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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振凱 達闥科技有限公司
供稿:中國企業知識產權研究院
原標題:VIE模式企業的知識產權策略構建
隨著新浪等一批企業以VIE(Variable interest entiry)模式赴海外上市以來,VIE模式已經成為中國企業海外上市融資一種重要方式。正如VIE模式作為一種公司制度與金融制度的創新一樣,VIE模式企業的知識產權問題也不可避免的成為需要關注的問題。本文首先解讀VIE模式企業對于知識產權的價值訴求和合規限制,從而就VIE模式企業知識產權資產安排、風險防范、財務報表合并、費用轉移支付等方面進行探討。
一、引言
自2000年,新浪以VIE(Variable interest entiry,可變利益實體)模式在美國納斯達克上市成功以來,已經累計有100多家涉及TMT(Technology,Media,Telecom,科技、媒體和通信)、教育培訓、能源、生物醫藥、新能源等多個行業的企業采用這種結構模式在境外上市[1],同時,還有數量眾多的企業使用VIE模式進行經營。
企業采用VIE模式經營的原因可能有以下幾種:
1、有利于獲得更多的融資。國內上市門檻較高[2]且資本市場相對不夠成熟,導致諸如TMT行業這類具有輕資產且初期盈利較難的企業很難在境內獲得融資[3],而采用VIE模式可以幫助企業獲得全球投資,以募集企業發展所需的足夠資金。
2、規避產業政策投資限制。部分行業屬于我國限制或禁止外商投資的行業范圍,受到了諸如《關于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的規定》等一系列規范的嚴格限制,使得企業獲得外資投資和赴境外上市困難重重。
3、提升企業知名度。境外上市在一定程度可以提高企業知名度,加強企業競爭力,有利于企業拓展全球市場。隨著以阿里巴巴、騰訊等一批中國企業強勢崛起,全球融資、全球經營、全球行銷已經成為常態,境內上市并非這些本土企業上市唯一的選擇。
二、VIE模式及其架構
所謂VIE模式,是指境外的上市主體與境內的業務運營實體相分離,境外上市主體通過協議的方式控制境內業務運營實體,而并非常規意義上的股權控制。VIE是美國的會計術語,FASB(Financialaccounting standard board 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2003年頒布了第46號解釋函中,提出了VIE的概念。依據該函,投資企業如果對某一實體擁有控制性權利(controlling financial Internet),且此經濟利益并非借由多數投票權(majority voting Internet)而獲得,那么這樣的實體則被稱為VIE。由于該模式第一次由新浪創造性的使用,因此,VIE模式也被稱為“新浪模式”,該模式得到了國內產業主管部門的支持,同時也一直成為國內企業獲得外資投入并赴境外上市的一種選擇。
(一)VIE模式架構的搭建步驟
VIE模式架構的基本模式如下圖所示:
1、設立BVI公司(The British Virgin Islands,英屬維爾京群島)。境內運營公司的國內控股股東、投資人基于法律監管、稅收優惠等政策考慮,離岸公司的設立地通常為英屬維京群島,因為上述地域的公司法律制度較容易被國際主流證券市場監管機構認可。
2、設立境外上市公司??紤]到外匯管制、貿易限制等條件,上市公司主體一般選擇注冊在開曼群島。由于開曼群島公司在股權結構、董事高管等信息披露要求比較高,受到國際主流證券交易所的認可。
