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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泄露商業秘密不輕饒,3人獲刑,單位被處罰金
以利誘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并使用,給商業秘密的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的,構成侵犯商業秘密罪;員工在職期間,違反與公司簽訂的保密協議,將公司研發的技術信息泄露給他人,從中獲取經濟利益,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失的,也構成侵犯商業秘密罪,均要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刑罰。
基本案情
被告人甲某是被告單位A公司實際控制人,其準備拓展電解槽改造業務,但不掌握相關改造技術。遂于2016年底,通過被告人乙某結識了被告人丙某。丙某為B公司技術員工,三被告人商議后,確定由A公司支付人民幣1.8萬元,向丙某購買B公司改造第三代電解槽的工藝。丙某明知自己和B公司簽署了保密協議,仍告知甲某該工藝的具體信息,并和乙某一起幫A公司改造了9組第三代電解槽。
2017年下半年,A公司又準備拓展第四代電解槽改造業務,但仍無法破解技術難題。甲某得知B公司已取得技術突破,遂又通過乙某聯系丙某,三人商定由A公司支付人民幣3萬元,向丙某購買B公司第四代改造工藝。隨后,丙某到A公司演示該工藝流程,A公司員工在場學習。
A公司利用從丙某處購買來的第三代及第四代改造工藝,先后為B公司的客戶單位C公司和D公司改造電解槽,合同金額共計達600萬余元,造成B公司經濟損失人民幣100萬余元。經鑒定:B公司的第三代改造工藝、第四代改造工藝不為公眾所知悉,屬于商業秘密。A公司改造電解槽使用的工藝與B公司的上述兩項技術秘密是相同和部分實質相同的技術信息。
2018年7月,甲某得知B公司準備生產新型電解槽,遂又聯系丙某,要求丙某偷拍B公司有關圖紙。之后甲某和丙某商定以10萬元的價格購買上述圖紙。
裁判說理
以利誘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并使用,給商業秘密的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的,構成侵犯商業秘密罪;員工在職期間,違反與公司簽訂的保密協議,將公司研發的技術信息泄露給他人,從中獲取經濟利益,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失的,也構成侵犯商業秘密罪,均要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刑罰。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單位A公司采用利誘等不正當手段獲取B公司的商業秘密并使用,給B公司造成重大損失,被告人甲某是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被告人丙某違反和B公司的保密協議,伙同被告人乙某向被告單位A公司披露其所掌握的B公司的商業秘密,給B公司造成重大損失,其行為均已構成侵犯商業秘密罪。
法院最終以侵犯商業秘密罪判處被告單位A公司罰金人民幣60萬元;判處甲某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分別判處乙某、丙某有期徒刑九個月和一年,緩刑一年三個月和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3萬元和13萬元。
法官說法
商業秘密關乎企業經營命脈,與科創企業的發展息息相關。近年來,在國家強調知識產權保護的大背景下,我國商業秘密保護力度也不斷加強,關于商業秘密保護的政策文件相繼出臺,商業秘密糾紛案件數量也逐年攀升,如何保護商業秘密成為企業普遍關心的焦點問題。
通過本案可以看出,侵犯商業秘密罪案件通常犯罪手法相對固定,侵權主體以內部人員為主,有的直接負責商業秘密的研發或管理,有的利用職務便利接觸、竊取商業秘密,并采取內外勾結、另立門戶、跳槽泄密等方式,將掌握的商業秘密非法披露或使用。但他們卻不知道,一旦泄密行為給商業秘密的權利人造成損失達五十萬元以上,就已構成刑事犯罪,要受到刑事處罰。
本案引援條例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一十九條 有下列侵犯商業秘密行為之一,給商業秘密的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特別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一)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的;
(三)違反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的。
明知或者應知前款所列行為,獲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業秘密的,以侵犯商業秘密論。
本條所稱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
本條所稱權利人,是指商業秘密的所有人和經商業秘密所有人許可的商業秘密使用人。
第二百二十條 單位犯本節第二百一十三條至第二百一十九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節各該條的規定處罰。
第二十五條第一款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六十七條第三款 被告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第七十二條第一款 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第三款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第六十四條 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沒收的財物和罰金,一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和自行處理。
2、《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十五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七條 實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條規定的行為之一,給商業秘密的權利人造成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屬于“給商業秘密的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應當以侵犯商業秘密罪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給商業秘密的權利人造成損失數額在二百五十萬元以上的,屬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條規定的“造成特別嚴重后果”,應當以侵犯商業秘密罪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四條 對于侵犯知識產權犯罪的,人民法院應當綜合考慮犯罪的違法所得、非法經營數額、給權利人造成的損失、社會危害性等情節,依法判處罰金。罰金數額一般在違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或者按照非法經營數額的50%以上一倍以下確定。
第六條 單位實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至第二百一十九條規定的行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和本解釋規定的相應個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定罪處罰。
5、《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適用刑事司法解釋時間效力問題的規定》:
第二條 對于新的司法解釋實施前發生的行為,行為時已有相關司法解釋,依照行為時的司法解釋辦理,但適用新的司法解釋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適用新的司法解釋。
來源:江陰市人民法院
作者:徐芝若 沈琪曄
編輯:IPRdaily王穎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注:原文鏈接:泄露商業秘密不輕饒!3人獲刑,單位被處罰金(點擊標題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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