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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于“蜜胺”專利無效案中的創造性

    行業
    小知2024-03-05
    關于“蜜胺”專利無效案中的創造性

    #本文僅代表作者觀點,不代表IPRdaily立場,未經作者許可,禁止轉載#


    “本文主要討論修改后的權利要求1創造性以及由此引出的問題?!?br/>


    來源:IPRdaily中文網(iprdaily.cn)

    作者:劉仁鎖 惠磊


    本文目錄


    一、案情簡介

    二、授權公告時的權利要求1和無效程序中修改后的權利要求1

    三、創造性評述中合議組認定的事實與觀點

    四、由合議組創造性評述引出的問題

    五、區別技術特征是否被公開或屬于公知常識

    六、本文主要觀點


    一、案情簡介


    本專利名稱為“節能節資型氣相淬冷法蜜胺生產系統及其工藝”,申請日為2011年4月28日,公布日為2011年10月19日,授權公告日為2013年9月11日,授權公告時的權利要求1-8涉及蜜胺生產系統,權利要求9-17涉及蜜胺生產工藝。


    本專利在請求人提出無效請求后,專利權人將原權利要求9中的部分技術特征加入到原權利要求1中進行限縮性修改,無效決定在修改后的權利要求1基礎上維持專利權有效,上訴一審維持無效決定。無效決定要點關于創造性部分記載:“在判斷創造性時,首先要將權利要求的技術方案和最接近的現有技術進行對比,找出二者的區別特征,確定所述技術方案實際解決的技術問題,進而考察現有技術中是否存在將該區別特征引入到所述最接近的現有技術中以解決上述技術問題的啟示,如果現有技術中不存在這樣的啟示,則該權利要求具備創造性”。本文主要討論修改后的權利要求1創造性以及由此引出的問題。


    二、授權公告時的權利要求1和無效程序中修改后的權利要求1


    本專利授權公告時的權利要求1如下:


    1.一種氣相淬冷法蜜胺生產系統,包括:

    尿素洗滌塔,在所述尿素洗滌塔后依次串聯有流化床反應器、熱氣冷卻器、熱氣過濾器、結晶器、蜜胺捕集器,所述蜜胺捕集器與所述尿素洗滌塔連接;

    與所述流化床反應器連接設置有載氣預熱器,所述載氣預熱器與載氣壓縮機連接;

    所述蜜胺生產系統還包括與所述尿素洗滌塔連接的氣液分離器,所述氣液分離器與所述結晶器連接,所述載氣壓縮機與所述氣液分離器連接;

    其特征在于,在所述氣液分離器和所述結晶器之間設置有冷氣鼓風機。


    說明書附圖中與權利要求1對應的附圖如下圖所示:


    關于“蜜胺”專利無效案中的創造性

    本專利說明書附圖圖2


    修改后的權利要求1如下:

    1、一種氣相淬冷法蜜胺生產系統,所述蜜胺生產系統用于包含如下步驟的生產工藝:

    (a)載氣經載氣壓縮機壓縮后,壓力達到0.36~2.1MPa,再經載氣預熱器升溫至380~430℃,進入流化床反應器作流化載氣;

    (b)冷卻反應生成氣,所述反應生成氣從流化床反應器頂部出來,進入熱氣冷卻器降溫至330~360℃,使得氣體中的高沸點副產物在氣流中被充分結晶析出;


    所述生產系統包括:

    尿素洗滌塔,在所述尿素洗滌塔后依次串聯有流化床反應器、熱氣冷卻器、熱氣過濾器、結晶器、蜜胺捕集器,所述蜜胺捕集器與所述尿素洗滌塔連接;

    與所述流化床反應器連接設置有載氣預熱器,所述載氣預熱器與載氣壓縮機連接;

    所述蜜胺生產系統還包括與所述尿素洗滌塔連接的氣液分離器,所述氣液分離器與所述結晶器連接,所述載氣壓縮機與所述氣液分離器連接;

    其中,在所述氣液分離器和所述結晶器之間設置有冷氣鼓風機。


    上述加粗黑色字體為修改后加入的技術特征,專利權人將部分工藝技術特征中加入密胺生產系統中,使得產品權利要求中包含了部分工藝條件。


    三、創造性評述中合議組認定的事實與觀點


    無效決定中關于修改后的權利要求1的創造性評述,主要涉及請求人提交的證據1,證據2,證據3以及證據8(均為專利文獻且為現有技術),本文討論范圍限于證據1和證據2。


    以證據1作為最接近的現有技術,合議組最終認定區別技術特征為:

