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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州市知識產權保護與促進條例》全文發布?!?/strong>
來源:IPRdaily中文網(iprdaily.cn)
近日,蘇州市人民政府發布了《蘇州市知識產權保護與促進條例》,其中提到:為更好助力新質生產力發展,結合蘇州產業發展特點,《條例》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鼓勵和支持企業、高等學校、科研院所以及相關服務機構,探索建立大數據、人工智能、基因技術、區塊鏈、量子科技、智能車聯網、新型儲能、納米新材料、跨境電商、低空經濟等新領域、新業態的知識產權保護模式?!?/p>
為了更好地加強蘇州市非遺知識產權保護,《條例》第十九條明確了對昆曲、古琴藝術、蘇州端午習俗等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以及吳門醫派、老字號的知識產權保護。同時為促進蘇州文創產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探索創新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模式,依法開發文化創意產品,推動知識產權的創造和產業發展。
蘇州市知識產權保護與促進條例
(2024年8月28日蘇州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2024年9月27日江蘇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批準)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保護
第三章?促進
第四章?服務
第五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知識產權保護,促進知識產權創造與運用,激發全社會創新活力,推動新質生產力發展,推進知識產權強市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江蘇省知識產權促進和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知識產權保護、促進、服務以及相關活動,適用本條例。
知識產權是權利人依法就下列客體享有的專有的權利:
(一)作品;
(二)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
(三)商標;
(四)地理標志;
(五)商業秘密;
(六)集成電路布圖設計;
(七)植物新品種;
(八)法律規定的其他客體。
第三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知識產權保護與促進工作的領導,建立知識產權議事協調機制,將知識產權保護與促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和實施知識產權發展戰略。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大知識產權保護與促進工作的財政投入,設立專項資金,其規模與經濟、科技發展水平相適應。
第四條 市場監管(知識產權)部門統籌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知識產權保護與促進工作,依法負責專利、商標、地理標志、商業秘密、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等知識產權保護與促進工作。
版權、文化廣電和旅游部門依法負責著作權保護與促進工作。
農業農村、林業部門依法負責農產品地理標志、植物新品種等知識產權保護與促進工作。
本條前三款規定的部門統稱為負有知識產權管理職責的部門。
發展和改革、教育、科學技術、工業和信息化、公安、司法行政、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商務、衛生健康、數據、金融監督管理、海關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知識產權保護與促進工作。
負有知識產權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與其他有關部門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加強配合,做好知識產權保護與促進工作。
第五條 鼓勵和支持中國(江蘇)自由貿易試驗區蘇州片區、長三角生態綠色一體化發展示范區、蘇南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等區域,以及國家技術轉移蘇南中心、先進技術成果長三角轉化中心等單位,根據國家授權開展先行先試,創新知識產權保護與促進工作機制,完善落實相關政策措施,形成可復制可推廣的改革創新經驗和成果。
第六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長三角一體化知識產權保護與促進工作的聯動協作,共建知識產權創造、運用、保護、管理、服務的協同機制。
加強與其他地區在知識產權領域的交流協作。
第七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知識產權宣傳,結合世界知識產權日等宣傳活動,營造有利于創新創造的社會環境,提升全社會知識產權意識。
鼓勵報刊、廣播、電視、網絡等媒體通過多種形式開展知識產權公益宣傳和輿論監督。
第二章?保?護
第八條 本市知識產權保護工作遵循嚴格保護、協同保護、精準保護、高效保護、智慧保護的原則,推動建立行政保護與司法保護、政府監管與行業自律、自我保護與社會共治相結合的知識產權保護體系,構建權界清晰、分工合理、責權一致、運轉高效的保護機制。
第九條 負有知識產權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建立知識產權違法案件協調聯動和線上線下快速協查機制,加強對侵權集中領域和易發風險區域的聯合監督檢查。
負有知識產權管理職責的部門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建立知識產權行政保護與司法保護之間的銜接工作機制,開展知識產權案件移送、線索通報、信息共享等工作。
