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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系列文章結合實踐,對平臺經濟領域的反壟斷法律體系進行解讀,并針對平臺企業常見的壟斷風險給予合規指引。希望能夠幫助平臺企業規范經營行為,防范壟斷風險,促進平臺經濟健康發展?!?br/>
來源:IPRdaily中文網(iprdaily.cn)
作者:溫鄰君 廣東卓建(光明)律師事務所
孟昕 北京市君澤君(深圳)律師事務所
前言
平臺經濟是一種基于數字技術,由數據驅動、平臺支撐、網絡協同的經濟活動單元組成的新經濟系統。近二十年,平臺經濟蓬勃發展,成為市場經濟中最具創新活力、發展最迅猛的領域之一。平臺經濟以其創新模式、信息技術要素、多邊多元化的特點,深刻的改變了社會經濟形態,推動了經濟增長和社會進步。然而,隨著平臺經濟的快速發展和市場集中度提高,平臺經濟發展中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視的壟斷問題。對于企業而言反壟斷合規管理有助于企業識別、評估和控制反壟斷的法律風險,促進企業持續、健康的發展。本系列文章結合實踐,對平臺經濟領域的反壟斷法律體系進行解讀,并針對平臺企業常見的壟斷風險給予合規指引。希望能夠幫助平臺企業規范經營行為,防范壟斷風險,促進平臺經濟健康發展。
平臺經濟反壟斷的法律體系在我國已經形成一套較為完善的制度框架?!斗磯艛喾ā纷鳛槠脚_經濟的基礎性法律,規定了禁止壟斷協議、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經營者集中等反壟斷行為的基本原則和制度。除此之外,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還頒布了以《關于平臺經濟領域的反壟斷指南》(簡稱“《平臺反壟斷指南》”)為代表的部門規章,對平臺經濟領域的反壟斷行為進行了具體規范,為反壟斷執法工作提供了更加細致的操作指引,而行政執法及司法案例為《反壟斷法》、《平臺反壟斷指南》的解讀和適用提供了重要參考。
PART 01
《反壟斷法》為平臺經濟反壟斷提供了法律依據
首先,在《反壟斷法》傳統體系下對“壟斷協議”、“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經營者集中”等壟斷行為的規制,能夠適用于平臺經濟出現的各種壟斷現象。
其次,2022年,《反壟斷法》完成了首次修訂,其中,加強對平臺企業壟斷行為的規制是修法重點。具體表現在:
1、在第一章“總則部分”第九條新增規定“經營者不得利用數據和算法、技術、資本優勢以及平臺規則等從事本法禁止的壟斷行為?!?,將平臺經濟具有獨特性的經營手段納入原則性的條款,增強了《反壟斷法》在平臺經濟的實用性。
2、在第二章“壟斷協議”第十六條規定“本法所稱壟斷協議,是指排除、限制競爭的協議、決定或者其他協同行為?!?,將“協同行為”納入了“壟斷協議”的定義范圍內。
3、在第二章“壟斷協議”第十九條規定“經營者不得組織其他經營者達成壟斷協議或者為其他經營者達成壟斷協議提供實質性幫助?!?,為將“軸輻協議”納入監管提供了明確的依據;并在第七章“法律責任”第五十六條相應的規定了“經營者組織其他經營者達成壟斷協議或者為其他經營者達成壟斷協議提供實質性幫助的,適用前款規定”,也即明確了:組織者、幫助者的法律責任與達成和實施壟斷協議的經營者責任相同。
4、在第三章“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第二十二條中,也新增一類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不得利用數據和算法、技術以及平臺規則等從事前款規定的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
5、在第四章“經營者集中”第二十六條中新增規定了“經營者集中未達到國務院規定的申報標準,但有證據證明該經營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可以要求經營者申報”,賦予了反壟斷執法機構更高的主動執法權,有觀點認為,該條款可用于對平臺經濟領域常見的“獵殺式并購”進行監管。
縱覽新修訂的《反壟斷法》,新法從壟斷協議、濫用行為、經營者集中三個維度對平臺企業加強監管提供了更清晰的法律依據。如無特別指出,本文后續涉及的《反壟斷法》均指新修訂的《反壟斷法》。
PART 02
《關于平臺經濟領域的反壟斷指南》為平臺經濟反壟斷提供了操作指引
在互聯網平臺不斷涌現、規模急劇擴張、各種壟斷亂象頻繁發生的背景下,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于2021年2月27日正式發布《關于平臺經濟領域的反壟斷指南》。
《平臺反壟斷指南》雖然是一個導向性文件,不具有法律約束力,但其以《反壟斷法》為依據,基于平臺企業的特殊形成機理,對反壟斷法的既有規定進行了創新,確定了平臺經濟領域反壟斷的方向,細化了平臺經濟領域的反壟斷規則,明確了互聯網平臺企業的行為界限,從而為其提供更為明確的規范指引,對于現階段,規制平臺經濟的反壟斷行為、及指引平臺企業做好反壟斷合規具有極其重要的作用。
《反壟斷指南》與《反壟斷法》的結構高度契合,由總則、壟斷協議、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經營者集中、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和附則等六章組成,共24條,對涉及平臺經濟領域的《反壟斷法》適用問題作出了較為細化的規定,主要包括五個方面內容:
1、總則。一是明確指南的目的和依據,突出促進平臺經濟規范有序創新健康發展的宗旨,同時界定《平臺反壟斷指南》涉及的相關基礎概念。二是提出反壟斷執法機構對平臺經濟開展反壟斷監管應當堅持保護市場公平競爭、依法科學高效監管、激發創新創造活力、維護各方合法利益的原則。三是考慮到平臺經濟的復雜性,對相關商品市場、相關地域市場界定作了詳細的闡釋,強調相關市場界定在各類案件中的作用,同時堅持應當進行個案分析。
2、壟斷協議。一是分析了壟斷協議的執法思路,明確壟斷協議的形式,特別是對其他協同行為作出了具體的解釋。二是結合平臺經濟特點,對經營者達成或者實施壟斷協議的具體方式、執法考量因素等作出說明,明確了經營者可能利用技術手段、數據、算法、平臺規則等方式達成橫向壟斷或者縱向壟斷協議,闡述了相關案件的分析思路。三是對軸輻協議的原理進行了說明,提出了該類協議適用《反壟斷法》的分析思路。四是對認定經營者通過數據、算法、平臺規則等方式實施協同行為和寬大制度等作了細化規定。
3、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平臺反壟斷指南》重點關注平臺經濟領域經營者市場支配地位的認定和平臺經濟領域常見的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一是闡述了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反壟斷執法的通常做法,分析時需要體現《反壟斷法》框架體系。二是詳細列舉了認定或者推定經營者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考量因素,包括經營者的市場份額、相關市場競爭狀況、經營者控制市場的能力、經營者的財力和技術條件、其他經營者的依賴程度、市場進入難易程度等。三是逐一細化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表現形式,如不公平價格行為、低于成本銷售、拒絕交易、限定交易、搭售或者附加不合理交易條件、差別待遇等,有針對性地回應“二選一”、數據壟斷、大數據殺熟等社會廣泛關注的熱點問題,增強法律制度的可操作性和可預期性,促進平臺經濟領域各類市場主體依法合規經營。
4、經營者集中。《平臺反壟斷指南》主要對平臺經濟領域經營者集中的特殊性進行了深入闡述。一是在申報標準方面,根據行業慣例、收費方式、商業模式、平臺經營者的不同作用,對不同類型的平臺經營者營業額的計算方式予以區分,提高經營者判斷交易是否達標的準確性。同時,明確協議控制架構的經營者集中屬于反壟斷審查范圍。二是明確了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高度關注的涉及平臺經濟領域經營者集中類型,特別強調上述經營者集中即使未達到申報標準,但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將依法調查處理。三是對涉及平臺經濟的經營者集中進行反壟斷審查時,要以《反壟斷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為基礎,并充分考慮平臺經濟的特點,在判斷市場份額、市場控制力、集中對市場進入的影響等方面,具體考量因素與傳統行業有所區別。四是明確對附加限制性條件的經營者集中,可以附加剝離資產等結構性條件,也可以附加開放網絡、數據或者平臺等行為性條件,或者附加結構性條件和行為性條件相結合的綜合性條件。
5、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平臺反壟斷指南》主要細化了平臺經濟領域涉及限定交易、妨礙商品自由流通、招標采購限制、投資或者設立分支機構限制、強制經營者從事壟斷行為、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競爭內容的規定等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的表現形式,要求對制定涉及平臺經濟領域市場主體經濟活動的規章、規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等應當進行公平競爭審查,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更好發揮政府作用。
《平臺反壟斷指南》的發布,為加強平臺經濟領域反壟斷監管提供了科學有效、針對性強的制度規則,有助于反壟斷執法機構統一執法標準、提高執法透明度,有利于平臺經營者、平臺內經營者等各類市場主體深化對《反壟斷法》的理解和認識,有效預防和降低法律風險,共同營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PART 03
行政及司法案例為平臺經濟反壟斷提供實踐參考
在構建和完善平臺經濟反壟斷法律體系的歷程中,相關案例扮演著不可或缺的角色,它們不僅是規則探索的先鋒,也是法律實踐的重要基石。特別是《平臺反壟斷指南》出臺前后的典型案例,為如何界定市場行為、評估市場力量以及應對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等問題提供了豐富的實踐參考。
行政案例
在《平臺反壟斷指南》之前發生的平臺經濟領域行政執法案例,是對規則建立的積極嘗試,也是《平臺反壟斷指南》制定的重要依據。