    (1)權利要求1限定了經載氣壓縮機壓縮后的載氣壓力達到0.36~2.1MPa,而證據1沒有明確公開該特征;

    (2)權利要求1限定了反應生成氣經熱氣冷卻器降溫后的溫度為330~360℃,而證據1中將氣體混合物冷卻至210至300℃;

    (3)證據1公開了在分離器與氣體洗滌器之間設置有壓縮機,而權利要求1限定了在氣液分離器和結晶器之間設置相應的冷氣鼓風機;

    (4)權利要求1使用氣液分離器對反應生成氣進行分離,而證據1使用了分滴器。


    合議組認為“權利要求1基于上述區別特征實際解決的技術問題是提供一種能夠實施生產效率高、經濟效益優良的氣相淬冷法蜜胺的生產系統?!薄皡^別特征(1)限定的是載氣經壓縮機壓縮后的壓力范圍,其與流化床反應器內的反應壓力相關,區別特征(2)限定的是使反應生成氣中高沸點副產物結晶析出的溫度范圍,區別特征(4)限定的是分離氣液混合物的裝置。雖然從請求人提供的相關證據內容來看,上述區別特征限定的壓力、溫度范圍以及氣液分離器均已在現有的氣相淬冷法蜜胺生產系統和工藝中有所使用,本領域技術人員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加以選擇和確定,但如上文所述,本專利中反應壓力的提高與冷氣鼓風機的位置改變是相互關聯的,本專利也正是通過對生產系統和生產工藝兩方面的配合改進來實現其技術效果,因此,本領域技術人員即便基于現有技術的常規分析或者相關證據的內容教導有動機嘗試采用上述區別特征,其仍然需要以整體、聯系的視角去重點考察現有技術中是否給出了采用區別特征(3)與上述區別特征相配合來解決所述技術問題的啟示。


    從上述合議組觀點中可以看出,權利要求1限定的技術方案主要是通過提高反應壓力,在反應壓力提高的情況下改變冷氣鼓風機的位置,進而解決現有技術存在的問題。這從本專利說明書背景技術[0003]至[0005]段記載的現有技術描述中也可以得到驗證,其中[0003]至[0005]記載如下:

    [0003]為了解決上述缺陷,到二十世紀七十年代以后,雙氰胺法逐漸被尿素法代替,尿素法是以尿素為原料,在一定溫度和一定壓力或催化劑作用下進行如下反應:

    [0004]6(NH2)2CO →(NH2)3C3N3 + 6NH3 + 3CO2

    [0005]上述合成工藝根據反應條件的不同通??煞譃椋焊邏阂合啻憷浞ǎ?~10MPa,370~450℃)、低壓液相淬冷法(0.6~1MPa,380~440℃)和低壓氣相淬冷法(<0.2MPa,390℃)三種,上述低壓氣相淬冷法工藝與高壓液相淬冷法工藝、低壓液相淬冷法工藝相比,具有流程短、設備少、介質腐蝕性小、投資省、建設期短的優點,所以得到了廣泛的關注和應用,表現為低壓氣相淬冷法在近十余年來發展較為迅猛,大約已占全球蜜胺總產量的55%。


    其中的低壓氣相淬冷法工藝的系統如下圖所示:


    關于“蜜胺”專利無效案中的創造性

    本專利說明書附圖圖1


    對比說明書附圖圖1和圖2可以看出冷氣鼓風機位置的變化,即圖1中冷氣鼓風機位于尿素洗滌塔與蜜胺捕集器之間,圖2中冷氣鼓風機位于氣液分離器與結晶器之間。


    四、由合議組創造性評述引出的問題


    合議組認為“本專利中反應壓力的提高與冷氣鼓風機的位置改變是相互關聯的”存在二點值得討論的地方。


    1、權利要求解釋原則與缺少必要技術特征


    修改后的權利要求1中并沒有限定反應壓力,只是限定了載氣經壓縮機壓縮后的壓力,反應壓力記載在權利要求9中,合議組在上述中認為“區別特征(1)限定的是載氣經壓縮機壓縮后的壓力范圍,其與流化床反應器內的反應壓力相關”,能否將未記載在權利要求1中的技術特征通過說明書強行解釋到權利要求1中,是否符合原《專利法》第五十九條“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以其權利要求的內容為準,說明書及附圖可以用于解釋權利要求的內容?!睓嗬蠼忉屧瓌t?