第十條 負有知識產權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支持知識產權保護中心建設。市知識產權保護中心具體負責知識產權保護協作、維權援助、專利運用分析、專利預審等工作。
支持有條件的縣級市(區)根據自身特色產業申請設立國家級知識產權快速維權中心。
第十一條 市市場監管(知識產權)部門應當依法履行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職責,建立行政裁決指導機制。
有承接能力的縣級市(區)市場監管(知識產權)部門可以開展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市市場監管(知識產權)部門應當定期對承接情況組織評估。
市市場監管(知識產權)部門可以依法委托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開展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
第十二條 市場監管(知識產權)部門受理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請求后,對于事實清楚、證據確鑿、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的糾紛應當在口頭審理結束后即時作出行政裁決。
在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過程中,市場監管(知識產權)部門可以主動對涉案專利的穩定性進行評估,對專利權穩定、基本事實清楚的案件應當適用簡易程序,進行快速審理。
第十三條 人民法院應當發揮蘇州知識產權法庭跨區域集中管轄優勢,推進知識產權民事、刑事、行政案件“三合一”審判機制改革,促進知識產權案件審判繁簡分流,依法適用知識產權懲罰性賠償制度。
人民檢察院應當推進知識產權檢察綜合履職,加強對知識產權刑事、民事、行政訴訟的法律監督,探索涉知識產權民事、行政公益訴訟工作。
負有知識產權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會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海關等單位發布知識產權白皮書和典型案例。
第十四條 司法行政部門應當會同市場監管(知識產權)部門指導公證機構優化知識產權保護的公證流程,運用大數據、區塊鏈等技術,創新公證證明和公證服務方式,為知識產權的創造、運用與保護提供公證服務。
市市場監管(知識產權)部門會同市司法行政等部門建立知識產權檢驗檢測和鑒定工作體系,完善工作規范,指導檢驗檢測和鑒定機構為知識產權創造、運用與保護等提供技術支持。
鼓勵單位、個人利用公證或者采用時間戳、區塊鏈等電子存證技術獲取、固定知識產權保護相關證據。
第十五條 市場監管(知識產權)部門應當加強商標管理,規范注冊商標使用行為,建立容易被侵權注冊商標的重點保護機制,對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惡意申請商標注冊、違法從事商標代理業務等行為依法予以查處。
第十六條 市場監管(知識產權)部門應當協調有關部門共同推動商業秘密保護體系建設,指導權利人提升商業秘密保護意識,建立健全商業秘密保護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商業秘密泄露。
第十七條 市場監管(知識產權)部門應當加強重點產業和新興產業知識產權保護工作,開展知識產權侵權監測,建立應急響應機制。
市場監管(知識產權)部門應當會同商務部門開展重點產業和新興產業海外知識產權風險防控體系建設,發布海外知識產權重點信息,加強海外知識產權糾紛應對指導中心蘇州分中心建設,及時提供海外知識產權風險防控與糾紛應對指導服務。
支持重點產業和新興產業建立知識產權聯盟,加強知識產權研究和交流合作,協調解決知識產權糾紛,組織聯盟成員共同防御知識產權風險;推動設立知識產權維權互助基金,為企業維權提供必要幫助。
第十八條 鼓勵和支持企業、高等學校、科研院所以及相關服務機構,探索建立大數據、人工智能、基因技術、區塊鏈、量子科技、智能車聯網、新型儲能、納米新材料、跨境電商、低空經濟等新領域、新業態的知識產權保護模式。
負有知識產權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會同數據部門推動建立與數據相關的知識產權保護機制,依法保護數據產生、處理、流通等活動中形成的知識產權,指導權利人做好數據相關知識產權登記以及數字技術、產品、服務的知識產權規范經營和防范侵權風險。
第十九條 負有知識產權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會同商務、衛生健康等部門加強昆曲、古琴藝術、蘇州端午習俗、香山幫傳統建筑營造技藝、緙絲織造技藝、宋錦織造技藝、碧螺春制作技藝、蘇州評彈、蘇繡、桃花塢木版年畫等非物質文化遺產以及吳門醫派、老字號的知識產權保護,引導相關單位、個人利用專利申請、商標注冊、著作權登記、商業秘密保護等方式和保護規則,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第二十條 負有知識產權管理職責的部門、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等單位可以通過購買服務等方式,從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專利審查協作江蘇中心、高等學校、科研院所、企業、社會組織等相關單位中選聘技術調查員,為知識產權執法、司法、仲裁、調解等工作提供技術支持。
第三章 促?進
第二十一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推動建立市場主導、政府引導、社會參與、產學研相結合的創新體系,促進知識產權創造和運用。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通過規劃引導、政策支持等措施,重點推動關鍵核心技術、原創性技術、引領性技術的知識產權創造和儲備,加強高價值知識產權前瞻性布局。
第二十二條 市場監管(知識產權)部門應當圍繞重點產業和新興產業,完善知識產權強企培育梯隊體系,推動企業進行核心知識產權和相關標準的布局,引導建設產業知識產權運營中心、產業知識產權與標準協同創新中心、高價值專利培育示范中心。
第二十三條 版權部門應當采取措施,鼓勵和支持優秀作品的創作、推廣、應用和傳播,促進適應數字經濟形態的著作權創造與運用,引導著作權人依法進行著作權登記,推動著作權交易和產業健康發展。
