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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經許可使用他人視頻進行帶貨,這種行為構成侵害他人知識產權?!?/strong>
隨著電商直播行業的蓬勃發展,短視頻在營銷推廣領域的商業價值日益凸顯。然而,電商平臺上一些售賣同款商品的商家,未經許可使用他人視頻進行帶貨的情況也時有發生。這種行為構成了侵害他人知識產權。
案情簡介
亮睛公司(化名)是一家老花眼鏡專營公司,為推廣新產品,花重金聘請專業攝制團隊對產品進行內容策劃、文案撰寫、拍攝剪輯,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出鏡,拍攝了一段新品介紹短視頻。該公司將這段視頻上傳到公司注冊的公共視頻平臺賬號,收到不少好評。然而,時間久了,公司卻發現該視頻雖然投入很大,生意卻沒有預期地持續火爆。
偶然間,公司員工上網搜索了同樣銷售老花眼鏡的幾家同業公司,發現本公司的視頻正掛在其他公司的視頻賬號上,通過視頻跳轉的商品鏈接,該商品的銷售金額竟達三百多萬元!看著自己精心拍攝的視頻“為他人做嫁衣裳”,亮睛公司向長寧區法院起訴,認為被告未經原告授權,擅自使用原告制作的短視頻,通過引流獲取巨額經濟利益。要求被告公司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20萬元。
被告對盜用原告短視頻的事實沒有異議。但提出,其電商平臺的商鋪與涉案視頻相關的商品銷量較少,且老花眼鏡產品的銷售去除成本、廣告、包裝運輸等,每副眼鏡利潤只有1.65元,侵權獲利較小。在接到投訴后,被告及時下架了侵權視頻,減少了對原告造成的損失。要求酌減賠償數額。
法院審理
法院認為,視頻時長為25秒,拍攝角度單一,構成錄音錄像制品。結合原告提供的《合作協議》《版權聲明》《情況說明》以及當庭展示的制品錄制原始文件,在無相反證據的情況下,可以認定原告為涉案錄音錄像制品的制作者,依法享有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并獲得報酬的權利。被告公司未經原告許可,在互聯網平臺上發布了完整包含原告的錄音錄像制品的視頻,進行同類商品的銷售,使得公眾可以在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取原告的錄音錄像制品,侵犯了原告享有的該制品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并獲得報酬的權利。
原告未能舉證證明因被侵權所遭受的實際損失及兩被告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長寧區法院綜合考慮原告錄音錄像制品的商業價值、兩被告的過錯程度、被告使用錄音錄像制品的持續時間及傳播數量、原告為制止侵權行為支出的律師費及公證費等因素酌情予以確定。
最終,判決被告賠償原告包括合理費用在內的經濟損失共計25,000元。該案一審裁判已生效。
法官說法
誠信經營,商家要加強知識產權保護意識。對知識產權保護的認識不足,主要表現在未經授權而使用網絡素材。本案中,被告為謀取私利,未經許可使用他人制作的視頻進行廣告宣傳,不僅損害了原創者的利益,也欺騙了消費者。法院的判決對類似侵權行為起到了警示作用,引導商家誠信經營。
惡意侵權,權利人要積極應對與維權。當發現自己的知識產權被惡意侵犯時,權利人要迅速采取行動。短視頻平臺的留痕功能為此類情況提供了寶貴的證據支持。一旦確認侵權事實,應立即發出侵權警告,防止侵權影響進一步擴大。通過法律途徑尋求賠償時,司法機關將根據實際情況判定侵權者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確保權利人的權利得到有效維護。
鼓勵原創,營造創新商業氛圍。保護知識產權不僅是為了維護原創者的權益,更是為了激發社會創新活力。商家應通過提升自身創意和服務水平來吸引消費者,而非依賴盜用他人成果。對知識產權的保護有利于形成尊重知識、崇尚創新、誠信守法的社會氛圍,推動社會進步和經濟發展。
孫瓊商事審判庭(互聯網案件審判庭)法官
王黎圓商事審判庭(互聯網案件審判庭)法官助理
(原標題:不生產原創,只當“搬運工”?侵權?。?/span>
來源:上海長寧法院
作者:孫瓊 商事審判庭(互聯網案件審判庭)法官
翻譯:李宓 路盛律師事務所
編輯:IPRdaily趙甄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注:原文鏈接:不生產原創,只當“搬運工”?侵權!(點擊標題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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