    反過來看,既然反應壓力的提高與冷氣鼓風機的位置改變是相互關聯的,說明反應壓力是解決技術問題的必要技術特征,但是該技術特征并沒有記載在修改后的權利要求1中,權利要求1是否存在缺少必要技術特征,符合《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二十條第二款?


    關于是否缺少必要技術特征,無效決定中合議組認為“雖然本專利的總體目的是提供一種生產效率高、經濟效益優良的節能節資型氣相淬冷法蜜胺生產系統及其工藝,但具體到權利要求1,其保護的是一種氣相淬冷法蜜胺生產系統,作為產品權利要求,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是提供一種能夠實施本專利工藝方法的生產系統。為此,權利要求1中限定了組成該生產系統的各個設備及其連接關系,根據本專利說明書實施例和對比例記載的內容,可以確定具有權利要求1所述組成的生產系統能夠實施本專利所述的生產工藝,并使其相對于現有技術取得生產效率高、運行周期長等技術效果。由此可見,權利要求1已經完整限定了為解決其技術問題所不可缺少的技術特征?!?br/>


    即合議組認為修改后的權利要求1限定的設備及其連接關系能夠用于本專利所述的生產工藝便不存在缺少必要技術特征問題。本專利權利要求書中權利要求9主題為生產工藝,權利要求1主題為產品,權利要求1與權利要求9能夠合案申請的前提是符合單一性規定,而單一性的前提是具有相同或相應的特定技術特征,特定技術特征是對該發明相對于現有技術做出貢獻的技術特征,反應壓力和冷氣鼓風機位置是本發明相對于現有技術做出貢獻的技術特征,因此權利要求1和權利要求9均應當記載反應壓力和冷氣鼓風機位置技術特征或與之相應的技術特征,但是修改后的權利要求1并沒有直接記載反應壓力,載氣經壓縮機后的壓力能否代表反應壓力值得懷疑。


    2、反應壓力的提高與冷氣鼓風機的位置改變是否存在相互關聯


    合議組認為“本專利中反應壓力的提高與冷氣鼓風機的位置改變是相互關聯的”,在說明書[0063]段記載:“本發明所述的氣相淬冷法蜜胺生產工藝,由于系統壓力提高了,就有條件將冷氣鼓風機置于工藝氣尿素洗滌和蜜胺結晶之間”。但是本領域技術人員并不清楚為什么壓力提高了就可以將冷氣鼓風機置于工藝氣尿素洗滌和蜜胺結晶之間,說明書并未對此做進一步說明,只是斷言性聲稱。本領域技術人員有理由懷疑即使壓力沒有提高也可以將冷氣鼓風機置于工藝氣尿素洗滌和蜜胺結晶之間,壓力的提高與冷氣鼓風機的位置改變并不存在相互關聯,只是簡單的疊加關系。


    冷氣鼓風機能否設置在工藝系統中某個位置,應當與該位置的氣體溫度、氣體流量、冷氣鼓風機進出口壓差等因素有關,按照說明書的描述改進后的方案冷氣鼓風機可以設置在氣液分離器與結晶器之間,因此應當和與氣液分離器與結晶器之間的工藝條件密切相關。但是從說明書披露的內容來看,與未提高壓力的對比例(對應圖1方案)相比,提高了壓力的實施例1-3(對應圖2-3方案)的氣液分離器工藝條件、密胺結晶器工藝條件最大差異在于氣液分離器出口壓力,實施例1-3氣液分離器出口壓力大于對比例氣液分離器出口壓力,如果壓力增加使得有條件將冷氣鼓風機設置在氣液分離器與結晶器之間,本領域技術人員有理由認為在原有壓力(即對比例)條件下也可以將冷氣鼓風機設置在氣液分離器與結晶器之間。


    關于“蜜胺”專利無效案中的創造性

    說明書具體實施方式提供的數據


    五、 區別技術特征是否被公開或屬于公知常識


    1、區別技術特征(1):載氣壓縮機壓縮后的載氣壓力達到0.36~2.1Mpa和區別技術特征(3):在分離器與氣體洗滌器之間設置有壓縮


    證據2在其背景技術部分介紹了BASF工藝(BASF工藝作為證據2的現有技術),由于是作為證據2的現有技術,說明書并未對該工藝做詳細介紹,繼而BASF工藝圖中的紅色圓圈內的符號(即圖片)具體代表什么在本專利無效過程中產生了較大爭議,BASF工藝圖如下:


    關于“蜜胺”專利無效案中的創造性

    證據2附圖圖1


    合議組認為:“證據2圖1公開了一種催化低壓生產三聚氰胺的生產系統及其工藝,并具體公開了從旋風分離器19(對應于本專利的蜜胺捕集器)出來的幾乎沒有三聚氰胺的氣體在洗滌器20(對應于本專利的尿素洗滌塔)中用液體尿素洗滌而冷卻下來,并且作為冷卻氣體再循環到氣體淬滅器18(對應于本專利的結晶器)中以及作為流化氣體到反應器12(對應于本專利的流化床反應器)中。氣體殘余在氣體分離裝置中處理(參見證據1說明書第2頁)?!?br/>


    合議組及上訴一審法院結合請求人提交的證據(相關制圖國家標準及歐洲標準)最終認定紅色圓圈內的符號代表風扇,合議組及上訴一審法院均認為證據2中的風扇與本專利中的冷氣鼓風機不同,即未公開區別技術特征(3),在此基礎上,證據2也沒有給出通過區別特征(3)與其他區別特征相互配合而解決本專利實際解決技術問題的技術啟示。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證據2公開的BASF工藝反應壓力為0.1~1.0 Mpa ,與本專利限定的反應壓力0.3~1.9 Mpa存在部分重疊,但是無效決定中對此并未提及。


    證據2公開的BASF工藝與本專利屬于相同的技術領域,均涉及密胺制備,結合證據2附圖圖1,冷卻氣從洗滌器20(對應于本專利的尿素洗滌塔)出來通過關于“蜜胺”專利無效案中的創造性分別進入反應器12(對應于本專利的流化床反應器)和氣體淬火器18(對應于本專利的結晶器),關于“蜜胺”專利無效案中的創造性在BASF工藝中的位置,與其他部件的連接關系,所起的作用,實現的功能與本專利中的冷氣鼓風機均相同或基本相同,盡管證據2中未明確關于“蜜胺”專利無效案中的創造性的含義,但是本領域技術人員結合附圖、說明書內容、該技術特征與其他相關聯技術特征之間的連接關系等因素考量,能夠得出唯一理解,應當由此確認該技術特征在該現有技術中所具有的含義,即證據2公開了區別技術特征(3),在此基礎上,結合證據2的反應壓力,證據2同時公開了區別技術特征(1)和(3)。


    同時對于本領域技術人員來說,通過尿素制備蜜胺,即6(NH2)2CO →(NH2)3C3N3 + 6NH3 + 3CO2,依據化學反應平衡知識可知升高反應壓力可以促使尿素向蜜胺轉化,即區別技術特征(1)也屬于本領域公知常識。


    2、區別技術特征(2):反應生成氣經熱氣冷卻器降溫后的溫度為330~360℃


    根據本專利說明書第[0054]段記載“進入熱氣冷卻器的反應生成氣被冷卻的最終溫度取決于高沸點副產物和蜜胺的分壓”。由于反應壓力提高,需要對進入熱氣冷卻器溫度進行適應性調整(即區別技術特征(2)反應生成氣經熱氣冷卻器降溫后的溫度為330~360℃),以適應改變后的反應壓力,使氣體中的高沸點副產物在氣流中被充分結晶析出,即區別技術特征(2)是在反應壓力提高后本領域技術人員做出的常規選擇,這屬于本領域的公知常識,即使沒有說明書該段的記載,本領域技術人員也熟知結晶條件與溫度、壓力密切相關,當壓力改變時,需要對溫度做適應性調整以達到結晶條件。


    3、區別技術特征(4):氣液分離器


    關于區別技術特征(4)氣液分離器,對比本專利說明書附圖圖1(圖1在說明書背景技術部分作為本專利的現有技術介紹)和圖2、圖3(本專利改進后對應的工藝),均包含氣液分離器,其位置,與其他部件的連接關系,所起的作用,實現的功能在蜜胺制備工藝中均無實質性變化,說明書中也未記載其對提高生產應效率,降低電力消耗,減少投資產生任何貢獻,該氣液分離器屬于本領域常規設置,盡管合議組及上訴一審法院均認為證據1中公開的分液器與本專利的氣液分離器不同,未公開區別技術特征(4),但是并不能改變其性質,也不能因此使得該區別技術特征與其他區別技術特征在功能上彼此相互支持、存在相互作用關系,并使修改后的權利要求1因該單個區別技術特征或者其與其他區別技術特征結合而具備創造性。