3、設立WFOE公司(Wholly Foreign Owned Enterprise;外商投資企業/外商獨資企業)。主要是基于股息紅利分配的考慮,避免中外股東潛在的利益沖突。當然,實踐中也有開曼公司先在香港設立一個特殊目的公司,再由香港公司設立WFOE公司,主要是考慮到香港與大陸之間存在最優稅收優惠協議,可以最大程度避稅,節省公司成本。
4、設立/重組境內運營公司。境內運營公司也可以成為VIE公司,需要獲得經營業務所必須的牌照或許可證,主要承擔實際經營業務,是公司利潤的重要來源。VIE公司需要把管理權、控制權集中在國內控股股東身上。
(二)VIE模式的主要協議
VIE模式的關鍵在于通過簽署一系列VIE合同,而不是通過股權來控制境內運營公司。實務中主要的控制協議形式有以下幾種:
1、運營控制類協議,主要包括資產運營協議、股東投票權代理協議和授權委托協議。主要目的是讓境外上市公司能夠間接控制境內實體公司的決策機構,實質效果是WFOE在不直接持有VIE公司股權的情況下,控制了公司的運營權。
2、利潤轉移類協議,主要包括管理、技術咨詢、項目委托等服務協議,商標、專利、域名等許可協議,以及股權質押協議。主要目的是使得境內公司以支付相關費用的形式將VIE公司的利潤支付給WFOE,實現了利潤轉移。
3、獨家期權協議,由開曼公司或WFOE與境內控股股東簽訂,主要是為購買VIE股權預留通道,一旦中國法律允許外資進入相關行業,則通過收購股權的方式實現控股,屬于質押性質的協議。
4、借款協議,由WFOE與VIE的股東簽訂。股東可以將相應借款以增資的方式注入VIE,為公司運營提供資金。該借款通常為多年的無息貸款,并有續展的可能。
三、VIE模式企業對于知識產權需求分析
VIE模式企業從設立之初,其業務模式必然面向全球競爭,其資本結構更為復雜,其公司治理要求更高,所以客觀上要求企業不僅要遵循市場經濟規律開展經營活動,而且要按照多個地域的法律準則來規范自己的經營行為,更重要的是要善于利用成熟商業環境中的規則,在經營自由與政策限制中尋找平衡,從而減少企業經營業務中因不合規而導致的風險,為自身獲得競爭優勢。
VIE模式企業的知識產權需求可能來自于以下幾個方面:
(一)上市合規要求
在IPO視野下,審核部門更多關注的知識產權類型,包含專利、商標、專有技術、特許經營權、域名等,如果是軟件企業還需要關注版權問題。這些知識產權直接關系到公眾對于擬上市企業的核心競爭優勢、持續盈利能力等因素的判斷,因此對于VIE模式企業意義重大。
資本市場對于知識產權主要關注兩個方面問題:
1、發行人在用的商標、專利、專有技術以及特許經營權等重要資產或技術的取得或使用不得存在重大不利變化的風險;
2、完整披露與其業務相關的知識產權,以及該資產對于發行人的生產經營的重要程度。
從風險防范方面,主要有以下方面:
1、競爭對手為阻止擬上市企業融資,遏制其發展,從而提出專利訴訟;
2、一些專利“獵手”利用擬上市企業因急于上市而希望盡快通過首次公開募股審查的心理,以專利侵權訴訟來逼迫這些企業選擇向他們支付更多的授權費用或尋求和解。
因此,企業要綜合各方面考慮,防范訴訟糾紛,當然更為關鍵的是,要重視核心業務相關技術的知識產權儲備和風險預警工作。
(二)協議控制要求
VIE模式下,境外上市主體與境內運營實體是通過VIE協議作為連接點進行控制的,而非傳統意義的股權,單方解除一套設計精巧的協議控制結構安排并不容易,加之投資人和國內控股股東具有利益一致性,通常也不會輕易出現違約風險,但這一切并不意味著以VIE協議為連接點的控制沒有風險。
