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是市場主體在生產和經營活動中形成的重要無形資產,具有識別商品來源、傳遞商家信譽和進行廣告宣傳等功能。隨著市場競爭的不斷加劇和消費習慣的改變,使用一些非傳統的商標元素吸引消費者,成為商家在激烈市場環境中脫穎而出的重要手段。所謂“非傳統商標元素”,并非一個明確的法律概念?!渡虡朔ㄐ录悠聴l約實施細則》(Regulations under the Singapore Treaty on the Law of Trademarks,以下簡稱《細則》)第三部分第2—10條列舉了一些不同于傳統文字、圖形的商標注冊元素,包括立體形狀、動態圖形、單一顏色、聲音及其他非可視性標志?!都殑t》雖未對“其他非可視性標志”進行詳細列舉,但根據各國的商標審查實踐,其大致包括氣味、口味、觸覺商標等。
1948年,美國商標法《蘭哈姆法》將商標定義為“任何文字、名稱、標志或裝置,或者以上元素的組合,被用來指示商品的來源”。美國最高法院在著名的Qualitex Co. v.Jacobson Products Co.案(以下簡稱“Qualitex案”)中,遵從國會關于要將美國商標法變得更加強大和自由的立法旨趣,對《蘭哈姆法》中關于商標的定義作出了寬泛解釋,將其解釋為只要任何能傳遞意義的東西都可以被認作商標(anything at all that is capable of carrying meaning)。據此,就商標的可注冊客體而言,美國學界流行著“天空才是極限(sky is the limit)”的說法。同時,依據Qualitex案中對商標所作的寬泛解釋及學界對商標可注冊客體所持的自由態度,美國專利商標局(USPTO)和聯邦地區法院、上訴法院均傾向于認為,只要顏色、聲音、氣味等具備商標所具 有的區分商品來源的應有功能,則可被注冊為商標并受到法律的保護。
在克拉克案之后,為給包括氣味商標在內的非傳統商標的審查實踐提供更為明晰的指南,美國專利及商標局對《商標審查程序手冊》(The TrademarkManual of Examination Procedures,以下簡稱《手冊》)中關于非傳統商標的部分進行了修訂?!妒謨浴芬?,商標注冊申請時,申請人必須對商標標志進行書面描述,但聲音和氣味等非視覺性商標除外??此撇黄鹧鄣囊粭l規定,實際展示了美國對于氣味商標注冊的立場態度。因為基于現有的技術條件,申請人在申請注冊時,很難使用描述性文字、圖形等傳統商標元素的方式對氣味商標進行準確描述和展示,這也成了實踐中氣味商標取得商標注冊的最大障礙?!妒謨浴返?07.09條明確規定,對于氣味等非可視性商標,申請者雖不用提交圖樣,但需要提交一份關于商標的詳細描述,至于這種書面描述需包含哪些內容、描述的語言風格及應具體到什么程度才為必要,《手冊》并未予以明確。同時,第904.03條對氣味和味道商標的樣本要求進行了規定,其要求申請者應提交與其描述相符的樣本。而且所提交的樣本不能僅為氣味本身,而應是氣味與所申請注冊的商品的結合。此外,《手冊》建議,針對氣味商標,審查員必須審查其是否符合傳統商標注冊的限制,如是否符合功能性測試。通過功能性測試后,還應判斷申請者是否提供充分的證據以證明其商標已經過使用并獲得了顯著性。
歐盟委員會認為,統一和協調各成員國之間的商標立法和實踐是確保其內部市場自由有效運行的重要內容。1988年12月,歐洲共同體理事會通過了一份關于協調各成員國之間商標法律的指令,即Council Directive 89/104/EEC(以下 簡稱《89/104號指令》)?!?9/104號指令》第2條規定,商標可以包含任何可被書面展示的標志,尤其是詞語,包括姓名、設計、字母、數字、產品形狀或其包裝,只要上述標志可以發揮區分商品或服務來源的作用。從法律規定上看,上述對商標可注冊客體的規定與美國《蘭哈姆法》中開放立法模式類似。1993年,歐盟理事會基于《89/104號指令》,制定了《歐洲共同體商標條例》(Council Regulation on the Community Trade Mark,以下簡稱《條例》),各成員國內的市場主體可基于《條例》的規定向歐盟商標主管機關申請共同體商標,取得注冊后,在歐盟各成員國自動生效?!稐l例》對共同體商標的一般規定、申請程序、法律適用、注冊程序等進行了全面規定。其中,關于商標定義的第4條原文保留了《89/104號指令》第2條的規定。此外還規定由內部市場協調辦公室(Office for Harmonization in the Internal Market)負責共同體商標的注冊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