    同時筆者對區別技術特征(4)做補充檢索,在US4451271A(屬于本專利現有技術,無效請求人提交的證據中沒有該證據)中也公開了本專利中的氣液分離器,US4451271A工藝如下圖所示:


    關于“蜜胺”專利無效案中的創造性

    US4451271A附圖


    US4451271A涉及蜜胺制備,與本專利屬于相同技術領域,公開了儲存在尿素儲存罐2中的熔融態尿素經泵3一部分被泵入反應器5,另一部分與反應生成氣經過尾氣洗滌器17進入氣液分離器18,且氣液分離器18可以為旋風除霧分離器(說明書第6欄第一行),反應器5后依次串聯氣體冷卻器11、過濾器12、結晶器13、蜜胺晶體分離器14。US4451271A公開的氣液分離器18與本專利中的氣液分離器設置位置,前后連接關系,所起的作用,要解決的技術問題,達到的技術效果與本專利中的氣液分離器均相同或基本相同,因此,證據US4451271A公開了本專利中的氣液分離器。


    回到本專利說明書,在其背景技術部分介紹的現有技術(對應圖1)中既已包括氣液分離器,盡管背景技術部分介紹的現有技術不能當然作為創造性判斷中的現有技術,但是該介紹可以幫助本領域技術人員更好的去理解本發明構思,本發明與最接近的現有技術具備創造性的原因。正如美國聯邦巡回上訴法院在蘋果VS高通8,063,674號專利無效案中的立場:“現有技術證據的認定,取決于其是否滿足法律規定的要件,而不適用申請人自認,在IPR無效審查程序中不得直接將申請人自認的現有技術用作現有技術證據,但可以將申請人自認的現有技術融入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的腦海中,尤其可用于認定證據結合的技術啟示及引入公知常識?!?br/>


    因此區別技術特征(4)被US4451271A所公開,同時也屬于本領域技術人員的公知常識。


    六、本文主要觀點


    1、關于創造性判斷方法,修改后的審查指南(國家知識產權局第328號公告)增加了“對于功能上彼此相互支持、存在相互作用關系的技術特征,應整體上考慮所述技術特征和它們之間的關系在要求保護的發明中所達到的技術效果?!睂τ诠δ苌媳舜讼嗷ブС?、存在相互作用關系的技術特征應當是實質上存在相互支持、相互作用關系,其產生的技術效果應該是單個技術特征不能達到或者大于單個技術特征帶來的技術效果的簡單疊加,而不是形式上或者如專利說明書斷言式聲稱,也不應當是某一技術特征的改變引起其他相關連技術特征的適應性常規改變,如升高壓力同時通過調整溫度促使產物結晶,否則容易引起該規則的濫用。


    2、對于未記載在權利要求中的技術特征,能否通過說明書進行擴張式解釋,是否符合原《專利法》第五十九條“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以其權利要求的內容為準,說明書及附圖可以用于解釋權利要求的內容?!钡囊幎?,筆者認為應當持謹慎態度。


    3、在判斷創造性時,應當基于區別技術特征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采取的技術方案,達到的技術效果從整體上理解發明創造,還原發明構思,同時也應當從整體上理解現有技術是否給出了技術啟示。


    4、對于現有技術中某個未明確含義的技術特征,如果從本領域技術人員角度出發,結合附圖、說明書內容、該技術特征與其他相關聯技術特征之間的連接關系等因素考量,能夠得出唯一理解,應當由此確認該技術特征在該現有技術中所具有的含義。


    (原標題:關于“蜜胺”專利無效案中的創造性)


    來源:IPRdaily中文網(iprdaily.cn)

    作者:劉仁鎖 惠磊

    編輯:IPRdaily辛夷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注:原文鏈接關于“蜜胺”專利無效案中的創造性點擊標題查看原文)


    關于“蜜胺”專利無效案中的創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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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來自于iprdaily,永久保存地址為/news_36325.html,發布時間為2024-03-05 11:4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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