VIE 控制協議從本質上看是協議雙方意思自治下所構建的自由契約,風險的最大性在與合同是否有效,因此包含政策監管、控股股東的道德水平、以及其他未知因素都可能會使協議無效或可撤銷或單方面違約。雖然 WFOE 可根據股權委托代理合同取代國內控股股東行使其在境內公司中的股東權利,但國內控股股東仍可以境內公司股東的名義隨時單方面解除股權委托代理合同,即使控股股東承擔了違約責任,但是投資方仍可能會失去對于VIE公司的控制權。這也是 VIE 協議控制模式相對于股權控制模式最大的缺陷,這一點在支付寶VIE事件的出現得以驗證。
因此,為了滿足控制控制公司的目的,將更多的無形資產尤其是知識產權控制在WFOE項下,成為了投資方的天然動機選擇。這種現象使得在TMT領域變得尤為重要。在這類商業模式里,公司最重要也許不一定是機器、廠房、土地等固定資產,而是固化在知識產權上的無形資產。實務中WFOE與VIE公司之間簽署頻次比較高的管理、技術咨詢、項目委托等服務協議,使得這種動機得以變為現實。
根據我國《合同法》第十八章技術合同的規定[4],委托人與承攬人可以約定發明創造成果的歸屬。而根據VIE協議,完全可以要求類似協議中要求發明成果歸屬為委托方,從而實現VIE公司產出的知識產權得以轉移到WFOE。
(三)轉移定價要求
采用VIE模式的企業,其內部結構層級相對復雜,內部會涉及比較多的關聯交易,通過關聯交易降低交易成本是現代企業的普遍做法,這也是VIE模式企業實現其經營戰略的重要手段。通常情況下,VIE企業的利潤通過服務費或許可費的名義轉移到WFOE,進而轉移到境外上市主體。
由于許可費或服務費的定價具有較大的浮動性,因此,VIE架構內的企業較容易操作成本和利潤,從而可能會有一定的稅務風險。目前,我國的轉移定價規則要求企業在同期資料和預約定價中對于無形資產的定價進行合理說明[5]。實務中,通過無形資產的轉移定價從而進行稅收籌劃是較為常見的做法,一般從兩個角度著手:
1、利用企業間所得稅率及減免條件的差異,或者,企業可以享受到的地區優惠政策差異,將利潤轉移到稅率低或可以減免稅的關聯企業;
2、將盈利企業的利潤轉移到虧損企業,實現整個架構層面企業稅負最小化。
因此,從知識產權布局層面,VIE模式企業需要考慮在相應經營企業安排適當的知識產權以幫助企業獲得稅率優惠的資質。比如:《企業所得稅法》規定,高新技術企業減免15%企業所得稅。[6]雙軟企業享受從盈利年度起“兩免三減半”“五免五減半”以及適用10%的稅率等。[7]
知識產權轉移定價的核心問題是如何定價,因為VIE模式下無形資產關聯交易主要涉及的是商標、專利等知識產權、域名、專有技術許可等,影響其定價因素較為復雜。首先,知識產權具有單一性、專有性特點,沒有市場統一價格可以參考,定價與估值均存在較大浮動性和差異性,較難精確計量。其次,知識產權只在關聯企業內部交易,針對單一的主體,專用型較強,一遍較難在外部選擇到符合可比性的參照。
因此,VIE模式企業在做知識產權轉移定價的時候需要尤其慎重,以避免或降低稅務風險。
(四)實際業務經營要求
雖然投資方有動機要求知識產權所有權與VIE企業實際經營分離,實務中也可以通過許可的方式將許可VIE公司使用。但是,企業實際業務經營中對于知識產權歸屬也有特殊需求,需要按照該行業具體經營模式,提前做好知識產權在主體之間的籌劃安排。
以TMT行業中手機業務中對于商標的需求為例,如果企業確定從事手機的生產、研發、銷售業務,實務中從生產、入網、銷售等多個環節都有特殊的要求。
首先,企業如果從事生產手機的義務前提是需要營業范圍中有手機研發、生產字樣,而營業范圍變更則需要有一系列前置審批條件。例如工信部關于手機產企業資質的相關政策,要求1、公司注冊資金大于等于2000萬;2、營業執照經營范圍必須明確標示:手機或移動電話機的研發、生產、銷售;3、必須有ISO9000認證;4、必須有商標;5、ISO證書和營業執照地址必須相同;6、營業執照公司名稱和商標使用權公司名稱必須相同。