第二十四條 鼓勵和支持文化文物單位加強知識產權的保護、創造和數字化轉化,開放文化文物資源,依法通過合作、授權、獨立開發等途徑開發文化創意產品,探索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模式。
鼓勵和支持其他單位、個人利用文化文物單位開放的文化文物資源,依法開發文化創意產品,推動知識產權的創造和產業發展。
第二十五條 市場監管(知識產權)部門應當會同發展和改革、科學技術、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建立健全專利導航制度,對重點產業和新興產業的專利信息開展分析,定期發布專利導航成果,為宏觀決策、產業規劃、企業經營、技術研發和人才管理等活動提供指引。
市場監管(知識產權)部門應當引導、支持公益性知識產權導航工具的開發,促進導航成果應用。
第二十六條 市場監管(知識產權)、科學技術、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應當圍繞專利密集型產業,通過支持企業設立研發機構、推進建設專利轉化平臺,加速核心技術專利布局和轉化,提升產業競爭力。
第二十七條 支持和引導高等學校、科研院所設立知識產權管理機構,以市場為導向,加強基礎研究和原始創新,深化產學研合作,形成高價值專利。
鼓勵高等學校、科研院所建立市場導向的存量專利篩選評價、供需對接、推廣應用、跟蹤反饋機制,依托概念驗證中心,運用大數據、人工智能等新技術,向企業匹配推送具有潛在市場價值的專利。
高等學校、科研院所等利用本市財政性資金設立的項目所形成的專利成果,自授權公告之日起滿三年無正當理由未實施的,可以納入專利轉化清單并公開發布,并由專利權人合理確定專利公開實施的方式和費用標準。
第二十八條 市場監管(知識產權)、農業農村、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應當加強對地理標志的運用,支持地理標志商標注冊、產品保護申請,培育具有本地特色的地理標志品牌,提升地理標志品牌影響力和國際價值,實現地理標志和特色產業發展、歷史文化傳承、鄉村振興有機融合。
第二十九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知識產權人才納入人才計劃體系,建立和完善知識產權人才的引進、培養、使用、評價、激勵機制,重點培育智庫專家、領軍人才、管理團隊等知識產權人才隊伍。
鼓勵和支持企業、高等學校、科研院所設立知識產權管理崗位,建立健全知識產權管理人員、實務人員的培養和激勵機制。
第三十條 鼓勵依法設立知識產權基金,推動社會資本參與知識產權運用轉化項目的投資、融資等活動。
鼓勵和支持金融機構創新知識產權金融服務模式,提供知識產權質押融資、保險、風險投資、證券化、信托等金融服務,健全知識產權價值評估體系、融資風險分擔和補償機制。鼓勵保險機構圍繞知識產權保護、海外維權等需求開展知識產權保險等業務,提高企業知識產權風險應對能力。
第四章?服?務
第三十一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知識產權公共服務體系,推進知識產權公共服務標準化、均等化、便利化、數字化;推動知識產權公共服務與市場化服務協調發展;探索開展知識產權權利登記、定價交易、評估評價、運營轉化、金融服務等一體化服務工作。
負有知識產權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組織制定實施綜合性知識產權公共服務機構工作指引和公共服務清單、標準、流程,并向社會公布,加強對知識產權公共服務機構的管理和評估,提升公共服務質量。
第三十二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圍繞重點產業和新興產業,完善知識產權服務業發展政策,建立區域特色服務體系,引導知識產權服務鏈上下游優勢互補、多業態協同發展,推動知識產權服務業專業化、市場化、國際化發展。
負有知識產權管理職責的部門可以通過購買服務、提供場所資金支持等方式,推動知識產權服務機構開展信息服務、業務培訓、維權援助等公共服務。鼓勵知識產權服務機構、高等學校、科研院所向社會開放知識產權信息服務資源。
第三十三條 知識產權服務機構應當依法開展知識產權代理、運營、評估、法律等服務活動,誠實守信,維護委托人的合法權益。
負有知識產權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加強對知識產權服務機構的培育、引導和監管。
第三十四條 市場監管(知識產權)部門應當建立企業上市知識產權風險防控機制,加強對擬上市企業的知識產權服務,指導擬上市企業進行知識產權風險排查與應對。
第三十五條 本市建立專利特派員制度,依托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專利審查協作江蘇中心等專業機構資源,向企業、科研院所、實驗室等重點創新載體選派專利特派員,提供專業服務。
第三十六條 市場監管(知識產權)部門應當加強知識產權國際服務平臺建設,提供海外知識產權立法、執法、司法等有關信息,協助企業對接海外知識產權服務資源。
支持建設知識產權特色服務出口基地,促進知識產權服務出口資源集聚,推動知識產權服務出口。
第三十七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重大經濟和科技活動的專利審查和管理工作。政府投資項目涉及專利權的,申請人應當對相關技術的專利權權屬及穩定性進行檢索、評估,并提交專利文獻檢索、評估報告;項目主管部門應當查驗專利文獻檢索、評估報告,并征求市場監管(知識產權)部門的意見。
申請政府財政資金支持的重大技術研究開發、技術改造、技術引進、成果轉化等項目,申請人應當向有關主管部門提交相關技術的專利文獻檢索報告。經有關主管部門會同市場監管(知識產權)部門審查,發現該項目涉嫌侵犯他人專利權或者屬于重復研究開發的,政府財政資金不予支持。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八條 本條例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短K州市專利促進條例》同時廢止。
(原標題:蘇州市知識產權保護與促進條例)
來源:蘇州市人民政府網站
編輯:IPRdaily辛夷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注:原文鏈接:2025.1.1日起施行!《蘇州市知識產權保護與促進條例》全文發布(點擊標題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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