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19年,美國司法部的反壟斷部門對一起涉及相同雙方的案件案件進行了干預,該案最終以和解告終。然后,u-blox于2023年1月再次指控InterDigital違反反壟斷法,原因是InterDigital拒絕向u-blox提供基于FRAND條款的新的許可(參見: u-blox AG v. Interdigital Inc., Case No. 23-cv-0002-CAB-AHG (S.D. California))。這一次,美國司法部沒有進行干預,u-blox提出的反壟斷訴訟請求被駁回,準予被告提出的駁回申請的命令[1]如下:
Cathy Ann Bencivengo法官還準予了InterDigital提交的要求駁回u-blox提起的違約訴訟請求的申請,但留有修改再提交的余地。在u-blox于8月25日提交修改后的訴狀之后,InterDigital再次提出了駁回申請。隨后,法院發出了一項陳述理由令(Order to show Cause)[2],u-blox選擇了自愿撤訴。陳述理由令指出,法院認為其缺乏對該案件標的物的管轄權,因為“本案面臨的唯一問題是基于州法律的違約訴訟請求”,并且不存在多樣性管轄權。關于州法律訴訟請求,陳述理由令進一步指出,“雖然違約訴訟請求涉及專利許可協議,但法院認為該爭議并非源于美國專利法,因此不符合第1388(a)條的規定?!?
關于:高通反壟斷訴訟
2023年,另一起被駁回的反壟斷案件是在加州北部地區法院對高通提起的集體訴訟(In Re: Qualcomm Antitrust Litigation, Case No. 17-md-02773-JSC (N.D. California))。該案件與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FTC)訴高通的案件并行進行。在FTC案件中,Koh法官原本裁定高通違反了反壟斷法,但這一裁決后來被第九巡回上訴法院推翻(其后Koh法官被任命為第九巡回上訴法院法官)。Koh法官對集體訴訟的準予也被第九巡回法院撤銷[3],并且鑒于第九巡回法院在FTC案件中的裁決,案件被發回重審并指示地區法院重新考慮其結論。
在案件被發回重審并提交第二次修改后的起訴書后,高通作出回應,提出了駁回請求。該請求被法院部分批準,部分駁回,最終只留下兩項訴訟請求:“(1)原告指控高通與設備制造商的獨家芯片供應合同違反了加州的《卡特賴特法案》(Cartwright Act),(2)原告主張根據加州不正當競爭法(“UCL”)和加州商業和職業法典第17200條,認為這些合同構成了不正當競爭”。高通隨后針對這兩個方面成功地提出了簡易判決申請。正如在關于簡易判決申請的命令(Order Re: Motion for Summary Judgment)[4]的結論部分中所闡釋的那樣,對于原告而言,一個關鍵問題在于原告希望在專家調查結束后轉換理論:
最近,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在對OPPO訴諾基亞[10]一案中(案號(2021)渝01民初1232號)作出的判決,對受公平、合理及非歧視性(FRAND)或合理及非歧視性(RAND)原則約束的專利許可造成了顯著影響。據媒體報道[11],該判決確定了中國(第二區)的許可費應為“第一區”的一半。這種劃分暗示,中國法院不僅為諾基亞在中國的專利許可費定了標準,而且也影響了其在美國及其他國家專利的許可費用。預見到這一結果,創新促進委員會(C4IP),其成員包括Andrei Iancu, David Kappos, Paul Michel法官(退休), Kathleen O 'Malley法官(退休)和Frank Cullen,在回應上述通知的評論[12]中發表了以下聲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