其次,企業市場營銷的開展是多個層面的,除了傳統線下市場,互聯網線上市場也越來越重要。如果企業希望在天貓或京東這樣的線上商城開辦網上店鋪的話,則需要滿足這些企業的要求。例如,天貓商城對于企業入駐除了要求提供常規營業執照等材料以外,還要求提供品牌資質材料。如果是自有商標,需要提供由國家商標總局頒發的商標注冊證或商標注冊申請受理通知書;如果是許可授權,則需要獨占授權書。[8]而通常獲得國家商標總局發放的商標受理通知書平均時間為4個月,獲得商標授權證書平均時間為9個月。
因此,企業需要較早的做好商標申請或許可授權的前置手續,才能保證企業運營獲得正常展開。
四、VIE模式企業知識產權策略應對建議
知識產權策略作為企業經營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之一,在企業經營戰略中應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因此,充分考慮知識產權管理與VIE模式治理結構的要求,是企業在進行知識產權策略構建時,需要重點考慮的問題。針對于此,結合VIE模式企業實際經營狀況,本文提出“三位一體”知識產權策略構建思想:
(1)保障性:VIE模式企業知識產權構建應服從于VIE協議整體要求,應當服務于企業整體業務發展戰略,保障公司業務安全,構建企業核心競爭力。
(2)平衡性:VIE模式企業知識產權構建應著重平衡國內控股股東與投資人之間利益訴求,應協調各方力量,最優化的實現知識產權資產價值。
(3)前瞻性: VIE模式企業知識產權構建應聚焦企業未來發展趨勢,做好提前時間上和空間上的整體考量,以盡量避免企業經營與最終上市過程中可能遇到風險。
在“三位一體”的指導思想下,從知識產權的布局策略、風險防范和運營策略三個方面提出如下VIE模式企業知識產權策略應對建議。
(一)知識產權布局策略
知識產權布局尚無固定統一模式,企業需要根據所處行業競爭特點、市場競爭地位、自身擁有資源、投資人關系等角度開展知識產權布局配置工作。一般根據知識產權歸屬權的不同,大致可以分為三種情況:放置于VIE公司、放置于WFOE公司、放置于開曼公司。這三種形式的優劣勢分析如下表所示:
以上三種知識產權資產放置形式在實務中均有企業采用,也各自在企業發展中發揮了重要的作用。企業可以根據自身情況,結合上述因素以及其他例如政府項目、申請國家高新資質等因素合理安排資產配置,以期靈活處理,保障主營業務需要。
另外,VIE模式企業普遍比較年輕且高速發展,知識產權布局往往滯后于市場發展,其中很重要的原因是,員工不愿做不想做不會做知識產權。知識產權作為一種智力活動成果具有獨特的性質 ,只有建立良好的激勵機制,企業智力成果才能不斷地產生。企業的職務發明激勵機制通常采取物質激勵與精神激勵相結合的方法 ,應該鼓勵全體職工積極參與企業知識產權優勢的創建。
激勵機制核心是企業應該構建一個健康的價值交換體系,讓員工會做、想做、值得做知識產權。獎勵條件應設計合理, 既不能過高, 讓員工感覺高不可攀, 又不能將條件定得過低達不到促進技術進步的目的;同時,應該考慮及時性和長期性問題,獎勵不及時相當于不獎勵,獎勵過于早期又會影響長期貢獻意愿。