阿里巴巴“二選一“壟斷案[1]是平臺經濟領域具有里程碑意義的案例,2021年,市場監管總局對阿里巴巴集團做出行政處罰決定,認定其構成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并對其處以182.28億元的高額罰款。這一決定不僅彰顯了監管部門對于平臺經濟中壟斷的零容忍態度,更明確了在復雜多變的互聯網環境中如何界定“相關市場”和處罰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同時,也為行業提供了寶貴的經驗和教訓,敦促平臺企業更加謹慎的行使其市場力量。
此外,上海食派士商貿發展有限公司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案也非常值得關注。上海市市場監管局對上海食派士商貿發展有限公司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作出行政處罰,罰款以當事人2018年銷售額3%計算合計116.86萬元。雖然該企業規模相對較小,但其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同樣受到了嚴厲處罰。這一案例表明,在平臺經濟領域,無論企業規模大小,均有義務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只要其行為違反了《反壟斷法》,都將面臨法律的制裁。
司法案例
相對于行政執法,司法領域的案件數量較少,但每一起案件都具有代表性和影響力。
例如:在“360訴騰訊”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糾紛案[2]中,對平臺經濟領域如何界定“相關市場”和“市場支配地位”進行了的深入探索,為類似案件的審理提供了重要參考。這一案件不僅推動了司法實踐的進步,也促進了學術和實務界對于平臺經濟反壟斷問題的深入思考和討論。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近期發布了5件反壟斷典型案例[3]中,“工業潤滑油”軸輻協議案[4]明確了軸輻協議的認定標準,對于品牌供應商組織和主導下游銷售商達成軸輻協議,限制品牌內競爭的行為予以否定性評價。這一判決不僅為平臺經濟領域中“軸輻協議”認定提供了具體指導,也進一步彰顯了司法部門在維護市場競爭秩序、保護消費者方面的堅定立場。
綜上所述,行政與司法案例體現了《反壟斷法》及《平臺反壟斷指南》的核心宗旨,它們不僅正確理解與適用相關法律規則提供了實踐基礎,同時也為后續案件的審理提供了重要參考,其與《反壟斷法》、《平臺反壟斷指南》共同構成我國平臺經濟領域的法律體系。此外,《反不正當競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等法律法規也包含了反壟斷相關規定,對平臺經濟領域的反壟斷行為進行了補充和完善。
隨著平臺經濟的不斷發展,其獨特的經濟模式和技術特點對反壟斷執法和司法提出了新的挑戰。同時,行政和司法部門積極應對,通過一系列具有影響力的案件,不僅明確了反壟斷法律在平臺經濟領域的適用標準,也展現了其在維護市場競爭、保護消費者權益方面的堅定決心和積極作為。這種趨勢不僅促進了反壟斷法律體系的不斷完善,也推動了平臺經濟行業的健康發展。
隨著《反壟斷法》及《平臺反壟斷指南》等法律法規的深入實施和不斷完善,以及相關執法實踐的持續積累,我國在平臺經濟領域的反壟斷法律體系將更加健全、更加有效。這將有助于進一步規范平臺企業的市場行為,保障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還能促進平臺經濟的高質量發展,為經濟社會的持續繁榮做出更大貢獻。
注釋:
[1]深度解析互聯網平臺反壟斷第一案——阿里巴巴“二選一”壟斷案,佚名,2021.04.12 https://www.sohu.com/a/460337728_120053314;
[2]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三終字第4號民事判決書。
[3]最高法發布5件反壟斷典型案例, 法治日報-法治網, 2024-06-24
http://www.legaldaily.com.cn/index/content/2024-06/24/content_9013471.html;
[4]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知民終1315號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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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平臺經濟反壟斷的法律實踐與合規指引(一)對“平臺經濟壟斷行為”進行特別規制的必要性及進展
(原標題:平臺經濟反壟斷的法律實踐與合規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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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溫鄰君 廣東卓建(光明)律師事務所
孟昕 北京市君澤君(深圳)律師事務所
編輯:IPRdaily趙甄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注:原文鏈接:平臺經濟反壟斷的法律實踐與合規指引(二)我國平臺經濟反壟斷的法律體系(點擊標題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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