不利于雙方商業秘密糾紛的實際解決。

    在優某機械有限公司訴曹某等侵害技術秘密糾紛案(案號:(2019)最高法知民終7號)中,最高人民法院認為:技術秘密內容的確定往往涉及繁重的事實認定和復雜的法律判斷。隨著訴訟進程的推進,各方當事人的辯論、篩選和甄別,技術秘密的內容會逐漸從原來范圍較大、界限較為模糊變得范圍更為合理、界限不斷明晰,從而劃分出技術秘密與公知信息的邊界。權利人在起訴時,首先需要明確其技術秘密的保護范圍,確定秘密信息的具體內容;然后由被訴侵權人對其中哪些信息已為所屬領域相關人員普遍知悉或者容易獲得提出反證,從而將公知信息予以剔除,進而劃定技術秘密的權利邊界。

    以上案例表明,在商業秘密(特別是技術秘密)案件的訴訟過程中,商業秘密的內容會經歷一個由模糊到清晰、由廣泛到具體的變化過程。因此,隨著案件的進展,原告有機會根據雙方的辯論和證據提交,對其主張的技術秘密內容進行修改,這有利于原告權益的保護。但以上案例似乎表明,原告對秘點的修改僅限于排除被告所證成的公知信息,也即刪除式或者縮小式修改,而不能進行變更式或擴大式修改。


    2、反方觀點的案例


    反方觀點認為,原告不能無限制地修改秘點,必須對修改時機和修改內容進行限制,否則將極大影響審判效率。法院在處理這類案件時,應當考慮原告對秘點的修改是否合理、是否有明確的依據,以及是否超出了合理的范圍,否則原告應承擔敗訴風險。

    在福建德某科技有限公司、安徽博某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技術秘密糾紛案((2022)最高法民申41號)中,最高院認為:德某公司對于其主張的技術方案屬于技術秘密負有舉證責任。在一審審理過程中,一審法院多次向德某公司釋明要求其提供涉案技術方案的內容、范圍和基本技術特征。在一審法院赴旗某公司進行證據保全前,德某公司提交了一份關于技術方案的書面材料,但該材料中沒有具體的技術參數指標。在旗某公司證據保全現場,應一審法院要求,德某公司進一步明確了前述技術方案的技術參數。在證據保全后,德某公司向一審法院提交書面技術方案一份,內容與其之前提交的技術方案不同。德某公司對所主張的技術秘密具體內容陳述前后不一,一審法院無法明確案件審理對象和范圍,即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德某公司關于一審法院駁回其起訴錯誤的再審主張缺乏事實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從以上案例可以看出,司法實踐中如果原告遲遲未能明確秘點,并且對秘點的修改超出合理限度,則可能會導致商業秘密案件敗訴的情況。以上案例中,原告明顯是在看到被告的涉案信息之后,進行了大張闊斧的秘點修改,導致證據保全前后提交的秘點內容前后不一,這種不誠信的訴訟行為,顯然不值得鼓勵。


    四、意見建議


    商業秘密案件中原告修改秘點的時機和限制對于維護司法公正和效率具有重要意義。對秘點修改規則進行明確和清晰,有助于確保雙方當事人享有平等的機會,避免濫用訴權,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同時也提高審判效率。

    在秘點修改時機方面,我們認為,原告在起訴時,就應盡量明確秘點和載體,而不應提供模糊的、或者似是而非的材料。隨著訴訟的進行,原告必須在某一時間節點之前,將秘點固定下來并且后續不可變更。這是因為,只有秘點明確才能進行公知性和同一性判斷(甚至鑒定),不可能拖到一審法庭辯論終結的時間節點。而訴訟過程中,原告還經常會申請保全被告的侵權信息或者向法院申請責令被告提交侵權信息,此時原告的秘點和載體更應先行固定和明確,否則被告的涉案信息也將無法對應提供,訴訟將陷入僵局。

    在秘點修改限制方面,我們認為,盡管商業秘密訴訟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但其修改方式也應予以規制,以兼顧效率與公平。首先,秘點的修改,不應脫離原告所提供的載體,修改后的秘點應能獲得載體的實際支撐,否則原告若堅持這種修改方式,則應對此承擔敗訴風險。其次,秘點允許的具體修改方式,可以借鑒專利無效中對權利要求的修改方式的限制(不得擴大保護范圍、不得超范圍,通常修改僅限于刪除式修改或者限縮式修改,例如權利要求的刪除、權利要求的進一步限定等),也即秘點內容只能允許刪除式或者限縮式修改,而不應允許擴大式或者變更式修改(否則將使訴訟循環往復,對被告也有失公允)。

    綜上,法理學中強調法的正義和公平,以及法的確定性和可預測性。在商業秘密案件中,如果原告在更早的階段能明確商業秘密的基本內容,則將有助于確保雙方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享有平等的訴訟機會,從而實現正義和公平。目前商業秘密訴訟中關于秘點修改時機與限制的相關法律規則,仍有待完善。只有明確相關規則,才能為訴訟各方提供明確的法律指引,才能使訴訟活動有明確的法律依據和預期。我們認為,相關部門應制定更為明確的指南或規則,以合理界定原告修改秘點的時間節點、范圍和限制,從而減少在庭審中因修改秘點而導致的程序中止和反復,規范商業秘密案件的審理流程,促進商業秘密案件的公正、高效審理,為我國商業秘密保護提供穩定、可預測的法律環境。


    本文是筆者根據法律研究和案例檢索撰寫而成,文中觀點僅代表筆者當前研究的成果,不當之處,敬請同行批評指正。


    注釋:
    [1]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審判庭《侵犯商業秘密糾紛案件審判綜述》,鏈接https://www.sohu.com/a/326328216_215475


    (原標題:商業秘密訴訟中關于秘點修改時機與限制的探討)


    來源:IPRdaily中文網(iprdaily.cn)

    作者:潘聰 李暢 北京高文律師事務所

    編輯:IPRdaily辛夷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注:原文鏈接商業秘密訴訟中關于秘點修改時機與限制的探討點擊標題查看原文)


    商業秘密訴訟中關于秘點修改時機與限制的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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