作者供職的企業在此方面有一些實踐。達闥科技是一家成立于2015年的VIE模式企業,公司成立之初就創立了一項發明獎勵制度叫做PPP(Patent Partnership Plan,專利合伙人計劃),這項計劃的其主要目的是:為了充分發揮公司員工職務發明的積極性和創造性,迅速積累和保護無形資產,促進無形資產價值發揮,提高專利質量及工作效率,適用于公司全體在職員工的職務發明創造。該計劃核心內容包含:包含職務發明獎勵、高質量專利獎勵、專利運用獎勵等。該計劃在全公司實施以來,已累計申請專利300多項。
(二)知識產權風險防范
企業常規知識產權風險防范已有較多學者文章討論,本文在這一點上,重點關注與員工流動相關的知識產權風險防范。目前,VIE公司多集中于TMT行業,普遍特點是公司初創、人才流動率高、人才比重大。根據管理學上二八原則,公司的80%的業績是20%的核心員工創造的,而這20%的員工就是核心員工,他們對企業來說不僅至關重要,而且不可或缺。核心員工離職或被挖角,對企業的危害是顯而易見的。
針對員工的知識產權管理主要應考慮三個方面:1、勞動合同管理;2、商業秘密管理;3、知識產權管理。
2013年頒布的《企業知識產權管理規范》由國家知識產權局起草制定,是我國首部企業知識產權管理國家標準。其中,第6.1章的人力資源管理中[9],已經全面闡述了知識產權角度應該注意的管理策略,VIE模式企業可以參考并在對應管理環節中實現嵌入。
(三)知識產權運營策略
知識產權策略的最終目的是依靠知識產權創造利潤。尤其是對于VIE模式企業而言,創新和權利化過程中需要投入巨大的資金和精力,當技術成果最終獲得授權保護后,企業必須考慮怎么樣依靠這些技術來創造更高的價值,從而彌補先期研發的投入,甚至創造更豐厚的利潤。另一方面,根據VIE協議要求,VIE企業的利潤通過知識產權許可費的名義轉移到WFOE,進而轉移到境外上市主體。
因此,VIE模式企業的知識產權運營需要重點考慮以下兩個角度:
1、內部運營
VIE模式企業的集團公司內部運營可以包括以下幾種:知識產權許可、知識產權轉讓、知識產權入股、知識產權質押融資。這幾種模式是對知識產權交換價值的利用。企業應當根據具體情況、經營策略、商業機會等選擇合適的模式。
2、外部運營
外部運營的可行性策略包括:
阻礙供貨型:阻礙供貨型的運用策略,實質上是通過知識產權優勢,阻礙競爭對手的供貨,從而起到影響產業發展、獲得競爭優勢、體現研發價值等目的。
產品/業務推廣型:是利用企業的知識產權,加速對產品、業務的推廣,從而實現公司整體戰略目的。
降低成本型:此類知識產權運用策略主要目的是利用知識產權,降低企業的采購成本。
直接許可型:這一模式下,企業直接對外進行許可,是一種較為傳統的運用方式。
五、VIE模式企業在知識產權方面需要關注的幾個其他問題
VIE模式企業還需要考慮到其他一些角度的問題,本文暫時考慮作為開放性的問題提出來。
(一)知識產權的財務處理問題
VIE模式企業由于同時考慮中國、美國甚至香港等地公司制度及財務制度要求,較一般企業又會面臨更多考量因素。
例如:知識產權在會計上的如何進行界定和核算,如何計入成本或者費用?如何進行知識產權的會計核算,更好的幫助公司高管和投資人準確及時的了解公司經營現狀,更好的進行下階段的計劃和決策?
(二)知識產權的成本控制問題
知識產權布局不應回避的成本問題,優質的知識產權布局伴隨的一般是費用的消耗。
是否已經有效分析知識產權成本構成與特征?如何有效降低知識產權布局成本?企業知識產權管理是否考慮引入戰略成本思想?如何做到知識產權投入的研發理性、布局節制、維護有方、運營得利、各方共贏?
(三)知識產權的全球化策略問題
VIE企業的知識產權需要全球化,很難想象一家去納斯達克上市的企業,美國專利布局數量為零。那么,如何有效獲取內部資源開展海外專利布局?如何有效獲得能為企業增強競爭優勢的海外專利資產?如何控制考慮知識產權全球布局的時間、空間、節奏、成本等因素?
綜合以上論述,VIE模式正在被越來越多的外向型企業采用,而且在監管政策沒有變化之前,一段時期內還將存續。只有充分理解VIE協議控制要求,合理進行知識產權策略構建,讓知識產權為VIE模式企業更多的發揮積極作用,這對企業經營者以及企業內部的知識產權管理決策者都是一個新的挑戰。
注釋:
[1]該數據引自《VIE架構境外間接上市稅法問題研究》,郝利軍、李剛著。
[2]根據證監會1999年發布的《關于企業申請境外上市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公司申請境外上市的條件是:(一)符合我國有關境外上市的法律、法規和規則。
(二)籌資用途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利用外資政策及國家有關固定資產投資立項的規定。
(三)凈資產不少于4億元人民幣,過去一年稅后利潤不少于6000萬元人民幣,并有增長潛力,按合理預期市盈率計算,籌資額不少于5000萬美元。
(四)具有規范的法人治理結構及較完善的內部管理制度,有較穩定的高級管理層及較高的管理水平。
(五)上市后分紅派息有可靠的外匯來源,符合國家外匯管理的有關規定。
(六)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3]根據證監會2009年發布的《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創業板上市管理暫行辦法》,創業板上市的主要標準是:發行人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發行人是依法設立且持續經營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按原賬面凈資產值折股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續經營時間可以從有限責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計算;
(二)最近兩年連續盈利,最近兩年凈利潤累計不少于一千萬元;或者最近一年盈利,最近一年營業收入不少于五千萬元。凈利潤以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后孰低者為計算依據;[1]
(三)最近一期末凈資產不少于二千萬元,且不存在未彌補虧損;
(四)發行后股本總額不少于三千萬元。第十二條發行人的注冊資本已足額繳納,發起人或者股東用作出資的資產的財產權轉移手續已辦理完畢。發行人的主要資產不存在重大權屬糾紛。
[4]《合同法》第三百三十九條委托開發完成的發明創造,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研究開發人。研究開發人取得專利權的,委托人可以免費實施該專利。研究開發人轉讓專利申請權的,委托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受讓的權利。
第三百四十條合作開發完成的發明創造,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合作開發的當事人共有。當事人一方轉讓其共有的專利申請權的,其他各方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受讓的權利。
第三百四十一條委托開發或者合作開發完成的技術秘密成果的使用權、轉讓權以及利益的分配辦法,由當事人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當事人均有使用和轉讓的權利,但委托開發的研究開發人不得在向委托人交付研究開發成果之前,將研究開發成果轉讓給第三人。
[5]2009年,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的關于印發《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
第十條關聯交易主要包括以下類型:(二)無形資產的轉讓和使用,包括土地使用權、版權(著作權)、專利、商標、客戶名單、營銷渠道、牌號、商業秘密和專有技術等特許權,以及工業品外觀設計或實用新型等工業產權的所有權轉讓和使用權的提供業務;
其中,第十一條、十四條等也進行了較為詳細的規定。
[6]《企業所得稅法》第28條
[7]《關于進一步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規定,
一、集成電路線寬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經認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獲利年度起計算優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并享受至期滿為止。
二、集成電路線寬小于0.25微米或投資額超過80億元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經認定后,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其中經營期在15年以上的,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獲利年度起計算優惠期,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并享受至期滿為止。
三、我國境內新辦的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和符合條件的軟件企業,經認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獲利年度起計算優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并享受至期滿為止。
四、國家規劃布局內的重點軟件企業和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如當年未享受免稅優惠的,可減按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8]參見https://pages.tmall.com/wow/seller/act/investment-promotion?spm=a223k.8006297.6107009570.6.18a5d8e4LzVKmd&acm=lb-zebra-14053-462070.1003.4.557679&scm=1003.4.lb-zebra-14053-462070.OTHER_14472763668712_557679#7:14中關于品牌資質列表。
[9]《企業知識產權管理規范》
6.1.4 教育與培訓組織開展知識產權教育培訓,包括以下內容:
a)規定知識產權工作人員的教育培訓要求,制定計劃并執行;
b)組織對全體員工按業務領域和崗位要求進行知識產權培訓,并形成記錄;
c)組織對中、高層管理人員進行知識產權培訓,并形成記錄;
d)組織對研究開發等與知識產權關系密切的崗位人員進行知識產權培訓,并形成記錄。
6.1.4入職
對新入職員工進行適當的知識產權背景調查,以避免侵犯他人知識產權;對于研究開發等與知識產權關系密切的崗位,應要求新入職員工簽署知識產權聲明文件。
6.1.5離職
對離職的員工進行相應的知識產權事項提醒;涉及核心知識產權的員工離職時,應簽署離職知識產權協議或執行競業限制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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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振凱 達闥科技有限公司
供稿:中國企業知識產權研究院
編輯:IPRdaily趙珍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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